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及其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40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50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9018.7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杨莹跃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2/165,A23L1/2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9018.7,名称为“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 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961735 A,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6日)中公开了一种土豆泥的制作工艺。权利要求1和其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料不同,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原料分为3组,并且限定了第一组原料粉碎到120目制得粉体后,与第二组原料制备得到的料液制粒,并且限定了制粒的具体方法,制粒后再与第三组原料即鸡肉丁混合;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将原料分为两组,土豆制粉后直接与其它原料混合。然而,1)权利要求1中选择的原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调味料、辅料、营养食材,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产品的风味口感、营养保健价值及成品的形态需要,有动机常规选择这些常用食品加工原料,各原料的用量配比也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合理确定的;2)速溶冲调羹是速食方便食品常见的一种形式,将食品原料通过造粒制成速溶冲调羹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制粒时将粉体原料与油状料液分别给料则是常规的造粒技术手段;关于蠕动泵的转速(即供料速度)以及变化方式,对比文件2(CN104172307 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03日)中公开了一种速溶锥栗粉的制备方法,其中公开了低速(蠕动泵泵速为5.5~6.0r/min)制备速溶锥栗粉的技术启示,该方法得到的速溶粉末具有良好的冲调性和稳定性,溶解时无结团结块现象;对比文件3(《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的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开日为1999年06月01日)中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并具体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中随着粒径在不断增大(也就是造粒时间不断增加)、最大允许喷液量(即供料速度)不断增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制备速溶速食方便产品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教导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造粒的方式将产品制成速溶羹的形式,并且在造粒过程中选择低速旋转条件,并随造粒时间改变而调整增大转速;至于粉体原料的粉碎细度及用量配比、料液中油与水的比例、制粒的具体操作参数以及肉丁的加入时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理化、加工性质和所需产品的风味口感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未看出权利要求1的选择能够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以及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原料分成三组,以重量份数计,第一组原料包含马铃薯全粉40~80份、鸡肉精膏1~3份,鸡骨粉0.3~0.6份、糊精2~6份,花椒粉0.1~1份,黄原胶1~2份,生姜粉0.1~0.2份,马铃薯淀粉5~8份和食用香精1~3份,第二组原料包含植物油1~5份,水,食盐3~8份,酵母提取物0.2~2份,葡萄糖粉2~6份,呈味核苷酸二钠0.1~1.5份,维生素C粉0.03~0.05份和维生素E粉0.03~0.05份,水的用量与其他原料重量之和的比值为0.35~0.50:1,第三组原料包含经保鲜处理的鸡肉丁、经保鲜处理的蔬菜丁和白砂糖2~8份,将第一组原料粉碎至120目以下得到粉体,将第二组原料混合得到料液;
步骤二、将粉体置于一制粒设备内,使该制粒设备的进风口温度保持在90~100℃,出风口温度保持在50~60℃,继而采用蠕动泵向该制粒设备供给料液并同时进行造粒,其中,蠕动泵的转速v随时间t的变化规律为:0≤t<10min,v=0.03rpm;10min≤t<20min,v=0.13rpm;20min≤t<30min,v=0.17rpm;30min≤t<38min,v=0.21rpm;t≥38min,v=0.14rpm;待料液全部转入制粒设备,继续干燥10~15分钟;
步骤三、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第三组原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先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白砂糖,再加入鸡肉丁和蔬菜丁。
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油为棕榈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四、混合物料经微波杀菌10min,包装材料采用紫外杀菌30min,然后将微波杀菌后的混合物料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包装方式密封入所述包装材料。
5. 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未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原料组合和配比,各组分的混合和比例是复审请求人获得的明显不同的成分组合,而且该组合确实能够通过对马铃薯全粉、鸡肉精膏、鸡骨粉等进行合理配比,制备出一种营养丰富、口感好、不油腻的易于消化的鸡肉风味冲调羹;2)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但其作用是为了随喷液量mL增加越快越能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速溶锥栗粉的方法,其作用是为了使速溶粉具有良好的冲调性和稳定性,溶解时无结团结块现象。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直接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方案不能直接结合,更谈不上将其教导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关于具体制备工艺的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体工艺参数与本申请存在明显区别,例如进出风口温度不同、其采用的是恒定转速、转速远高于本申请的转速,需要添加粘结剂、没有干燥步骤等;3)首先,本发明所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具备鸡肉风味,含钙很高,营养丰富,易食用,易消化,适于儿童、老年人食用。其次,在造粒过程中,控制料液的供给速度分阶段变化,逐步调整料液混入粉体的量,以使粉体和料液更均匀地混合,并使混合物料的粒径更合适,混合物料的粒径在30~80目之间,食用时容易溶解,不成块儿。最后,精确选择酵母提取物、呈味核苷酸二钠、棕榈油等各种辅料的配比,使得本发明的配方风味独特,美味爽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 年09 月02 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的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的冲调羮中还加入了鸡肉精膏、鸡骨粉、糊精、花椒粉等材料,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而对比文件1中的土豆泥未添加这些成分,对比文件1也未详细公开所采用的原料的具体配比;2)原料的具体加工处理过程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原料分为3组分别进行加工处理,其中第一组原料粉碎到120目以下制得粉体后,与第二组原料制备得到的料液制粒,并且限定了制粒的具体方法,制粒后再与第三组原料即鸡肉丁等混合;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将原料分为两组,土豆制粉后直接与其它原料混合。权利要求1中所添加的对比文件1中未涉及的鸡骨粉、花椒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营养食材或调味料等。虽然对比文件1中土豆泥的制备工艺中并未采用工业化造粒步骤,但速溶冲调羹是速食方便食品常见的一种形式,通过造粒将食品原料制成速溶冲调羹以解决单纯混合不同粒径大小的原材料所导致的口感不佳,冲调容易结块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通过在顶喷流化床造粒机中进行造粒来制备速溶锥栗粉的制备方法。此外,在造粒过程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工艺参数已知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适当调整来选择确定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温度、以及蠕动泵的转速等。蠕动泵的转速(即供料速度)随时间变化的方式遵循一定的规律,例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在造粒完成后进行进一步的干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原料的添加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一般选择,棕榈油也是常见的植物油种类,而微波杀菌、紫外杀菌处理包装材料以及真空或冲氮包装的方式也是食品加工和包装的常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市场对产品风味、口感、保健功效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得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由于权利要求1-4的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由上述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和4的技术方案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2-4,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原料分成三组,以重量份数计,第一组原料包含马铃薯全粉40~80份、鸡肉精膏1~3份,鸡骨粉0.3~0.6份、糊精2~6份,花椒粉0.1~1份,黄原胶1~2份,生姜粉0.1~0.2份,马铃薯淀粉5~8份和食用香精1~3份,第二组原料包含棕榈油1~5份,水,食盐3~8份,酵母提取物0.2~2份,葡萄糖粉2~6份,呈味核苷酸二钠0.1~1.5份,维生素C粉0.03~0.05份和维生素E粉0.03~0.05份,水的用量与其他原料重量之和的比值为0.35~0.50:1,将第一组原料粉碎至120目以下得到粉体,将第二组原料混合得到料液;
步骤二、将粉体置于一制粒设备内,使该制粒设备的进风口温度保持在90~100℃,出风口温度保持在50~60℃,继而采用蠕动泵向该制粒设备供给料液并同时进行造粒,其中,蠕动泵的转速v随时间t的变化规律为:0≤t<10min,v=0.03rpm;10min≤t<20min,v=0.13rpm;20min≤t<30min,v=0.17rpm;30min≤t<38min,v=0.21rpm;t≥38min,v=0.14rpm;待料液全部转入制粒设备,继续干燥10~15分钟;
步骤三、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第三组原料,第三组原料包含经保鲜处理的鸡肉丁、经保鲜处理的蔬菜丁和白砂糖2~8份,先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白砂糖,再加入鸡肉丁和蔬菜丁;
步骤四、混合物料经微波杀菌10min,包装材料采用紫外杀菌30min,然后将微波杀菌后的混合物料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包装方式密封入所述包装材料。
2. 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
结合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除了重申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外,还进一步指出:1)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蠕动泵某一个阶段内的转速,也并不拥有将各个时间段与蠕动泵的转速的变化相结合的能力,这需要逻辑判断和技术创新,是复审请求人开创性的发明创造。2)对于其他物质及步骤,即使有对比文件提出组分内的物质在其他方面的用途,然而,并没有任何文件记载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及其组合,这是申请人开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应以“事后诸葛亮”的态度来审查该发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项1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以及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主要步骤包括分组准备原材料、利用造粒设备对部分原材料进行造粒干燥、将剩余其他原材料与所制备得到的颗粒混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土豆泥的制作工艺,其具体工艺步骤如下:采用淀粉含量高的优质土豆用蒸锅蒸熟、脱皮、去斑、烘干、粉碎成粉状的土豆粉(相当于本申请的马铃薯全粉),土豆粉加入鸡精、植物精华油、含碘盐、烘干的小葱、烘干的鸡肉颗粒搅拌均匀,在机械灌装线上装入包装盒,食用时,打开包装,用开水冲泡,3-5分钟后即可食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的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的冲调羮中还加入了鸡肉精膏、鸡骨粉、糊精、花椒粉等材料,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而对比文件1中土豆泥未添加这些成分,对比文件1也未详细公开所采用的原料的具体配比;2)原料的具体加工处理过程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原料分为3组分别进行加工处理,其中第一组原料粉碎到120目以下制得粉体后,与第二组原料制备得到的料液制粒,并且限定了制粒的具体方法,制粒后再与第三组原料即鸡肉丁等混合;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将原料分为两组,土豆制粉后直接与其它原料混合;3)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原料的添加顺序、植物油的种类以及杀菌包装的具体操作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鸡肉营养和风味显著的不易结块的速溶速食马铃薯产品的加工制备方法。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所添加的对比文件1中未涉及的鸡骨粉、花椒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营养食材或调味料等,例如,鸡肉精膏、鸡骨粉是常见的具有鸡肉风味和营养的原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添加同时可以作为动物脂肪和蛋白质及钙质来源且具有鸡肉风味的鸡肉精膏、鸡骨粉,添加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花椒粉、生姜粉是常见的去腥提鲜调味料,酵母提取物、葡萄糖粉、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是食品加工常用的调味剂,糊精、马铃薯淀粉、黄原胶是食品加工常用的辅料,维生素C粉、维生素E粉是常见的营养添加剂和补充剂,水是加工中常用的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产品的风味口感和营养价值,满足成品的形态需要,有动机选择这些常用食品加工原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公知各原料性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其用量配比也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合理确定的。2)虽然对比文件1中土豆泥的制备工艺中并未采用工业化造粒步骤,但速溶冲调羹是速食方便食品常见的一种形式,通过造粒将食品原料制成速溶冲调羹以解决单纯混合不同粒径大小的原材料所导致的食品口感不佳,冲调容易结块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通过在顶喷流化床造粒机中进行造粒来制备速溶锥栗粉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利用流化床造粒技术让细小的淀粉颗粒相互粘连聚集成为具有多孔结构的大颗粒,使得产品具有较好的湿润性、分散性和溶解性,所得到的锥栗粉用温水就能分散均匀,不结成团块(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0026段、0028段)。可见,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采用流化床造粒来解决冲调羮结块的问题。此外,在造粒过程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工艺参数已知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适当调整来选择确定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温度、以及蠕动泵的转速等。蠕动泵的转速(即供料速度)随时间变化的方式遵循一定的规律,例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具体公开内容如下:计算出初始最大喷液量后,由于随着喷液过程的进行,粒径在不断增大,这样,临界流化气速umf和总传热面积也不断增大,由于过剩流化气速保持不变,流化气速也不断增大,最大允许喷液量mL也不断增大。因此,mL随时间呈阶梯式变化且时间阶梯段越小,则喷液量mL增加越快越能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参见对比文件3第46页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中随着粒径在不断增大(也就是造粒时间不断增加)、最大允许喷液量(即供料速度)不断增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选择和确定蠕动泵转速和时间的具体变化方式。在造粒完成后进行进一步的干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教导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造粒的方式将产品制成速溶羹的形式,并且在造粒过程中选择确定旋转转速等参数,将模式设置成随造粒时间来增大转速的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可以参照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终产品的影响来进一步确定;至于粉体原料的粉碎细度及用量配比、料液中油与水的比例、制粒的具体操作参数以及肉丁等的加入时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理化、加工性质和所需产品的风味口感可以常规调整和选择确定的。3)原料的添加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一般性选择,棕榈油也是常见的植物油种类,而微波杀菌、紫外杀菌处理包装材料以及真空或冲氮包装的方式也是食品加工和包装的常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市场对产品风味、口感、保健功效的实际需求进行一般性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得到的鸡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由于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由上述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也必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鸡精与鸡肉精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调味辅料,各自的功效作用已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基于丰富产品营养和口感风味,完善产品形态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其他成分。进一步地,通过分析人体对这些其他成分的基本营养需求量、这些成分的通常性能和作用就能够确定这些成分恰当的使用量和各成分之间的配比;虽然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具体的权利要求的原料和工艺的具体组合,但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2)本领域公知造粒是常用的食品加工方法,适用于调味料、汤料等速溶食品的制作,浸膏类、粉末油脂都是适合制粒的食品,将马铃薯淀粉制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造粒得到相对均匀的后续易溶解和加工的产品是造粒的主要作用之一。对比文件2和3都涉及造粒这一过程,在具体造粒过程中,效率和产品质量通常都是造粒工艺主要的关注对象,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产品制备效率是一般加工制备领域的普遍追求,而且本申请也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转速和时间的变化参数限定仅仅是为了改善产品质量而与效率提升完全无关,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3教导的内容不能结合的理由不成立。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用原料和具体造粒工艺参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将造粒应用于马铃薯产品加工以解决冲调易结块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蠕动泵的转速变化规律和本领域公知的其他流化床造粒工艺操作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通过实验确定适当的转速随时间变化的方式,虽然权利要求中具体限定了具体时间段的转速,但从说明书中也不能看出所述造粒工艺参数的选择对颗粒质量或造粒的效率产生了何种难以预期的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1取得的营养丰富、风味独特和易冲调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原料组成、制备工艺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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