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51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842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974515.X
申请日:2018-08-24
复审请求人:韶关丸仁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26D1/08(2006.01);B26D5/12(2006.01);B26D7/06(2006.01);B26D7/32(2006.01);B26D5/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974515.X,名称为“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韶关丸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8年1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6年01月3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25289A的日本专利文献;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公开号为CN1020920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蛇管切断机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方固定安装有滚轮(2)、切刀气缸(3)和导管(4);所述的底座(1)后方边缘处还固定安装有水平板(5),所述的水平板(5)上面固定安装有所述的滚轮(2);所述的水平板(5)上还安装有滚子(7);所述的滚子(7)和滚轮(2)的中心连线的水平垂直方向设有所述的导管(4),所述的导管(4)固定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与水平板(5)之间的底座(1)上固定安装有挡板(8);所述的挡板(8)的对侧固定安装有切刀气缸(3),所述的切刀气缸(3)上安装有切刀(9);
所述的导管(4)内部为镂空设计;
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与导管(4)的端口在水平方向上相对设置,并且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大小与蛇管(13)直径相同;
在所述的导管(4)和所述的滚轮(2)之间还设置有排料气嘴(11),所述的排料气嘴(11)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排料气嘴(11)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4)内腔中,所述的排料气嘴(11)上安装有排料气嘴气泵;
所述导管(4)远离水平板(5)的一端安装有激光感应器(10);
所述激光感应器(10)与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的距离为所需蛇管(13)的长度;
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包括第一激光感应器和第二激光感应器;
所述的挡板(8)与切刀气缸(3)分别安装在所述导管(4)的两侧;所述的切刀(9)设在所述的导管(4)与所述的水平板(5)之间;
所述的滚轮(2)上方安装有步进电机(6),所述的步进电机(6)可驱动滚轮旋转;
所述的底座(1)中安装有PCL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步进电机(6)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6)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电性连接,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切刀气缸(3)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切刀气缸(3)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还控制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工作,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11)喷入导管(4)内腔,将蛇管(13)送出。”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小公差蛇管切断机,水平板固定安装于所述的底座后方边缘处;导管设于滚子和滚轮的中心连线的水平垂直方向;所述导管靠近水平板一端端口与水平板之间的底座上固定安装有挡板;切刀气缸安装于所述的挡板的对侧;所述的导管内部为镂空设计;所述的滚轮和滚子之间的缝隙大小与蛇管直径相同;所述的挡板与切刀气缸分别安装在所述导管的两侧;所述的切刀设在所述的导管与所述的水平板之间;电机为步进电机;感应器为激光感应器,所述激光感应器与导管靠近水平板一端端口的距离为所需蛇管的长度;所述的激光感应器包括第一激光感应器和第二激光感应器;(2)在所述的导管和所述的滚轮之间还设置有排料气嘴,所述的排料气嘴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上,所述的排料气嘴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内腔中,所述的排料气嘴上安装有排料气嘴气泵;所述的底座中安装有PLC控制器;所述的PLC控制器与所述的步进电机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与所述的激光感应器电性连接,所述的激光感应器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所述的PLC控制器与所述的切刀气缸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控制所述的切刀气缸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还控制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工作,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喷入导管内腔,将蛇管送出。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韶关丸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导管(4)内径与所述蛇管(13)直径相同”以及“蛇管(13)到达所述第一激光感应器后减速,所述蛇管(13)到达所述第二激光感应器后,所述切刀(9)和排料气嘴(11)一起动作,完成了指定长度所述蛇管(13)的切断并将所述蛇管(13)排出”,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2段中具有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一致的描述,并且在发明内容部分增加了对本发明有益效果第(1)至第(5)条的描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蛇管切断机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方固定安装有滚轮(2)、切刀气缸(3)和导管(4);所述的底座(1)后方边缘处还固定安装有水平板(5),所述的水平板(5)上面固定安装有所述的滚轮(2);所述的水平板(5)上还安装有滚子(7);所述的滚子(7)和滚轮(2)的中心连线的水平垂直方向设有所述的导管(4),所述的导管(4)固定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与所述的导管(4)的端口在水平方向上相对设置,并且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大小及导管(4)内径与所述蛇管(13)直径相同,所述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与水平板(5)之间的底座(1)上固定安装有挡板(8);所述的挡板(8)的对侧固定安装有切刀气缸(3),所述的切刀气缸(3)上安装有切刀(9),所述导管(4)远离水平板(5)的一端安装有激光感应器(10),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包括第一激光感应器和第二激光感应器,蛇管(13)到达所述第一激光感应器后减速,所述蛇管(13)到达所述第二激光感应器后,所述切刀(9)和排料气嘴(11)一起动作,完成了指定长度所述蛇管(13)的切断并将所述蛇管(13)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板(8)与切刀气缸(3)分别安装在所述导管(4)的两侧;所述的切刀(9)设在所述的导管(4)与所述的水平板(5)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滚轮(2)上方安装有步进电机(6),所述的步进电机(6)可驱动滚轮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管(1)内部为镂空设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感应器(10)与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的距离为所需蛇管(13)的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料气嘴(11)设置在所述的导管(4)和所述的滚轮(2)之间,所述的排料气嘴(11)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排料气嘴(11)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4)内腔中,所述的排料气嘴(11)上安装有排料气嘴气泵。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1)中安装有PCL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步进电机(6)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6)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电性连接,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切刀气缸(3)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切刀气缸(3)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还控制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工作,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11)喷入导管(4)内腔,将蛇管(13)送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认为,即使复审请求人删除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导管(4)内径与所述蛇管(13)直径相同”,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从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删除了特征“导管内径与所述蛇管直径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蛇管切断机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方固定安装有滚轮(2)、切刀气缸(3)和导管(4);所述的底座(1)后方边缘处还固定安装有水平板(5),所述的水平板(5)上面固定安装有所述的滚轮(2);所述的水平板(5)上还安装有滚子(7);所述的滚子(7)和滚轮(2)的中心连线的水平垂直方向设有所述的导管(4),所述的导管(4)固定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与所述的导管(4)的端口在水平方向上相对设置,并且所述的滚轮(2)和滚子(7)之间的缝隙大小与所述蛇管(13)直径相同,所述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与水平板(5)之间的底座(1)上固定安装有挡板(8);所述的挡板(8)的对侧固定安装有切刀气缸(3),所述的切刀气缸(3)上安装有切刀(9),所述导管(4)远离水平板(5)的一端安装有激光感应器(10),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包括第一激光感应器和第二激光感应器,蛇管(13)到达所述第一激光感应器后减速,所述蛇管(13)到达所述第二激光感应器后,所述切刀(9)和排料气嘴(11)一起动作,完成了指定长度所述蛇管(13)的切断并将所述蛇管(13)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板(8)与切刀气缸(3)分别安装在所述导管(4)的两侧;所述的切刀(9)设在所述的导管(4)与所述的水平板(5)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滚轮(2)上方安装有步进电机(6),所述的步进电机(6)可驱动滚轮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管(1)内部为镂空设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感应器(10)与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的距离为所需蛇管(13)的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料气嘴(11)设置在所述的导管(4)和所述的滚轮(2)之间,所述的排料气嘴(11)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排料气嘴(11)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4)内腔中,所述的排料气嘴(11)上安装有排料气嘴气泵。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小公差蛇管切断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1)中安装有PCL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步进电机(6)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6)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电性连接,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切刀气缸(3)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切刀气缸(3)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还控制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工作,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11)喷入导管(4)内腔,将蛇管(13)送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切割对象不同;b.是否设置挡板;c.感应器的结构不同;d.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e.是否设置水平板;f.导管设置方式不同;g.切割处尺寸不同;h.挡板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i.步进电机的安装位置不同;j.导管结构不同;k.控制方式不同;l.排料方式不同;m.技术效果不同。虽然软管和蛇管具有类似的性质,均具有容易变形的特点,但软管的变形特点主要体现在软管直径的易变形,而蛇管的变形特点主要体现在蛇管的伸缩变形,即蛇管的长度易变形;本申请的挡板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对运输中的蛇管起到了支撑作用,同时对切割刀的切割行程起到了限位作用,有效保证了切割口与蛇管中轴线垂直,提高了切割精度;本申请设置的第一感应器和第二感应器在工作中可以有效控制蛇管在导管中的运行速度保证蛇管到达导管末端时正好停止;本申请限定了排料气嘴的一端端头伸入导管内腔中,所以可以与刀片同时工作,而对比文件2是先切割后吹气;本申请的切断机可以有效避免蛇管在送出后由于自然伸缩而导致切断后长度公差大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软管是悬空运输的,而本申请是通过导管与水平板配合,对蛇管起到了支撑作用;本申请的滚子和滚轮的中心连线的水平垂直方向设有导管,通过导管与水平板的前后配合,使得蛇管处于一条水平线上,避免蛇管在运输过程中弯曲;本申请中滚轮和滚子之间的缝隙与导管的端口在水平方向上相对设置,并且滚轮与滚子之间的缝隙大小与蛇管直径相同;本申请的滚轮上方安装有步进电机,其远离水平板,可防止电机在工作过程中引起水平板震动,从而引起蛇管震动,进而影响切割精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公差蛇管切断机。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8-25289A,参见说明书第3-28段,图1-8)公开了一种自动软管切断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该自动软管切断机包括底座B(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底座),所述的底座B上方固定安装有旋转辊2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滚轮)、驱动气缸3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切刀气缸)和导管3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导管),如图2所示,底座右侧上方固定安装有水平板,水平板上面固定安装有旋转辊23和26;对应于输送的软管,所述的旋转辊23和26的中心连线的垂直方向设有所述的导管,导管通过箱体31固定在底座上;所述旋转辊23和26之间的缝隙与所述导管的端口在水平方向上相对设置,所述驱动气缸34上设置有切刀,可进行设定长度的多种类型软管的自动切割操作。由图2可知,旋转辊23和26之间的缝隙大小匹配于所要输送的软管直径(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辊23与26之间的缝隙是可以根据不同软管进行调节的,但是在软管确定之后,所述缝隙的大小是与软管的直径匹配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3);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导管远离水平板的一端安装有软管检测感应器46,该感应器可为磁传感器、或其他光电传感器;当软管检测感应器46检测到软管到达快门位置时,控制系统控制切刀进行切断操作,从而可获得设定长度的软管。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切割的对象不同:本申请是用于切割蛇管的,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切割软管的;(2)是否设置挡板:本申请中所述导管靠近水平板一端端口与水平板之间的底座上固定安装有挡板,挡板的对侧为切刀气缸,而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记载有挡板;(3)感应器的结构不同:本申请的激光感应器包括第一激光感应器和第二激光感应器,蛇管到达所述第一激光感应器后减速,所述蛇管到达所述第二激光感应器后所述切刀和排料气嘴一起动作,完成指定长度所述蛇管的切断并将所述蛇管排出,而对比文件1是软管检测感应器检测到软管到达快门位置时,控制系统控制切刀进行切断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软管和蛇管具有类似的性质,均具有容易变形的特点,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为了保证切割长度的精确性,使用了旋转辊与导管的配合结构来实现对软管的输送、导向、支撑和切割,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于容易变形的柔性管采用特定的切割结构来对其进行切割以保证切割长度的精确性的启示,而在现有技术中,蛇管的切割由于其可伸缩性同样存在如何保证其切割长度的精确性的需求,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结构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其用于对蛇管的切割,并根据切割对象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部件的结构和位置进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设置挡板是为了在切割过程中对蛇管进行支撑和限位,挡板实质上起到了砧板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切割的蛇管的材质以及切刀的类型来是否选择与切刀配合的挡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检测感应器对软管进行检测以配合切刀切割动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使待切割的蛇管逐级减速的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切割精度,而现有技术中采用逐级减速甚至直到使运动停止的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比如采用多个行程开关来实现逐级减速直到停止的结构,而具体采用何种感应装置属于本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采用排料气嘴来将切断的蛇管排出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CN102092052 A,参见说明书第10-18段,图1-2)公开了一种珠串切断机,其中公开了该切断机由送料机构输送珠串7至切断机构处,由刀片423对珠串进行径向切断,刀片复位后,吹气管路53打开,对准落料管51的开口端吹气将切断后的单体从落料管51的内孔吹出落到接料盒52内收集。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切断机具有气动排料机构,即隐含公开了该气动排料机构具有排料气嘴,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切下的物料吹出,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气动排料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挡板(8)与切刀气缸(3)分别安装在所述导管(4)的两侧;所述的切刀(9)设在所述的导管(4)与所述的水平板(5)之间”。关于挡板、切刀气缸以及切刀与导管和水平板的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滚轮(2)上方安装有步进电机(6),所述的步进电机(6)可驱动滚轮旋转”。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利用设置旋转辊23上方的电机28来驱动旋转辊23旋转,至于电机的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导管(1)内部为镂空设计”。为了便于观察导管内的切割状况,将导管内部设置为镂空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激光感应器(10)与导管(4)靠近水平板(5)一端端口的距离为所需蛇管(13)的长度”。为了切割出所需的蛇管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激光感应器设置在距离水平板一端端口为所需蛇管长度的位置,该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排料气嘴(11)设置在所述的导管(4)和所述的滚轮(2)之间,所述的排料气嘴(11)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1)上,所述的排料气嘴(11)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4)内腔中,所述的排料气嘴(11)上安装有排料气嘴气泵”。结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1、2可知,气动排料机构设于送料机构与水平设置的落料管51之间,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气动排料机构将切割下的物料排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述蛇管切断收集情况的需要,通过常规手段对排料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将排料气嘴设于在所述的导管和所述的滚轮之间,固定安装在所述的底座上,使得所述的排料气嘴的一端端头伸入所述的导管内腔中,而在排料气嘴上安装排料气嘴气泵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底座(1)中安装有PCL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步进电机(6)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6)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电性连接,所述的激光感应器(10)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12);所述的PLC控制器(12)与所述的切刀气缸(3)电性连接,所述的PLC控制器(12)控制所述的切刀气缸(3)工作;所述的PLC控制器(12)还控制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工作,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11)喷入导管(4)内腔,将蛇管(13)送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装置与电机、感应器、切刀气缸电连接,控制装置控制电机工作,感应器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控制装置,控制器控制切刀气缸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PLC控制器对各切割组件进行控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述蛇管切断精确要求对控制组件进行合理调整,将PLC控制器安装于底座中,使其与步进电机、激光感应器、切刀气缸电性连接,激光感应器将感应到的信号传递给所述的PLC控制器,使得PLC控制所述的步进电机、切刀气缸、排料气嘴气泵工作,利用所述的排料气嘴气泵将高压气体从排料气嘴喷入导管内腔,将蛇管送出。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4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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