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74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751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6006.9
申请日:2016-05-12
复审请求人: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22F3/105(2006.01);B33Y50/00(20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在权利要求中删除部分特征并增加说明书内容,消除了驳回缺陷,使本申请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视为是可以被接受的修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6006.9,名称为“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天昱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2日,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105014965A,公布日为2015年11月0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材料成形,具体为,在设备内加工台面上进行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材料的成形;
步骤2):平面探测及信息处理分析,具体为,将传感器移动至成形后的待检测材料上方并在平面内进行移动扫查,并将探测到的信号同步发送至检测设备中进行信号处理,同步,检测设备将处理后得到的信息数据发送至后台信号分析处理主机进行信号分析、存储、判别,当检测到成形材料具有缺陷时,则后台信号分析处理主机报警;当检测到成形材料无缺陷时,传感器继续移动扫查,待扫查完毕后,移动回位;
步骤3):在已检测的成形材料上继续进行下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材料成形;
步骤4):在步骤3)得到的下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成形材料上按上述步骤2)中的操作进行成形材料的检测;
步骤5):重复上述步骤3)和步骤4)的操作;
所述传感器为永磁扰动检测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或红外传感器;
当所述传感器为永磁扰动检测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l=1,该层成形材料厚度d为,0mm<d≤4mm;
当所述传感器为超声波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5≤l≤20,其成形材料总厚度d为,15mm≤d≤60mm;
当所述传感器为红外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1≤l≤5,其成形材料总厚度d为,0mm<d≤15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检测设备为无损检测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删除了一些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补入的技术特征,在原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加入说明书部分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三个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式不同,对比文件没有对成形材料连续性进行探测的任何启示。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材料成形,具体为,在设备内加工台面上进行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材料的成形;
步骤2):平面探测及信息处理分析,具体为,将传感器移动至成形后的待检测材料上方并在平面内进行移动扫查,并将探测到的信号同步发送至检测设备中进行信号处理,同步,检测设备将处理后得到的信息数据发送至后台信号分析处理主机进行信号分析、存储、判别,当检测到成形材料具有缺陷时,则后台信号分析处理主机报警;当检测到成形材料无缺陷时,传感器继续移动扫查,待扫查完毕后,移动回位;
步骤3):在已检测的成形材料上继续进行下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材料成形;
步骤4):在步骤3)得到的下一层或多层待检测成形材料上按上述步骤2)中的操作进行成形材料的检测;
步骤5):重复上述步骤3)和步骤4)的操作;
所述的传感器安装在增材制造设备的材料成形喷嘴的驱动机构上,与喷嘴同步运动,驱动较为方便,在使用喷嘴喷出液体材料成形后,控制驱动机构带动传感器在靠近成形材料的上方进行移动,对材料进行探测,其主要针对成形材料的连续性进行探测;将复杂零件的整体检测离散成易于扫查检测的二维平面,完全消除检测盲区,并能对二维平面上的缺陷进行精确定位,及时方便地对缺陷进行去除或修补矫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永磁扰动检测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或红外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传感器为永磁扰动检测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l=1,该层成形材料厚度d为,0mm<d≤4mm。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传感器为超声波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5≤l≤20,其成形材料总厚度d为,15mm≤d≤60mm。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传感器为红外传感器时,所述待检测的成形材料层数l为,1≤l≤5,其成形材料总厚度d为,0mm<d≤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检测设备为无损检测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部分特征。经审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增材制造加工的在线分层检测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立体打印装置,实质也公开了使用该装置的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1-0047、0050、0057-0060段):立体打印装置10包括一盛槽110、一移动平台120、一光源130、一检测模块1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检测设备)、一控制单元150以及一警示单元160,盛槽110用以盛装液态成型材102,移动平台120可移动地配置在盛槽110上方,并适于浸入液态成型材,液态成型材102在收到光源130的照射之后固化,当控制单元150启动检错机制时,控制单元150控制移动平台120从盛槽110内移出,并且控制移动平台往接近检测模块140的方向移动,移动至信号发送器141与信号接收器142之间,并进行移动扫查,一旦控制单元150判定立体物件30发生异常或断裂,控制单元150可控制警示单元160发出像是提示文字、声响与灯光的其一或其组合的警示,从而提醒使用者立体打印装置10发生打印错误的事件,控制单元150也可直接终止打印立体物件30的打印程序,以避免立体打印装置在错误的状态下持续打印,检测模块140包括信号发送器141、信号接收器142、移动构件143,移动构件143在一检测期间往扫描方向S1(轴向Y)移动,使信号发送器141所发射的光束可基于轴向Y上的位移而对其所在的XY平面进行完整的扫描动作,控制单元150可判断打印参数是否符合启动检错机制的启动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启动检测立体物件是否发生异常的检错机制,打印参数可以是立体物件的厚度信息或打印时间长度,也可以是代表各种打印状态的参数,如控制单元150可每隔一固定时间就启动一次检错机制,或者是,每当立体物件在移动平台120上逐层堆叠的累积厚度到达一预设值时,控制单元150启动检错机制,打印参数的选择与启动条件可视实际应用状况而定。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和说明书附图可知该装置的分层检测方法:材料成形,具体为,在设备内加工台面上进行设定厚度的待检测材料的成形(对应步骤1);探测及信息处理分析,具体为,将成形后的待检测材料移动至信号发送器141与信号接收器142之间,并进行移动扫查,检测模块140中对探测到的信号进行同步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息数据发送至控制单元150中的后台信号分析处理部件进行信号分析、存储、判别,当检测到成形材料发生异常或断裂时,则控制单元150控制警示单元160报警,当检测到成形材料无异常和断裂时,继续移动扫查(对应步骤2);在已检测的成形材料上继续进行待检测材料成形(对应步骤3);对得到的待检测成形材料按照上述操作再进行检测(对应步骤4);重复成形和检测操作(对应步骤5)。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缺陷探测方式为传感器移动至成形后的待检测材料上方并在平面内移动扫查,扫查完毕后移动回位;(2)所述的传感器安装在增材制造设备的材料成形喷嘴的驱动机构上,与喷嘴同步运动,驱动较为方便,在使用喷嘴喷出液体材料成形后,控制驱动机构带动传感器在靠近成形材料的上方进行移动,对材料进行探测,其主要针对成形材料的连续性进行探测;(3)将复杂零件的整体检测离散成易于扫查检测的二维平面,完全消除检测盲区,并能对二维平面上的缺陷进行精确定位,及时方便地对缺陷进行去除或修补矫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检测信号的传递是否被立体物件阻挡来检测打印物件是否毁损或断裂,并没有给出在二维平面内扫查检测工件表面,针对成形材料的连续性进行探测,对二维平面上的缺陷进行精确定位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可以实现完全消除检测盲区,及时方便地对缺陷进行去除或修补矫正的有益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就本案而言,复审请求人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说明书的内容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该加入的内容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2)、(3),使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检测方法更加显著地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式,足以使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删除了一些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补入的技术特征,不能一概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复审请求人删除的特征是被原审查部门认定为不能使得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了,复审请求人又补入了说明书中的特征以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创造性缺陷,使本申请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文件具备授权的前景,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上述修改,应当视为是可以被接受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应被予以接受。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