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15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74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3978.0
申请日:2015-08-2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9/44,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3978.0,名称为“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253933A,公开日:201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3699847A,公开日:2014年04月02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6]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调用指令;
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其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基于所述确定结果,控制所述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其中,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包括:
确定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是否具有指纹纹理参数;
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
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所具有的所述安全标签为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
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或者
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相应的,所述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
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时,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
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不匹配时,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指令获得单元,用于获得调用指令;
应用调启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操作获得单元,用于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
模式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其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模式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确定结果,控制所述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其中,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确定单元包括:
指纹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是否具有指纹纹理参数,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具有指纹纹理参数,则触发第一确定子单元,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则触发第二确定子单元;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所具有的所述安全标签为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状态设置单元,用于确定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第二状态设置单元,用于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相应的,所述模式确定单元包括:
匹配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时,触发第三确定子单元,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不匹配时,触发第四确定子单元;
第三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
第四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在所述目标应用由被触发开启并进行完全启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的输入操作”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并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调用指令;
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即,在所述目标应用由被触发开启并进行完全启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其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基于所述确定结果,控制所述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其中,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指令获得单元,用于获得调用指令;
应用调启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操作获得单元,用于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即,在所述目标应用由被触发开启并进行完全启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输入操作;
模式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其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模式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确定结果,控制所述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其中,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于2020年01月16日提交主动修改,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设备处于尚未解锁状态,获得调用指令;
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
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时,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不匹配时,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时,将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其中,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为确定登录用户的模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产生确定结果,包括:
确定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是否具有指纹纹理参数;
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
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所具有的所述安全标签为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
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或者
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4.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指令获得单元,用于在终端设备处于尚未解锁状态,获得调用指令;
应用调启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
操作获得单元,用于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第二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
所述模式确定单元包括:
匹配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时,触发第三确定子单元,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不匹配时,触发第四确定子单元,其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
第三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
第四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
模式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确定结果,控制所述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第三状态设置单元,用于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
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时,将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其中,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为确定登录用户的模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确定单元包括:
指纹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是否具有指纹纹理参数,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具有指纹纹理参数,则触发第一确定子单元,若在获得所述输入操作时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则触发第二确定子单元;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应用运行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
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所具有的所述安全标签为所述指纹纹理参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状态设置单元,用于确定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当登录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第二状态设置单元,用于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以及不具 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均设置为访问状态,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指纹纹理参数时,将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指纹纹理参数的所述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于2020年01月16日提交主动修改,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6]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20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53933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3699847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拍摄的方法(相当于一种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0034]-[0146]段、附图1-8):拍摄的设备为具有拍照和/或摄像功能的设备,例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平板电脑等等。在实施例中,为了提高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的保密性,在拍摄时可使用加密拍摄模式(当拍摄的设备为手机时,拍摄照片必然需要调启拍摄照片或视频的目标应用,拍摄设备必然获得了调用指令,相当于获得调用指令;响应所述调用指令,调启一目标应用;其中,所述目标应用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采集器获得并存储采集数据)。在拍摄过程中,拍摄的设备可以根据用户的选择在加密拍摄模式(相当于第一运行模式)和非加密拍摄模式(相当于第二运行模式)之间切换。在用户更改拍摄模式后,拍摄的设备重新确定拍摄模式,然后相应地进行加密拍摄或非加密拍摄。
拍摄的设备在确定拍摄模式为加密拍摄模式(相当于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时,首先获取用于加密拍摄模式的加密方式,若采用指纹加密方式,则采集用户的指纹,生成加密密码数据;也就是说,拍摄的设备在拍摄前获取加密密码数据,在拍摄照片或视频成形时,立即根据该加密密码数据对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加密,这样拍摄得到的照片或视频即为加密的照片或视频,从而能够提高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的保密性(对拍摄的照片或视频进行加密,该照片或视频必然具有安全标签,相当于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一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具有安全标签);在用户访问该加密拍摄数据时,确定该加密拍摄数据的该加密方式,获取该加密方式对应的解密密码数据,若解密密码数据与该加密密码数据一致则允许用户访问该加密拍摄数据(根据解密密码数据获取用户的身份,判断是否有权限访问,在解密密码数据与该加密密码数据一致式,用户具有访问权限,相当于以使得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一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若解密密码数据与该加密密码数据不一致则禁止用户访问该加密拍摄数据。
在拍摄模式包括加密拍摄模式和非加密拍摄模式时,若确定拍摄模式为非加密拍摄模式,拍摄的设备进行非加密拍摄,即在拍摄照片或视频时不对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加密(不加密的数据必然没有安全标签,相当于所述目标应用处于所述第二运行模式运行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所获得的采集数据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若用户访问的是非加密拍摄数据,则可以直接访问(相当于以使得不具有所述安全标签的采集数据在第二访问权限满足的情况下处于访问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获得调用指令是在终端设备处于尚未解锁状态下进行的;(2)权利要求1中从调启所述目标应用到所述目标应用处于运行状态的过程中,获得一输入操作,所述输入操作为:在所述目标应用所述运行状态下通知所述目标应用开始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采集器获得采集数据的输入操作;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时,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一运行模式,当所述安全参数信息与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不匹配时,目标应用运行于第二运行模式,即权利要求1中基于输入操作产生的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以确定目标应用处于第一运行模式或第二运行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基于用户选择确定目标应用处于第一运行模式或第二运行模式;(3)确定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是否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在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的安全参数信息不符合所述预定安全模板时,将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隐藏的不可访问状态,并将不具有安全标记的采集数据设置为访问状态;其中,所述预定安全模板为确定登录用户的模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取调用指令的时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纹加密拍摄方法,未涉及电子设备锁屏状态下调用拍摄程序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在锁屏状态下调用拍摄程序的需求,也没有给出在未解锁的状态下可以调用指令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出发,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用户在忘记密码时无法操作的问题。并且区别特征(1)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用户忘记密码的情况下调用目标程序,取得了有益效果。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目标应用处于第一运行模式还是第二运行模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加密拍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3]段,附图1-5):目前,指纹加密技术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许多电子产品上都有了采集指纹的装置。在指纹加密的操作上,也是沿用了之前的加密技术的步骤,也需要用户在操作加密对象之后采集指纹,以多个步骤完成加密过程。以手机拍摄照片(拍摄照片必然对应一应用程序,相当于目标应用)然后加密为例,需要用户先操作手机拍摄照片,之后对拍摄得到的照片文件采集指纹完成加密,操作起来步骤多,费时长。
一种加密拍摄方法,包括采用指纹采集单元,指纹采集单元采集到指纹时产生一个触发信息(相当于获得一输入操作),根据所述触发信息启动快门进行照片或视频的拍摄,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采用所述采集到的指纹(相当于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参数信息为安全参数信息)进行加密;将特定的指纹与特定字符串建立对应关系,如果所述采集到的指纹与所述特定的指纹相符(相当于判断所述输入操作所产生的所述安全参数信息是否与预定安全模板相匹配;),所述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采用所述采集到的指纹进行加密的步骤中,以所述特定字符串作为密码对所述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进行加密。其中,拍摄单元包括一个快门按键,快门按键设置在指纹采集单元采集指纹的位置,采集指纹信息时会同时触发快门按键从而产生触发信息;快门按键为系统界面上的虚拟按键。
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的大部分内容,且该相关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采集输入操作的指纹信息确定进入拍照进入加密模式,实现对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进行加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相关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集到的指纹与所述特定的指纹相符的情况下进入加密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采集到的指纹与所述特定的指纹不相符的情况下,进入非加密模式。
此外,用户在设定目标应用的模式时,可以在目标应用启动之前设置,或者目标应用运行后设置,或者在目标应用启动后但完全运行时设置,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都可实现设定目标应用的运行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设置,不能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其输入操作是由用户直接输入的,或是用户根据目标应用的通知输入的,都是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浏览第一运行模式和第二运行模式下的数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3]段,附图1-5):一种加密拍摄方法,可以基于智能无线通信终端实现,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包括采用指纹采集单元,指纹采集单元采集到指纹时产生一个触发信息(相当于输入操作),根据所述触发信息启动快门进行照片或视频的拍摄,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采用所述采集到的指纹进行加密;将特定的指纹与特定字符串建立对应关系,如果所述采集到的指纹与所述特定的指纹相符,所述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采用所述采集到的指纹进行加密的步骤中,以所述特定字符串作为密码对所述拍摄所得到的照片或视频文件进行加密。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输入操作获取的安全参数信息与预定模板信息相比对的方式进入不同模式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密模式下拍摄的数据需解密才能访问,非加密模式下的数据可以直接访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方式应用于不同模式下数据的访问中。此外,在数据的访问中,通过当前操作浏览应用的操作体获取安全参数信息,预定安全模板为登录用户的模板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区别特征(1)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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