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

  

  案例评析:

  

  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既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本案的焦点在于授权文本相对于公开文本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对于本案关于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是从权利要求的解释出发,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后端”是否能够从公开文本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内容“手柄外把(15)紧固在手柄内把(14)的后端”确实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没有对应的文字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与“后端”相对应的用语是“尾端部”。由于公开文本中有这样一句话“用螺丝紧固并接触的部分是设在手柄温度最低的尾端部”,从字面来看,尾端部的范围显然要小于后端的范围,因而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此需要确认“后端”和“尾端部”在本专利中的含义是否一致。

  

  当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时,需要判断相关用语的含义。就本案而言,修改后的“内把的后端”从字面上看无法确定是多大的长度,但是结合说明书的内容,“本发明所称手柄内把(14)前部是指手柄内把(14)与导电体(8)接触的一端,另一端则为后部”,可以得知后端就是所述的后部,而后部的范围应当是内把中不包括导电体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需要确认这个含义的“后端”是否能够从公开文本中确定。

  

  根据公开文本中的记载“本发明所称手柄前部是指手柄靠近钳口方向的一端,另一端则为尾端部”,以及结合附图可以得知本专利的手柄沿纵向分为两部分:前部和尾端部,其中本专利中定义的“手柄前部”是靠近钳口一端到具有U形端面的位置截止的部分,也就是包含导电体的部分,而与手柄前部相反的另一部分则定义为“尾端部”,也就是不包含导电体的部分。并且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根据工作电流大小和气温高低和是否烫手来调节螺丝紧固位置的解释,可以确定“手柄温度最低的尾端部”实质上是指尾端部中温度最低的那一部分。由此可以确定修改后的“后端”与修改前使用的“尾端部”的含义一致,对应地手柄内把上的实际长度也是相同的。由于修改前后的含义一致,则权利要求中相应的修改能够从公开文本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合议组没有支持请求人的主张。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