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与显而易见性(刘亚斌)

  

  案例评析: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规定,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可以按照“三步法”来进行:(1)确定一篇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并进而根据该区别特征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第(3)个步骤即对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由于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多之处。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就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技术启示可以来自于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的教导,具体来说,如果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特征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就本案而言,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2,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铁展平形状为“T”型,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定铁片是一端较宽一端较窄的形状。该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电磁式仪表的指针偏转角与被测量值成良好的线性关系并能够提高测量精度以及使表盘刻度均匀。

  

  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证据3中所公开的电磁系仪表也具有动铁片和静铁片,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铁和动铁,该静铁片具有明显的横条部和垂直于该横条部的细长形竖条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T”型大致相似。在此基础上,证据5作为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又进一步公开了通过改变铁片的形状可以使标度尺的刻度更均匀的内容,因此,证据3所公开的静铁片形状和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就构成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公开的电磁式仪表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电磁式仪表刻度不均匀和测量不精确的问题,很容易想到对静铁片的形状进行改变,例如采用证据3中公开的静铁片形状,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T”型,即由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所示的定铁展平形状是矩形和梯形的结合,而“T”型应该明显具有一个横条部和一个垂直连接于横条中心的竖条部,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T”型。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静铁片形状为一端较宽而另一端较窄,较宽端为矩形横条状,从该矩形横条的一长边的两个顶点分别以弧形对称收缩至静铁片的另一端,且该弧形收缩段狭长成条状,从而使得该静铁片具有明显的横条部和细长形的竖条部,是近似于“T”型的形状,并非简单的矩形和梯形的组合;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已知如证据5所述改变铁片形状会使刻度更均匀的情况下,有动机对证据3中的静铁片的形状进行改变,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T”型,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刘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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