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

  

  案例评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明确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也就是说在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五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在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主要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

  

  当判断涉及计算机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判断所述解决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1)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2)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3)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任一要素,则该解决方案即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当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判断。合议组从技术方案的“三要素”出发,围绕本申请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根据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涉及各类电子元件的线路图的绘制是以工程师的经验以及电子元件产品数据、规格等,进行电子元件之间的线路连接操作”,确定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由于工程师作为个体而产生的连接错误问题,其属于人自身的缺陷,并不是技术上的缺陷;进而分析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实质上基于人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而该命名又取决于工程师个人的经验判断,也依赖于人的智力知识水平和经验,因而该手段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最后判断本申请获得的是减少工程师个体的出错的结果,该结果也不属于技术上的效果。由此得出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结论。在得出上述结论后,不再对本申请进行专利法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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