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误填分案申请号的处理

  

  案例评析: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人错误填写分案申请栏的情况下初审部门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适用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指南(2006)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节著录项目变更的规定如下:“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本案合议组认为虽然在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案申请栏属于变更的范围,但是在审查指南的该部分中,对于著录项目可变更的范围并不是一个穷举,而是在行文最后加了一个“等”,并未明确排除分案申请栏不属于可变更的著录项目,另外在请求书中分案申请栏与著录项目所例举的各项并列编号,也不应排除其属于可予以变更的著录项目,因此著录项目中的分案申请栏应该属于可以予以变更的范围。因此在上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门直接以申请时提交的请求书为依据,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申请进行驳回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组与实用新型审查部门沟通后得知该部原来可以做分案申请日的著录项目变更,而现在无此权限,因此撤回后该案的进一步处理还需要实用新型审查部门与审查业务管理部进一步的沟通。

  

  由该案例可见,从保护发明创造及允许申请人改正错误的角度考虑,无论发明专利申请还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论是实审阶段还是初审阶段,在母案不存在或申请人误填母案申请号的分案申请,应给予申请人将其变更为独立申请或填写正确的母案申请号的机会,而不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是更为合理的一种处理方式,使得申请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错误的提出分案均得以妥善解决。此复审决定体现出合议组对案件审理的一种理念,即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辩证统一的,合法性是门槛,是最低要求,合理性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体现了行政审批的理性与人性化,合法并且合理应作为案件审理的一种境界予以追求。同时,笔者也通过该案例提醒申请人,在填写请求书时应认真、仔细,不要因疏忽而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受到不应有的影响。(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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