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2482
  专利权人:ABBVIE 公司(雅培)
  无效宣告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24748.X
  发明名称:固体药物剂型
  审查决定号:2321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医药生物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潘珂(主审员);周英姿(组长);刘洪尊(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ABBVIE公司的第20048002474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权涉及包含利托那韦的固体制剂,该制剂对艾滋病具有较好的疗效,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321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现有技术中某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并不意味着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记载了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而采用某一技术手段,无论该技术手段是否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通常都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选择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采取某一技术手段的正向技术启示还是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时,需要在把握发明实际贡献的基础上,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考虑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普遍认知和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

  如果新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主要依赖于技术上取得的显著进步,则该商业成功是佐证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商业成功是由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的,则即使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也不足以证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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