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6W104832,6W106262
  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30528226.5
  发明名称: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审查决定号:2914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外观设计申诉处 
  合议组成员:杨凤云(主审员);樊晓东(组长);杨加黎(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Gerard Gabriel MeGovern (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先后就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第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涉及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之间的侵权纠纷,本案广受业界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146号无效决定,认定本案专利相对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辆展示的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判断应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一般消费者”是拟制的人,不是指购买者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而是关注某类产品发展,出于对某类产品设计的关注和了解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人。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状况)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有能力知晓相应产品的设计变化。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本案中的判断步骤具体细化为五步:1)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2)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汽车不同面不同部件的观察权重,3)从现有设计状况出发确定设计空间大小,4)评价争议点是否为惯常设计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5)对相同点和不同点逐一评述确定权重。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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