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案件编号:1F155998
  专利权人:苹果公司
  专利号:ZL200910175855.7
  发明名称: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
  审查决定号:109833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
  推荐处室: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合议组成员:张建(主审员);赵晓春(组长);杜婧子(参审员)

  【案情】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09日针对第“200910175855.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本案专利申请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09833号复审决定,认定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正确地把握发明构思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发明构思是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其本身是通常是抽象的,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层面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而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将围绕实现发明构思的、形式上进行了划分但实质上具有技术上的内在关联并共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多个区别特征作为整体而非割裂看待。此外,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例如直接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技术问题,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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