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问答(二)

  问:合议组成员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问: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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