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件】“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880111892.5),专利权人为波尔多大学,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婴幼儿血管瘤是婴幼儿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萘心安原是一种传统的治疗心血管疾病的β-阻断剂类药物。2008年,发明人意外发现萘心安可用于治疗婴幼儿血管瘤,该新用途的发现被业界公认为开启了婴幼儿血管瘤治疗的新篇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术语的理解,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萘心安在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疾病的治疗效果,以及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从相关证据中梳理技术发展脉络,从而确定提交申请时特定技术术语在该技术领域中的含义,并据此廓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案还阐释了对于“老药新用”类发明在创造性评判时,需要全面考虑体内生理环境的复杂性、致病机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避免出现沿着已知药理学、病理学的蛛丝马迹而反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后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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