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无效案例,谈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对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和认定。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对于域外证据给出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同时规定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其中还规定了如果该证据能够从除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据此可知,对于域外证据,除非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形(比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等无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比如公证认证等相关证明手续,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有效质疑的情况下。另外,在可以确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对于该证据能否用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比如用来否定某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还需要对证据的公开性(比如能否构成现有技术)和证明力(比如多个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信息是否能够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等)进行审查,这通常也是合议组重点审查的内容。

  对于证人证言,审查指南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判断;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接受质询,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的强弱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证人证言本身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龙舟,请求人为了支持其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提交了两份域外期刊证据的复印件和由国际龙舟联合会主席出具的两份书面证言,该域外期刊和书面证言用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域外期刊证据的原件和经认证的证人职位证明的原件,同时证人出庭接受了合议组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请求人主张两份域外期刊证据上均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属于公开出版物,因此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发行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证人当庭介绍了国际龙舟联合会的历史沿革,龙舟联合会各成员如何加入国际龙舟联合会以及龙舟联合会的运行方式等内容,并明确表示书面证言确系其本人出具,其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1989年其负责并参与研发了用于竞技的玻璃纤维运动龙舟,随后成立了一家主要用于建造龙舟并推广龙舟运动的公司BUK公司。随着龙舟运动的发展,BUK公司制作了非常详细的技术图纸,并推出技术手册介绍龙舟的具体结构,这些图纸和手册都是面向龙舟联合会会员公开的,而世界各地的龙舟制造厂商缴费即可入会,非龙舟联合会会员的其他龙舟制造厂商在制造龙舟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龙舟的技术图纸、手册及其知识产权属于欧洲龙舟协会所有;2.1991年国际龙舟联合会成立后,知识产权转移到国际龙舟联合会,主要包括根据图纸以及技术手册在内的技术参数制造龙舟的权利、向龙舟比赛提供龙舟的权利、出售龙舟的权利;3.协议还规定任何龙舟制造者如果对龙舟进行改变设计,需要得到国际龙舟联合会主席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就可以根据改变和增加的设计制造龙舟,但是这些改变和增加部分也必须允许其他龙舟制造商使用;4.对于图纸和手册,任何会员都可以申请获得,但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5.关于涉案专利中所采用的相关结构在2006年或2008年的产品上采用过,涉案专利中的其他结构也是2009年之前已有的结构。

  专利权人主张两份域外期刊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输入相关的ISSN号后,未查询到相关期刊,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两份域外期刊证据,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这两份域外期刊证据的原件,两份证据的封面上印有用于表明其属于公开出版物的ISSN号,专利权人不认可其真实性,经核查,合议组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输入相关的ISSN号后,未查询到上述两份域外期刊的任何信息,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可以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相关证据内容的其他佐证。鉴于上述证据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域外证据,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在无法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相关内容的情况下,请求人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上述证据进行公证认证,而请求人并未针对这两份域外期刊证据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故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

  关于证人证言,合议组认为,虽然证人当庭陈述与涉案专利相关的龙舟结构或技术特征已经存在于BUK公司制作的技术图纸和介绍龙舟具体结构的技术手册中,而且该技术图纸和技术手册是任何人通过申请并缴纳一定费用即可获得的,并据此主张涉案专利中的龙舟结构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但是证人并没有当庭提交或出示技术图纸和技术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图纸和技术手册可以通过其声称的方式获取的相关证据,证人作为国际龙舟联合会名誉主席,在其应当容易举证而未举证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其所陈述的内容,仅凭证人证言这一孤证,合议组无法确认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交了域外期刊证据并且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并没有提供公众可以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这些期刊证据的佐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应当履行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难以确定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并无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在其应当容易举证而未举证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认可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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