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件】“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ZL201520396790.X),专利权人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在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手机玻璃加工装置,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是全球最大的手机玻璃面板生产商伯恩光学的产品供应商。双方的专利纠纷微观来看影响着涉案两家公司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和销售链,宏观上看是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和专利发挥作用的缩影。

  本案审理过程涉及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要从现有技术“整体”考量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将现有技术中的手段进行简单叠加或拼凑。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不存在改进的基础,那么即使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能够实现相应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上述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本案还深入分析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判断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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