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传导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传导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26
决定日:2019-04-01
委内编号:1F252509
优先权日:2015-01-19
申请(专利)号:201610030718.4
申请日:2016-01-18
复审请求人: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晓亚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F21V7/22,F21V8/00,F21W101/02,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0718.4,名称为“光传导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29816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后视装置(22),包括后视反射面(24)、照明机构(18)光传导装置(2),其中,
所述光传导装置(2)、光源(18)和后视反射面(24)彼此设置成,使得由所述光源(18)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传导装置(2)转向到所述后视反射面(24)的背向车辆驾驶员的侧上;
所述后视反射面(24)在一个区域中包括不反射或部分反射的部分,特别是象形图(28),所述区域通过所述光源(18)和光传导装置(2)进行背景照明;
所述光传导装置(2)包括:
a.用于耦合光源(18)的光的光耦合侧(4);
b.具有反射层(8)的反射侧(6);以及
c.光解耦侧(10),所述光解耦侧与所述反射侧(6)基本上相对而置,
其中,在所述反射侧(6)与所述光解耦侧(10)之间的间隔随着与所述光耦合侧(4)的距离的增大而基本上减小,并且,具有所述反射层(8)的反射侧(6)设计成,使得源自所述光耦合侧(4)的光转向到所述光解耦侧(10),并且,
所述反射层(8)是涂层,其通过应用覆盖模板压印到所述反射侧(6)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反射层(8)包括与所述光传导装置(2)的其余部分至少部分相同或不同的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反射层(8)是白色的。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涂层具有由大约-40℃至 115℃的温度稳定性。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反射侧(6)和/或反射层(8)至少部分阶梯式或波浪式构成。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光耦合侧(4)和光解耦侧(10)构成为面并且这些面基本上相互正交地设置。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所述光传导装置(2)设计成,使得在所述光传导装置(2)中耦合的和/或反射的和/或解耦的光基本上不经历颜色变化,或者经历特别是到红色或黄色或绿色的颜色变化。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特征在于设置一个或多个颜色过滤器在所述光耦合侧(4)和/或反射侧(6)和/或反射层(8)和/或光解耦侧(10)上和/或在光传导装置(2)内,以便实现颜色变化。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后视装置(22),其中发出白光的光源(18)的光在颜色上由所述光传导装置(2)解耦,特别是解耦为红色或黄色或绿色。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此外具有固定装置(12)用于牢固地或可松脱地设置在电路板(20)上。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后视装置(22),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光源(18)的电路板(20),其中所述光源(18)相对于所述光传导装置(2)设置成,使得由所述光源(18)发出的光在所述光传导装置(2)的光耦合侧(4)上耦合到所述光传导装置中。”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层(8)是涂层,其通过应用覆盖模板压印到所述反射侧(6)上;然而,上述反射层的性质属于常规性质,其形成方式属于常规方式,应用该反射层的反射效果在本领域的常规预期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第二段增加特征“并经该反射面(24)的一部分向驾驶员传递以照亮驾驶员辅助系统或死角监视器的指示器装置”,在倒数第二段增加特征“该反射层(8)具有布置在该反射侧(6)至少一部分上的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至少一种,且”,并将最后一段修改为“所述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后视装置(22),包括后视反射面(24)、照明机构(18)光传导装置(2),其中,
所述光传导装置(2)、光源(18)和后视反射面(24)彼此设置成,使得由所述光源(18)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传导装置(2)转向到所述后视反射面(24)的背向车辆驾驶员的侧上并经该反射面(24)的一部分向驾驶员传递以照亮驾驶员辅助系统或死角监视器的指示器装置;
所述后视反射面(24)在一个区域中包括不反射或部分反射的部分,特别是象形图(28),所述区域通过所述光源(18)和光传导装置(2)进行背景照明;
所述光传导装置(2)包括:
a.用于耦合光源(18)的光的光耦合侧(4);
b.具有反射层(8)的反射侧(6);以及
c.光解耦侧(10),所述光解耦侧与所述反射侧(6)基本上相对而置,
其中,该反射层(8)具有布置在该反射侧(6)至少一部分上的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至少一种,且在所述反射侧(6)与所述光解耦侧(10)之间的间隔随着与所述光耦合侧(4)的距离的增大而基本上减小,并且,具有所述反射层(8)的反射侧(6)设计成,使得源自所述光耦合侧(4)的光转向到所述光解耦侧(10),并且,
所述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或教导该机动车后视装置中反射侧和反射层的具体结构和操作,特别而言,反射层(8)具有布置在该反射侧(6)至少一部分上的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至少一种,且所述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复审请求人指出本申请的后视装置取得了出色的技术效果,例如改善了光解耦面上的均匀光分布等。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局于2018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1仍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反射层具有阶梯式表面轮廓,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射表面为瓦片结构,使反射光均匀,而阶梯结构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至于反射层的形成方式,采用涂层压印的方式形成反射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射表面是瓦片结构,虽然没有公开反射表面的具体形成方式,但是通过涂层压印的方式在基底上形成反射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特征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上述涂层和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结合是非常独特的,其使得反射侧的几何结构和反射侧的涂层能够协同作用,即两者一起能够使反射被优化。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能够对光进行调节,使得从耦合侧进入的光能够进行偏转,从而使得光解耦侧离开的光尽可能均匀。同时压印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的涂层进一步增加了该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光偏转能力和解耦光线的均匀性两者。此外当光耦合侧的上表面构造为使得来自光源的以光尽可能完全且优选尽可能平行于光解耦侧的方式耦合到光传导装置时,解耦侧的光也将最大限度的变亮和均匀。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合议组核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权利要求1-1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后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光学指示器的后视镜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3-43段、图1-14),该后视镜组件包括镜玻璃54,镜玻璃54的左后侧刻有小图标50,该小图标显示了处于超车位置上的两辆车的ISO符号。在这个符号下方可见圆圈51,指示器的光通过该圆圈向操作者28的方向闪烁。反射面反射在可见光谱内的光线。在圆圈51的区域内反射材料被全部去除或者通过激光雕刻被去除到限定的剩余厚度,可以是用非常薄的剩余反射表面56,其对操作者而言呈现半透明。背板52通过双面胶附接到镜玻璃,背板形成用于容纳指示灯的安装空间53,安装空间53被成形为覆盖印刷电路板57,光源64和盖部58。如图9和10所示,背板52包括适于容纳楔形光导向盘68的安装空间53。图12示出光导向盘68沿它的y轴线的横截面。光导向装置是楔形的,供光线自由传播的区域从前表面60开始略微倾斜。通过总体发射条件来反射光线的内部倾斜的反射表面74是没有台阶的瓦片结构。平面76平行于玻璃表面。光导向装置形成了一个开始于光导向装置的前表面端部的耦合部并且结束于楔形较小一侧的盘结构。由于光导向盘的复杂结构能够非常有效的将光线偏转到驾驶员的眼睛。
其中,反射面5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后视反射面,光导向盘68对应于光传导装置,前表面60对应于光耦合侧,反射表面74所在的一侧对应于反射侧,平面76对应于光解耦侧。反射表面74具有瓦片结构对应于反射层具有波浪式表面轮廓。光导向盘68是楔形,从附图12可以看出,反射表面74和平面76之间的距离随着与前表面60 的距离的增大而减小对应于反射侧与光解耦侧之间的间隔随着与光耦合侧的距离的增大而基本上减小。从附图12可以看出反射表面74内部倾斜,使得来自前表面60的光线转向到平面76一侧,对应于反射层的反射侧设计成使得源自所述光耦合侧的光转向到光解耦侧。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图3可以看出,反射表面56上具有圆圈51,圆圈51的区域内反射材料被全部去除或去除到限定的剩余厚度,对应于后视反射面在一个区域中包括不反射或部分反射的部分。镜玻璃左外侧刻有小图标50,小图标显示了处于超车位置的两辆车的符号,对应于象形图。这个符号下方可见圆圈51,由此可知,光源和光传导装置对该符号区域进行背景照明。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9,图12和图3,光源64发出的光通过光导向盘68转向到反射面56背向驾驶员的侧上并经该反射面的一部分向驾驶员传递以照亮指示器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层(8)具有阶梯式表面轮廓,所述反射层(8)包含涂层,其压印到所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反射层结构以及如何形成反射层。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射表面74为瓦片结构,这种瓦片结构可以使反射光更均匀,而阶梯结构也属于本领域实现该功能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反射层的形成方式,通常反射层可以通过具有反射性质的材料形成,也可以通过喷涂、印刷、沉积等方式在基底上覆盖具有反射性质的材料来形成反射层,因此采用涂层压印的方式形成反射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能够对光进行调节,使得从耦合侧进入的光能够进行偏转,从而使得光解耦侧离开的光尽可能均匀。同时压印到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上的涂层进一步增加了该阶梯式或波浪式表面轮廓的光偏转能力和解耦光线的均匀性两者。
对此,合议组认为:提高出光均匀性这一技术效果是通过反射层的阶梯式或波浪式结构带来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瓦片结构的反射表面74已经能够获得该技术效果。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压印涂层增加了光偏转能力,实际上光偏转能力是反射层的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射表面74也能够起到同样的作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仅仅是限定反射层是通过压印方式形成的涂层,但是无论是压印涂层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反射层,都具有该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反射层的材料、颜色和温度稳定性,反射层设置在光传导装置的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与光传导装置相同或不同的材料,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反射层的颜色采用白色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为白色反射效率比较高;涂层在-40至115度的范围内具有稳定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为后视镜处于各种环境中,需要适应各种环境温度变化,具有该温度范围的温度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反射侧的形状,以及光耦合侧和光解耦侧基本正交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射表面具有瓦片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以及附图12),由附图2可知,前表面60(对应于光耦合侧)和平面76(对应于光解耦侧)基本正交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
4. 权利要求7-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9进一步限定了光传导装置中的光经历颜色变化或者不经历颜色变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光导向盘可以被用作具有多个LED的多重光导向装置,采用红色LED来照亮用于超车的ISO符号,使用白色LED照亮温度控制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实现不同颜色的指示器的技术启示。而通过在光传导装置中设置光波长转换材料从而实现输出光颜色的改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需要的输出光的颜色。因此权利要求7-9也不具有创造性。
5. 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固定装置,通过固定装置将光传导装置固定在电路板上,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光源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 64通过接线插脚66安装在印刷电路板57上。LED被安装在形成两个盘的光导向装置的侧面之前(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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