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38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66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45471.0
申请日:2013-12-30
复审请求人: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婷婷
合议组组长:孙燕
参审员:马菁
国际分类号:H01Q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基于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45471.0,发明名称为“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3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O1522001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对比文件2:CN1O1573008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包括模内注塑塑胶壳体,该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塑胶区域内直接印刷成型成PDS天线辐射主体;
所述的PDS天线辐射主体的厚度为6~8um;所述的PDS天线为多频带天线,对应的频率包括且不仅限于GSM900、GSM1800及W2100;
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注塑形成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作为PDS天线的载体;
(2)对用于布局PDS天线辐射主体的塑胶区域的表面进行抛光处理;
(3)设计PDS天线的RF走线,调节PDS天线的分支方式和末端耦合方式以及馈电点和接地点间的缝隙长度来实现天线在工作频带的性能;
(4)完成天线走线设计后,通过PDS工艺在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上形成PDS天线辐射主体;
(5)PDS天线印刷固化后,对PDS天线表面进行后续工艺处理,所述的后续处理包括喷漆或进行不导电真空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PDS天线辐射主体布局在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顶部侧面、底部侧面、壳体外观面或壳体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为智能设备外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PDS天线的表面设有喷漆层或不导电真空镀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塑胶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PC、PC ABS、PC GF或PA GF。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支撑的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不锈钢或镁铝合金。”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天线辐射主体的厚度为6-8μm;所述的PDS天线为多频带天线,对应的频率包括且不仅限于GSM900、GSM1800及W2100;塑胶区域的表面的处理方式为抛光;形成PDS天线辐射主体前需要设计PDS天线的RF走线,调节PDS天线的分支方式和末端耦合方式以及馈电点和接地点间的缝隙长度来实现天线在工作频带的性能;对PDS天线表面进行后续工艺处理之前需要PDS天线印刷固化;所述的后续处理包括喷漆或进行不导电真空镀。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其他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明显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 需要在基体层第二表面结合区进行活化处理,于该活化后的结合区形成一天线,而本申请无需此活化处理。(2)对比文件1中所述天线形成于基体层的第二表面的结合区上,形成位置有严格限定,本申请天线可布局在塑胶区域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即位置没有特殊限定。(3)本申请的后续处理作用是为了美观,而不是为了保护,对比文件1记载的天线上形成有一天线保护层,是为了保护。(4)本申请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对比文件1只是塑料载体,对比文件2中是外壳/机壳嵌入的金属本体为天线结构,塑料天线盖为支撑和固定(熔融的扣合结构)作用,而将金属嵌入塑胶壳体中的技术是很早就有的,本质上是一种钢片天线,也不是对比文件2特有的。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可以在有金属支撑的塑胶壳体上直接印刷成型天线的技术启示,甚至对比文件2都没有涉及可以在壳体上形成天线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动机,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可以在有金属支撑的塑胶壳体上直接印刷成型天线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2都没有给出如何在有金属支撑的壳体上进行天线制作的技术启示。(5)采用PDS工艺制造天线具有很多优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3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4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且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并陈述了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所陈述的理由与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相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包括模内注塑塑胶壳体,该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塑胶区域内直接印刷成型成PDS天线辐射主体;
所述的PDS天线辐射主体的厚度为6~8um;所述的PDS天线为多频带天线,对应的频率包括且不仅限于GSM900、GSM1800及W2100;
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注塑形成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作为PDS天线的载体;
(2)对用于布局PDS天线辐射主体的塑胶区域的表面进行抛光处理;
(3)设计PDS天线的RF走线,调节PDS天线的分支方式和末端耦合方式以及馈电点和接地点间的缝隙长度来实现天线在工作频带的性能;
(4)完成天线走线设计后,通过PDS工艺在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上形成PDS天线辐射主体;
(5)PDS天线印刷固化后,对PDS天线表面进行后续工艺处理,所述的后续处理包括喷漆或进行不导电真空镀;
所述的PDS天线辐射主体布局在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顶部侧面、底部侧面、壳体外观面或壳体外表面;
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为智能设备外壳;
所述的PDS天线的表面设有喷漆层或不导电真空镀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塑胶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PC、PC ABS、PC GF或PA GF。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支撑的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不锈钢或镁铝合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3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 101522001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1573008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载体为模内注塑机壳的PDS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壳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0行至第3页第10行,图1-3):壳体11包括一基体层111、一天线113及一天线保护层114,所述天线113形成于基体层111上,天线保护层114形成于天线113上,基体层111为一塑料层,其可通过注塑成型的方式制成(相当于“注塑形成塑胶壳体,作为PDS天线的载体”),基体层111包括一第一表面1111及一与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1113,在所述第二表面1113上形成有一个结合区1112(相当于“壳体的塑胶区域”),该结合区1112的形状与所述天线113的形状相一致;壳体11的制作方法为,首先对基体层111(相当于“PDS天线的载体”)的第二表面1113的结合区1112进行活化处理,再于该活化后的结合区1112上印刷一层导电油墨层,即形成天线113(相当于“直接印刷成型成PDS天线辐射主体”;“通过PDS工艺在注塑塑胶壳体上形成PDS天线辐射主体”),再于该天线113上印刷一天线保护层114(在天线上的再次印刷必然是在天线印刷固化后进行的,否则会破坏已经印刷的天线,相当于“PDS天线印刷固化后,对PDS天线表面进行后续工艺处理”);所述天线113的厚度为0.002-0.015mm;且天线113布局在塑胶壳体的内表面(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和3);电子装置可以为手机、PDA或智能手机(即智能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0-14行,即公开了壳体为智能设备外壳)。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机壳为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2)天线辐射主体的厚度为6-8μm;(3)天线为多频带天线,对应的频率包括且不仅限于GSM900、GSM1800及W2100;(4)在制作方法中,对用于布局PDS天线辐射主体的塑胶区域的表面进行抛光处理;(5)设计天线的RF走线,调节天线的分支方式和末端耦合方式以及馈电点和接地点间的缝隙长度来实现天线在工作频带的性能;(6)天线辐射主体布局在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顶部侧面、底部侧面、壳体外观面或壳体外表面;(7)所述的后续处理包括喷漆或进行不导电真空镀且是在PDS天线的表面设有喷漆层或不导电真空镀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设备壳体更薄、强度更高、如何满足多频带应用需求,如何实现需要的天线性能以及如何改善机壳外观。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壳体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9-10行,第2页第10行至第3页第2行,图1-7):电子装置壳体一般由金属或塑料制成,由于金属壳体具有强度高、电磁屏蔽效果好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电子装置中,当采用金属壳体时,为了防止电磁屏蔽影响信号收发,电子装置壳体的天线盖部位通常采用塑料制造(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9-10行);本发明的电子装置壳体10包括金属本体11及一塑料天线盖12,将金属本体11作为嵌件,通过嵌入成型技术将一个塑料天线盖12与该金属本体11一体成型,即将该金属本体11作为嵌件放入射出成型模具的模腔内,然后将熔融的塑料注入射出成型模具的模腔内,熔融的塑料与金属本体11接合固化即形成塑料天线盖1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27-30行)。对比文件2中壳体中的金属本体是为了使壳体具有高强度,即起到支撑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塑料天线盖与金属本体一体成型的步骤即为内嵌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步骤,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注塑形成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给出了为了保证较薄的壳体具有较高的强度而采用金属嵌件模内注塑工艺制造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天线厚度为0.002-0.015mm,即2-15μm(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而根据辐射体的材质、天线走线结构、工作频带和需要的天线性能,并通过试验、仿真选择出合适的天线厚度,如具体为6~8μm,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随着移动通信的发展,要求电子装置能够支持多频带通信,为了满足这一发展需求,将电子装置中的天线设计为多频带天线,并根据通信需要使天线工作于GSM900、GSM1800、W2100等常见通信频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为了在机壳的塑胶区域表面更好地印刷导电油墨,对塑胶区域的表面进行抛光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5),在印刷天线之前先设计天线的走线、调节天线的分支方式、耦合方式、馈电点和接地点之间的缝隙长度等具体的天线结构,以使所设计的天线能够符合需要的天线性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当天线形成在电子装置壳体上时,为了向外辐射天线信号,并综合考虑天线装置内部的电路布局、空间利用,将天线辐射主体布局在装置壳体的顶部侧面、底部侧面、壳体外观面或外表面,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7),对于形成在电子装置机壳上的天线而言,尤其对于形成在装置机壳的外表面的天线而言,在天线形成之后,为了机壳外表的美观、天线的隐藏、以及对天线的保护,在天线表面进行喷漆或不导电真空镀等后续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基体层111的材料可以选自聚碳酸酯(即PC)、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即ABS)等塑料中的任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8-21行)。此外,采用其他塑料,如PC ABS、PC GF或PA GF等作为基体层(即塑胶壳体)的材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金属本体优选采用镁合金、铝合金或钛合金制造(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13-14行)。而采用不锈钢或镁铝合金作为金属支撑材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明显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 需要在基体层第二表面结合区进行活化处理,于该活化后的结合区形成一天线,而本申请无需此活化处理。(2)对比文件1中所述天线形成于基体层的第二表面的结合区上,形成位置有严格限定,本申请天线可布局在塑胶区域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即位置没有特殊限定。(3)本申请的后续处理作用是为了美观,而不是为了保护,对比文件1记载的天线上形成有一天线保护层,是为了保护。(4)本申请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内嵌金属支撑,对比文件1只是塑料载体,对比文件2中是外壳/机壳嵌入的金属本体为天线结构,塑料天线盖为支撑和固定(熔融的扣合结构)作用,而将金属嵌入塑胶壳体中的技术是很早就有的,本质上是一种钢片天线,也不是对比文件2特有的。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可以在有金属支撑的塑胶壳体上直接印刷成型天线的技术启示,甚至对比文件2都没有涉及可以在壳体上形成天线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动机,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可以在有金属支撑的塑胶壳体上直接印刷成型天线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2都没有给出如何在有金属支撑的壳体上进行天线制作的技术启示。(5)采用PDS工艺制造天线具有很多优点。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工艺流程中,如果需要在一基体表面进行镀膜、喷涂、印刷、粘合等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先对该基体表面进行等离子体活化处理,以提高表面附着力,使基体表面有足够的活性以与涂层材料粘接,即表面活化处理仅仅是为了提高基体表面的附着力,使得印刷油墨更容易附着,与本申请在印刷之前对表面进行抛光处理一样,都是为了后续更好地印刷,无论是表面活化处理,还是抛光处理,都不影响PDS工艺本身。(2)对比文件1中的天线位置仅为其一实施例,并非对天线形成位置的严格限定,即并非对其他区域形成天线做出限制。事实上,当天线形成在电子装置壳体上时,为了向外辐射天线信号,并综合考虑电子装置内部的电路布局、空间利用,将天线辐射主体布局在壳体的内表面或是外表面,顶部侧面或是底部侧面,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当PDS天线布局在外表面时,天线不仅容易被氧化、损坏等,而且会影响机壳美观。为了机壳外表的美观、天线的隐藏、以及对天线的保护,在天线表面设喷漆层或不导电真空镀层等,都是设计天线时会考虑的因素,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4)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本体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为天线结构,其是为了使壳体具有高强度,即起到支撑作用。这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获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9-10行,第2页第10行至第3页第2行,图1-7,具体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在有金属支撑的塑胶壳体上直接印刷成型天线,但其给出了为了保证较薄的壳体具有较高的强度而采用金属嵌件模内注塑工艺制造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塑料基体层上的结合区印刷天线(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塑料壳体需要具有一定的厚度才能保证一定的强度,在当前终端设备趋于薄型化的背景下,为了减小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基体层的厚度,并且使其壳体较薄时仍具有较高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采用内嵌有金属支撑的模内注塑塑胶壳体,并在塑胶部分形成天线结合区,在该结合区处印刷天线。(5)对比文件1的天线制造采用的也是PDS工艺,也具有该工艺所具有的优点。而天线的具体厚度、多频带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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