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72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56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18508.8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阚泓
合议组组长:刘伟
参审员:王进锋
国际分类号:D01F1/07,D01F8/02,D01F8/12,D01F8/10,D06P1/52,D06P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在申请文件中证实了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能够解决的。对于技术效果难以预测的情况,须要借助实验数据来证实。如果申请文件中并未提供数据证实其声称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也无法预期发明能够达到该声称的技术效果,则该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事实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8508.8,名称为“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原料组成质量百分比为:纳米涤纶纤维母料2-4%,阻燃剂1~3%,壳聚糖纤维、环保型胶浆和涤纶余量;
所述原料中的壳聚糖纤维和所述涤纶在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而成基础布料;
其中,所述壳聚糖纤维在与所述涤纶进行混合纺丝法前,与所述阻燃剂按计量混合,并熔体输送;
所述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为所述基础布料加入环保型胶浆和专用阻燃剂,并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制成的不沾污型的环保布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纳米无机填料32~70,第一油剂10~40,第二油剂10~40,引发剂0.5~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制备方法是,将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和引发剂于20℃下浸泡溶胀30~120min后,于80~90℃下搅拌反应30~360min,然后将产物真空干燥得到有机化纳米填料。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为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月桂酰、异丙苯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基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环己酮、过氧化二碳酸二异丙酯、过氧化二碳酸二环己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其特征在于,所属阻燃剂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二氧化锑13%~14%;硫酸胺0.2%~0.3%;氢氧化镁10%~20%;柠檬酸10%~20%;硅藻土余量。
6. 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A、切片干燥,B、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阻燃剂分别按照计量混合,C、熔体输送,D、将壳聚糖纤维与涤纶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丝成型,E、后处理成布,F、胶浆印花,其特征在于,步骤D和步骤C之间还包括将制得的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10~20分钟后,经脱水、干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聚糖纤维溶液的溶剂采用甲酸、乙酸、柠檬酸、丙二酸、乳酸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溶剂。”
驳回决定认为:
①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CN103085367A,公开日2013年05月08日,参见说明书第4段)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具体的制备工艺,得到的是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对比文件2(CN102585451A,公开日2012年07月18日,参见说明书第16-18段)公开了如何制备得到防火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的基础上,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纤维的制备中添加阻燃剂,从而得到具有防火效果的织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将对比文件1的面料转用到展示布领域、选择无气味环保型的原料从而得到无气味环保型展示布、根据最终产品的需求选择具有一定功能性的母料、后处理成布和胶浆印花均、将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一段时间后脱水干燥、将复合布料在甲壳素制剂中进行轧吸处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将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纺丝以提高整理剂的结合牢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甲酸、乙酸、柠檬酸、丙二酸、乳酸是壳聚糖的常用溶剂,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在驳回决定的其他理由部分,阐述了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CN10307408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的结合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上海市小荷展示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和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做对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结合启示。本发明采用高脱乙酰度、超高黏度的高品质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在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得到基础布料。再加入环保型胶浆和专用阻燃剂,制成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制成不沾污型的环保布料。并将其环保技术导入到展示行业,以达到无色、无毒、无味、无污染,一并解决了节能环保、可洗涤多次重复使用不会变色的重大难题,因为纳米布较轻,又容易折叠后恢复平整度,画面绚丽多彩,表面脏了还可以洗涤后不会变颜色,大大的节省了各种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原料组成质量百分比为:纳米涤纶纤维母料2-4%,阻燃剂1~3%,壳聚糖纤维余量;
所述原料中的壳聚糖纤维和所述涤纶在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而成基础布料;
其中,所述壳聚糖纤维在与所述涤纶进行混合纺丝法前,与所述阻燃剂按计量混合,并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制成的不沾污型的环保布料;
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纳米无机填料32~70,第一油剂10~40,第二油剂10~40,引发剂0.5~5;
所属阻燃剂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二氧化锑13%~14%;硫酸胺0.2%~0.3%;氢氧化镁10%~20%;柠檬酸10%~20%;硅藻土余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均没有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得到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也无法预期,因此其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创造性的事实依据。本申请声称的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反应的技术事实,也无法得到确认。对于本申请中采用的热升华转移印图案的方式将印花胶浆印刷到基础布料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这一技术手段除了上浆之外还能够实现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壳聚糖纤维作为添加剂与涤纶共混纺丝得到包含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壳聚糖纤维的涤纶纤维,再将所述涤纶纤维处理成布,在涤纶纤维布上印刷胶浆,制得印刷了胶浆的涤纶共混纤维布。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得到一种具有阻燃性能的涤纶纤维布。
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7)公开了一种含有阻燃剂的涤纶阻燃纤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二者阻燃剂的含量及组成不同;(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将所述纤维制成基础布料,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限定了纤维中含有纳米涤纶纤维母料2-4%,壳聚糖纤维,所述壳聚糖纤维和所述涤纶在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而成基础布料,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组成、壳聚糖纤维的加入方式,以及对基础布料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涤纶制品阻燃性能。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的阻燃剂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赋予涤纶纤维阻燃性能,并且有能力对阻燃剂的加入量进行选择和调整;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纤维制成涤纶阻燃织物;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可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及对基础布料进行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印刷,除了得到涂胶后的布料外并没有解决其它任何技术问题,即使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其他工艺细节,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能够产生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即使对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及引发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4限定了纤维制成后还有后处理成布,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4限定了往纤维中加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且步骤D和步骤C之间还包括将制得的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脱水、干燥的步骤,以及对基础布料进行胶浆印花的步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涤纶制品阻燃性能。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纤维制成涤纶阻燃织物。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可知,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及胶浆印花步骤,除了得到涂胶后的布料外并没有解决其它任何技术问题,即使权利要求4中还限定了对壳聚糖纤维的处理方式,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带来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由于将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本申请的涤纶纤维中,以及采用壳聚糖纤维溶液处理壳聚糖,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即使限定了壳聚糖纤维溶液的溶剂种类,其也不能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3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08、0009段的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3;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做了对应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公开的技术方案、实现的有益效果均不同。
②由第一油剂和第二油剂在引发剂的作用下生成的聚合物,其作用是“能够避免纳米无机填料聚集成团,使其呈分散状态,确保纳米无机填料均匀地分散在展示布中,纳米无机填料又在壳聚糖的吸附作用下,固定分散在展示布中,使展示布的强度、硬度以及韧性均有大幅度提高,使其在折叠后容易恢复平整度”、“上述聚合物还能够提高染料和展示布的结合牢度,使展示布在洗涤多次重复使用不会变色。”
③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阻燃剂,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阻燃剂的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阻燃剂的含量以及组成与本发明明显不同,对比文件3未具体公开阻燃剂的具体用量以及如何应用。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1-3进行结合也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原料组成质量百分比为:纳米涤纶纤维母料2-4%,阻燃剂1~3%,壳聚糖纤维余量;
所述原料中的壳聚糖纤维和所述涤纶在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而成基础布料;
其中,所述壳聚糖纤维在与所述涤纶进行混合纺丝法前,与所述阻燃剂按计量混合,并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制成的不沾污型的环保布料;
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纳米无机填料32~70,第一油剂10~40,第二油剂10~40,引发剂0.5~5;
所述第一油剂包括马来酸酐、衣康酸、丙烯酸、丙烯酰胺、羟甲基丙烯酰胺中的一种或几种;
所述第二油剂包括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所述引发剂为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月桂酰、异丙苯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基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环己酮、过氧化二碳酸二异丙酯、过氧化二碳酸二环己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制备方法是,将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和引发剂于20℃下浸泡溶胀30~120min后,于80~90℃下搅拌反应30~360min,然后将产物真空干燥得到有机化纳米填料;
所述阻燃剂的各原料按重量份数计为:二氧化锑13%~14%、硫酸胺0.2%~0.3%、氢氧化镁10%~20%、柠檬酸10%~20%、硅藻土余量。
2. 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A、切片干燥,B、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阻燃剂分别按照计量混合,C、熔 体输送,D、将壳聚糖纤维与涤纶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丝成型,E、后处理成布,F、胶浆印花,其特征在于,步骤D和步骤C之间还包括将制得的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10~20分钟后,经脱水、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聚糖纤维溶液的溶剂采用甲酸、乙酸、柠檬酸、丙二酸、乳酸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溶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3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第1-29段)、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在申请文件中证实了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能够解决的。对于技术效果难以预测的情况,须要借助实验数据来证实。如果申请文件中并未提供数据证实其声称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也无法预期发明能够达到该声称的技术效果,则该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事实基础。
具体到本申请:
合议组查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壳聚糖纤维和涤纶共混,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在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得到基础布料,随后在基础布料上涂布环保型胶浆,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的方式,制成不沾污型的环保布料。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是:“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在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将其环保技术导入到展示行业,以达到无色、无毒、无味、无污染,一并解决了节能环保、可洗涤多次重复使用不会变色的重大难题,因为纳米布较轻,又容易折叠后恢复平整度,画面绚丽多彩,表面脏了还可以洗涤后不会变颜色,大大的节省了各种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段),“这一发明如果得到广泛推广,预计在5-10年内我国受到普通PVC展示布污染的程度下降30-60个百分点,每年因可重复利用节省能源10-25%、节约工人人工费用约20-40%、因易燃展示布火灾大幅度下降6-15%,可节省运输费用约20-40%”(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于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将其环保技术导入到展示行业,以达到无色、无毒、无味、无污染,一并解决了节能环保、可洗涤多次重复使用不会变色的重大难题,因为纳米布较轻,又容易折叠后恢复平整度,画面绚丽多彩,表面脏了还可以洗涤后不会变颜色,大大的节省了各种成本”。在含有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和壳聚糖纤维成分涤纶纤维织物上涂覆本申请特定组成的胶浆所形成的布料,是否具有本申请声称的不沾污、耐洗、折叠后易恢复平整、色彩绚丽多彩、洗涤后不变色、节约成本的这些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无法预期的,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因此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被确认,不能作为本申请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
对于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这一发明如果得到广泛推广,预计在5-10年内我国受到普通PVC展示布污染的程度下降30-60个百分点,每年因可重复利用节省能源10-25%、节约工人人工费用约20-40%、因易燃展示布火灾大幅度下降6-15%,可节省运输费用约20-40%”,也仅仅是断言性的描述,由于没有任何数据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因而上述技术效果不能被确认,无法作为本申请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
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在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包含纳米无机填料、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引发剂。所述第一油剂包含马来酸酐,衣康酸,丙烯酸,丙烯酰胺,羟甲基丙烯酰胺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第二油剂包含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引发剂为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月桂酰、异丙苯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基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环己酮、过氧化二碳酸二异丙酯、过氧化二碳酸二环己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制备方法是,将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和引发剂于20℃下浸泡溶胀30 ~ 120min后,于80~90℃下搅拌反应30 ~ 360 min,然后将产物真空干燥得到有机化纳米填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22段)。因此,依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是一种在引发剂的引发下由第一油剂与第二油剂聚合得到的聚合物,其中还包含了纳米无机填料。但是这种聚合物是否能够作为催化剂催化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反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的,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其能够催化壳聚糖纤维与涤纶反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在涤纶中加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能够实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催化壳聚糖纤维与涤纶的作用,也无法确认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的加入能够实现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
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的方式将印花胶浆印刷到基础布料。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印花胶浆中包含丙烯酸酯乳液、防塞网剂、防粘剂、增稠剂、填料。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将包含上述组分的印花胶浆印刷到织物上能够实现何种技术效果,也不知道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的方式能够实现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对于上述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任何记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的方式将印花胶浆印刷到基础布料上这一技术手段除了上浆之外还能够实现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壳聚糖纤维作为添加剂与涤纶共混纺丝得到包含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阻燃剂、壳聚糖纤维的涤纶纤维,再将所述涤纶纤维处理成布,在涤纶纤维布上印刷胶浆,制得印刷了胶浆的涤纶共混纤维布。由于涤纶纤维中所含有的阻燃剂能够赋予纤维阻燃作用,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得到一种具有阻燃性能的涤纶纤维布。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7)公开了一种制备涤纶阻燃纤维的方法,该方法包括:①干燥混料,将涤纶阻燃母粒与涤纶切片混合制成混合原料,所述阻燃母粒中含有溴系阻燃剂和二氧化二锑;②熔融挤出,将所述混合原料喂入螺杆挤出机熔融挤出;③纺丝卷绕,将螺杆挤出机挤出的熔体,通过纺丝组件的喷丝板纺丝成形,热定型后得到阻燃涤纶纤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阻燃剂的涤纶阻燃纤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阻燃剂的含量及组成与对比文件2中不同;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将所述纤维制成基础布料,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纤维中含有纳米涤纶纤维母料2-4%,壳聚糖纤维,所述壳聚糖纤维和所述涤纶在所述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催化下通过混合纺丝法进行纺织而成基础布料,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组成及制备方法,以及纳米涤纶纤维母料中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和引发剂的种类,壳聚糖纤维的加入方式,以及对基础布料采用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涤纶制品阻燃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阻燃剂,该阻燃剂由下列体积比的成分混合组成:二氧化锑13%-14%,硫酸胺0.2%-0.3%,氢氧化镁10%-20%,柠檬酸10%-20%,硅藻土余量。为了赋予涤纶纤维阻燃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的阻燃剂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赋予涤纶纤维阻燃性能,如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对比文件3所述阻燃剂用于赋予涤纶纤维阻燃性能,并且阻燃剂的加入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其需要的阻燃性能以及阻燃剂在成纤树脂中的分散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的;
对于区别特征②,将纤维制成布料用于工业或民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制作涤纶阻燃纤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纤维制成涤纶阻燃织物。
对于区别特征③,根据以上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可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及对基础布料进行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印刷,除了得到涂胶后的布料外并没有解决其它任何技术问题,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的用量,纳米涤纶纤维母料的组成及其制备方法,以及纳米涤纶纤维母料中第一油剂、第二油剂和引发剂的种类,壳聚糖的加入方式,热升华转移印图案方式印刷,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技术贡献。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无气味环保型防火展示布的制作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2限定了纤维制成后还有后处理成布,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2限定了往纤维中加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且步骤D和步骤C之间还包括将制得的壳聚糖纤维在壳聚糖纤维溶液中浸渍10~20分钟后,经脱水、干燥,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对基础布料进行胶浆印花的步骤,对比文件2没用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涤纶制品阻燃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①,将纤维制成布料用于工业或民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制作涤纶阻燃纤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纤维制成涤纶阻燃织物。
对于区别特征②,根据以上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可知,纳米涤纶纤维母料和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涤纶纤维中、以及胶浆印花步骤,除了得到涂胶后的布料外并没有解决其它任何技术问题,即使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对壳聚糖纤维的处理方式,这些技术特征也不能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带来技术贡献。
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壳聚糖纤维溶液的溶剂种类。由于将壳聚糖纤维加入到本申请的涤纶纤维中,以及采用壳聚糖纤维溶液处理壳聚糖,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即使限定了壳聚糖纤维溶液的溶剂种类,其也不能为其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并不能够解决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那些技术问题,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得到一种具有阻燃性能的涤纶纤维布。
其次,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壳聚糖纤维、以及由第一油剂和第二油剂在引发剂的作用下生成的聚合物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和证实的;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通过原理性阐述解释本申请如何能够获得上述技术效果,但这些原理性阐述仅是理论上的推断,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事实,因而上述技术效果不能成为评判本申请创造性的事实依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最后,在本案的复审通知书和复审决定中并未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涤纶阻燃纤维中使用阻燃母粒以赋予涤纶纤维阻燃性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组成完全相同的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阻燃剂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虽然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阻燃剂的用量以及如何应用,但是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也并未公开采用本申请所限定的阻燃剂用量和应用方式能够带来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将阻燃剂通过原位纺丝的方法加入到涤纶纤维这本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对于具备常规实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能力对阻燃剂的加入用量和应用方式进行选择,这种选择也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