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丝氨酸蛋白酶抑制蛋白融合多肽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71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1F2472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41956.5
申请日:2012-06-28
复审请求人:英伊布里克斯有限合伙公司 英伊布里克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振宇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07K16/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1956.5,名称为“丝氨酸蛋白酶抑制蛋白融合多肽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8年06月14日,本申请的申请人由英伊布里克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英伊布里克斯有限合伙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离的融合蛋白。对比文件1(US2003/0040097A1,公开日:2003年02月27日)公开了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多肽与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组合形成融合蛋白,以增加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多肽在体内的半衰期,所述的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多肽可以是α-1抗胰蛋白酶(AAT)多肽,不同的多肽部分之间可以采用接头相连。所述的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包括IgA、IgE、IgG和IgM的恒定区或其部分,例如CH1、CH2、CH3或它们的任意组合。与Fc片段融合的抗原通过上皮屏障进入免疫系统会发生增强递送的效果已经被证实。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中还公开了:融合有IgG-1、IgG-3和白蛋白的异源多肽增加了在体内的半衰期,同时,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人的IgG的Fc片段的编码核酸序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α-1抗胰蛋白酶(AAT)和Fc的具体的序列组成,基于这一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AAT与Fc融合蛋白的具体序列。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首先,AAT多肽是现有技术已知的蛋白,其氨基酸序列也是已知的,例如对比文件4(GenBank;登录号ACD12527,公开日:2008年07月01日)就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SEQ ID NO:2 100%相同的AAT序列,该序列实际上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SEQ ID NO: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AAT序列进行末端截短或定点突变等常规操作进而得到AAT的若干衍生序列也是容易实现的,因此,仅仅是选择或改造现有技术已知的AAT多肽序列作为融合蛋白的一部分是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其次,Fc片段同样是现有技术常用的序列。对比文件5(US2003/0190311A1,公开日:2003年10月9日)就公开了作为融合蛋白的Fc片段及其变体,也披露了Fc的氨基酸序列组成,该序列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SEQ ID NO:6的序列具有90%以上的同一性。虽然该序列不同于SEQ ID NO:6,但是不同的Fc片段的功能都是趋向一致的。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披露的AAT-Fc的组合来看,其中都没有使用SEQ ID NO:6的序列,因而只能认为SEQ ID NO:6是一种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α-1抗胰蛋白酶(AAT)与免疫球蛋白Fc片段组合形成融合蛋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现有技术已知的AAT和Fc的序列,进而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将两者串联融合在一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上述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3(US2003/0073217A1,公开日:2003年04月17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8涉及所述融合蛋白的制药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融合蛋白用于治疗与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相关的紊乱状态,这样的疾病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多发性硬化、变应性哮喘、GVHD、克罗恩病、心肌梗死、银屑病、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灌注损伤、I型和II型糖尿病、肺炎等。所述蛋白可用于治疗炎性疾病和抗感染方面,包括病毒、细菌或真菌的感染,并且受试者可以是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融合蛋白的制药用途的基础上,鉴于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其应用于制备治疗若干疾病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3-18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2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4和149-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15-148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离的融合蛋白,其包含含有选自SEQ ID NO:1、SEQ ID NO: 2、SEQ ID NO: 32和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的至少一个人α-1抗胰蛋白酶(AAT)多肽,其中所述AAT多肽与下述多肽有效连接:
包含与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8%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
2.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丝氨酸蛋白酶抑制蛋白多肽和免疫球蛋白Fc多肽通过铰链区、接头区或铰链区和接头区两者有效连接。
3. 权利要求2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肽序列包含SEQ ID NO: 43、SEQ ID NO: 44、SEQ ID NO: 45或SEQ ID NO: 46的氨基酸序列。
4.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 1的氨基酸序列。
5.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 2的氨基酸序列。
6.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 32的氨基酸序列。
7.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
8.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融合蛋白还包含含有选自SEQ ID NO: 9-13的氨基酸序列的含有WAP结构域的多肽。
9. 权利要求4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融合蛋白还包含含有SEQ ID NO: 9或SEQ ID NO: 10的氨基酸序列的SLPI多肽。
10.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免疫球蛋白Fc多肽经修饰以提高FcRn结合。
11.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免疫球蛋白Fc多肽包含下列突变中的至少一个:Met252Tyr、Ser254Thr、Thr256Glu、Met428Leu或Asn434Ser。
12. 权利要求1的分离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人免疫球蛋白Fc多肽包含至少一个在选自Met252、Ser254、Thr256、Met428和Asn434的位置的突变。
13. 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或减轻有需要的受试者中与丝氨酸蛋白酶表达或活性异常有关的疾病或病症的症状的药物中的用途。
14. 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或减轻有需要的受试者中炎症或炎性疾病或病症的症状同时降低感染风险的药物中的用途。
15. 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降低有需要的受试者中感染风险的药物中的用途。
16. 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人。
17. 权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所述炎性疾病或病症选自: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变应性哮喘、囊性纤维化、肺癌、缺血再灌注损伤、心脏移植术后缺血/再灌注损伤、心肌梗死、类风湿性关节炎、脓毒性关节炎、银屑病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银屑病、I型和/或II型糖尿病、肺炎、脓毒症、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伤口愈合、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多发性硬化。
18.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选自细菌感染、真菌感染或病毒感染。”
申请人英伊布里克斯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与未修饰AAT分子相比具有提高的功能性的融合蛋白,实施例1的结果证实,这些融合蛋白既是有力的NE抑制剂,也具有延长的半寿期;(2)对比文件1-5仅提供了关于将AAT蛋白与免疫球蛋白连接的潜力的一般性公开内容,并没有教导或启示将特定人AAT多肽(即SEQ ID NO: 1、2、32或33)连接至与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8%同一性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以产生保留NE抑制活性的融合蛋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提到AAT可以与Fc融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5公开的该两个技术特征的序列信息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用于制备获得融合蛋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并可以依赖常规方法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于融合后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还公开了:融合有IgG-1、IgG-3和白蛋白的异源融合多肽可以延长其在体内的半衰期,而公知常识内容同样公开了类似的启示,可参见吕世静主编的《临床免疫学检验》(2010年出版)第三章第四部分“抗体融合蛋白”第(二)节内容:“某些功能蛋白分子与抗体Fc融合后可产生两种效果,1)延长该蛋白分子在血液循环中的半衰期”。由此可见,功能性多肽与Fc 融合后获得半衰期延长的融合多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知识并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可以合理预期AAT与Fc 融合后同样可以延长半衰期,因此,该效果并不能作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长片段多肽与Fc 融合的结构不可预期以及功能不可预期而言:基于上述的公知常识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般功能性的多肽与Fc 融合后会保持功能并延长半衰期,并不涉及结构的巨大改变甚至影响功能的发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而言,已知功能多肽AAT与常规选用延长半衰期的Fc融合后其会保留AAT的抑制活性并延长半衰期,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合理预期的;(4)关于SEQ ID NO:6具有至少98%同源性的Fc多肽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披露的AAT-Fc的组合来看,其中都没有使用SEQ ID NO:6的序列,即SEQ ID NO:6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并未有实验证据表明SEQ ID NO:6相对于现有技术的Fc片段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Serpin)超家族蛋白的成员多肽,并指出α1抗胰蛋白酶是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的特征成员,该发明的多肽可以与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融合,这样的融合蛋白可以提高在体内的半衰期,所述的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包括IgA、IgE、IgG和IgM的恒定区或其部分,例如CH1、CH2、CH3或它们的任意组合,不同的多肽部分之间可以采用接头相连。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还公开了:融合有IgG-1、IgG-3和白蛋白的异源多肽增加了在体内的半衰期,以Fc为例,可以将人来源的IgG的Fc片段扩增后插入到载体中构建融合蛋白,同时,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人的IgG的Fc片段的编码核酸序列(参见SEQ ID NO: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融合蛋白中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部分是α-1抗胰蛋白酶多肽,(2)限定了α-1抗胰蛋白酶多肽部分含有选自SEQ ID NO:1、SEQ ID NO: 2、SEQ ID NO: 32和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3)具体限定了所述Fc多肽“包含与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8%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为是提供一种体内半衰期延长的、具有特定序列的α-1抗胰蛋白酶融合蛋白。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给出了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蛋白可以通过与免疫球蛋白Fc多肽连接以延长体内半衰期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属于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的α-1抗胰蛋白酶也可以与Fc多肽连接以延长它的体内半衰期。对于上述区别(2),AAT多肽是现有技术已知的蛋白,其氨基酸序列也是已知的,例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EQ ID NO:2 100%相同的AAT序列,该序列实际上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EQ ID NO: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AAT序列进行末端截短或定点突变等常规操作进而得到AAT的若干衍生序列也是容易实现的。对于上述区别(3),Fc片段的序列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和已知的,对比文件5同样公开了IgG恒定域(优选Fc或铰链-Fc结构域)的存在可以提高蛋白质分子的体内半衰期,并公开了可作为融合蛋白部分的Fc片段及其变体,披露了Fc的氨基酸序列组成,该序列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SEQ ID NO:6的序列具有90%以上的同一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融合蛋白的构建中选用来自免疫球蛋白不同亚型的Fc序列是容易想到的,而本申请也未能证明选用SEQ ID NO:6的Fc序列带来了何种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结合对比文件1、4和5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常规知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上述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8涉及所述融合蛋白的制药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融合蛋白用于治疗与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相关的紊乱状态并公开了相关的疾病,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融合蛋白的制药用途的基础上,鉴于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其应用于制备治疗若干疾病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3-18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相关的参考文献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所做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3-18,修改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分离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的疾病或病症中的用途,并限定了具体的疾病和病症。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引用的文献均未直接和明确地公开所要求保护的融合蛋白在治疗所要求保护限定的疾病中具有治疗作用,在本发明之前没有产生过治疗有效的重组AAT。(2)附件1概述了α-1抗胰蛋白酶在人类健康和疾病中的作用以及可用的治疗选择,表明早期生产重组AAT的尝试并不成功,与血清来源的AAT相比,这些方法都没有设法产生具有相似活性和药理学性质的重组AAT,并且都没有在临床试验中取得进展,尽管在本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后公布了该文献,但是它提供了在本发明之前可获得的文献的概述,并且可以看出它适当地反映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3)在本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后公布的附件2表明,使用标准实践开发重组AAT-Fc融合蛋白的其他尝试已导致无活性的AAT-Fc,其被证明不适于治疗所要求保护的疾病。(4)图1C和3C显示了与批准的血清来源产品相比,所要求保护的融合蛋白如何实现相当的蛋白酶抑制活性。此外,图1H显示了与血清来源形式相比,所要求保护的融合蛋白的半衰期如何增强。这些都是出乎意料的发现。(5)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以任何组合,对比文件1-5既没有教导也没有启示本发明的解决方案。因此,修改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这些文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分离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融合蛋白包含含有选自SEQ ID NO:1、SEQ ID NO: 2、SEQ ID NO: 32和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的至少一个人α-1抗胰蛋白酶(AAT)多肽,其中所述AAT多肽与下述多肽有效连接:包含与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8%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其中所述分离的融合蛋白表现出丝氨酸蛋白酶抑制活性,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症选自:AAT缺乏、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变应性哮喘、囊性纤维化、肺癌、缺血再灌注损伤、心脏移植术后缺血/再灌注损伤、心肌梗死、类风湿性关节炎、脓毒性关节炎、银屑病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银屑病、I型和/或II型糖尿病、肺炎、脓毒症、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伤口愈合、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多发性硬化。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丝氨酸蛋白酶抑制蛋白多肽和免疫球蛋白Fc多肽通过铰链区、接头区或铰链区和接头区两者有效连接。
3. 权利要求2的用途,其中所述肽序列包含SEQ ID NO: 43、SEQ ID NO: 44、SEQ ID NO: 45或SEQ ID NO: 46的氨基酸序列。
4.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SEQ ID NO: 1的氨基酸序列,其中所述多肽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
5.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SEQ ID NO: 2的氨基酸序列,其中所述多肽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
6.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SEQ ID NO: 32的氨基酸序列,其中所述多肽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
7.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AAT多肽包含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其中所述多肽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
8.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融合蛋白还包含含有选自SEQ ID NO: 9-13的氨基酸序列的含有WAP结构域的多肽。
9.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融合蛋白还包含含有SEQ ID NO: 9或SEQ ID NO: 10的氨基酸序列的SLPI多肽。
10.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免疫球蛋白Fc多肽经修饰以提高FcRn结合。
11.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免疫球蛋白Fc多肽包含下列突变中的至少一个:Met252Tyr、Ser254Thr、Thr256Glu、Met428Leu或Asn434Ser。
1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免疫球蛋白Fc多肽包含至少一个在选自Met252、Ser254、Thr256、Met428和Asn434的位置的突变。
13.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是人。”
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参考文献如下:
附件1:“Role of alpha-1 antitrypsin in human health and disease”,F.de Serres等,Journal of INTERNAL MEDICINE,2014年,第276卷,第311-335页,英文,复印件共25页;
附件2:“Effect of Recombinant α1-Antitrypsin Fc-Fused(AAT-Fc) Protein on the Inhibition of Inflammatory Cytokine Production and Streptozotocin-Induced Diabetes”,Siyoung Lee等,Molecular Medicine,2013年,第19卷,第65-71页,英文,复印件共7页;
附件3:参考资料,“INBRX-101体内分布和活性”,中文,复印件共1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3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2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和149-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4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148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分离的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并具体限定了上述融合蛋白的序列、结构和活性,以及所述的疾病或病症。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Serpin)超家族蛋白的成员多肽,并指出α1抗胰蛋白酶是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的特征成员(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和0006段),该发明的多肽可以与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融合,这样的融合蛋白可以提高在体内的半衰期,所述的免疫球蛋白的恒定区包括IgA、IgE、IgG和IgM的恒定区或其部分,例如CH1、CH2、CH3或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不同的多肽部分之间可以采用接头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169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参见说明书第0663-0665段)还公开了:融合有IgG-1、IgG-3和白蛋白的异源多肽增加了在体内的半衰期,以Fc为例,可以将人来源的IgG的Fc片段扩增后插入到载体中构建融合蛋白,同时,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人的IgG的Fc片段的编码核酸序列(参见SEQ ID NO: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多肽用于治疗与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相关的紊乱状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这样的疾病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多发性硬化(参见说明书第0394段),变应性哮喘(参见说明书第0395段),GVHD(参见说明书第0396段),克罗恩病(参见说明书第0397段),心肌梗死(参见说明书第0429段),银屑病(参见说明书第0439段),肺癌(参见说明书第0440段),系统性红斑狼疮(参见说明书第0465段),再灌注损伤(参见说明书第0467段),I型和II型糖尿病(参见说明书第0476段),肺炎(参见说明书第0482段)等等。所述蛋白可用于治疗炎性疾病(参见说明书第0397段)和抗感染方面,包括病毒、细菌或真菌的感染(参见说明书第0480段至第0483段),并且受试者可以是人(参见说明书第055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蛋白可以通过与免疫球蛋白Fc多肽连接以延长体内半衰期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了所述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多肽的制药用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融合蛋白中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部分是α-1抗胰蛋白酶多肽,(2)限定了α-1抗胰蛋白酶多肽部分含有选自SEQ ID NO:1、SEQ ID NO: 2、SEQ ID NO: 32和SEQ ID NO: 33的氨基酸序列,(3)具体限定了所述Fc多肽“包含与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8%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为是提供一种体内半衰期延长的、具有特定序列的α-1抗胰蛋白酶融合蛋白在制备相应药物中的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蛋白可以通过与免疫球蛋白Fc多肽连接以延长体内半衰期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属于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家族的α-1抗胰蛋白酶也可以与Fc多肽连接以延长它的体内半衰期。对于上述区别(2),AAT多肽是现有技术已知的蛋白,其氨基酸序列也是已知的,例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EQ ID NO:2 100%相同的AAT序列,该序列实际上也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SEQ ID NO: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AAT序列进行末端截短或定点突变等常规操作进而得到AAT的若干衍生序列也是容易实现的。对于上述区别(3),Fc片段的序列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和已知的,对比文件5同样公开了IgG恒定域(优选Fc或铰链-Fc结构域)的存在可以提高蛋白质分子的体内半衰期(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17段),并公开了可作为融合蛋白部分的Fc片段及其变体,披露了Fc的氨基酸序列组成(参见说明书附图图2),该序列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SEQ ID NO:6的序列具有90%以上的同一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融合蛋白的构建中选用来自免疫球蛋白不同亚型的Fc序列是容易想到的,而本申请也未能证明选用SEQ ID NO:6的Fc序列带来了何种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结合对比文件1、4和5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常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融合蛋白的序列和结构,其展现丝氨酸蛋白酶抑制活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该融合蛋白的所述制药用途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AAT和Fc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连接肽序列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融合蛋白的各个部分可以采用接头相连(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铰链区连接的方式(参见说明书附图图2,其中第1至15位标注为“Hinge”),以及采用铰链-Fc结构域为整体构建融合蛋白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且该铰链区的序列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SEQ ID NO:43的序列完全相同。而(G4S)n等也是融合蛋白构建时常用的接头序列。因此所述的连接方式和接头序列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包含SEQ ID NO: 6的氨基酸序列的免疫球蛋白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 2的氨基酸序列。如前文所述,SEQ ID NO:2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选用这一AAT序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6和7分别限定了所述人AAT多肽包含与所述Fc多肽有效连接的SEQ ID NO:1、SEQ ID NO:32和SEQ ID NO:33的氨基酸序列。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SEQ ID NO:1、32和33仅仅是AAT蛋白的反应部位环部分的序列片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含有所述反应环部分片段的多肽是否能保持α-1抗胰蛋白酶的功能是未知的,而本申请的说明书未能给出证据,以证明任一包含上述序列片段的所述融合蛋白都能保留α-1抗胰蛋白酶多肽的功能。因此,由于权利要求4、6和7的技术方案未显示出有益的技术效果,被认为仅是一种任意的常规技术选择,从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具备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此外,α-1抗胰蛋白酶序列中Met351和Met358处进行突变以提高其抗氧化性是本领域中公知的,这一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发明带来具有创造性的内容。权利要求4、6和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对于权利要求8和9,对比文件3公开了α-1抗胰蛋白酶(AAT)与分泌白细胞蛋白酶抑制剂(SLPI)构成的融合蛋白(参见说明书摘要),而SLPI正是一种含有WAP结构域的多肽。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在所述融合蛋白中进一步增加含有WAP结构域的多肽或SLPI多肽是容易想到的,所述多肽的具体序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 对于权利要求10-12,对比文件5公开了免疫球蛋白Fc多肽经修饰以提高FcRn结合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246段和表IX):发生在Fc上的突变包括M252Y、S254T、T256E或N434F等等,即所述免疫球蛋白Fc多肽包含至少一个在选自Met252、Ser254、Thr256和Asn434的位置的突变。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提及Met428位的突变,但是,对多肽序列的氨基酸进行扫描突变以找到对活性影响有变化的氨基酸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对于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受试者是人”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554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超家族蛋白的成员多肽针对多种疾病有治疗作用的技术启示,还教导了可以通过与Fc多肽融合来提高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蛋白的体内半衰期,而采用与Fc多肽融合来提高目标蛋白质的体内半衰期、同时保持目标蛋白质的活性在本领域中有足够高的成功预期性,并且可以通过调整连接肽长度等方式来确保实现,因而产生治疗有效的重组AAT-Fc融合蛋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可以预期的。(2)附件1是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公开的文件,并且没有提及与AAT-Fc融合蛋白的活性相关的技术内容,因而与本申请的创造性问题无关。(3)附件2是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公开的文件;虽然该文献中的AAT-Fc不能阻断弹性蛋白酶对IL-32γ的裂解,但其同时还指出“不能排除AAT-Fc介导的对其他丝氨酸蛋白酶的抑制,因为仅评估了弹性蛋白酶对单一底物IL-32γ的酶活性”。因此,该文献不能构成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关于AAT-Fc融合蛋白可能遭遇活性问题的反向教导。(4)如前文所述,本申请的融合蛋白展现出蛋白酶抑制活性、实现半衰期的增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可以预期的。(5)关于对比文件1-5提供的教导和启示,已经在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中进行了说明。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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