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成像设备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31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45074
优先权日:2012-10-25
申请(专利)号:201310512087.6
申请日:2013-10-25
复审请求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霞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张玥
国际分类号:G03G15/16;G03G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2087.6,名称为“成像设备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后变更爱思打印解决方案有限公司,然后又变更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以权利要求第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13948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5页以及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像设备的控制方法,所述成像设备具有多个转印辊,所述多个转印辊与多个光电导体平行地布置,以使得转印带介于所述多个转印辊和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之间,并且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在所述多个转印辊未朝向所述多个光电导体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
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
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
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当转印带的旋转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等待被执行持续预定时间,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转印带在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之后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所持续的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
在彩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参与彩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5.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多个光电导体;
转印带;
多个转印辊,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平行地布置,以使得转印带介于所述多个转印辊和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之间,并且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
控制器,用于:在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至少一个朝向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中的至少一个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等待, 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述至少另一个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中的所述至少另一个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等待预定时间,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在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之后使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进行的旋转停止所花费的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
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
在单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仅参与单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在彩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参与彩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按照就绪模式、单色模式和彩色模式的顺序执行模式切换。”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所述多个转印辊未朝向所述多个光电导体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2)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当转印带的旋转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区别特征1)属于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述至少另一个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中的所述至少另一个接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4、6-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以下技术特征:1)当转印带的旋转停止时,控制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多个光电导体接触;2)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对于区别1),本申请涉及的是在接合操作过程中转印带停止时,使转印带与光电导体接触,然而对比文件1提及中间转印带的旋转速度为0时,只涉及分离操作,而未涉及接合操作。而且,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在中间转印带31的旋转速度减慢到不为0的某一值时,执行接合操作,即,使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31接触(如图5和图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也仅能想到在执行接合操作时,当中间转印带31的旋转速度减慢到不为0时,使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31接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无法获得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2),本申请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使得转速为0,来减少模式切换操作时间;对比文件1中通过使得中间转印带的转速减慢到不为0的某一值,来减少模式切换操作时间。因此,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目的都是减少模式切换操作时间,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或发明构思,无法想到本申请中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1的最慢转速虽然可防止初次转印辊不发生掉落碎片程度的磨损,但还是会在转印辊上产生带状印痕,影响打印质量。因此对比文件1完全未考虑到本申请中提及的带状印痕的问题,其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不产生带状印痕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均为: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上述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4、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并且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删除,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转印带的旋转停止时”改为“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在权利要求5中加入特征“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成像设备的控制方法,所述成像设备具有多个转印辊,所述多个转印辊与多个光电导体平行地布置,以使得转印带介于所述多个转印辊和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之间,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在所述多个转印辊未朝向所述多个光电导体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
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
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
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等待被执行持续预定时间,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转印带在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之后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所持续的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
在彩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参与彩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5.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多个光电导体;
转印带;
多个转印辊,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平行地布置,以使得转印带介于所述多个转印辊和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之间;
控制器,用于:在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至少一个朝向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中的至少一个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述至少另一个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中的所 述至少另一个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等待预定时间,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在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之后使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进行的旋转停止所花费的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
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
在单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仅参与单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在彩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参与彩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成像设备,其中,按照就绪模式、单色模式和彩色模式的顺序执行模式切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以及“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接合或分离的操作中防止转印辊被摩擦地擦伤,且将上述接合或分离时中间转印带转速设定到60mm/sec的情况下基本没有碎片海绵从初次转印辊掉落,因此对比文件1提及的上述问题已经解决,即中间转印带的转速没必要且不可能设定为0,否则需要用于完成模式切换操作的时间较长并且吞吐量会减少,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再有,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公开的内容为假设内容,用于陈述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接合或分离时,如果不控制中间转印带的转速则可能会出现的缺陷,不能用于公开权利要求的特征“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本申请在转印带停止之后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得转印带接触光电导体,因此可防止摩擦生电对转印带、转印辊及光电导体造成的损坏,并防止摩擦生电对印刷品造成的污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5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像设备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42】、【0055】-【0076】段、附图1-6):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具有初次转印件,初次转印件是可旋转的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相当于多个转印辊),初次转印件经由中间转印带31(相当于转印带)布置成与感光鼓2a至2d(相当于多个光电导体)成面对关系,进一步从附图可以看出,所述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多个感光鼓2a至2d为平行地布置,并且所述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压迫中间转印带31,以使中间转印带31与所述多个感光鼓2a至2d接触;如果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和中间转印带31之间的圆周速度差是0的状态中,即,在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是0的状态中,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21分离,则作用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上的载荷较小;如果初次转印辊14a至14d持续地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直到中间转印带31和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二者都停止为止(相当于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和【0075】段公开的为多色模式向单色模式切换时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之间分离的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段中公开了采用说明书第【0074】和【0075】段的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初次转印辊在多色模式和单色模式之间的切换操作中与中间转印带摩擦地接合。换言之,必要的是防止初次转印辊14a至14d被中间转印带31摩擦地擦伤”,这说明不仅在多色模式向单色模式切换时存在转印辊与转印带之间摩擦地接合的问题,在单色模式向多色模式切换时同样存在转印辊与转印带之间摩擦地接合的问题;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进一步公开了“为此,当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或与其分离时,该示例性实施例控制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控制中间转印带转速的实施例是针对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之间的接合或分离导致的切换操作时间过长进行的改进,这也隐含说明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和【0075】段的实施方式中将中间转印带停止后进行切换的方案不仅包括多色模式向单色模式、还包括单色模式向多色模式的切换,那么在单色向多色模式切换的过程中,必然包括在多个转印辊未朝向多个光电导体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而在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光电导体接触的动作,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缩短模式切换所需的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从多色模式切换到单色模式时,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的状态中控制单元101将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降到60mm/sec(见说明书第【0081】段),从单色模式切换到多色模式时,控制单元101执行与上述多色模式至单色模式的切换操作中执行的控制类似的速度控制(见说明书第【0085】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通过控制单元控制转印带转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使得中间转印带停止的方案中存在模式切换操作时间较长的问题(见说明书第【0075】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该方案进行改进,根据需要,利用控制单元制动以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对正在运动的某个运动元件停止动力输送后,其由于惯性作用还需要预定时间该运动元件才能完全静止,因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延长图像形成装置中的转印辊和光电导体的使用寿命,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技术特征“在彩色模式下,所述多个转印辊中参与彩色图像形成的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接触相应的光电导体”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成像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43】、【0055】-【0075】段、附图1-6):所述图像形成装置具有初次转印件,初次转印件是可旋转的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相当于多个转印辊),初次转印件经由中间转印带31(相当于转印带)布置成与感光鼓2a至2d(相当于多个光电导体)成面对关系,进一步从附图可以看出,所述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多个感光鼓2a至2d为平行地布置,并且所述多个初次转印辊14a至14d压迫中间转印带31,以使中间转印带31与所述多个感光鼓2a至2d接触;如果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和中间转印带31之间的圆周速度差是0的状态中,即,在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是0的状态中,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21分离,则作用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上的载荷较小,如果初次转印辊14a至14d持续地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直到中间转印带31和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二者都停止为止(相当于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和【0075】段公开的为多色模式向单色模式切换时转印辊与转印带之间分离的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0073】段)中公开了采用说明书第【0074】和【0075】的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初次转印辊在多色模式和单色模式之间的切换操作中与中间转印带摩擦地接合。换言之,必要的是防止初次转印辊14a至14d被中间转印带31摩擦地擦伤”,这说明不仅在多色向单色模式切换时存在转印辊与转印带之间摩擦地接合的问题,在单色模式向多色模式切换时同样存在转印辊与转印带之间摩擦地接合的问题,再有,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进一步公开了“为此,当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或与其分离时,该示例性实施例控制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控制中间转印带转速的实施例是针对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之间的接合或分离导致的切换操作时间过长进行的改进,这也隐含说明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和【0075】段的实施方式中将中间转印带停止后进行切换的方案不仅包括多色模式向单色模式、还包括单色模式向多色模式的切换,那么在单色向多色模式切换的过程中,必然包括在多个转印辊中的至少一个朝向多个光电导体中的至少一个压迫转印带的情况下,使转印带旋转,而在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多个转印辊中的至少另一个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光电导体中的至少另一个接触的动作,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而且上述控制必然存在控制器。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控制转印带制动部件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缩短模式切换所需的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从多色模式切换到单色模式时,在初次转印辊14a至14d与中间转印带31接合的状态中控制单元101将中间转印带31的转速降到60mm/sec(见说明书第【0081】段),从单色模式切换到多色模式时,控制单元101执行与上述多色模式至单色模式的切换操作中执行的控制类似的速度控制(见说明书第【0085】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通过控制单元控制转印带转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使得中间转印带停止的方案中存在模式切换操作时间较长的问题(见说明书第【0075】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该方案进行改进,根据需要,利用控制单元制动以降低转印带由于旋转惯性而旋转的转速,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对正在运动的某个运动元件停止动力输送后,其由于惯性作用还需要预定时间该运动元件才能完全静止,因此,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特征“在就绪模式下,解除所述多个转印辊的压迫状态,以使得所述多个转印辊中的所有转印辊不接触所述多个光电导体”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它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按照就绪模式、单色模式和彩色模式的顺序执行模式切换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075】段公开了为了避免初次转印辊与中间转印带之间的持久接合使得感光鼓的表面趋向于被摩擦地擦伤,设置直到中间转印带和初次转印辊二者都停止为止再分离,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先停止再接合或分离的技术方案,只是对比文件1进一步考虑到上述方案完成模式切换操作的时间较长且吞吐量减少的问题,说明书第【0076】段以后继续公开了在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控制中间转印带的速度降低而不是完全停下的状态时进行接合或分离的切换,切换后再控制中间转印带的速度增加,从而兼顾切换时间和降低摩擦带来的损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完全可以得到设置中间转印带和初次转印辊二者都完全停止为止再分离或接合的技术方案,即,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特征“中断传递到转印带的动力”、“等待,直到转印带的旋转停止为止”以及“当转印带的旋转完全停止时,控制所述多个转印辊压迫转印带以使转印带与所述多个光电导体接触”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1的中间转印带的转速只是被调节为快和慢而并非完全停止的技术方案只是为了解决切换操作的时间太长的技术问题以及兼顾摩擦的问题进一步将中间转印带的速度设置为0转变为设置变慢,而且这样的设置得到的效果仅为“基本没有碎片海绵从初次转印辊掉落”,即对摩擦的容忍度比本申请要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彻底解决摩擦带来的各种问题时,完全可以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在切换模式操作时将中间转印带的速度设置为0的技术方案,那么自然可以得到避免摩擦生电带来的这种损坏以及对印刷品的污染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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