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筒、用于制造这样的筒的方法以及多组分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56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44173
优先权日:2011-10-17
申请(专利)号:201280050788.6
申请日:2012-08-20
复审请求人:苏舍米克斯帕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厚华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郭会勇
国际分类号:B05C17/005(2006.01);;B05C17/01(2006.01);;B05C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0788.6,发明名称为“筒、用于制造这样的筒的方法以及多组分筒”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舍米克斯帕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筒,具有至少一个沿纵向方向延伸的、用于有待排出的介质的容纳室(2)、端侧(4)和筒壁(3),所述端侧和筒壁限定所述容纳室(2)并且一体地注塑成型,其中所述端侧(4)具有用于所述介质的出口,其中,所述筒壁(3)在其限定所述容纳室(2)的内侧面上具有第一薄膜(6),所述第一薄膜在整个筒壁(3)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筒壁(3)不可拆分地连接;
其中,所述端侧(4)在其朝向所述容纳室(2)的表面上具有第二薄膜(7),所述第二薄膜在整个端侧(4)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端侧(4)不可拆分地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薄膜还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筒壁(3)之间被不可拆分地连接到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筒壁(3)。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其中还设置了活塞(8),所述活塞能够在背向所述端侧(4)的端部处插入到所述容纳室(2)中并且能够密封地沿着所述筒壁(3)沿纵向方向移动。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所述活塞(8)在其朝向所述容纳室(2)的表面上具有第三薄膜(9)。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2mm的壁厚(D)。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1.5mm的壁厚(D)。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0.8mm的壁厚(D)。
7.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具有最大0.2mm的厚度(d)。
8.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具有0.1mm的厚度(d)。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筒,其中设置了连接机构(10),借助于所述连接机构所述筒能够与第二筒连接。
10.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构造为多层系统。
11. 用于制造按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筒的方法,其中在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设置了具有周侧面的型芯(31),所述型芯对于所述筒的容纳室(2)来说起定型作用,其中,将所述第一薄膜(6)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周侧面上,所述第二薄膜(7)被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端侧上,并且随后用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所述液态塑料被引入到所述模具(30)中,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12. 具有至少两个筒的多组分筒,其中,每个筒(1)都按照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来构造,其中所述两个筒(1)关于纵向方向并排布置,或者其中所述两个筒(1)布置在彼此当中、优选同轴地布置在彼此当中,使得其中一个筒包围另一个筒。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两个筒(1)通过连接机构(10)固定地相互耦接。
14. 按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筒(1)的出口(5)形成共同的连接件(50),所述连接件构造用于与附件共同作用。
15.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附件是塞子(60)或者混合器(70)。
16.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组分筒,具有塞子(60),所述塞子构造用于与所述连接件(50)共同作用并且具有两个堵头(61),在所述堵头中每个堵头都能够嵌合到所述出口(5)中以将其封闭。
17.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两个筒(1)的容纳室(2)具有不同的容积。”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124127A,公开日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1394937A,公开日2009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文字记载密封膜10除了该功能之外是否还具有其他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中无法获得密封膜还可以用于保护顶盖6的任何启示。(2)对比文件1的气体屏障8和密封膜10具有不同的结构,并且采用不同的方法被分别附接到筒身5和顶盖6,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密封膜10的附接是在筒的注塑过程完成后进行的,以另外的合适工具将密封膜10定位并附接到出口9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屏障8、密封膜10和筒身5设置成与本申请的结构一样。(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能够认识到,如果将密封膜10、气体屏障8以及筒身5设置成像本申请那样的层叠结构会导致对比文件1中的筒在结构上出现问题,从而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筒造成损害。(4)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少能够实现下述有益的技术效果:不仅能够进一步减小物质从包含在筒内的介质扩散以及减少物质扩散到该介质中,从而改善了被填充的筒的储存性,而且这样的筒构造还使得能够在注塑过程中一次性完成筒以及筒内密封薄膜的设置,从而极大地简化了制造过程,降低了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文字记载密封膜10的其他作用,但其设置于筒壁上,必然能够对被覆盖的部分形成保护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筒内物料除与筒侧壁接触,其还可与端壁接触,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在筒侧壁表面设置阻气层8以防止筒壁与内容物接触,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防止物料扩散,将能够与物料接触的端壁也采用阻气薄膜结构实现阻隔,即,使得第二薄膜在整个端侧的范围内延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及实现的;根据实际设计需求,将阻气层采用薄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叠压方式属于层状结构实现密封连接的常规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将沿整个端壁方向延伸的薄膜与筒壁薄膜结构实现良好的密封连接时,而采用常规叠压方式将端壁处的薄膜与筒侧壁处的薄膜实现密封连接,即,使得第二薄膜在第一薄膜和筒壁之间被不可拆分地连接到第一薄膜和筒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及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1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2,并引用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增加了以下技术特征“其中用被引入到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造一种筒的方法,其中在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设置了具有周侧面的型芯(31),所述型芯对于所述筒的容纳室(2)来说起定型作用,其中,将所述第一薄膜(6)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周侧面上,所述第二薄膜(7)被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端侧上,并且随后用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所述液态塑料被引入到所述模具(30)中,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造的筒,具有至少一个沿纵向方向延伸的、用于有待排出的介质的容纳室(2)、端侧(4)和筒壁(3),所述端侧和筒壁限定所述容纳室(2)并且一体地注塑成型,其中所述端侧(4)具有用于所述介质的出口,其中,所述筒壁(3)在其限定所述容纳室(2)的内侧面上具有第一薄膜(6),所述第一薄膜在整个筒壁(3)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筒壁(3)不可拆分地连接;
其中,所述端侧(4)在其朝向所述容纳室(2)的表面上具有第二薄膜(7),所述第二薄膜在整个端侧(4)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端侧(4)不可拆分地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薄膜还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筒壁(3)之间被不可拆分地连接到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筒壁(3),
其中用被引入到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还设置了活塞(8),所述活塞能够在背向所述端侧(4)的端部处插入到所述容纳室(2)中并且能够密封地沿着所述筒壁(3)沿纵向方向移动。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筒,其中所述活塞(8)在其朝向所述容纳室(2)的表面上具有第三薄膜(9)。
5.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2mm的壁厚(D)。
6.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1.5mm的壁厚(D)。
7.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筒壁(3)具有最大0.8mm的壁厚(D)。
8.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具有最大0.2mm的厚度(d)。
9.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具有0.1mm的厚度(d)。
10.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筒,其中设置了连接机构(10),借助于所述连接机构所述筒能够与第二筒连接。
11.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筒,其中所述第一薄膜(6)或者所述第二薄膜(7)或者所述第三薄膜(9)构造为多层系统。
12. 具有至少两个筒的多组分筒,其中,每个筒(1)都按照权利要求2-11中任一项来构造,其中所述两个筒(1)关于纵向方向并排布置,或者其中所述两个筒(1)布置在彼此当中、优选同轴地布置在彼此当中,使得其中一个筒包围另一个筒。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两个筒(1)通过连接机构(10)固定地相互耦接。
14. 按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筒(1)的出口(5)形成共同的连接件(50),所述连接件构造用于与附件共同作用。
15.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附件是塞子(60)或者混合器(70)。
16.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组分筒,具有塞子(60),所述塞子构造用于与所述连接件(50)共同作用并且具有两个堵头(61),在所述堵头中每个堵头都能够嵌合到所述出口(5)中以将其封闭。
17.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组分筒,其中所述两个筒(1)的容纳室(2)具有不同的容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阻气层8是需要在模塑过程之前预制后才插入模具中,而本申请中明确了用被引入到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因此,两者的结构完全不同,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筒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4页第4段,图3):在金属模内的相当于筒体主体内周部的位置配置作为阻气层的阻气薄膜,将熔融树脂注射到金属模内而形成一体成型物。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在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设置了具有周侧面的型芯(31),所述型芯对于所述筒的容纳室(2)来说起定型作用,其中,将所述第一薄膜(6)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周侧面上,所述第二薄膜(7)被施涂到所述型芯(31)的端侧上,并且随后用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两件式双管注射器,并不涉及管的制造,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于型芯以及第二薄膜的存在,可以使得筒的端部也可以被阻气层保护,并且第二薄膜的边缘部分可以被挤压折叠而包裹第一薄膜的边缘,使阻气层更完善,这对本申请的筒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筒,对比文件1(CN101124127A)公开了一种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4页第4段,图3):具有至少一个沿纵向方向延伸的、用于有待排出的介质的容纳室、顶盖6(即本申请的端侧)和筒体部5(即本申请的筒壁),所述端盖6和筒体部5限定所述容纳室并且一体地注塑成型,其中所述顶盖6具有用于所述介质的筒状口部9(即本申请的出口),所述筒体部5在其限定的所述容纳室的内侧面上具有阻气层8(即本申请的第一薄膜),所述阻气层8在整个筒体部5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筒体部5不可拆分地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端侧在其朝向所述容纳室的表面上具有第二薄膜,所述第二薄膜在整个端侧的范围内延伸并且与所述端侧不可拆分地连接,其中,所述第二薄膜还在所述第一薄膜和所述筒壁之间被不可拆分地连接到所述第一薄膜和所述筒壁;其中用被引入到注塑装置的模具(30)中液态的塑料对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进行挤压包封,以便通过将所述第二薄膜(7)的一部分弯到所述第一薄膜(6)上从而在所述第一薄膜(6)和所述第二薄膜(7)之间形成连接,同时形成所述筒壁(3)和所述端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两件式双管注射器,其主要涉及如何将两个管组合在一起,并不涉及管的结构是否具有第一薄膜、第二薄膜,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于第二薄膜的存在,可以使得筒的端部也可以被阻气层保护,并且第二薄膜的边缘部分可以被挤压折叠而包裹第一薄膜的边缘,使阻气层更完善,这对本申请的筒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3-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具有至少两个筒的多组分筒,其中,每个筒都按照权利要求2-11中任一项来构造,对比文件2(CN101394937A)公开了一种双管注射器,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6段,图1-2):两个药筒2、3关于纵向方向并排布置。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1所保护的筒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针对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与本申请的第二薄膜覆盖面积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仅是覆盖端部的筒状口部9以及周边区域;本申请的第二薄膜是覆盖整个端部。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与本申请的第二薄膜制造或结合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在已经制成的料筒主体2的筒状口部9内侧融敷密封薄膜10;本申请是先将第二薄膜覆盖在型芯的端部,然后再注塑形成料筒主体。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与本申请的第二薄膜相对筒壁的薄膜配合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与阻气层8无配合;本申请中的第二薄膜外边缘受挤压折叠而包裹第一薄膜的端部。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与本申请的第二薄膜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薄膜用于密封,以防止内容物从出口流出;本申请的第二薄膜用于防止内容物扩到到筒体端部的材料中。因此,合议组对其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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