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水器及具有其的空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水器及具有其的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55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86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46131.8
申请日:2013-09-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F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46131.8,名称为“分水器及具有其的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652720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对比文件2(CN202349477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和对比文件3(CN20235027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2017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水器主体(10),具有容纳腔(11);
入水部(20),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
多个出水部(30),多个所述出水部(30)的进水端(31)伸入所述容纳腔(11)中并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且多个所述进水端(31)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入水部(20)具有接水口(21)和出水口(22),所述出水口(22)设置在所述容纳腔(11)的侧壁(12)上,所述多个出水部(30)对称地设置在所述出水口(22)的两侧;
多个所述出水部(30)的出水端(32)伸出所述容纳腔(11)并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所述出水端(32)的外表面具有凸缘(321);
所述接水口(21)的外表面具有两个突出地间隔设置的圆环(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腔(11)具有底壁(111),多个所述出水部(30)等间距且垂直地穿设于所述底壁(1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出水部(30)为中空的出水柱。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水器主体(10)上设置有固定卡扣(13)。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进水端(31)向上突出地延伸到所述容纳腔(11)内以高于所述容纳腔(11)的最低位置。
6.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内机、外机(40)和分水器(50),所述分水器(50)的所述入水部(20)与所述内机的冷凝水接水盘连通,所述分水器(50)的所述多个出水部(30)设置在所述外机(40)的冷凝器的上方,所述分水器(50)为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分水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分水器主体(10)上设置有固定卡扣(13)。现有技术中的分水器由于都是通过在管路的两个端部连接有管路,分水器主体通过两端的管路支撑并悬空在水盘上方,因此,现有技术中的分水器无需设置卡扣结构来对分水器进行固定。而在本申请中,由于入水管路主要是设置在分水器的中部位置处,再在分水器上设置与其他装置相连接的卡扣结构,这样能够进一步提高分水器安装的稳定性。而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在分水器的主体上设置卡扣来对分水器主体进行固定的技术方案。所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水器主体(10),具有容纳腔(11);
入水部(20),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
多个出水部(30),多个所述出水部(30)的进水端(31)伸入所述容纳腔(11)中并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且多个所述进水端(31)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入水部(20)具有接水口(21)和出水口(22),所述出水口(22)设置在所述容纳腔(11)的侧壁(12)上,所述多个出水部(30)对称地设置在所述出水口(22)的两侧;
多个所述出水部(30)的出水端(32)伸出所述容纳腔(11)并与所述容纳腔(11)相连通,所述出水端(32)的外表面具有凸缘(321);
所述接水口(21)的外表面具有两个突出地间隔设置的圆环(23);
所述分水器主体(10)上设置有固定卡扣(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腔(11)具有底壁(111),多个所述出水部(30)等间距且垂直地穿设于所述底壁(1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出水部(30)为中空的出水柱。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分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进水端(31)向上突出地延伸到所述容纳腔(11)内以高于所述容纳腔(11)的最低位置。
5.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内机、外机(40)和分水器(50),所述分水器(50)的所述入水部(20)与所述内机的冷凝水接水盘连通,所述分水器(50)的所述多个出水部(30)设置在所述外机(40)的冷凝器的上方,所述分水器(50)为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分水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在空调节能器1和空调外机接触的部位设有强力吸铁石16,方便了空调节能器的安装,保证了空调节能器在安装后不会脱落。对比文件3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空调节能器主体的背面设有磁控磁铁10,通过磁控磁铁10可方便装卸地将空调节能器固定在室外主机上。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空调节能器/分水器可拆卸地安装在室外机上的技术方案。而采用卡扣进行配合是本领域常见的固定方式(例如专利文献CN202303808U中设置有定位孔1.1和与之卡扣配合的弹性销2.1,其中弹性销2.1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卡扣13相同,作用也相同)。另,《深入剖析针式打印机》(陈铭均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05,第98页,第2.19.3节)也公开了:卡扣联接结构,是通过在两个要配合的零件的配合中做出卡扣位,利用材料的弹性,装配后互相扣合在一起;采用卡扣联接结构的零件,其装配速度非常快,广泛应用在塑料机壳之间的装配中。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可拆卸地安装分水器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的卡扣连接方式,将空调节能器/分水器采用卡扣连接方式可拆卸地安装在室外机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由于室外机通常具有铁皮机壳,通过磁铁在其上固定类似本申请的分水器或节能器这样的小部件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方便。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卡扣(13)与所述分水器主体(10)一体设置”。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以及于2019年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水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节能器,该空调节能器用于收集冷凝水并将冷凝水散布到室外机上以冷却室外换热器,即该空调节能器相当于一个分水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2]-[0050]段,附图1-5):包括活动连接的主体和上盖,主体具有内腔(即容纳腔);上盖开有进水管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入水部,必然具有接水口,进水管与内腔的连通口即为出水口);上盖的进水管5指向偏心自动翻斗13的中心部位(即进水管5的出水口设置在上盖的中心部位),结合附图1-2可以看出,多个出水管8(相当于出水部)对称地分布在出水口的两侧;多个出水管8的出水端伸出内腔并与内腔连通;结合附图3-5可以看出,水管接口2的外表面具有凸环。主体的背面设有磁控磁铁10,通过磁控磁铁10可方便装卸地将空调节能器固定在室外主机上。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多个出水部的进水端伸入所述容纳腔中,并位于同一水平面上;(2)入水部的出水口设置在容纳腔的侧壁上;所述接水口的外表面具有两个突出地间隔设置的圆环;(3)所述出水端的外表面具有凸缘;分水器主体上设置有固定卡扣,所述卡扣与所述分水器主体一体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均匀出水以及如何固定分水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水器,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33]段,附图1-4c):其包括分水器主体1,在分水器主体1上等距分布有一个或多个形状、大小相同的连接接口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水部)。每个连接接口11均贯穿分水器主体1,每个连接接口11的两端均具有一圈径向向内的凸起111,该圈凸起111的内圈向所述分水器主体1的内部延伸形成一延伸部112(结合附图2可以看出,延伸部112的端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水端,该进水端伸入分水器主体1的腔体内,位于同一水平面上)。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出水部,且出水部的进水端伸入分水器主体容纳腔的分水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出水部的设计形式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使得出水均匀合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进水管的出水口设置在上盖中部,水管接头2外表面具有两个突出地设置的圆环。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进水管的出水口设置在内腔侧壁中部、以及在接水口的外表面设置两个突出地间隔设置的凸环或者圆环以方便水管管件之间的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设置凸缘或卡扣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式之一。例如专利文献CN202303808U中设置有定位孔1.1和与之卡扣配合的弹性销2.1,其中弹性销2.1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卡扣13相同;《深入剖析针式打印机》(陈铭均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05,第98页,第2.19.3节)也公开了:卡扣联接结构,是通过在两个要配合的零件的配合中做出卡扣位,利用材料的弹性,装配后互相扣合在一起;采用卡扣联接结构的零件,其装配速度非常快,广泛应用在塑料机壳之间的装配中。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主体的背面设有磁控磁铁10,通过磁控磁铁10可方便装卸地将空调节能器固定在室外主机上。在此基础上,在出水端的外表面设置凸缘或分水器上设置固定卡扣替代磁铁10,将空调节能器/分水器采用卡扣连接方式可拆卸地安装在室外机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将卡扣与所述分水器主体一体设置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体具有背面(即底壁),多个出水管8(相当于出水部)近似均匀地分布在出水口的两侧;多个出水管8的出水端伸出内腔并与内腔连通(相当于穿设于底壁上);此外,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33]段,附图1-4c)“在分水器主体1上等距分布有一个或多个形状、大小相同的连接接口11,每个连接接口11均贯穿分水器主体1,每个连接接口11的圆柱面的轴均与分水器主体1的圆柱面的轴相交且垂直(即连接接口11等间距且垂直地穿设于分水器主体1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连接接口11的设置方式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使出水管8等间距且垂直地穿设于主体的底壁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冷凝水经由出水管8排出(即出水管8必然是中空的柱状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至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33]段,附图1-4c)“每个连接接口11均贯穿分水器主体1,每个连接接口11的两端均具有一圈径向向内的凸起111,该圈凸起111的内圈向所述分水器主体1的内部延伸形成一延伸部112(结合附图2可以看出,延伸部112的端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水端,该进水端向上突出伸入分水器主体1的腔体内,并高于分水器主体1腔体的最低位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具有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分水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节能器,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0015]段,附图1-2)“一种空调节能器(该空调节能器用于收集冷凝水并将冷凝水散布到冷凝器上以冷却冷凝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分水器),安装在空调外机(即本申请中的外机,而空调必然是具有内机的)上,包括进水管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入水部)以及出水管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水部),冷凝水经由进水管5流进空调节能器内腔并经出水管8流出,出水管8朝向室外主机的冷凝器部位,从而降低冷凝器的温度,同时起到清洗作用。其公开的分水器的具体结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延伸部只是起到连接过渡作用,而并不是起到将汇集在分水器主体1内的水均匀地排出的作用。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出水管8是不用与其他部件相连接的。即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2)在现有技术中没有采用在接水口的外表面设置凸缘的前提下,采用“在接水口的外表面间隔设置圆环”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3)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出水端的外表面设置凸缘。对比文件CN202303808U中解决的是叶片的安装问题,而本申请的固定卡扣解决的是分水器主体的连接问题,即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CN202303808U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也不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水器,在分水器主体1上等距分布有多个形状、大小相同的连接接口11,每个连接接口11向所述分水器主体1的内部延伸形成一延伸部112,该延伸部112具有内螺纹。本领域公知分水器是用于对水进行分流,对比文件2中的延伸部112在分水器主体1的内部向上突出伸入分水器主体1的腔体内,并高于分水器主体1腔体的最低位置,因此同样可以起到对汇集在主体内的水在同一高度进行均匀分配的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分水器的出水结构用于对比文件3的出水管,实现从多个出水管中同时出水,而不是在冷凝水进入分水器后全部从与进水端最近的一个出水管流出。(2)从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47]段以及附图3-4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水管接头2外表面具有相邻设置的两个突出的圆环。而且在水管接头处设置凸环或螺纹便于紧密的套接进排水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在接水口的外表面设置两个突出地间隔设置的凸环或者圆环以方便水管管件之间的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拆卸地安装分水器的技术启示,而设置凸缘或卡扣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拆卸固定方式之一。例如专利文献CN202303808U中设置有定位孔1.1和与之卡扣配合的弹性销2.1,其中弹性销2.1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卡扣13相同,其作用也相同,都是用于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将空调节能器/分水器采用卡扣连接方式可拆卸地固定安装在室外机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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