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4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655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7876.X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G05D2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7876.X,名称为“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33576U,授权公告日为 2013年0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3-18、21-28、31-4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19-20、29-30段;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单片机、触摸屏、传感器、无线模块、上位机和控制输出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输出模块包括固态继电器、风扇和喷淋;所述无线收模块与触摸屏连接且触摸屏与单片机连接;所述单片机一侧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单片机底端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所述固态继电器控制风扇和喷淋的开关;所述单片机和触摸屏实现温湿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显示,换算出对应THI值,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触摸屏,通过触摸屏上连接的无线模块发送给上位机,接受上位机发送的参数设置命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采用C8051f系列单片机,系统时钟24.5MHZ,通过I/O及A/D接口与各功能模块连接,由程序发送指令促使各模块正常工作。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湿度传感器选用SHT10型数字温湿度传感器,工作电压为3.3V,测量范围是-40~120℃和0~100%RH,通信采用I2C二线制数字接口,分辨率为14bit和12bit,精度为±0.5℃和±4.5%RH。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模块采用WLK01L39型串口透明传输模块,工作电压3.3V,工作环境-40~85℃,RS485接口,工作频率470MHZ,具有载波检测防碰撞功能,串口波特率9600bps,空中波特率10kbps,可视传输距离2000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屏选用LJD-eWinV5-ST4型智能终端,触摸屏为32位ARM926EJ高速处理器内核,工作电压12V,工作温度:-20℃到 70℃,是4.3寸高清晰真彩数字屏,输出分辩率480X272,LED背光,配置有2路RS485。”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传感器具体为温湿度传感器,控制输出模块还包括固态继电器,具体加湿设备为喷淋,固态继电器控制风扇和喷淋的开关;无线模块与触摸屏连接,换算出对应THI值,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触摸屏,通过触摸屏上连接的无线模块发送给上位机”。上述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控制输出模块包括固态继电器、风扇和喷淋;无线接收模块与触摸屏连接且触摸屏与单片机连接;单片机一侧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单片机底端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固态继电器控制风扇和喷淋的开关;单片机和触摸屏实现温湿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显示,换算出对应THI值,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触摸屏,通过触摸屏上连接的无线模块发送给上位机,接受上位机发送的参数设置命令”。此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中是工业控制器的直接控制,所有信号都通过控制器集成控制,控制精度不高不能实现单独的控制;对比文件1通过加湿器加湿,只能固定在一个位置,加湿不均匀,不能精确有效的控制温室内的环境;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2)“单片机一侧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单片机底端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3)采集/处理后的温湿度信号“换算出对应THI值”。而区别特征(1)“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区别特征(2)有关“一侧”和“底端”连接的方式没有实际意义;区别特征(3)将采集/处理后的温湿度信号“换算出对应THI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而本申请公开了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工业控制器的直接控制,所有信号都通过控制器集成控制,控制精度不高不能实现单独的控制,对比文件1通过加湿器加湿,只能固定在一个位置,加湿不均匀,不能精确有效的控制温室内的环境;而本申请中的控制输出模块包括固态继电器、风扇和喷淋,通过固态继电器控制风扇和喷淋在反馈给单片机,相对对比文件1而言控制的更加精准,能实现风扇和喷淋的单独控制,本申请通过喷淋加湿,喷射加湿面积大、效率高,不会出现对比文件1中加湿器局部加湿的情况,加湿更加均匀,提高了检测精准性,精确有效的控制牛棚温室内的环境。(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评述时应当将其以一个整体的形式看待,不能进行简单拆分。本申请公开的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不认可区别特征3为公知常识,认为合议组既没有举证也没有说理。因此,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都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3-18、21-28、31-4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19-20、29-30段;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为基础作出。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温室大棚是现代农业中最可靠的养殖、种植方法,在人为控制条件下能够保持动植物在恒定的条件下生长发育;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包括位于终端的上位机、位于温室的工业控制器,上位机通过网络与工业控制器连接,工业控制器上连接有安装在温室内的传感器和温室环境调节装置;上位机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工业控制器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上位机与工业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工业控制器的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到上位机;传感器是采集温室内环境参数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光照传感器,和/或其它任意需调节的温室参数的传感器,具体的产品可以采用在工业领域任意可用的传感器产品;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包括加热器、加湿器、风机,加湿器可以是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等,风机例如风扇、空调、换气扇等;工业控制器可以是任意在工业领域已有的可以实现工业参数控制的装置,为以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单片机为核心的控制设备,例如基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工业控制设备,也可以是基于单片机(MCU)的嵌入式系统;还可以是复合电路,如由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和与其连接的继电器组成;为了便于对工业控制器的快速调节和管理,工业控制器还连接有触摸屏;工业控制器通过传感器收集温室内的环境参数,通过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实现对温室环境的调节(参见说明书第2-14,23-25段,图1)。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包括“位于温室的工业控制器”、“工业控制器可以是任意在工业领域已有的可以实现工业参数控制的装置,为以编程逻辑控制器或单片机为核心的控制设备,例如基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工业控制设备,也可以是基于单片机(MCU)的嵌入式系统;还可以是复合电路,如由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和与其连接的继电器组成”,其中基于单片机的工业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单片机”;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包括加热器、加湿器、风机,加湿器可以是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等,风机例如风扇、空调、换气扇等”中“加湿器可以是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喷淋”、“风机例如风扇”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风扇”,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包括风扇和喷淋”;“工业控制器上连接有安装在温室内的传感器和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工业控制器通过传感器收集温室内的环境参数,通过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实现对温室环境的调节”、“工业控制器可以是任意在工业领域已有的可以实现工业参数控制的装置,为以编程逻辑控制器或单片机为核心的控制设备,例如基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的工业控制设备,也可以是基于单片机(MCU)的嵌入式系统;还可以是复合电路,如由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和与其连接的继电器组成”,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工业控制器中的继电器与包括风扇和喷淋的温室环境调节装置构成“控制输出模块”、“继电器控制风扇和喷淋的开关”、“单片机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在上述基于单片机的工业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单片机”的情况下,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位机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工业控制器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上位机与工业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工业控制器的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到上位机”、“工业控制器还连接有触摸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无线收发模块与触摸屏连接且触摸屏与单片机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上位机通过网络与工业控制器连接,工业控制器上连接有安装在温室内的传感器和温室环境调节装置;上位机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工业控制器连接有无线收发模块,上位机与工业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工业控制器的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到上位机”、“传感器是采集温室内环境参数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光照传感器,和/或其它任意需调节的温室参数的传感器,具体的产品可以采用在工业领域任意可用的传感器产品”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单片机和触摸屏实现温湿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显示,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触摸屏,通过触摸屏上连接的无线模块发送给上位机,接受上位机发送的参数设置命令”。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2)“单片机一侧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单片机底端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3)采集/处理后的温湿度信号“换算出对应THI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牛棚温室环境的自动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温室大棚是现代农业中最可靠的养殖、种植方法,在人为控制条件下能够保持动植物在恒定的条件下生长发育”,表明农业生产中的动物养殖可利用对比文件1的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而“肉牛养殖”就是对比文件1所谓农业生产中的动物养殖其中之一;本申请的牛棚作为农业生产中肉牛养殖的温室大棚,自然也可利用对比文件1的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因此“牛棚现场仪表控制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智能温室集群控制系统”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片机与温湿度传感器连接且与控制输出模块连接”,由于温湿度传感器、环境调节装置(风扇和喷淋)、工业控制器(单片机)之间的连接是电连接的,在物理结构上并没有直接的连接关系,因此本申请有关“一侧”和“底端”连接的方式没有实际意义。
对于区别特征(3),由于“THI”是温热指数(temperature-humidity index)缩写,通常用来形容畜禽养殖过程中是否处于热应激状态及其程度,因此,将采集/处理后的温湿度信号“换算出对应THI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正如前面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尽管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工业控制器的直接控制、所有信号通过控制器集成控制,并不存在如复审请求人所想象的“控制精度不高不能实现单独的控制”的问题,各个信号例如温度、湿度以及加热器、加湿器、风机等都是被工业控制器内部不同的控制模块单独控制;至于对比文件1通过加湿器加湿,正如前面的分析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包括加热器、加湿器、风机,加湿器可以是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等,风机例如风扇、空调、换气扇等”中“加湿器可以是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喷淋”、“风机例如风扇”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风扇”,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温室环境调节装置包括风扇和喷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的加湿器与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喷淋(具有微型淋孔的微淋浴头)实现的。(2)从前面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特征对比的分析过程可以看出,本案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并不存在将一个特征简单拆分的情形。(3)“THI”是温热指数(temperature-humidity index)缩写,通常用来形容畜禽养殖过程中是否处于热应激状态及其程度。这是一个本领域众所周知的概念定义。用公式表示:THI=0.72×(Td Tw) 40.6或THI=(1.8(Td 32)-(0.55-0.55(RH(0.01)((1.8(Tw-26),其中Td:干球温度(℃),Tw:湿球温度(℃),RH:相对湿度。因此,将采集/处理后的温湿度信号“换算出对应THI值”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理由和证据都是公知的,复审请求人作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也是非常清楚的,不需要再做进一步举证和说理。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采用“单片机”、“温湿度传感器”、“无线模块”、“触摸屏”的现有产品的具体型号、性能配置、工作参数选择来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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