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15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6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4652.X
申请日:2015-04-16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K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4652.X,名称为“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申请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4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01239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于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其中,所述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
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
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步骤包括:
获取设置于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和相对湿度值;
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相对湿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室内机中风轮的当前转速;
获取所述空调器当前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包括制冷模式和制热模式;
基于当前工作模式对应的计算参数和所述风轮的当前转速计算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的步骤之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还包括:
显示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
5. 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其中,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计算子模块,用于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还用于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还用于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子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获取设置于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 和湿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和相对湿度值;
处理单元,用于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相对湿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室内机中风轮的当前转速;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空调器当前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包括制冷模式和制热模式;
计算单元,用于基于当前工作模式对应的计算参数和所述风轮的当前转速计算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8. 如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还包括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应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获取模块包括计算子模块,用于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还用于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还用于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上述区别特征部分中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应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检测装置“应用于变频空调”,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测试由空调器自身完成,不需要独立的测试室,在空调器运行稳定时进行测试;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设备不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在生产线上对空调器进行检测,在空调器运行稳定之前就开始测试,测试环境必须是预测模型所设定的环境;(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朝向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方向改进;对比文件1不可能直接获得空调器在稳定工作状态下的相关参数进而通过该参数直接计算获得空调器的换热量;即使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仍然需要搭建商检房,测试的工况仍然不是标准工况,仍需要获得的参数进行换算之后才可以通过焓差法计算空调器的制冷制热量,结合后的方案在原理上仍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一致。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2)具体按照Q=(ρ·φ)·q计算空调器的换热量,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测量需要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中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实时显示所述换热量”,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显示模块,用于实时显示出所述换热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5项内容如下:
“1. 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实时显示出所述换热量;
其中,所述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
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
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5. 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具体按照Q=(ρ·φ)·q计算,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显示模块,用于实时显示出所述换热量;
其中,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计算子模块,用于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还用于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还用于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检测装置“应用于变频空调”,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测试由空调器自身完成,不需要独立的测试室,并在空调器运行稳定时进行测试;在变频空调器运行过程中,实时检测并显示其换热量,以供用户更好的使用变频空调器;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设备不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在生产线上对空调器进行检测,在空调器运行稳定之前就开始测试,测试环境必须是预测模型所设定的环境;(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朝向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方向改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于2019 年03 月08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试空调的设备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6页第3段、附图1):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测试空调的设备和加工方法,可在空调生产过程中快速在线检测空调换热量及能效比,通过在商检房中检测系统运行参数从而在线检测出制冷量、制热量及能效比,实现空调器生产中的换热量及能效比全检。包括如下步骤:第一步:将待测的空调器室外单元和商检房中的标准室内机进行电路和管道连接,空调器启动一定时间,先开制热一定时间然后转为制冷状态,并让空调器运行一段时间;例如:如果是单冷机直接运行制冷3分钟,如果是冷暖机要求先运行制热1分钟再转制冷3分钟;第二步:在标准室内机进风口、出风口安装的一个或多个温度、湿度传感器采集进风口、出风口的温度和湿度值,实时传输给电控箱的信号采集装置;在出风口安装一个风量采集器,用来采集风量;第三步:电控箱的信号发射装置将进风口、出风口的温度和湿度数据发送非计算机信号接收装置;第四步:计算机调用计算模块对所接收的温度和湿度值、风量值进行实时计算,预测出空调器制冷、制热量及能效比数值;第五步:计算机判断待测的空调器室外单元是否符合检验标准;第六步:所述计算机通过与计算机相连的双向无线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结果给电控箱上的双向无线数据传输模块;第七步:电控箱接收到计算机传输来的结果后,通过结果显示装置显示在电控箱的面板上;第八步:如待测的空调器室外单元被判定为合格,则进入下一生产程序;否则,进行下线整改程序。计算机计算空调器制冷制热量时,利用焓差法的原理,知道了进风口的干球和湿球温度、出风口的干球和湿球温度,以及风量值,就可以推算出制冷制热量的数值。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测试方法 “可在空调生产过程中快速在线检测空调换热量及能效比”,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空调换热量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标准室内机进风口、出风口安装的一个或多个温度、湿度传感器采集进风口、出风口的温度和湿度值,实时传输给电控箱的信号采集装置;在出风口安装一个风量采集器,用来采集风量”,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出风口安装一个风量采集器,用来采集风量”,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计算机计算空调器制冷制热量时,利用焓差法的原理,知道了进风口的干球和湿球温度、出风口的干球和湿球温度,以及风量值,就可以推算出制冷制热量的数值”,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的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以及“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
因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应用至家用变频空调器;实时显示出所示换热量;(2)具体按照Q=(ρ·φ)·q计算空调器的换热量,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计算所述出风口的温度与所述进风口的温度的温度差值,并计算所述温度差值与湿空气定压比热容的乘积;基于所述进风口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分别计算所述进风口的空气含湿量以及所述出风口的空气含湿量,并计算二者含湿量的差值与水蒸气气化潜热的乘积;将计算的两个乘积的和值作为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量家用变频空调器的换热量,以及如何具体计算换热量和单位质量焓值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对空调的换热量进行测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变频空调也是空调的一种,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量方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测量方法技术构思相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量方法应用于家用变频空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没有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范畴,这种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测量需要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7段):第七步:电控箱接收到计算机传输来的结果后,通过结果显示装置显示在电控箱的面板上,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显示测试结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空调器的换热量也进行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焓差法,推算出制冷制热量的数值,而计算公式Q=(ρ·φ)·q,其中Q表示换热量,ρ表示空气的密度,φ表示送风量,q表示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这是本领域利用焓差法进行换热量计算的常用公式;湿空气焓值的计算公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纺织厂空调工程”,陈民权等,第24-27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月),利用该公式对出风口和进风口两处的空气焓值差进行计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上述区别特征中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的计算公式。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应用于变频空调”,其含义是该检测装置用于变频空调的检测,并不能限定装置是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其次,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该检测装置是属于空调器的一部分,测试方法由空调器自身完成,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测量的参数相同,都是进风口、出风口的温湿度以及送风量,且都是利用焓差法进行换热量的测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的测量设备集成到变频空调器上,实现空调换热量的测量并不具有技术障碍,没有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范畴,这种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测量的需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测试结果通过显示装置显示在电控箱的面板上的基础上,本领域即使人员容易想到将空调器的换热量进行显示;(2)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是进行空调器换热量的测量,采集参数相同,也是利用焓差法计算换热量,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生产线上在线测量空调,其为了快速测量,在空调在稳定之前即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通过计算模块来预测稳态条件下空调能力数据值,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需要直接获取空调器稳态下的换热量数据,不要求生产线上快速测量时,只要使对比文件1的测量设备应用在空调器稳态时测量并根据测量值直接计算换热量即可实现,此时不再需要进行稳态数据值的预测,也不需要设置测试环境,能够降低测试成本,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测量情况即可做出的常规改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空调器的换热量是反映空调能效、工作状态的指标,而现在用户普遍注重节能,因此在空调使用的过程中实时反应换热量,帮助于用户了解空调运行状况,也是一种普遍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测量设备安装在空调上。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为“所述获取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步骤包括:获取设置于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和相对湿度值;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返回的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温度,将设置在所述进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进风口的相对湿度,将设置在所述出风口的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相对湿度值的平均值作为所述出风口的相对湿度”,为了获取准确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将多个温度传感器和多个湿度传感器返回的数值的平均值分别作为最终的温度值、相对湿度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标准室内机进风口、出风口安装的一个或多个温度、湿度传感器采集进风口、出风口的温度和湿度值,实时传输给电控箱的信号采集装置”的基础上,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为“所述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室内机中风轮的当前转速;获取所述空调器当前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包括制冷模式和制热模式;基于当前工作模式对应的计算参数和所述风轮的当前转速计算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在本领域,空调的送风量与空调风道截面积及风速成比例关系,当空调风道结构确定后,空调的送风量与风速呈线性关系,而风速由风轮的转速决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所述室内机中风轮的当前转速;此外,当空调在不同的工作模式下其送风情况有所不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计算送风量时将工作模式作为影响因素。因此,在获取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时,获取所述空调器当前的工作模式,其中,所述工作模式包括制冷模式和制热模式;基于当前工作模式对应的计算参数和所述风轮的当前转速计算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对于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为“所述根据所述单位质量空气焓值差和所述室内机的送风量计算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的步骤之后,所述空调器换热量检测方法还包括:显示所述空调器的换热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7段):第七步:电控箱接收到计算机传输来的结果后,通过结果显示装置显示在电控箱的面板上,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显示测试结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空调器的换热量也进行显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换热量检测装置,该检测装置的模块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中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类似的理由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的装置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方法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针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类似的理由可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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