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10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2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1313.8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邢启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诚
合议组组长:向虎
参审员:张红漫
国际分类号:B66B27/00(2006.01);B66B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1313.8,名称为“一种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邢启亮,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5521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503593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所述扶手电梯具有连续的梯步、两个侧面均设有护壁板,护壁板上具有扶手带,所述扶手电梯两侧具有紧急停车连锁装置,设置在所述扶手电梯的一侧或双侧,其包括设置在所述扶手带附近的制动绳,以及与之连接的制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系统包括面对电梯重要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监控摄像头、在电梯的适当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扩音喇叭,其电源常通、其信号与监控中心连接;还包括在所述扶手电梯的适当位置的多处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其控制系统与制动绳连接、其信号与监控中心连接;所述多处紧急受话器的信号线连接方式为并联;所述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了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其控制系统与所述制动绳连接。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扶手电梯正常运行时,监控摄像头使监控中心随时监控电梯运行情况,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发现有问题时可通过扩音喇叭进行提醒和警告;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此时紧急受话器自动打开,使监控中心能接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同时,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 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监控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
4.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扶手电梯正常运行时,监控摄像头使监控中心随时监控电梯运行情况,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发现有问题时可通过扩音喇叭进行提醒和警告;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此时:紧急受话器自动打开,使监控中心能接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会给设定好的相关人员自动发送短信。监控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
驳回决定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梯一侧或两侧的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包括设置在扶手带附近的制动绳,且与制动控制系统连接;2)包括面对电梯重要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监控摄像头、在电梯的适当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扩音喇叭,其电源常通、其信号与监控中心连接;3)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的数量为多个,且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但是上述区别2)、3)为常规设置;上述区别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扶梯正常运行时,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2)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3)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 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监控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但是上述区别1)、3)为常规设置;上述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扶梯正常运行时,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2)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3)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监控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但是上述区别1)、3)为常规设置;上述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4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隐含公开;(2)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监控视屏查看故障或异常事件,而非基于现场实际情况判定,无法实现乘坐人员自主性急停操作,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如何对事故现场进行及时监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者结合,此外,本申请是拉绳直接控制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的开启,能够第一时间将扶梯事故状态投射至监控室内;(3)“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此时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自动打开,使监控中心能接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4)公知证据《实用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是应用于医院中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而本申请是将扶梯现场情况反馈监控室便于工作人员施救,两者应用领域不同,不能作为本申请中技术手段的公知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9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所述扶手电梯具有连续的梯步、两个侧面均设有护壁板,护壁板上具有扶手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电梯两侧具有紧急停车连锁装置,设置在所述扶手电梯的一侧或双侧,其包括设置在所述扶手带附近的制动绳,以及与之连接的制动控制系统;所述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系统包括面对电梯重要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监控摄像头、在电梯的适当位置设置的一处或多处扩音喇叭,其电源常通、其信号与监控中心连接;还包括在所述扶手电梯的适当位置的多处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其控制系统与制动绳连接、其信号与监控中心连接;所述多处紧急受话器的信号线连接方式为并联;所述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还设置了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其控制系统与所述制动绳连接;
所述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的控制方法为:扶手电梯正常运行时,监控摄像头使监控中心随时监控电梯运行情况,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发现有问题时可通过扩音喇叭进行提醒和警告;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此时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自动打开,使监控中心能接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紧急视频摄像头的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会给设定好的相关人员自动发送短信,监控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及其结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网关对扶梯运行参数的检测的同时,如果发生故障或异常同样也会“引起急停”保证安全,并且扶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可以通过物联监控平台打开视频监控。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当发生故障或异常时触发扶梯急停的方式,其并不仅仅是一种扶梯事故的判定方法;特征“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此时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自动打开,使监控中心能接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公知常识举证,虽然其应用于医院总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但是其与本申请所应用的领域同样都是视频安防监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扶手电梯的监控视频系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扶手电梯的一侧或两侧具有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其包括设置在扶手带附近的制动绳,以及与之连接的制动控制系统,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均与制动绳连接,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②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③紧急受话器有多处,相互之间信号线为并联连接;④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其部分已为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③、④,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识别办法是通过对自动扶梯运行参数的监测实现扶梯工作状态的判定,然后调取监控视屏来查看发生的事件,而并不是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判定的,并且无法实现电机的急停,无法实现乘坐人员的自主性急停操作;对比文件2扶梯识别工作异常的方法是事故发生时,乘坐人员拉动拉绳,拉绳控制电机急停,但是,并没有公开如何对事故现场进行及时监控的方法;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一种扶梯事故的判定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判定方法替代对比文件1的方法,即使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视频反馈方式,即拉绳直接控制将对应的受话器和视频摄像头投射至监控室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经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扶手电梯监控及紧急通话视频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扶梯的物联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37段,附图1-10):自动扶梯(即扶手电梯)具有连续的梯步,两个侧面均设有护壁板,护壁板上具有扶手带(梯步、护壁板、扶手带的设置均为自动扶梯上的固有部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该系统包括安装在自动扶梯下部出入口处(相当于本申请的面对电梯重要位置)的音视频一体化装置1,能够进行日常的视频监控(相当于本申请的监控摄像头),在自动扶梯的上下部出入口处(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梯适当位置)设置拥挤提示器2,用于拥挤时播放语音和文字提示(相当于本申请的具有扩音喇叭),其电源常通,其信号与物联监控平台(相当于本申请的监控中心)连接;音视频一体化装置1还能进行故障或异常时的视频监控以及语音对讲(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扶手电梯的适当位置的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其信号连接物联监控平台,在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时由物联监控平台启动;发生事故时,物联监控平台打开视频监控;物联监控平台收到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后,自动发送报警短信(相当于本申请的设置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自动扶梯正常运行时,音视频一体化装置1进行日常的视频监控(相当于本申请的监控中心随时监控电梯运行情况),拥挤提示器2在拥挤时播放语音和文字提示(相当于本申请的发现有问题时进行提醒和警告);在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时,安全网关立即上报如超速、逆转、梯级塌陷、故障或异常时急停等,物联监控平台打开视频监控和语音对讲(相当于本申请的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自动打开),物联监控平台能够收到电梯处的语音信息且能双向通话;物联监控平台收到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后,根据设置的维保人员或物业人员号码(相当于本申请的设定好的相关人员),自动发送报警短信,维保人员或物业人员知道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施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
经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扶手电梯的一侧或两侧具有紧急停车连锁装置,其包括设置在扶手带附近的制动绳,以及与之连接的制动控制系统,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均与制动绳连接,当扶手电梯发生危险时,成人乘客或工作人员可通过拉动制动绳使电梯制动;②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③紧急受话器有多处,相互之间信号线为并联连接;④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紧急停车装置及其连接控制以实现自动扶梯的快速紧急停止和应急救援;如何设置扩音喇叭的功能满足日常应用;如何设置紧急受话器以提高语音对讲的效果;如何提高监控画面在紧急情况的显示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扶电梯安全急停的机电联锁控制方法,并且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附图1-2):手扶电梯的两侧具有用于控制电梯急停的机电联锁装置,其包括设置在手扶支撑板8上的拉绳12,以及与之连接的拉绳开关11及电力拖动系统控制箱2;在故障时电梯上和周围任何人都可及时拉动拉绳,实现电梯急停。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自动扶梯的快速紧急停止。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时,安全网关将扶梯急停信息上报物联监控平台,控制打开视频监控以及语音对讲,自动发送报警短信”的技术内容,即公开了将扶梯急停(例如由扶梯上的急停开关启动)与“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通过物联监控平台连接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控制原理,根据安全及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更快进行应急救援,可以容易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电联锁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来实现紧急停止,并使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均与制动绳连接,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使扩音喇叭可播放音乐和广告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动扶梯的日常功能需要,可以容易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使紧急受话器有多处,相互之间信号线为并联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语音对讲装置时,为提高其在紧急状态下使用的效果,通过常规分析可以容易采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使紧急视频摄像头画面在监控中心大屏幕上的显示方式为专门区域重点显示或独占优先显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为提高监控画面在紧急情况时的显示效果,提醒监控人员关注可以容易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公知证据“《实用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陆伟良,第162页,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05月”中已经公开了:视频监控时当外部有报警信号时,中央控制器应自动使监视器优先显示该报警区域摄像机所摄画面并同时进行自动录像)。
因而,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对比文件1的识别办法是通过对自动扶梯运行参数的监测实现扶梯工作状态的判定,然后调取监控视屏来查看发生的事件,而并不是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判定的,并且无法实现电机的急停,无法实现乘坐人员的自主性急停操作;对比文件2扶梯识别工作异常的方法是事故发生时,乘坐人员拉动拉绳,拉绳控制电机急停,但是,并没有公开如何对事故现场进行及时监控的方法;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一种扶梯事故的判定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判定方法替代对比文件1的方法,即使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视频反馈方式,即通过拉绳直接控制,将对应的受话器和视频摄像头投射至监控室内。
合议组认为:
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自动扶梯故障或异常时,安全网关将扶梯急停信息上报物联监控平台,控制打开视频监控以及语音对讲,自动发送报警短信”的技术内容,即公开了将扶梯急停与“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通过物联监控平台连接的技术内容;而在自动扶梯技术领域,设置紧急停止按钮用于“自主性急停操作”,已是自动扶梯上的固有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也能实现“自主性急停操作”;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控制方式,根据安全及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更快进行应急救援,可以容易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电联锁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来实现紧急停止,并使紧急受话器和紧急视频摄像头、紧急短信自动发送装置的控制系统均与制动绳连接,其提高应急救援的响应速度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换言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电联锁装置同样是用于自动扶梯上实现自动扶梯的快速紧急停止的,将其结合于对比文件1用于改进急停装置实现“自主性急停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两者结合时可以容易地根据实际需要对其结构作适应的调整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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