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导风装置和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54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8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20371.8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F1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20371.8,名称为“导风装置和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 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876951A,公开日为1989年10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1852480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CN20230380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安装板(10);
多个叶片(20),设置在所述安装板(10)上;
连杆(30),包括本体(31)和设置在所述本体(31)上的导向凸块(32),所述本体(31)与所述多个叶片(20)连接;
导向板(40),所述导向板(40)上开设有限位开口(41),所述导向凸块(32)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中并由所述限位开口(41)定位,所述导向凸块(32)在外力作用下能够沿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在所述限位开口(41)中滑动,所述限位开口(41)与所述导向凸块(32)相接触的边缘呈平滑变形的曲面;
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一辅助开口(42);
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二辅助开口(43),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一侧,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另一侧;
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中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两端部相对应地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凸块(32)的最大外径比所述限位开口(41)的宽度大0.2mm至0.8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开口(41)呈弧形,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和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具有与所述限位开口(41)相同的曲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的两端与每个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上部分重叠,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相互重叠8度到15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凸块(32)包括杆体(321)和位于所述杆体(321)的端部的凸缘(322),所述凸缘(322)的最大外径大于所述杆体(321)的直径,所述凸缘(322)穿过所述限位开口(4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322)的远离所述杆体(321)的一端的直径小于所述限位开口(41)的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322)上沿所述导向凸块(32)的轴向开设有凹槽(323)。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323)延伸至所述杆体(321)的远离所述凸缘(322)的一端。
9. 一种空调器,包括机身(100),所述机身(100)上设置有出风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还包括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导风装置,所述导风装置设置在所述出风口处,所述导风装置的安装板(10)与所述机身(100)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影响辅助开口的因素很多,需要进行大量实验,大量实验本身即具有难度。(2)对比文件2中的主孔31的目的在于容纳传动轴,传动轴在主孔31内进行的是转动运动而非滑动,本申请中的导向凸块32在限位开口41中进行的是滑动运动,与对比文件2中的传动轴在主孔31中的运动方式不同,自然两者对辅助孔设定上也存在区别。(3)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去主动地“设置”,而且是针对“怎样辅助限位开口进行稳定变形扩张”的需要去设计出了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所述第一辅助开口与所述限位开口的中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二辅助开口与所述限位开口的两端部相对应地设置”的技术特征,这显然远远超出了审查指南的“知晓”和“获知”的规定,赋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过高的创造能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26]、[0030]、[0033]段已经记载了“导向凸块32在弧形的限位开口41中依靠摩擦力实现自锁”、“导向凸块32在实际运动过程中与限位开口41之间具有约0.3mm的干涉,以实现自锁,同时该干涉量不能过大,否则阻力过大,不便于导向凸块32的滑动”、“由于导向凸块32的直径比限位开口41的宽度大,所以导向凸块32在限位开口41中运动时导向凸块32或限位开口41会发生形变”,由此说明导向凸块与限位开口之间通过自身形变即可形成过盈配合,即使不设置辅助开口,也可以实现导向凸块在限位开口中的固定和滑动。
其次,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是用于当传动轴/导向凸块在轴孔内运动时,通过设置辅助开口为传动轴/导向凸块在径向方向的伸展提供伸展变形空间,从而实现轴在轴孔内的固定和运动,也就是说,无论是转动还是滑动,设置辅助开口都是为了使传动轴/导向凸块在过盈配合的情况下也能自如运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面对通过形变进行固定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限位开口的周围设置辅助开口以辅助变形扩张。对于辅助开口与限位开口之间的相对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针对导向凸块运动过程中轴孔的受力变形情况进行分析,现有技术中具有很多成熟的受力分析软件,如ansys、catia等,仅需要进行建模即可得到相应的受力分析,由此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辅助开口定位适当的位置及角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另外,是否需要设置辅助开口,以及辅助开口的设置位置和形状,都与导向凸块和轴孔的材质、二者的变形程度、以及与之对应的匹配程度有关,没有实验数据或理论依据证明,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中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两端部相对应地设置”这一设置,相比于其他位置或形状的辅助开口的设置,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4,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导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安装板(10);
多个叶片(20),设置在所述安装板(10)上;
连杆(30),包括本体(31)和设置在所述本体(31)上的导向凸块(32),所述本体(31)与所述多个叶片(20)连接;
导向板(40),所述导向板(40)上开设有限位开口(41),所述导向凸块(32)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中并由所述限位开口(41)定位,所述导向凸块(32)在外力作用下能够沿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在所述限位开口(41)中滑动,所述限位开口(41)与所述导向凸块(32)相接触的边缘呈平滑变形的曲面;
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一辅助开口(42);
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二辅助开口(43),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一侧,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另一侧;
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中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两端部相对应地设置;
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的两端与每个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上部分重叠,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相互重叠8度到15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9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风装置1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1行-第8栏第9行及附图1-7):导风装置12包括调节柄10,矩形框架48(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板),多个可调叶片52安装在矩形框架48背面,连杆54,包括本体和设置在本体上的枢轴56(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凸块),连杆54本体与多个叶片连接。调节柄10(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板)上设置有槽28(相当于限位开口),枢轴56一部分设置在槽28中并由槽28限位,枢轴56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够沿着槽28延伸方向在槽28中滑动。槽28为弓形(即弧形),调节柄10与导风装置12其他部件之间平滑连接运动,槽28与枢轴56相接触的边缘呈平滑变形的曲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一辅助开口(42);所述导向板(40)还包括用于辅助所述限位开口(41)扩张的第二辅助开口(43),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一侧,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设置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另一侧; 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中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与所述限位开口(41)的两端部相对应地设置;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的两端与每个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上部分重叠,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相互重叠8度到15度。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辅助变形实现导向凸块的固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出风面板及空调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0]段及附图7-8):空调机的边框10上设有轴孔30,用于容纳转轴,轴孔30为通孔,设置在边框10侧壁的壁板11上。轴孔30包括:主孔31,用于容纳所述传动轴,主孔31的边缘具有两个缺口311,312;两个辅助孔3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辅助开口),为细长形或环形,从主孔31的缺口311,312,围绕主孔31向外延伸,用于为主孔31伸展提供变形空间;其中,主孔31及辅助孔33都为通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当传动轴/导向凸块在轴孔内移动时,通过设置辅助开口为传动轴/导向凸块在径向方向的伸展提供伸展变形空间,从而实现轴孔内传动轴的固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面对通过形变进行固定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限位开口的周围设置辅助开口以辅助变形扩张。对于辅助开口与限位开口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角度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导向凸块运动过程中轴孔的受力变形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适当的位置及角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附图2、3、6公开了连杆54上的枢轴56(即导向凸块)包括卡合于槽28内的杆体部分以及伸出槽28外位于杆体端部的凸缘,凸缘的最大外径大于所述杆体的直径。其直径差值的具体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槽28为弓形(即弧形),调节柄10与导风装置12其他部件之间平滑连接运动,槽28与枢轴56相接触的边缘呈平滑变形的曲面;对于辅助开口的曲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导向凸块运动过程中轴孔的受力变形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附图3、6公开了连杆54上的枢轴56包括卡合于槽28内的杆体部分以及伸出槽28外位于杆体端部的凸缘(即凸缘穿过限位开口),凸缘的最大外径大于所述杆体的直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一体式导风机构,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及附图1-4):百叶 2的下端设有弹性销2.1,出风框1上设有与弹性销2.1配合固定的定位孔 1.1。弹性销2.1下部为开口卡钩结构。通过弹性卡钩定位配合既可轻松装配又保证有很好的定位效果,通过手动转动直接可以定位。为了使得卡钩能够穿入定位孔,则卡钩末端(即远离杆体的一端)直径必然小于孔 1.1的直径。当将其应用于限位开口时,其卡钩末端直径也应当小于限位开口的宽度。此外,对比文件3附图2还公开了卡钩上沿弹性销2.1的轴向开设有凹槽,凹槽延伸至杆体远离所述卡钩的一端。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弹性卡钩与开口进行可动装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卡钩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导向凸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7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导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12,机身具有前面板40,前面板的出风口处设置有导风装置,导风装置的安装板与机身连接。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的两端与每个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在所述限位开口(41)的延伸方向上部分重叠,所述第一辅助开口(42)与所述第二辅助开口(43)相互重叠8度到15度”。对比文件1至3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也没有给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启示和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公知常识,也不是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凭空想到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怎样使限位开口更加容易变形”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辅助变形实现导向凸块的固定。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空调器出风面板传动轴的固定方式、即具有两个细长形或弧形的辅助孔3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辅助开口),围绕主孔31向外延伸,用于为主孔31伸展提供变形空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当传动轴/导向凸块在轴孔内移动时,通过设置辅助开口为传动轴/导向凸块在径向方向的伸展提供伸展变形空间,主孔得以与传动轴紧密配合,二者之间没有多余的间隙,从而实现轴孔内传动轴的固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通过辅助变形实现导向凸块的固定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限位开口周边设置辅助开口,从而实现导向凸块在限位开口内的固定和在过盈配合的情况下也能自如运动。
对于辅助开口与限位开口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角度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导向凸块运动过程中轴孔的受力变形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适当的位置及角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导向凸块与限位开口之间通过自身形变即可形成过盈配合,即使不设置辅助开口,也可以实现导向凸块在限位开口中的固定和滑动。因此是否需要设置辅助开口,以及辅助开口的设置位置和形状,都与导向凸块和轴孔的材质、二者的变形程度、以及与之对应的匹配程度有关,没有实验数据或理论依据证明,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比于其他位置或形状的辅助开口的设置,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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