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微生物固体表面及其处理和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微生物固体表面及其处理和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47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49326
优先权日:2012-08-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45637.6
申请日:2013-08-08
复审请求人:卡普龙股份有限公司 EOS表面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A01N5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5637.6,名称为“抗微生物固体表面及其处理和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卡普龙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5年03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3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它包括:
由包含可聚合的单体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
在所述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内基本上均匀地分散的氧化铜颗粒,其中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所述氧化铜颗粒,和
填料材料,
其中所述氧化铜以10-50w/w%的浓度存在,和其中一部分所述氧化铜颗粒是表面暴露的。
……
10. 一种成品,它包括权利要求1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成品包括工作台、桌面、工作台面、防溅板、建筑饰面和模塑件、人行道、家庭装饰、露台家具、医院家具、医院病床配件、把手、装饰石材、室内和室外瓷砖、地板、斗篷、包括外墙镶面板和装饰面在内的墙饰面、卫生洁具、仿石结构浇铸和模塑结构。
11. 一种给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赋予抗微生物活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包括由包含可聚合的单体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在所述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内分散的氧化铜颗粒、和填料材料,其中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所述氧化铜颗粒,所述氧化铜以10-50w/w%的浓度存在,和其中一部分所述氧化铜颗粒是表面暴露的。
……
25. 权利要求11、16、17和23中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添加颜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1184397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公开了一种抗微生物和抗病毒聚合物母料,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还含有填料材料,限定聚合物树脂包含可聚合的单体,在模具内聚合为聚合物面板或厚板;限定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所述氧化铜颗粒。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具有类似性能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卡普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的“由包含可聚合的单体的聚合物树脂”、氧化铜浓度为“10-50w/w%”分别修改为“由包括热固性树脂的聚合物树脂”、氧化铜浓度为“15-40 w/w%”,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1如下:
“1、一种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它包括:
由包括热固性树脂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
在所述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内基本上均匀地分散的氧化铜颗粒,其中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所述氧化铜颗粒,和
填料材料,
其中所述氧化铜以15-40w/w%的浓度存在,和其中一部分所述氧化铜颗粒是表面暴露的。
11、一种给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赋予抗微生物活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包括由包括热固性树脂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在所述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内分散的氧化铜颗粒、和填料材料,其中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所述氧化铜颗粒,所述氧化铜以15-40w/w%的浓度存在,和其中一部分所述氧化铜颗粒是表面暴露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法不包括在铜化合物的存在下或者在填料的存在下进行聚合的步骤,由于表面功能性与聚合工艺冲突,因而发明了新的工艺以防止铜化合物与聚合工艺冲突,本申请通过延迟氧化铜与聚合物催化剂混合,从而避免了高浓度的氧化铜和聚合物催化剂的组合可引起太快聚合,导致整个组合物可能固化太快,从而不能允许组合物分布到模具中的问题。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材料为热固性树脂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对比文件1为热塑性树脂;(2)权利要求1的氧化铜为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且氧化铜的浓度为15-40%,对比文件1未限定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添加,其氧化铜为10-60%;(3)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含有填料材料。经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而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首次开发出在氧化铜存在下聚合热固性聚合物,各组分之间具有不可预测的相互作用,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氧化铜根本没有机会干扰产生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的聚合反应或引发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在氧化铜存在下聚合热固性聚合物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5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2015年03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3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微生物和抗病毒聚合物母料,所述聚合物母料包含大约4-83%热塑性树脂,按重量计大约10-60%离子氧化铜的水不溶性颗粒,大约1-30%聚合物蜡,和大约1-6%占有所述离子氧化铜的电荷的试剂;同时还提供了由其制备的抗微生物、抗真菌和抗病毒聚合物材料,所述材料呈纤维、纱线或薄片形式并且包含主要由离散的水不溶性离子氧化铜颗粒构成的抗微生物、抗真菌和抗病毒剂,该聚合物材料释放掺入其中的Cu ,一部分所述颗粒从其表面暴露并突出出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第10页第2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含有树脂和抗菌剂氧化铜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氧化铜颗粒呈离散状,即对应于本申请的基本上均匀分散。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材料为热固性树脂的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对比文件1为热塑性树脂;(2)权利要求1的氧化铜为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且氧化铜的浓度为15-40%,对比文件1未限定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添加,其氧化铜为10-60%;(3)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含有填料材料。
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背景技术描述到,在现有的固体材料内部不可能实现大于10%w/w含铜颗粒的负载,本申请的目的旨在提供高的铜化合物负载及其掺入体系,以在通过合成方法生成的硬表面上提供高度有效的抗微生物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0012段),就本申请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而言,说明书中强调,在固体材料当中氧化铜颗粒均匀地分布以在贯穿固体材料中分散的事实允许除去一层或多层表面层,同时提供特征仍然在于有效的抗微生物活性的新的清洁的暴露表面(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83段);在该固体材料中,起抗菌作用的是氧化铜颗粒,本申请通过氧化铜颗粒的基本上均匀分散和一部分氧化铜颗粒表面暴露的,以及高的氧化铜颗粒负载率来实现良好的抗菌作用,然而本申请所强调的这些氧化铜颗粒均匀分散、表面暴露以及高负载率等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均公开了,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即实质上对比文件1的固体材料能起到相同或相似的抗菌效果。而就上述区别特征而言,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到构成树脂基体的聚合物树脂包括热塑性树脂、热固性树脂及其组合,并且实施例部分也并未对二者进行比较;此外从说明书中看不出就聚合物材料为模具内聚合的聚合物面板或厚板、氧化铜颗粒以含铜母料添加和氧化铜颗粒的用量,以及填料材料对固体材料的技术效果带来何种影响。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
在这类负载抗菌剂的高分子材料抗菌领域,抗菌剂的负载效果以及负载后的杀菌效果是所关注的,而就负载的基材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环境的需要,选择将聚合物树脂在以相应的方式、添加填料材料来聚合为所需的基材如面板或厚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热固性树脂和热塑性树脂也都是常规的树脂材料;同时将抗菌物质氧化铜颗粒直接添加到聚合物材料中、或者选择通过使用含铜母料来添加,以及对氧化铜的含量进行调整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就原申请文件所强调的材料内部不可能实现大于10%w/w含铜颗粒的负载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实现甚至更高,即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上述区别特征能给本申请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对固体材料中的聚合物树脂、填料以及氧化铜颗粒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合物母料中包括热塑性树脂,其可选自聚酯、丙烯酸类树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同时权利要求2限定的环氧树脂、权利要求3限定的热固性树脂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聚合物树脂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使用具有抗菌活性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的不同环境,以及制备固体材料的种类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本领域常见的填料,如权利要求4、5所限定的具体填料类型,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填料也属于常规选择;此外,就氧化铜颗粒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颗粒可具有0.2-20微米的尺寸,同时公开了非常通常的尺寸为200-300纳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段、第10页第2段),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聚合物母料加工成纤维、纱线或薄片形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复合结构材料浇铸成片材,而使用压塑浇铸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的成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含有抗菌活性物质氧化铜颗粒的固体材料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加工成其它成品如工作台、桌面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达到的抗菌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故,在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本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给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赋予抗微生物活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完全相同,如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1的方法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而所述技术效果对对方法本身并无限定作用;此外,如前所述,这类固体材料的抗菌效果取决于氧化铜颗粒,本申请通过氧化铜颗粒的基本上均匀分散和一部分氧化铜颗粒表面暴露的,以及高的氧化铜颗粒负载率来实现良好的抗菌作用,然而这些氧化铜颗粒的相关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中均公开了,即二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抗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17进一步限定了制备复合结构固体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为:制备热塑性树脂的浆料,引入主要由水不溶性阳离子氧化铜构成的粉末和将所述粉末与聚合物蜡和占有所述离子氧化铜的电荷的试剂结合起来分散在所述浆料中,然后将所述浆料挤出以形成聚合物材料,在该聚合物材料中形成了释放Cu 的离散的水不溶性氧化铜颗粒并掺入其中一部分所述颗粒从其表面暴露并突出出来(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即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是将各组分混合进热塑性树脂浆料中,随后挤出形成;从属权利要求16和17均是先形成可聚合的复合结构材料、随后模具内分配可聚合的材料、最终聚合形成复合结构固体材料,权利要求16和17在形成可聚合的复合结构材料时,各原料的加料顺序不同,其中权利要求16最后将氧化铜加至其它组分,而权利要求17一开始就将填料和氧化铜共混,即氧化铜本身的加料顺序可先可后,其仅仅是不直接与催化剂直接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申请要制备的是硬表面材料,即其相应地需要在模具内聚合成型,而所述催化剂是催化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成型的原料,想到将氧化铜不直接与催化剂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整加料顺序,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也看不出上述加料顺序的不同能给最终的抗菌活性带来何种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25进一步对制备方法作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所需要制备的最终复合结构固体材料的不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填料、催化剂、聚合物树脂、颜料等,以及对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同时权利要求21的氧化铜颗粒尺寸特征已经在权利要求要求7评述过;权利要求22所限定的采用具体的步骤如浇铸、压塑法浇铸、注塑法浇铸等加工方法属于加工这类片材的常规方法;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将填料-氧化铜共混物与树脂以及含第二氧化铜的组合物混合的方法也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看不出这些附加技术特征能给本申请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就本申请保护的复合结构固体材料而言,其基于抗菌组分氧化铜起到相应的抗菌作用,就固体材料中关于抗菌组分氧化铜的特征即氧化铜均匀分散、一部分氧化铜颗粒是表面暴露的同样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而就本申请强调的实现大于10%w/w含铜材料的负载,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10-60%,即同样是高负载率,即使本申请提复审请求时将含铜材料的负载修改为15-40%w/w,该选择是常规选择,并且从说明书中也看不出特定区间范围的选择能给复合结构固体材料的抗菌作用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就本申请所保护的方法而言,如前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6和17对各原料的加料顺序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6最后将氧化铜加至其它组分,而权利要求17一开始就将填料和氧化铜共混,即氧化铜本身的加料顺序可先可后,其仅仅是不直接与催化剂直接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申请要制备的是硬表面材料,即其相应地需要在模具内聚合成型,而所述催化剂是催化聚合物树脂在模具内聚合成型的原料,想到将氧化铜不直接与催化剂混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整加料顺序,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也看不出不同加料顺序能给最终的抗菌活性带来何种影响。此外,就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在氧化铜存在下聚合热固性树脂,热固性树脂和热塑性树脂均属于常规的树脂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看不出同样在氧化铜存在下聚合热固性聚合物相比聚合热塑性聚合物具有更优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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