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72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72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6470.5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于迎
合议组组长:续茜
参审员:李微
国际分类号:H04M1/725,G06F9/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6470.5,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 103327173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对比文件2:CN 10278065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和对比文件3:CN102006343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7、9和13相对应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和8、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
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
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表征所述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对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的音频分贝存在限制条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分贝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分贝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分贝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分贝参数小于所述环境分贝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亮度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亮度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亮度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亮度参数小于所述环境亮度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设置的预设事件及所述预设事件对应的时间段,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时刻是否位于所述时间段内;其中,在所述当前时刻位于所述时间段内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处理器用于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用于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在输出一提示信息之后,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 预设条件时,表征所述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对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的音频分贝存在限制条件。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分贝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环境分贝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分贝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分贝参数小于所述环境分贝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亮度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环境亮度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亮度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亮度参数小于所述环境亮度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设置的预设事件及所述预设事件对应的时间段,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当前时刻是否位于所述时间段内;其中,在所述当前时刻位于所述时间段内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并且,在输出一提示信息之后,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输出单元,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并且,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输出所述音 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不同:1、本申请中电子设备所检测相关参数不仅包括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还包括环境参数、时间参数等;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是输出提示信息,以提示用户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而不是直接将媒体和游戏的声音也设置为零。因此权利要求1-13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 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具体是:权利要求1、2、4-8、10-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相关参数包括环境参数和时间参数,其次即便是将其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也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原因在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在输出音频信息前,通过检测电子设备周边环境,包括环境光照值和/或环境声音值,以及根据特殊时间段例如午休时间等参数,且在相关参数满足预设条件时来针对性向用户动态输出提示信息,从而更加灵活、智能地防止了电子设备在静音模式下响应用户的操作而输出声音对用户造成的干扰,提高了用户体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获得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修改页,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和9作为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3中,并依次修改权利要求权项和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截然不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电子设备在静音模式下,虽然限制了来电铃声等提示信息的输出,但不会限制媒体声音的输出,如果由于用户误操作,选择了视频、音乐等媒体文件时,声音仍然会直接播放出来,进而可能在不符合场景的情况下对用户造成干扰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当接收到呼叫请求时,电子设备无法判断用户的当前状态是休息还是非休息的技术问题;因而本申请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并非检测获得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的相关参数来判断电子设备在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3、对比文件2中提示信息实际上是用于提醒用户处理呼叫请求的响铃和或振动等提示信息,并非权利要求中用于提示用户是否需要输出所述音频信息的提示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
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
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其中,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表征所述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对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的音频分贝存在限制条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分贝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分贝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分贝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分贝 参数小于所述环境分贝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亮度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环境亮度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亮度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亮度参数小于所述环境亮度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设置的预设事件及所述预设事件对应的时间段,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当前时刻是否位于所述时间段内;其中,在所述当前时刻位于所述时间段内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中,所述处理器用于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用于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在输出一提示信息之后,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其中,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 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表征所述电子设备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对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的音频分贝存在限制条件。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分贝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环境分贝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分贝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分贝参数小于所述环境分贝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亮度参数,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所述环境亮度参数是否小于一环境亮度阈值;其中,在所述环境亮度参数小于所述环境亮度阈值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上设置的预设事件及所述预设事件对应的时间段,得到所述相关参数;判断当前时刻是否位于所述时间段内;其中,在所述当前时刻位于所述时间段内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并且,在输出一提示信息之后,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输出单元,用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输出一提示信息,并且,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不输出 所述音频信息;
其中,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包括:
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工作模式,得到所述相关参数;
所述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部分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327173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278065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0012]-[0143]段):在电子设备获得一呼叫请求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在通过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前),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判断当前用户状态;当用户处于睡眠休息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扬声装置和/或振动装置均为关闭状态,接收一呼叫请求,电子设备判断环境光照值和/或环境声音值是否小于预设值,当达到预定值时,获得所述判断结果,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提醒用户接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提示信息提醒用户的具体流程,即为检测获得所述使用者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进行的确认操作,所述确认操作用于确认是否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输出所述音频信息;在所述确认操作表明所述使用者确认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不输出所述音频信息;(2)判断所述相关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是否为静音状态;其中,在所述电子设备在所述当前工作模式下为所述静音状态时,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静音状态,怎样提醒用户进行相应响应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提示信息是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设备操作系统中的一种人性化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然有提示信息给用户,那么用户根据提醒接听或者拒接电话的过程就包括检测用户确认结果从而控制执行是否输出音频信息内容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9]段):S101,检测移动终端的铃声,当检测到移动终端的铃声设置为零时,确认移动终端为静音模式;S102,当检测到移动终端为静音模式时,通过调控移动终端媒体流将移动终端的媒体声音设置为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获得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判断所述环境声音值是否小于一预设声音值,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环境声音值小于所述预设声音值时,表明当前用户状态为睡眠休息状态,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其中,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扬声装置为关闭状态(相当于在所述相关参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表征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对所述电子设备输出的音频分贝存在限制条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获得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声音值,判断所述环境声音值是否小于一预设声音值,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环境声音值小于所述预设声音值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其中,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扬声装置为关闭状态,具体以声音强度值作为环境声音值的衡量标准,强度值小于55db,判断用户在休息。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获得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照值,环境光照值包括光亮度,判断所述环境光照值是否小于一预设光照值,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环境光照值小于所述预设光照值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其中,在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扬声装置为关闭状态。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同上),用户可以在手机上设定不希望被打扰的时间段,即第二预设时间段,如中午12:30-13:30用户在午休的时候,或者周末早上8:00-10:00用户在睡懒觉的时候等,电子设备在判断得知时刻9:00在睡懒觉时间段之后,获取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并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判断用户是否处于休息状态,是否适于接听呼叫。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在装置中设置功能元器件例如处理器来实现与方法相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手机必然包括壳体(参见同上),而将功能元器件例如处理器设置在壳体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以上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在装置中设置不同的单元执行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有手段。因此,基于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一样,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仅仅限定了“通过电子设备的音频输出模块输出音频信息”,并没有限定音频输出模块输出多媒体或视频声音。而音频信息可以为多媒体信息也可以是来电铃声,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70]段也有佐证,其明确指出:“音频信息也可以为提示信息,例如电子设备接收到一来电时的来电铃声”,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子设备在输出音频信息前,通过对其相关参数的检测,输出提示,避免对用户造成干扰。而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恰恰是针对当接收到呼叫请求时通过参数判断用户的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输出音频的问题,那么从这方面来讲,本申请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样的。从而对比文件2客观上可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即:虽然电子设备被设置成静音,但输出音频信息前,需先对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输出提示信息,更准确保证不会对用户造成干扰。2、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是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的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3、提示信息是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设备操作系统中的一种人性化的设计,用于当电子设备执行某项操作之前通过提示的方式由用户确认,在电子设备输出音频前给予用户以提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 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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