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梗节能高效烘干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桔梗节能高效烘干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73
决定日:2019-04-22
委内编号:1F265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0856.9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界首市绿源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月明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谢磊
国际分类号:F26B9/06,F26B21/00,F26B21/08,F26B21/10,F26B23/10,F26B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相应技术启示,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显而易见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0856.9,名称为“桔梗节能高效烘干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界首市绿源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86893A,公开/公告日为1994年05月18日)、对比文件2(CN1O4862125A,公开/公告日为2015年8月2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桔梗烘干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1)将24小时内采挖的桔梗割掉茎叶、芦头,余下可用的桔梗根部送入温水中浸泡50分钟,水温保持在45-50℃,在温水中加入有白酒、食盐、食用碱、鱼藤提取物、紫甘薯花青素和玉米淀粉,然后清洗干净待用;每500ml温水中加入白酒20ml、食盐20g、食用碱10g、鱼藤提取物5g、紫甘薯花青素10g;
(2)将清洗干净的桔梗放置在清水中过一下,用去皮刀或剥皮机对桔梗进行剥皮,完成后捞出沥水;
(3)准备长5m,宽1.8m,高1.8m,中间层距高30cm的不锈钢架,再准备竹篮,篮长40cm,宽30cm,高28cm,每篮装10kg桔梗,每层装20篮,5层装100篮,篮与篮之间距离5-6cm,易通风散湿,每次烘干22架,共2200kg;
(4)将装满桔梗的不锈钢架送入地热烘干房,至桔梗的水份含得到14%-14.5%时取出,包装入库;
上述地热烘干房是通过以下方法建造的:
(1)建砖混结构烘干房,长60m,宽12m,高4m,墙体距离地面10cm处凸现20cm长,见方13cm的凸出点,上下高距30cm留一处,用来棚架直径2.5寸加厚热镀锌管道,距离地面160cm处留窗,窗长宽为1.5m×2m,装双层玻璃窗,玻璃二层间距离1cm,防止烘干房内的热量通过窗口散发到烘干房外边,窗距4m处安装一窗,保持烘干房明亮,墙体建造成,用水泥净面,墙体高1.6m及地面全做瓷砖面;
(2)保持烘干房内干净整洁,烘干房二头距离地面20cm处左右各留两个风洞,风洞直径120cm,用来安装2.5千瓦强力风扇;烘干房中间左右安装温湿度探头,进口门侧安装全自动化控制箱,安装热镀锌管,用短管和弯头进行整体链接,接头处不能漏水,多处用螺丝固定烘干房墙体上,在热镀锌管进入烘干房连接处,要安装进水智能开关,全部连接全自动总控制箱;
(3)打一眼1700m深的地热井,水热70℃左右,用热水泵提出热水,送入2.5寸的热镀锌管道,利用金属是热的优良导体原理,用风扇对70℃的热水管道吹风,使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通过两端推拉风扇工作,在烘干房形成热气流;
(4)烘干时,打开供热水开关,同时,启动风扇,风扇进口推,出口拉,风向于墙成60度,吹到热镀锌管道上面,让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到烘干房内,桔梗内的水份随空气流排到烘干房外,工作40个小时,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7%时,风机可停下来,让桔梗的水份自然排出,桔梗回潮5小时后桔梗变软,再开风机,二次排湿,待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4%时,可关闭供热水开关,停风扇,桔梗的水份达到14%-14.5%,桔梗符合贮藏标准,可以包装入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是对木材的处理,而本申请是对桔梗的处理,二者具有显著差异,虽然二者都利用到了地热水,但利用的设施不同,利用的方法不同,处理的对象也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显然是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烘干窑结构与本申请中的烘房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二者在结构设计上差异显著;烘干架的制备不同,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在温水中加入白酒20g、食盐20g、柠檬酸15g、硫酸锌5g、紫甘薯花青素5g、鱼藤提取物5g、大豆分离蛋白15g、皂素10g、香醋20g、槐树花提取物53g和薄荷叶提取物3g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抛弃了现有技术中单纯采用清水清洗的方案,使得清洗后的桔梗不含杂质,不含病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具有显著差异,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29]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存在相应技术启示,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显而易见的结论。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桔梗节能高效烘干工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地热水干燥木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页第1段,附图1):将木材放入热水中浸泡,然后自然空水,再放入由地热水加热的空气干燥窑中烘干,地热烘干窑(相当于地热烘干房)的干燥方法是将地热循环水流经装置于窑顶的排管式散热器5内,开启风机将其出口温度控制在61-72℃之间,并视窑内空气的饱和程度开启窑壁上的排气孔,烘干窑配有自动控温排气的控制装置、及输送地下热水的水泵等机械、电气设施,安装在窑侧的控制室2内,热水输送管连接在散热器5的进出口上,在散热器5的下部设有水平折流板,折流板四周与墙壁留有间隙,窑体1侧壁设有能开启的排气孔3,整个窑体设有保温层、内壁涂有防水剂及防腐涂料。地热水进出口温度控制在61-72℃之间, 由风机向窑内吹风,使窑内形成热空气对流,干燥窑的热源采用了热水排管式散热器的方式,设备投入比较简单,优化干燥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一种桔梗烘干工艺,具体方法步骤如下:(1)将24小时内采挖的桔梗割掉茎叶、芦头,余下可用的桔梗根部送入温水中浸泡50分钟,水温保持在45-50℃,在温水中加入有白酒、食盐、食用碱、鱼藤提取物、紫甘薯花青素和玉米淀粉,然后清洗干净待用;每500ml温水中加入白酒20ml、食盐20g、食用碱10g、鱼藤提取物5g、紫甘薯花青素10g;(2)将清洗干净的桔梗放置在清水中过一下,用去皮刀或剥皮机对桔梗进行剥皮;(3)准备长5m,宽1.8m,高1.8m,中间层距高30cm的不锈钢架,再准备竹篮,篮长40cm,宽30cm,高28cm,每篮装10kg桔梗,每层装20篮,5层装100篮,篮与篮之间距离5-6cm,易通风散湿,每次烘干22架,共2200kg;(4)将装满桔梗的不锈钢架送入地热烘干房,至桔梗的水份含得到14%-14.5%时取出,包装入库;上述地热烘干房是通过以下方法建造的:(1)建砖混结构烘干房,长60m,宽12m,高4m,墙体距离地面10cm处凸现20cm长,见方13cm的凸出点,上下高距30cm留一处,用来棚架直径2.5寸加厚热镀锌管道,距离地面160cm处留窗,窗长宽为1.5m×2m,装双层玻璃窗,玻璃二层间距离1cm,防止烘干房内的热量通过窗口散发到烘干房外边,窗距4m处安装一窗,保持烘干房明亮,墙体建造成,用水泥净面,墙体高1.6m及地面全做瓷砖面;(2)保持烘干房内干净整洁,烘干房二头距离地面20cm处左右各留两个风洞,风洞直径120cm,用来安装2.5千瓦强力风扇;烘干房中间左右安装温湿度探头,进口门侧安装全自动化控制箱,安装热镀锌管,用短管和弯头进行整体链接,接头处不能漏水,多处用螺丝固定烘干房墙体上,在热镀锌管进入烘干房连接处,要安装进水智能开关,全部连接全自动总控制箱;(3)打一眼1700m深的地热井,水热70℃左右,用热水泵提出热水,送入2.5寸的热镀锌管道,利用金属是热的优良导体原理,用风扇对70℃的热水管道吹风,使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通过两端推拉风扇工作,在烘干房形成热气流;(4)烘干时,打开供热水开关,同时,启动风扇,风扇进口推,出口拉,风向于墙成60度,吹到热镀锌管道上面,让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到烘干房内,桔梗内的水份随空气流排到烘干房外,工作40个小时,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7%时,风机可停下来,让桔梗的水份自然排出,桔梗回潮5小时后桔梗变软,再开风机,二次排湿,待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4%时,可关闭供热水开关,停风扇,桔梗的水份达到14%-14.5%,桔梗符合贮藏标准,可以包装入库。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桔梗品质、直接利用地热能源从而干燥过程无污染绿色环保。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蔬菜的抗氧化清洗液,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一种用于蔬菜的抗氧化清洗液, 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构成:山泉水100份、改性玉米淀粉5份、茶叶水(绿茶)2份、生姜汁2份、紫甘薯花青素0.5份、纯碱1.5份、金银花水提取物2份、柠檬酸0.5份、食盐0.1份、 白酒0.5份、 维生素C O.05份、大豆分离蛋白1份、荷叶水提取物1.5份、香水5份;用于清洗红薯茎叶能起到杀菌、消毒,去除杂质的目的;香水包括槐树花。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采用地热对物料进行干燥的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均是采用地热进行干燥的相同的方法,而处理的对象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不需要特殊的物理化学环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解决了如何烘干均匀,优化烘干的效果的相同的技术问题;而烘干窑的结构和烘干架的结构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设置的,并且,通过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红枣烘干房设计”,搜索到《农广天地》20150923“红枣烘干房建造与烘干技术”视频,网页“cctv.com”,该视频中详细介绍了烘干房的设计,烘干房可以由烘干房主体、升温设备,通风排湿设备和装载设备组成,烘干房因烘干数量和烘干时长的不同可以采用很多方形,例如可采用长6-10米,高2-2.5米,宽3米,烘干房墙体可采用砖,烘架可为木杆,竹竿支撑,包括烘筛,其可用于大枣的烘干,桔梗为一种类似大枣的食物,其必可用于桔梗的烘干,并且其可以采用水暖升温,具备测温度和湿度的设备。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烘干桔梗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对木材的处理,二者虽然都利用地热烘干,但由于烘干对象的不同,而使得具体的烘干步骤中温度控制、时间控制以及水分含量控制等都存在显著差异,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仅从对比文件1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烘干桔梗的具体方法。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蔬菜的抗氧化清洗液成分配比,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具体的烘干步骤,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二者结合仍不能得到上述区别特征中具体的烘干方法。2.利用地热烘干仅是一种原理性概念,其仅提供一种烘干方向,在该理念下其可以根据不同的烘干对象选取不同的烘干装置以及相应的烘干方法,该烘干方法的细节中可包括温度设定、时间设定、水分设定以及相应的协同作用,地热烘干是公知常识,并非意味着所有地热烘干的设备及方法都是公知常识,即使烘干同一种烘干物,由于设备和方法不同,其效果也不尽相同。3.“红枣烘干房建造与烘干技术”视频中的烘干物为红枣,虽然现有技术中存在大枣烘干房,但根据对比文件1的木材烘干和对比文件2的蔬菜清洗,即使结合红枣烘干也不能想到将其应用于烘干桔梗,更不能想到进一步具体限定桔梗烘干过程中具体的温度、时间、水分等具体参数以优化其协同作用。同时视频文件并不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上述可知,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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