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88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313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81563.8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于德华
国际分类号:F01D25/12(2006.01);F01D25/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81563.8,名称为“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144880Y 公告日:2008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639529Y 公告日:2004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2418176U 公告日: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所述螺栓用于连接两个法兰,所述冷却系统包括冷却汽源、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源的冷却汽母管以及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设置在所述螺栓的内部和/或外部的冷却汽管道,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流经所述冷却汽管道,以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所述螺栓用于连接接近于汽轮机进汽部分的法兰,所述冷却汽源为汽轮机通流下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沿着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盲孔,并且还包括一端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且另一端插入到所述盲孔中的冷却汽支管,所述盲孔的直径大于所述冷却汽支管的直径,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进入所述冷却汽支管,从所述冷却汽支管流出后进入所述盲孔与所述冷却汽支管之间的空间,最后从所述盲孔的孔口流出,以从内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冷却汽支管的管壁上开有多个漏汽孔,冷却汽能够经由所述漏汽孔漏出到所述盲孔与所述冷却汽支管之间的空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未贯穿其中一个法兰,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沿着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通孔,并且还包括一端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且另一端连接到所述通孔的一端的冷却汽支管,并且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其中一个法兰中并与所述螺栓的所述通孔的另一端连通的孔,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依次流经所述冷却汽支管、所述螺栓的所述通孔和所述其中一个法兰的所述孔,最后从所述其中一个法兰的所述孔流出,以从内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贯穿所述两个法兰,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沿着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通孔,并且还包括一端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且另一端连接到所述通孔的一端的冷却汽支管,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依次流经所述冷却汽支管和所述螺栓的所述通孔,最后从所述通孔的另一端流出,以从内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法兰设置有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源的第一槽道、与所述第一槽道连通并围绕所述螺栓沿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第二槽道以及与所述第二槽道和外部环境连通的第三槽道,在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存在间隙,所述第一槽道用作所述冷却汽母管,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所述第二槽道和所述第三槽道,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第一槽道,然后流经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的空间,最后经由所述第三槽道流出,以从外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槽道在其中一个法兰的与另一法兰相邻的表面上垂直于所述螺栓延伸,所述第二槽道在至少一个法兰内延伸,所述第二槽道的直径大于所述螺栓的直径且小于旋拧在所述螺栓上的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所述第三槽道设置在所述第二槽道的端部,所述第三槽道具有大于所述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的直径并且沿周向在小于360度的范围内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法兰设置有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的第一槽道、与所述第一槽道连通并围绕所述螺栓沿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第二槽道以及与所述第二槽道和外部环境连通的第三槽道,在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存在间隙,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所述第一槽道、所述第二槽道和所述第三槽道,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依次流经所述第一槽道、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的空间,最后经由所述第三槽道流出,以从外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法兰通过多个螺栓连接在一起,所述多个螺栓共用所述冷却汽母管。”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冷却系统是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2)螺栓用于连接接近于汽轮机进汽部分的法兰;(3)使用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对螺栓进行冷却,冷却汽源为汽轮机通流下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螺栓的外部设有冷却汽管道。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3是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的组合,同理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3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冷却螺栓用的冷却汽源选择为汽轮机通流下游,并对汽轮机中的相应部件进行冷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螺栓用于连接接近于汽轮机进汽部分的法兰,所述冷却汽源为汽轮机通流下游”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至4,并调整原权利要求6、7的序号为2、3,新的权利要求2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新的权利要求3引用新的权利要求2;删除原权利要求8;原权利要求9的序号调整为4,新的权利要求4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至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螺栓内部采用的通孔冷却通道,冷却汽流流动顺畅,冷却效果好,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盲孔冷却,冷却汽流折返,流动不畅,冷却效果差;(2)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第一槽道与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易于加工的法兰端面处,并且加工应力集中影响小,易于加工,而对比文件2中的小孔3设于法兰内部,且呈倾斜状态,加工困难应力集中点多,影响法兰强度;(3)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是共用冷却汽母管的并联螺栓冷却系统,冷却效果好,而对比文件2中的为串联式冷却系统,冷却效果不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 “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经通孔,最后从通孔的另一端流出,以对螺栓进行冷却”的这一技术特征;(2)对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螺栓实际工作时的受热需求,加工方式,开槽特征等因素来设置具体槽道的位置以及尺寸,故而,根据实际降温需求以及工作环境,结构特征来构造出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槽道的位置和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两个法兰通过多个螺栓连接在一起(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螺栓是主泵主法兰,故而两个法兰之间是使用多个螺栓连接在一起的),多个螺栓共用进气管1”。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了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1包含:“在螺栓的内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2包括了:“在螺栓外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3包括了“在螺栓的内部和外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其中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沿着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通孔,并且还包括一端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且另一端连接到所述通孔的一端的冷却汽支管,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依次流经所述冷却汽支管和所述螺栓的所述通孔,最后从所述通孔的另一端流出,以从内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方案2被对比文件2完全公开,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方案3属于方案1和方案2的叠加,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栓外部冷却的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栓内部冷却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螺栓内部的冷却通道为盲孔,本申请为通孔,但这种选择差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于第一、第三槽道加工位置和结构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4中并没有限定冷却汽母管与各个螺栓冷却支管是并联还是串联,,并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在共用冷却汽源和冷却汽母管的前提下,多螺栓的冷却结构布局能只能是串联和/或并联,其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相对于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螺栓贯穿所述两个法兰,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沿着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通孔,并且还包括一端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且另一端连接到所述通孔的一端的冷却汽支管,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依次流经所述冷却汽支管和所述螺栓的所述通孔,最后从所述通孔的另一端流出,以从内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同时增加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以及“第一槽道和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法兰的表面,第一槽道位于在两个法兰的连接面之间”,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4的项数及引用关系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第二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关于螺栓的外部冷却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外部冷却的方式,但冷却效果不如本申请;(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一槽道与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易于加工的法兰端面处,并且加工应力集中影响小,易于加工,而对比文件2中的小孔3设于法兰内部,且呈倾斜状态,加工困难应力集中点多,影响法兰强度;(3)对比文件2中的冷却汽流从其中一个螺栓孔中进入,依次通过多个螺栓,气流温度越来越高,冷却效果不好,本申请的第一槽道,第三槽道均设置于法兰端面,冷却汽流从每个螺栓的第一槽道进,第三槽道出,流经的路径短,温差小,冷却效果好,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了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1包括:“在螺栓的内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2包括了:“在螺栓外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3包括了“在螺栓的内部和外部设置冷却汽管道”这一技术特征。方案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设置在所述螺栓内部并连接到冷却汽母管的冷却汽管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方案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槽道和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法兰的表面,第一槽道位于在两个法兰的连接面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方案3是方案1和方案2的叠加,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为:(1)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螺栓外部冷却的方案,具有相当于第一、第二、第三槽道的特征,因此并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第一、第三槽道加工位置和结构的选择而导致的加工的难易、应力集中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广泛使用的多功能加工中心解决上述问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3)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在共用冷却汽源和冷却汽母管的前提下,多螺栓的冷却结构布局只能是依次连接和/或并联,基于不同的结构形式所具备的优缺点做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设置在所述螺栓的内部和/或外部的冷却汽管道”修改为“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设置在所述螺栓的外部的冷却汽管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所述螺栓用于连接两个法兰,所述冷却系统包括冷却汽源、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源的冷却汽母管以及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母管并设置在所述螺栓的外部的冷却汽管道,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冷却汽母管,然后流经所述冷却汽管道,以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至少一个法兰设置有连接到所述冷却汽源的第一槽道、与所述第一槽道连通并围绕所述螺栓沿所述螺栓的纵向延伸的第二槽道以及与所述第二槽道和外部环境连通的第三槽道,在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存在间隙,所述第一槽道用作所述冷却汽母管,所述冷却汽管道包括所述第二槽道和所述第三槽道,从所述冷却汽源流出的冷却汽流经所述第一槽道,然后流经所述第二槽道与所述螺栓之间的空间,最后经由所述第三槽道流出,以从外部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
第一槽道和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法兰的表面,第一槽道位于在两个法兰的连接面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槽道在其中一个法兰的与另一法兰相邻的表面上垂直于所述螺栓延伸,所述第二槽道在至少一个法兰内延伸,所述第二槽道的直径大于所述螺栓的直径且小于旋拧在所述螺栓上的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所述第三槽道设置在所述第二槽道的端部,所述第三槽道具有大于所述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的直径并且沿周向在小于360度的范围内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法兰通过多个螺栓连接在一起,所述多个螺栓共用所述冷却汽母管。”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内冷却”方式,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外冷却”方式,虽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外冷却”的方式,但结构明显不同,冷却效果不如本申请:(1)气流通道在结构上明显不同。本申请作为气流流入口的第一槽道与作为气流流出口的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法兰表面,易于加工,而对比文件2中的小孔3设于法兰内部,且呈倾斜状态,加工不方便且成本高;(2)气流的流动路径也明显不同。本申请的冷却气流是从螺栓的中间位置向螺栓的两端流动,螺栓的各局部区域温差较小,内部的热应力较小,螺栓能够保持较高的强度;而对比文件2的冷却气流是从螺栓的一端流向螺栓的另一端,气流吸热越来越多,温度就会升高,冷却不够均匀,螺栓的局部温差会比较大,导致螺栓内部的热应力较大,影响螺栓的强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公开了一种用于冷却在高温下工作的螺栓的冷却系统,并进一步公开了:螺栓6用于连接两个法兰1,所述冷却系统包括高压缸夹层5(即冷却汽源)、连接到所述高压缸夹层5的小孔3(该小孔实质上是一个小孔管道,即冷却汽母管)以及连接到所述小孔3的螺栓孔2(即冷却汽管道),该螺栓孔2设置在所述螺栓的外部,从所述高压缸流出的低温蒸汽流经所述小孔3,然后流经所述螺栓孔,以对所述螺栓进行冷却;所述螺栓贯穿所述两个法兰,在一个法兰设置有连接到高压缸夹层5(即冷却汽源)的小孔3(即第一槽道)、与小孔3连通并围绕螺栓6沿螺栓6的纵向延伸的螺栓孔2(即第二槽道)以及与螺栓孔2和中压缸夹层4(外部环境)连通的小孔3(即第三槽道),在螺栓孔2和螺栓6之间存在间隙,与高压缸夹层5连通的小孔3用作冷却汽母管,冷却汽管道包括螺栓孔2和与中压缸夹层4连通的小孔3,从高压缸夹层5流出的低温蒸汽(即冷却汽流)经高压缸夹层5的小孔3,然后流经螺栓孔2与螺栓6之间的空间,最后经由中压缸夹层4的小孔3流出,以从外部对螺栓进行冷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槽道和第三槽道均设置在法兰的表面,第一槽道位于两个法兰的连接面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第一、第三槽道以便于槽道的加工。
然而对于第一、第三槽道加工位置和结构的选择而导致的加工的难易、应力集中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基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广泛使用的多功能加工中心解决上述问题或者选择易于加工的法兰表面进行槽道的加工都属于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常规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技术方案2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进一步公开了:螺栓孔2在两个法兰内延伸,螺栓孔2的直径大于螺栓6的直径且小于旋拧在螺栓上的螺母7的最大横向尺寸,并且中压缸夹层4的小孔3设置在螺栓孔的一端处。对于“第一槽道在其中一个法兰的与另一个法兰相邻的表面上垂直于螺栓延伸”这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冷却需求来设置冷却源进口的位置,故,将其设置在“其中一个法兰的与另一个法兰相邻的表面上垂直于螺栓延伸的位置上”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而对于“第三槽道具有大于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的直径并且沿周向在小于360度的范围内延伸”该些技术特征,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螺栓实际工作时的冷却汽的排出顺畅以及不影响螺栓锁紧的基本需求来设置具体槽道的位置以及尺寸,故而,根据冷却气排出阻力小以及工况环境来将“第三槽道具有大于螺母的最大横向尺寸的直径并且沿周向在小于360度的范围内延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进一步公开了:两个法兰1通过多个螺栓6连接在一起,多个螺栓共用高压缸侧的小孔3。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螺栓外部冷却的方案,具有相当于第一、第二、第三槽道的特征,并且冷却汽流流经螺栓孔2与螺栓之间的空间,该螺栓孔2相当于第二槽道,这一点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因此也必然具有相应的冷却效果;(1)对于第一、第三槽道加工位置和结构的选择而导致的加工的难易、应力集中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解决的,基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广泛使用的多功能加工中心解决上述问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2)对螺栓进行外部冷却时,容易想到选择冷却汽流是从一端进入另一端流出或者冷却汽从中间进入两端流出,这些因冷却汽流动方向选择而导致的螺栓冷却效果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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