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吸水性树脂及吸收性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07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37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968.3
申请日:2014-11-04
复审请求人:住友精化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芳
合议组组长:曹敏芳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C08F2/32,A61F13/49,A61F13/53,C08F8/00,C08F2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968.3,名称为“吸水性树脂及吸收性物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住友精化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9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0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水性树脂,其特征在于,其是通过使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聚合、并利用后交联剂进行后交联而得的吸水性树脂,
所述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的70~100摩尔%为丙烯酸及其盐,且所述后交联剂为选自(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基醚、(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聚)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中的至少1种,
该吸水性树脂满足以下的性质:
(A)生理盐水吸收能力为55g/g以上、在4.14kPa载荷下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为15ml/g以上、且残留单体含量为300ppm以下;
(B)黄色度为5.0以下、且在70℃、90%相对湿度的环境下放置10天后的黄色度的变化率ΔYI为10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值粒径为100~600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还配合有氨基羧酸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所述氨基羧酸化合物为选自二亚乙基三胺五乙酸、三亚乙基四胺六乙酸、反-1,2-二氨基环己烷四乙酸、乙二胺四乙酸及它们的盐中的至少1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所述(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为(聚)甘油二缩水甘油基醚或(聚)甘油三缩水甘油基醚。
6. 一种吸收性物品,其使用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吸水性树脂的吸收体而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吸水性树脂。对比文件1(EP0288865A2,公开日为1988年11月02日)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5或者9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缩水甘油基醚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且限定了单纯的残留单体的含量;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吸收能力测试条件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限定了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采用烯丙基缩水甘油醚作为交联剂,且进一步公开了可以采用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作为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上述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作为交联剂替代所述缩水甘油醚交联剂,并且,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其他常见的缩水甘油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残余单体的含量,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聚合物具有低的单体和齐聚物残留,在所述单体与低聚物的总含量中进一步确定其单体的残留含量,并对所述树脂进行调整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体残余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不难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试所述树脂吸收人工尿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吸水性,且其根据EP0068189测定(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而对比文件2(EP0068189A1,公开日为1983年01月05日)公开了人工尿液组成与生理盐水相近,且水分析出性弱于生理盐水,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整测试液体和载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所述条件,如测试液组成更不利于吸水树脂吸收水分,因此,其无载荷的吸水性在本申请的测试条件下应优于对比文件1所述数值,而对于载荷,虽然对比文件1所述载荷偏低,但是在其载荷下吸收能力树脂远高于本申请、且测试液体不易析出水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范围的载荷下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于黄色度及其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其性能由产品自身决定的,是产品的固有属性,在所述吸水树脂容易得到的基础上,其性能也是在得到所述树脂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实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其粒径的选择以及缩水甘油醚交联剂具体种类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对比文件3(CN1615318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1日)给出了添加氨基羧酸系金属螯合剂可以防止以不饱和羧酸作为必需单体的吸水性树脂变色的启示。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吸收性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收体。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住友精化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烯丙基缩水甘油醚之类的疏水性不饱和缩水甘油醚化合物是对比文件1必须满足的构成要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聚缩水甘油基醚化合物作为后交联剂。(2)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载荷以及载荷下的吸收能力均是针对在使用对比文件1的疏水性不饱和缩水甘油醚化合物的条件下得到的数值,并非采用如甘油缩水甘油醚的条件下得到的数值,其本身不能作为比较的对象。(3)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测试条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载荷为0.98kPa,比本申请的4.14kPa小,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记载的条件而言,有利于吸水性树脂吸收水分。同时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附件1-3用以证明对比文件1的测定方法可测得较高的数值。
附件1:参考资料1-Modern Superabsorbent Polymer Technology,Fredric L. Buchholz;Andrew T.Graham著,John Wiley& Sons出版社,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1日,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88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参考资料2-功能性高分子凝胶的研发与最新技术,长田义人,王林监修,CMC,公开日为1995年10月28日,封面和封底页、出版信息页、第114-115、324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参考资料2的部分译文,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水性树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5或者9的区别在于:1)二者所使用的后交联剂种类不同以及测定吸水性树脂吸收能力的条件不同;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吸水性树脂中的残留单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提取的低聚物和单体的含量;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
通过分析可以确定,本申请通过使70~100摩尔%丙烯酸及其盐的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聚合、并利用特定种类的后交联剂进行后交联而得的吸水性树脂,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有无载荷下吸水性树脂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作为引发剂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有关。黄色度以及黄色度的变化率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作为引发剂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以及与吸水性树脂的制备中是否添加氨基羧酸化合物有关。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作为后交联剂的技术启示。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他种类的后交联剂,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中和75mol%的丙烯酸钠水溶液)和内部交联剂(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通过反相悬浮聚合进行内部交联,然后选用常见的(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基醚、(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聚)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作为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制备聚丙烯酸类吸水性树脂的工艺来提高吸水性树脂表面的交联密度。
而对于吸水性树脂的吸收能力,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5或者9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可以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作为后交联剂以及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如何选择其他后交联剂种类的技术启示,从而使用与本申请上述技术方案相同的后交联剂时,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也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吸收能力。
关于区别特征2):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有关,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因此,可以推定二者的残留单体含量应当大致相同或相似。
关于区别特征3):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使丙烯酸钠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并在聚合反应后添加后交联剂进行后交联反应得到吸水性树脂。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方法,其在以不饱和羧酸作为必需单体的吸水性树脂的制造工序的至少任意一工序的体系中或制造后的吸水性树脂中,添加氨基羧酸系金属螯合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何调整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变化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的中值粒径,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何调整吸水性树脂中值粒径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还配有氨基羧酸化合物及其具体种类。对比文件3给出了添加所述氨基羧酸化合物可以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中后交联剂(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多元醇的其他缩水甘油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吸收性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收体。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合议组认为由于本复审通知书并没有基于对比文件1有无载荷下的吸水能力的测定方法和数值来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而是基于解决有无载荷下吸水性树脂吸水能力的两个关键技术手段(使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和内部交联剂通过反相悬浮聚合进行内部交联然后进行表面交联的制备工艺;和选择特定的后交联剂种类)分别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1和3中公开,且对比文件3具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进行评述,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和(3)以及附件1-3的证明目的(即证明对比文件1的测定方法可测得较高的数值),并不影响本复审通知书中对于创造性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6项)。其中,相对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且仅添加后交联剂、或者仅添加后交联剂的水溶液、或者仅添加溶剂和后交联剂或后交联剂的水溶液”。
复审请求人认为:PETA、GA TMPTA和GA GPTA不属于本申请的后交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难以想到本申请的后交联剂。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水性树脂,其特征在于,其是通过使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聚合,且仅添加后交联剂、或者仅添加后交联剂的水溶液、或者仅添加溶剂和后交联剂或后交联剂的水溶液,并利用后交联剂进行后交联而得的吸水性树脂,
所述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的70~100摩尔%为丙烯酸及其盐,且所述后交联剂为选自(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基醚、(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聚)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中的至少1种,
该吸水性树脂满足以下的性质:
(A)生理盐水吸收能力为55g/g以上、在4.14kPa载荷下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为15ml/g以上、且残留单体含量为300ppm以下;
(B)黄色度为5.0以下、且在70℃、90%相对湿度的环境下放置10天后的黄色度的变化率ΔYI为10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值粒径为100~600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还配合有氨基羧酸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所述氨基羧酸化合物为选自二亚乙基三胺五乙酸、三亚乙基四胺六乙酸、反-1,2-二氨基环己烷四乙酸、乙二胺四乙酸及它们的盐中的至少1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水性树脂,其中,所述(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为(聚)甘油二缩水甘油基醚或(聚)甘油三缩水甘油基醚。
6. 一种吸收性物品,其使用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吸水性树脂的吸收体而成。”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第二次),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水性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其是通过使100%中和的丙烯酸钠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存在下进行2段聚合而得的吸水性树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5或者9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聚合之后还使用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且测定吸水性树脂吸收能力的条件不同;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吸水性树脂中的残留单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提取的低聚物和单体的含量;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
本申请所有实施例和比较例均在2段聚合之后添加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表面交联可以提高吸水后的凝胶强度,进而提高载荷下的吸水能力(参见《中国生活用纸年鉴》,2004年3月第1版,中国轻工集团生活用纸技术中心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795页第2.3节,下称证据1)。
关于区别特征1):对聚合后得到的树脂采用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以及所得吸水性树脂在有无载荷下的吸水能力,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以及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方法。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下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水性树脂在吸水时的凝胶强度与吸水量,可以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和的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进行2段聚合所得的吸水性树脂进行后交联,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有无载荷下的吸收能力。
此外,重述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对区别特征2)和3)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基于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理由评述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等与丙烯酸等不饱和羧酸的聚合物进行表面交联,而对比文件1的表面却是由缩水甘油醚丙烯酸酯构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等适用于对比文件1中。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5年09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11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水性树脂(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其制备方法如下:将180.1克丙烯酸用327.2克30%氢氧化钾溶液中和冷却,然后用400毫克的季戊四醇,62毫克的过硫酸钾和250mg ABAH(即,2,2`-偶氮双(2-脒基丙烷)二盐酸盐)处理得到单体溶液。将800克环己烷和10g乙基??纤维素分别加入到配有回流冷凝器、搅拌器、滴液漏斗和内部温度计的2升烧瓶中,加热至55℃后,轻微真空以排出氧气并进行聚合,将单体溶液在1小时内滴加到体系中,搅拌并加热至70℃,聚合反应3小时。将含有1克丙烯酸缩水甘油酯、25毫克氢过氧化叔丁基和50毫克偶氮二异丁腈的10毫升环己烷溶液加入到体系中,继续在70℃下搅拌反应2小时,得到聚合物,将该聚合物过滤分离,并在120℃减压干燥2小时,其可提取的低聚物和单体的含量为5.3重量%。其中400mg季戊四醇可采用50mgPETA(即,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替代,1g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可以采用500mgGA(即,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500mgTMPTA(即,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代替,其抽出物为13.6%,吸收能力为67.7g/g,载荷后的吸收量为44.8g/g(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7-8段,第5页表1和第6页表3中实施例5);400mg季戊四醇可采用200mgPETA替代,1g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可以采用500mgGA 1000mgGPTA(即,甘油丙氧基三丙烯酸酯)代替,其抽出物为8.0%,吸收能力为60.0g/g,载荷后的吸收量为43.3g/g(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表1和第6页表3中实施例9)。
其中季戊四醇为第一聚合阶段所使用的内部交联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1-42行),过硫酸钾为引发聚合的过氧化物,ABAH为偶氮化合物,PETA、GA TMPTA,和GA GPTA为第二聚合阶段所使用的内部交联剂。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其是通过使100%中和的丙烯酸钠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存在下进行2阶段聚合而得的吸水性树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5或者9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聚合之后还使用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且测定吸水性树脂吸收能力的条件不同;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吸水性树脂中的残留单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可提取的低聚物和单体的含量;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记载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具有优异的吸水性能、且即使在长期保管于高温高湿下的前后也能抑制着色的吸水性树脂及使用了该吸收性树脂的吸收性物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11行)。说明书共提供了实施例1-7和对比例1-3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其中实施例1与比较例1相比,吸水性树脂制备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比例1在第1阶段的单体水溶液和第二阶段的单体水溶液制备中没有添加作为过氧化物的过硫酸钾,但二者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在4.14kPa载荷下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黄色度的起始值基本相同,且均落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实施例1的残留单体含量为80ppm,在70℃、90%相对湿度的环境下放置10天后的黄色度的变化率为9.4%,相应地比较例1分别为380ppm,和64.5%。实施例3和比较例2分别在实施例1和比较例1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第2阶段的含水凝胶中添加了三亚乙基四胺六乙酸六钠水溶液,实施例3的残留单体含量为60ppm,在70℃、90%相对湿度的环境下放置10天后的黄色度的变化率为1.9%,相应地比较例2分别为320ppm和11.7%。实施例6和比较例3分别在实施例1和比较例1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第2阶段的含水凝胶中添加了二亚乙基三胺五乙酸五钠水溶液,实施例6的残留单体含量为70ppm,在70℃、90%相对湿度的环境下放置10天后的黄色度的变化率为2.0%,相应地比较例2分别为360ppm和14.8%。
从实施例1和比较例1的对比可以看出,共同使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作为引发剂比单独使用偶氮化合物作为引发剂进行反相悬浮聚合能使所得到的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的变化率显著减少(比较例1的64.5%vs实施例1的9.4%),并且能降低残留单体含量(比较例1的380ppm vs实施例1的80ppm)。
对比实施例3与比较例2、实施例6与比较例3,以及比较例1、2和3,可以看出,在吸水性树脂的制备中,添加氨基羧酸化合物可以进一步减少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的变化率(实施例3的1.9%vs比较例2的11.7%,实施例6的2.0% vs比较例3的14.8%,没有添加氨基羧酸化合物的比较例1的64.5%vs比较例2的11.7% &比较例3的14.8%)。
另外,所有实施例和比较例均在2段聚合之后添加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表面交联可以提高吸水后的凝胶强度,进而提高载荷下的吸水能力(参见证据1)。
综上,可以确定,本申请通过使70~100摩尔%丙烯酸及其盐的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聚合、并通过采用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而得到的吸水性树脂,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有无载荷下吸水性树脂的生理盐水吸收能力。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作为引发剂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有关(比较例1 vs实施例1)。黄色度以及黄色度的变化率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作为引发剂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比较例1 vs实施例1)以及与吸水性树脂的制备中是否添加氨基羧酸化合物有关(实施例3vs 比较例2、实施例6vs比较例3,以及比较例1vs 比较例2& 3)。
关于区别特征1):对聚合后得到的树脂采用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以及所得吸水性树脂在有无载荷下的吸水能力,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吸水性树脂以及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方法。具体地,向中和75mol%的丙烯酸钠水溶液中添加水,聚合引发剂过硫酸钾,交联剂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调制成聚合用的单体水溶液,在70℃下进行1小时聚合反应。在聚合反应结束后的含水凝胶状物中添加氨基羧酸系金属螯合剂反式-1,2-二氨基环己烷四乙酸四钠水溶液。然后共沸脱水,在所得的凝胶状物中添加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水溶液,利用蒸馏法除去水分和正庚烷进行干燥,得到吸水性树脂(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在获得的吸水性树脂中可以使用表面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表面交联剂要用可以和吸水性树脂中的羧基进行反应的。例如有:(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聚)丙三醇多缩水甘油醚、缩水甘油等环氧化合物,三羟甲基丙烷等多元醇化合物,表面交联剂的用量,可从充分保持吸水性树脂在吸水时的凝胶强度及吸水量,相对于单体总量100重量份,优选使用量为0.01-5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6-17行)。表面交联剂的添加方法没有特别限定,例如向分散在有机溶剂中的吸水性树脂中进行添加的方法,优选在聚合后的含水凝胶物阶段,添加到分散在有机溶剂中的吸水性树脂中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18-24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中和75mol%的丙烯酸钠水溶液)和内部交联剂(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通过反相悬浮聚合进行内部交联,然后仅仅选用常见的(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基醚、(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聚)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作为后交联剂进行表面交联(即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同,表面交联步骤仅仅添加后交联剂,没有添加引发剂)制备聚丙烯酸类吸水性树脂的工艺来提高吸水性树脂表面的交联密度,进而提高吸水性树脂在吸水时的凝胶强度与吸水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提高吸水性树脂在吸水时的凝胶强度与吸水量,可以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和的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进行2段聚合所得的吸水性树脂进行后交联,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有无载荷下的吸收能力。
关于区别特征2):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对比文件1也关注残留单体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过滤分离聚合物,并在120℃下减压干燥2小时,其抽出物为13.6%(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或者抽出物为8.0%(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9)。也就是说,本申请限定的是残留在聚合物中的单体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从聚合物中抽提出的低聚物和单体的总含量,没有单独对残留在聚合物中的单体含量进行测定。然而,如前所述,吸水性树脂中残留单体含量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有关,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因此,可以推定二者的残留单体含量应当大致相同或相似。
关于区别特征3):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率,如前所述,黄色度以及黄色度的变化率主要与是否在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共同存在下进行反相悬浮聚合以及与吸水性树脂的制备中是否添加氨基羧酸化合物有关。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使丙烯酸钠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存在下进行2阶段聚合而得吸水性树脂。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方法,其在以不饱和羧酸作为必需单体的吸水性树脂的制造工序的至少任意一工序的体系中或制造后的吸水性树脂中,添加氨基羧酸系金属螯合剂,具体可为二乙三胺五乙酸、三乙四胺六乙酸、反式-1,2- 二氨基环己烷四乙酸及它们的盐中的至少一种;添加了氨基羧酸系金属螯合剂,即使在高温高湿下,也能抑制吸水性树脂变色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何调整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变化率。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的中值粒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4页第8-13行的记载,通过添加增稠剂来调整水溶液粘度,由此能够在反相悬浮聚合中控制所得到的中值粒径。作为增稠剂,可以使用甲基纤维素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纤维素醚或纤维素酯作为分散剂,优选乙基纤维素来稳定悬浮液并使聚合容器内壁的结饼最小。所得吸水性树脂具有窄的粒度分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0行和第47-49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何调整吸水性树脂中值粒径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还配有氨基羧酸化合物及其具体种类。如针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3)的评述,对比文件3给出了添加所述氨基羧酸化合物可以防止吸水性树脂变色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降低吸水性树脂的黄色度及其变化率。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吸水性树脂中后交联剂(聚)丙三醇多缩水甘油基醚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3公开了后交联剂为(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基醚、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基醚、(聚)丙二醇多缩水甘油基醚、(聚)甘油多缩水甘油基醚(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6-14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吸收性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收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的表面是由缩水甘油醚丙烯酸酯构成,其不含丙烯酸等与表面交联剂进行反应的羧基官能团,而本申请的吸水性树脂表面含有能与表面交联剂进行反应的羧基官能团。具体地,如前所述,在原料方面,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通过使100%中和的丙烯酸钠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和过氧化物存在下进行2段聚合,得到吸水性树脂,且本申请也没有限定内部交联剂等原料的类型,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在聚合单体、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这些原料方面并不存在区别,所不同的仅是,本申请在2段聚合之后还添加“后交联剂”以进一步进行表面交联。如果复审请求人的观点成立,则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一样,二者在2段聚合之后的表面均不含能与表面交联剂进行反应的羧基官能团。然而,一方面,本申请的实验数据能够证明,本申请在2段聚合之后添加后交联剂能够进行表面交联。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水性树脂在吸水时的凝胶强度与吸水量,可以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和的水溶性烯属不饱和单体在内部交联剂、偶氮化合物与过氧化物的存在下进行2段聚合所得的吸水性树脂进行后交联。因此,没有证据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吸水性树脂表面不同,其不含丙烯酸等与表面交联剂进行反应的羧基官能团,而本申请表面则含有与表面交联剂进行反应的羧基官能团。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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