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蚁电缆料及防蚁电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蚁电缆料及防蚁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43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51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5627.3
申请日:2014-05-26
复审请求人:沈群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相欣
参审员:翟晓晓
国际分类号:C08L23/08,C08L23/14,C08K13/04,C08K7/14,C08K3/22,C08K3/34,C08K3/04,H01B3/44,H01B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5627.3,名称为“一种防蚁电缆料及防蚁电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沈群华。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410224420.8、发明名称为“一种防蚁电缆料及使用该材料的电缆”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6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7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蚁电缆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由以下各原材料制备而成: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30~40份、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30~40份、玻璃纤维12~18份、氢氧化镁2~4份、云母粉2~4份、炭黑或钛白粉2~4份、联苯菊酯1~3份、甲苯3~5份;所述氢氧化镁的细度小于300目;所述云母粉的细度小于300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蚁电缆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炭黑或钛白粉的细度小于400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蚁电缆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的长度为0.01~0.0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蚁电缆料,它是通过以下方法制得的:先按重量份称取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玻璃纤维、氢氧化镁、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联苯菊酯、甲苯;接着将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混合并边加热边搅拌均匀至280~320℃,并保温2~4小时后停止加热;再接着放入玻璃纤维、氢氧化镁、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搅拌均匀,并控制温度为260~300℃,得到浆状物;然后将联苯菊酯充分溶于甲苯中,得到混合溶液,将混合溶液倒入浆状物中搅拌均匀得到防蚁电缆料,将防蚁电缆料注入造粒机中,拉伸、热切、冷却得到防蚁电缆料粒子。
5. 一种防蚁电缆,它包含有缆芯,其特征在于缆芯外具有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蚁电缆料,所述缆芯为单根铜丝或多根绞合铜丝或单根铝丝或多根绞合铝丝或多根绞合的铜包铝丝或多根绞合的铜包铝镁丝或多根绞合的铝镁合金丝;或者所述缆芯是包含有单根铜丝或多根绞合铜丝或单根铝丝或多根绞合铝丝或多根绞合的铜包铝丝或多根绞合的铜包铝镁丝或多根绞合的铝镁合金丝的复合体;所述防蚁电缆料是直接包覆在缆芯上的。”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蚁电缆料,对比文件1(JP特开2010-186585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26日)公开了一种包覆电线的含氟弹性体包覆电缆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24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具有所述用量的联苯菊酯以及甲苯;(2)权利要求1中阻燃剂为所述用量具体细度的氢氧化镁,填料为所述用量玻璃纤维、具体细度的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其它组分用量也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还具有一定量的润滑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防蚁功能的电缆料并保证其机械物理性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154976A,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3日)公开了在电缆外皮料中加入氟氯菊酯(联苯菊酯的别名)使得制备得到的电缆护套料具有防治白蚁侵袭的防护功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6行、第5页倒数第7-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联苯菊酯几乎不溶于水,溶于甲苯(参见“农药质量鉴别”,张洪昌、李星林、赵春山主编,金盾出版社,2014年01月,第183-184页),因此选择甲苯作为溶剂溶解联苯菊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可以根据实际防蚁功能需要调节二者的用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保证电缆的加工性能、机械物理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节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和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用量;氢氧化镁、三氧化二锑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无机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阻燃性能的需要调节其具体份数及细度;玻璃纤维、云母粉、炭黑和钛白粉也是本领域常用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加工和力学性能需要选用并对其用量以及云母粉的细度进行调节;润滑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加工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材料实际加工性能的需要可以选择是否添加润滑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缆,参见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1-3的防蚁电缆料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包覆电线是上述含氟弹性体组合物将导体(即缆芯)包覆而成的,导体为直径0.78mm的铜绞线(即多根绞合铜丝)(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09、0027段),而且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其它缆芯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导体。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沈群华(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不同,而且各组分的含量比例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缆料具有优良的防蚁性能;如何提高材料的机械性能及耐环境性能;如何提高材料的加工性能。(2)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由聚乙烯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聚氯乙烯 添加剂组成的,上述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必不可少。没有证据表明包含联苯菊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物质也能获得同样的防蚁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的仅是上述四种材料混合的防蚁效果,没有给出联苯菊酯 聚乙烯、联苯菊酯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联苯菊酯 聚氯乙烯能达到的防蚁效果;更没有给出联苯菊酯 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 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 玻璃纤维 氢氧化镁 云母粉 炭黑或钛白粉 甲苯所能达到的防蚁效果。另外,联苯菊酯作为酯类,与聚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氯乙烯之间可能是存在反应的,联苯菊酯与对比文件1中的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是否发生反应是未知的,联苯菊酯本身具有的防蚁属性,在任何材料中都仍具有本身属性的推论是缺乏证据支持的。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替代现有技术中的尼龙防蚁,并没有解决如何使生产速度更快、加工性能更优、机械性能、抗黄变性能更优等技术问题,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所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是所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及所在技术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1中的填料实际为:架桥助剂、难燃助剂、酸化防止剂、滑剂、安定剂、充填剂、着色剂等,而这恰恰证明了本申请中的玻璃纤维、氢氧化镁、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不属于其所指出的填料,而且,按所在技术领域人员的理解,填料是除了填充外不起任何作用的,而本申请中的上述材料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除了填充外,还起到了别的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和2根本不能证明上述材料是所在技术领中常用的填料。(4)由于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的存在,使得整个材料具有气体透过性小,电绝缘性高,更耐热、耐腐蚀、耐蒸气、耐油;粘度增加,摩擦阻力增加,使生产时极易附着在线缆的缆芯上,生产线缆的护层的厚度精确可控,而且大大提高了生产速度,提高了材料的机械强度,同时具有了防火与阻燃的功能;产品具有优良的防蚁功能及防鼠功能,经过对比使用试验可知,采用本申请的材料制成的电缆,有效地防止了蚁及鼠啃咬;在上述基础上,线缆企业用本申请的材料生产了125公里电缆,用在多蚁及鼠地区,使用近5年,情况正常,未有被蚁及鼠啃坏电缆而影响电力及通信的情况发生;且材料具有了抗紫外线的功能,产品长期经受紫外线照射而不开裂;成本仅为尼龙12的1/3左右,本产品经长期使用,未见生产后材料的发黄现象等等,具有多项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中将氢氧化镁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阻燃剂,将玻璃纤维、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填料,区别仅在于具体的原料种类不同。氢氧化镁和三氧化二锑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无机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阻燃性能需要可以选择替换使用并调节具体的用量。玻璃纤维、云母粉、炭黑或钛白粉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功能填料种类不同,但均是填充到基体树脂中用于改善聚合物的力学性能或者降低成本等常用的填料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功能和作用,根据实际改性需要在对比文件1添加功能填料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使用并调节其用量,其效果可预期。(2)在对比文件2中,氟氯菊酯是作为杀虫剂使用的,关于聚合物,是从聚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和聚氯乙烯选择一种,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将氟氯菊酯仅加入到聚氯乙烯一种聚合物中并验证其防治白蚁侵袭的防护能力的技术方案。联苯菊酯自身是一种广谱杀虫剂,对比文件2将其加入聚氯乙烯的方案实质上即是利用其自身的杀虫功效加入到聚合物基体中使电缆整体体现防蚁功效,与其在本申请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公知常识证据(参见“市内电话线路技术手册”,吴达金编,人民邮电出版社,1996年2月,第825-826页;“华中昆虫研究(第九卷)”,文礼章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10月,第77-78页)也明确指出了联苯菊酯作为电缆用防蚁剂能够起到良好的防蚁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线包覆材料中含有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因此也能带来气体透过性小,电绝缘性高,更耐热、耐腐蚀、耐蒸气、耐油的技术效果,具有阻燃剂,因此也能带来防火与阻燃的功能,替代尼龙12,减少发黄现象,也具有成本低等多项有益效果;选择功能填料加入以获得加工和应用性能提高的护套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效果可预期。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蚁电缆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氟弹性体包覆电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24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防蚁电缆料中还包含玻璃纤维12~18份、氢氧化镁2~4份、云母粉2~4份、炭黑或钛白粉2~4份、联苯菊酯1~3份、甲苯3~5份,且限定了氢氧化镁和云母粉的细度;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不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参见“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23-426、604页;“塑料改性实用技术”,徐考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25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光稳定剂及其应用技术”,隋昭德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01月,第77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经过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际上提供了一种电缆料,其能够减少蚁咬和鼠咬,并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防虫电缆的含氟氯菊酯的聚合物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3页、说明书第7页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氟氯菊酯即为本申请所述的联苯菊酯(参见“药用植物使用农药指南”,丁建云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01月,第78-7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联苯菊酯加入到电缆料中从而使电缆料具有防蚁咬的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利用的是氟氯菊酯本身的防白蚁特性,因此为了使得电缆能够防蚁咬和鼠咬,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进行尝试,将联苯菊酯加入到其它的电缆料,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联苯菊酯的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和调整联苯菊酯的用量。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联苯菊酯溶于甲苯(参见“杀虫剂科学使用指南”,邵振润等,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01月,第61-62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甲苯溶解联苯菊酯,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甲苯的用量。其次,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玻璃纤维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04页);氢氧化镁、云母粉可以改善组合物的阻燃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23-426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炭黑和钛白粉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抗紫外线老化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选择上述添加剂,并且可以合理确定各种添加剂的用量。同时,为了使得无机添加剂均匀分散在电缆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细度较小的氢氧化镁和云母粉。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丙烯-四氟乙烯的用量进行合理地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和确定的,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防蚁电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包覆电缆,其在导体的芯线外周包覆所述的含氟弹性体电缆料,其中导体的芯线尺寸为22AWG以下,包覆层的厚度为0.4mm以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电缆料的组分和/或其用量不同;(2)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了缆芯的类型,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于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理由;对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缆芯均为本领域惯用的电缆芯。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不同,而且各组分的含量比例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缆料具有优良的防蚁性能;如何提高材料的机械性能及耐环境性能;如何提高材料的加工性能。(2)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由聚乙烯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聚氯乙烯 添加剂组成的,上述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必不可少。没有证据表明包含联苯菊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物质也能获得同样的防蚁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的仅是上述四种材料混合的防蚁效果,没有给出联苯菊酯 聚乙烯、联苯菊酯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联苯菊酯 聚氯乙烯能达到的防蚁效果;更没有给出联苯菊酯 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 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 玻璃纤维 氢氧化镁 云母粉 炭黑或钛白粉 甲苯所能达到的防蚁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给出的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防蚁,其并没有给出其方案能达到防鼠啃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能替代现有技术中的尼龙防蚁,并没有解决如何使生产速度更快、加工性能更优、机械性能、抗黄变性能更优等技术问题,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所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是所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及所在技术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解决了如何增加摩擦阻力、如何使生产时极易附着在线缆的缆芯上并使线缆的护层的厚度精确可控、如何提高材料的抗拉强度、并使生产速度更快等等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及现有技术并没有技术启示。(3)由于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的存在,使得整个材料具有气体透过性小,电绝缘性高,更耐热、耐腐蚀、耐蒸气、耐油;粘度增加,摩擦阻力增加,使生产时极易附着在线缆的缆芯上,生产线缆的护层的厚度精确可控,而且大大提高了生产速度,提高了材料的机械强度,同时具有了防火与阻燃的功能;产品具有优良的防蚁功能及防鼠功能,经过对比使用试验可知,采用本申请的材料制成的电缆,有效地防止了蚁及鼠啃咬;在上述基础上,线缆企业用本申请的材料生产了125公里电缆,用在多蚁及鼠地区,使用近5年,情况正常,未有被蚁及鼠啃坏电缆而影响电力及通信的情况发生;且材料具有了抗紫外线的功能,产品长期经受紫外线照射而不开裂;成本仅为尼龙12的1/3左右,本产品经长期使用,未见生产后材料的发黄现象等等,具有多项有益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发明内容部分第[0004]、[0016]、[0018]、[0019]、[0039]段等明确记载了本发明都能达到声称的发明目的,上述是一个完整的说明与记载,根据上述内容,所在技术领域人员完全能确认本申请能解决“使防蚁电缆料具有更优良的加工性能、机械物理性能、环境性能”。(4)公知常识性证据1只能说明玻璃纤维可以提高复合材料的强度,但并不能说明能给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提高强度,也不能说明其能提高对比文件2的组合物的强度,更不能说明其能提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组合物的强度。此外,本申请中玻璃纤维起到了使粘度增加、摩擦阻力增加、达到使产品更易附着在线缆上的作用。显然,公知常识性证据1并没有给出启示,其给出的启示只是增加复合材料的强度,两者所起的作用、目的、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7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蚁电缆料(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氟弹性体包覆电缆,其中,含氟弹性体包覆电缆料包括:四氟乙烯-丙烯系共聚物60-80wt%,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20-40wt%,相对于100重量份的共混聚合物,还添加有0.5-20wt%的三氧化二锑。除此之外,还可以添加例如抗氧剂、润滑剂、稳定剂、填料、着色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24段)。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一种电缆料,其同样包含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和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按照共混聚合物100重量份计算,四氟乙烯-丙烯系共聚物为60-80份,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为20-40份,其中,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用量范围与权利要求1中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用量范围的一个端点值相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防蚁电缆料中还包含玻璃纤维12~18份、氢氧化镁2~4份、云母粉2~4份、炭黑或钛白粉2~4份、联苯菊酯1~3份、甲苯3~5份,且限定了氢氧化镁和云母粉的细度;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不同。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目前最有效的防白蚁电缆材料为尼龙12,但是尼龙12的价格相当昂贵,尼龙12在熔融后非常稀薄,在挤塑时很难在缆芯上成型,通常生产速度小于8米/分钟,即使在这样低速的情况下,也很难控制挤制在缆芯上的尼龙层的厚度,因此,一次成型的成品的合格率极低,在尼龙层做得较厚时,通常采用多次挤塑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大大地增加了生产成本。另外,尼龙12极层出现发黄的现象,影响了产品的外观特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的目的是揭示一种全新的防蚁电缆料,它具有优良的加工性能、机械物理性能、环境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段)。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实施实例1-6,其采用不同的原料用量配比制备了电缆料,并在实施实例7-10中使用实施实例1-6的电缆料制备了防蚁电缆。本申请说明书中进一步记载了,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材料的单体几乎呈现规则交替排列的结构,丙烯单体受到两侧的四氟乙烯保护,因此,在热性能、化学性能是非常稳定的。另外,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具有优良的耐热性、极低温度的可挠性、极高的耐水性及耐酸、碱腐蚀性、极高的阻燃性及优良的机械性能,以及优良的电绝缘性能、稳定的温度收缩性能,因此,整个材料具有气体透过性小,电绝缘性高,耐热、耐腐蚀、耐蒸气、耐油等优点。玻璃纤维的加入使产品的粘度大大增加,摩擦阻力增加,使生产时极易附着在线缆的缆芯上,生产线缆的护层的厚度精确可控,而且大大提高了生产速度,本申请的材料在S90护套生产线上生产电缆,生产速度达到了60米/分钟,护套的厚度精确控制在1.85±0.03mm的范围内。玻璃纤维的加入同时提高了材料的机械强度,使材料的抗拉强度大于28MPa,而普通的护套材料及尼龙电缆料的抗拉强度仅为15MPa左右。氢氧化镁、云母粉使电缆料同时具有了防火与阻燃的功能。联苯菊酯、甲苯使得产品具有优良的防蚁功能及防鼠功能,将使用本申请的材料与现有技术中尼龙12生产的相同缆芯的电缆平行布放在贵州的林区中,观察2年内蚁及鼠啃咬的情况。结果发现,采用本申请的材料制成的电缆,有效地防止了蚁及鼠啃咬。此外,线缆企业用本申请的材料生产了125公里电缆,用在多蚁及鼠地区,使用近5年,情况正常,未有被蚁及鼠啃坏电缆而影响电力及通信的情况发生。炭黑或钛白粉的加入,使材料具有了抗紫外线的功能,产品长期经受紫外线照射而不开裂。本申请的成本仅为尼龙12的1/3左右,由于生产线缆时生产速度极大地提高,因此极大地节约了用电量;本申请经长期使用,未见生产后材料的发黄现象。本申请具有以下主要有益效果:防蚁及鼠性能杰出、抗紫外线老化性能优良、具有电绝缘性高,更耐热、更耐腐蚀、更耐蒸气、更耐油、更防火、更阻燃、机械强度更高等优点;本申请易制作,而且用于生产线缆时生产速度更快、厚度可以更精确地控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3-0038段)。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电缆料能够有效地防止蚁咬和鼠咬。此外,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玻璃纤维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04页);氢氧化镁、云母粉可以改善组合物的阻燃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23-426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炭黑和钛白粉(即二氧化钛)能够吸收和/或发射紫外线,使其难于进入被保护的高分子材料内部,从而延缓材料的老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本申请的电缆料还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但是,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关于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的性能测试结果或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无法看出本申请的电缆料的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的优劣程度。另外,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玻璃纤维的加入使产品的粘度大大增加,摩擦阻力增加,使生产时极易附着在线缆的缆芯上,生产线缆的护层的厚度精确可控,而且大大提高了生产速度,在S90护套生产线上生产电缆,生产速度达到了60米/分钟,护套的厚度精确控制在1.85±0.03mm的范围内,材料的抗拉强度大于28MPa”,但是这仅仅是泛泛的声称,无法确认上述数据是针对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个具体的电缆料配方、采用何种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等而获得的,因此无法依据上述数据来确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易制作、用于生产线缆时生产速度更快、厚度可以更精确地控制易制作、机械强度更高”的技术效果。再者,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气体透过性小、成本低、长期使用未见发黄、电绝缘性高、更耐热、更耐腐蚀、更耐蒸气、更耐油”的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缺少验证,同样无法得到确认。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际上提供了一种电缆料,其能够减少蚁咬和鼠咬,并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防虫电缆的含氟氯菊酯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在某些塑料或聚合物组合物配方中使用氟氯菊酯,用于制备PVC电缆外皮以便提供防昆虫侵袭的组合物,氟氯菊酯是作为母料成分被引入的。母料中氟氯菊酯的浓度范围从大约0.05至20wt%。对于PVC电缆外皮,把氟氯菊酯/PE蜡加入到PVC树脂中从而得到每100份树脂1至20份母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3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含氟氯菊酯聚氯乙烯塑料材料进行一系列测试来评价防止白蚁侵袭的防护能力,结果显示,包含100ppm的氟氯菊酯的聚氯乙烯材料具有优异的防止白蚁侵袭的防护能力(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氟氯菊酯即为本申请所述的联苯菊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联苯菊酯加入到电缆料中从而使电缆料具有防蚁咬的效果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电缆的基体聚合物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2中利用的是氟氯菊酯本身的防白蚁特性,因此,为了使得电缆能够防蚁咬和鼠咬,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进行尝试,将联苯菊酯加入到其它的电缆料,例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含氟弹性体电缆料中,这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和障碍,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联苯菊酯的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和调整联苯菊酯的用量。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联苯菊酯溶于甲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因此,为了促进联苯菊酯的分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甲苯溶解联苯菊酯,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甲苯的用量。其次,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玻璃纤维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04页);氢氧化镁、云母粉可以改善组合物的阻燃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423-426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炭黑和钛白粉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抗紫外线老化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选择上述添加剂,并且可以合理确定各种添加剂的用量。同时,为了使得无机添加剂均匀分散在电缆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细度较小的氢氧化镁和云母粉。再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丙烯-四氟乙烯的用量进行合理地调整。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炭黑和钛白粉的细度。为了使得无机添加剂均匀分散在电缆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使用细度较小的炭黑和钛白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玻璃纤维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合理选择和确定玻璃纤维的长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电缆料的制备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如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缆料的制备方法,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将各种原料加热混合、造粒、拉伸、热切、冷却的加工工艺是本领域常规的电缆料加工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这些常规的加工工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加料顺序、加热温度、时间等工艺参数。此外,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缆料的制备方法也没有暗含其制备的防蚁电缆料具有何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防蚁电缆(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包覆电缆,其在导体的芯线外周包覆所述的含氟弹性体电缆料,其中导体的芯线尺寸为22AWG以下,包覆层的厚度为0.4mm以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电缆料的组分和/或其用量不同;(2)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了缆芯的类型,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前文对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理由;
对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缆芯均为本领域惯用的电缆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这些惯用的电缆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化学领域的可预见水平较低,技术效果一般要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其都能达到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相应的性能测试结果和/或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其声称的“气体透过性小、成本低、长期使用未见发黄、电绝缘性高、更耐热、更耐腐蚀、更耐蒸气、更耐油”的技术效果。而且,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生产速度、护套厚度、材料的抗拉强度的数据,但是无法确认上述数据是针对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个具体的电缆料配方、采用何种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等而获得的,因此无法依据上述数据来确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易制作、用于生产线缆时生产速度更快、厚度可以更精确地控制、机械强度更高”的技术效果。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确认本申请的电缆料能够减少蚁咬和鼠咬,并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阻燃性、抗紫外线老化性。
(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足够杀虫剂量的氟氯菊酯和一种从下组中选择的聚合物,聚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和聚氯乙烯(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是从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和聚氯乙烯中选择一种,并非是将这几种聚合物组合使用。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电缆料的基体聚合物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2中利用的是氟氯菊酯本身的防白蚁特性,因此,为了使得电缆能够防蚁咬,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进行尝试,将联苯菊酯加入到其它的电缆料,例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含氟弹性体电缆料中,这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和障碍。再者,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加入氟氯菊酯能够使得电缆防鼠啃,但是,出于使得电缆能够防蚁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氟氯菊酯,进而加入氟氯菊酯后所取得的其它技术效果,例如防鼠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
(3)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其都能达到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相应的性能测试结果和/或实验数据,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其记载的数据是针对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个具体的电缆料配方、采用何种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等而获得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其声称的“气体透过性小、成本低、长期使用未见发黄、电绝缘性高、更耐热、更耐腐蚀、更耐蒸气、更耐油、易制作、用于生产线缆时生产速度更快、厚度可以更精确地控制、机械强度更高”的技术效果。
(4)首先,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玻璃纤维可以提高组合物的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添加。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玻璃纤维起到了使粘度增加、摩擦阻力增加、达到使产品更易附着在线缆上的作用”,本申请中也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上述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