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51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01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9234.2
申请日:2014-07-07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秋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章放
国际分类号:G06T17/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具有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9234.2,名称为“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998236A,公开日期2011年03月30日)的区别在于:(1) 本申请所获得的是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而对比文件1通过接收用户输入信息生成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2)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相应的个性化信息,以及获得何种个性化信息。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2164153A,公开日期2011年08月24日)公开,另一部分为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CN101493331A,公开日期2009年07月29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其中,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地图元素标识;
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
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根据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或者
接收用户提供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或者
根据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其他用户的偏好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偏好信息,获得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
4. 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展现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 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其中,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地图元素标识;
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
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用于
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根据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或者
接收用户发送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接收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或者
根据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其他用户的偏好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偏好信息,获得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根据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示信息”和“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渲染引擎只能根据预先设定的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进行电子地图展现而导致的所展现的电子地图样式较为固定。其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根据本申请公开内容可知,该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兴趣点的名称、属性的名称和属性。根据对比文件1第93- 95段内容,用户输入的信息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记载的“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展示信息,且也记载了(第119段):“步骤325可以包括在获得与兴趣点相关的信息的同时同步远程系统(家庭计算系统、网络集中式数据库等)的信息”,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展示信息存储到云端的结合启示;最后,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地图中的“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等作为个性化设置信息;(2)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地图具有“个性化”,显示形式不固定,解决了与本申请一样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均达到了针对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显示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根据所述特征信息确定所述用户对应的普通个性化图层”。其中“普通个性化图层”即为根据“个性化设置信息”所生成的“个性化图层”;同时,该“个性化图层”可以直接用于得到个性化地图;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其目的也是为了得到界面友好、导航信息丰富的导航地图。那么结合对比文件1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设置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个性化设置中,从而生成个性化地图,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用户输入的信息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记载的“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生成展示信息,且也记载了(第119段):“步骤325可以包括在获得与兴趣点相关的信息的同时同步远程系统(家庭计算系统、网络集中式数据库等)的信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展示信息存储到云端的结合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那么,根据对比文件1第153段公开了:“用户可知指定想要的个性化地图的特点,各种非限制性示范性特点可以包括:地图大小、地图范围、地图清晰度、特定的兴趣点或其展示类型、特定的用户展示位置、特定的展示路线、图形标识和/或颜色特点、含有个人爱好的时间架构等”的基础上,也容易想到对地图中的“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等作为个性化设置信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均达到了针对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显示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展示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具体个性化设置信息的不同; 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直接获取“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用于整合的基础上,为了能更加直接获取在展现信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直接在数据库中存储“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整合后的电子地图”,即直接从数据库中获取展现信息;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以及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4中。新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其中,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地图元素标识;
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
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其中,
所述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根据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或者
接收用户提供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或者
根据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其他用户的偏好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偏好信息,获得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
3. 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展现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 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其中,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
地图元素标识;
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
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
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根据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或者
接收用户发送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接收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或者
根据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所述其他用户的偏好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偏好信息,获得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所述云端进行存储。 ”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是与兴趣点相关的可访问信息,并不是与兴趣点这一地图元素相关的某个地图元素的元素属性,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个性化设置信息指的是地图元素的元素属性,并不能依据用户输入的用户输入信息获取到个性化的地图设置信息。对比文件1中“接收兴趣点的位置信息,从用户端接收用户输入信息,将所述接收到的用户输入信息与所述兴趣点关联起来”的技术特征不相当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生成包括有所述兴趣点位置的图形标识的个性化地图”这一技术特征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根据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作用与本申请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本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具有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实质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1998236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164153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493331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9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个性化地图系统的系统和方法(即公开了一种电子地图的展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53、66段):接收兴趣点的位置信息,从用户端接收用户输入信息,将所述接收到的用户输入信息与所述兴趣点关联起来(兴趣点即地图元素的一种,用户输入信息即为个性化设置信息,相当于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生成包括有所述兴趣点位置的图形标识的个性化地图(相当于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其中用户对图形标识的选择提供了用户对于兴趣点相关的所述接收到的用户输入信息的访问,其中位置信息包括兴趣点的名字(即公开了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地图元素标识)。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3-130段,图3):在步骤320,所述示范性方法300可以接收信息:包括从用户接收信息(例如用户输入信息),用户可以使用文本输入用户接口来输入与兴趣点相关的文字信息;在另一个示范性场景中,步骤320可以包括接收将特定兴趣点归类的信息(与兴趣点相关的文字信息、将特定兴趣点归类的消息均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相当于公开了接收用户提供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在另一个示范性场景中,步骤320可以包括接收时间表和/或预定信息,所述时间表信息还可以是个人时间表信息(相当于公开了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步骤325可以包括创建在步骤310中接收到的位置信息与在步骤320中接收到的信息的逻辑关联,在一个示范性场景中,数据结构可以根据用户建成层状结构;例如,在多用户系统中,每个用户可以包括数据结构中各自的单独层(或维);例如,多个用户均可以各自与自己的兴趣点信息关联(相当于公开了所述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根据用户的属性信息或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生成当前用户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 本申请所获得的是云端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而对比文件1通过接收用户输入信息生成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2)根据所获取的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个性化设置信息;或者根据所接收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云端所存储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3) 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相应的个性化信息,以及获得何种个性化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50段):步骤S200,通过数据挖掘分析该用户的相关信息,获得该用户的特征信息,根据该特征信息确定用户对应的普通个性化图层(该普通个性化图层即为生成好了的个性化地图中的个性化图层,相当于公开了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示信息的个性化图层)。步骤S300,接收到移动终端发送的包括查询区域的电子地图查询请求后,从存储数据的电子地图数据库中获得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在移动终端查询区域的地图数据;步骤S400,将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整合为电子地图,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即为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相关的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电子地图数据库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相关的内容)。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能快速获得现有的展现信息相关内容。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直接获取“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用于整合的基础上,为了能更加直接获取在展现信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直接在数据库中存储“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整合后的电子地图”,即直接从数据库中获取展现信息。此外,在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从存储地图数据的电子地图数据库中获得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的基础上,为了能更加方便存取该些信息或是实时在线存取该数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该些数据存储到云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 (参见说明书第5-50段,图1):步骤S100,从网络中采集移动终端对应用户的相关信息:所述步骤S100具体实施方式为从网络的核心路由器采集所述用户通过移动终端使用互联网络的原始信息;从网络的BSS/OSS采集用户消费信息、身份信息和/或位置信息(即公开了获取用户的属性信息)。步骤S200,通过数据挖掘分析该用户的相关信息,获得该用户的特征信息,根据该特征信息确定用户对应的普通个性化图层;例如,通过学习发现经常在网上买家居装饰品的人通常是婚育年龄的人,则对于年龄特征信息为婚育年龄范围内的用户,将该类用户的个性化图层匹配为同家居饰品有关的图层;例如,通过分析用户每月消费情况,认为该用户是一个商务用户,则将酒店的图层匹配为该用户的一个普通个性化图层;另外通过分析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息,又发现该用户喜欢浏览汽车网页,则还会将4S店的图层匹配为该用户的另一个普通个性化图层(其中家居饰品有关的图层、酒店的图层以及4S店图层均是可以供用户选择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即现有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综上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所述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现有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根据用户的属性信息获取个性化设置信息。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属性的信息和/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生成当前用户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用户属性的信息,获取现有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基础上,为了能根据用户输入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快速得到相应的个性化设置信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标识信息,获取现有的个性化设置信息。
针对技术特征 “获取云端所存储的用户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获取现有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基础上,为了使得能实时在线获取该已有的个性化设置信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生成的偏好信息存储在云端,以便后续利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手机网络导航中矢量地图数据的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9页第2段):矢量地图图幅包括如下的地理要素显示对象类型:区块:表示水域、绿地和特殊区域;道路线:表示在屏幕地图图幅范围内的各等级道路;轨迹线:表示导航驾驶过程中到达目的地的行驶线路;兴趣点:用于显示导航路径周边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标志(区块类型、道路线、轨迹线和兴趣点相当于地图元素的标识),描述一个区块,需要知道区块类型、节点个数及各个节点的屏幕像素坐标(相当于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区块的填充,就是对不规则多边形的颜色填充,采用“改进的扫描线填色算法”,该算法利用多边形边界的矢量形式数据,用于对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屏幕像素进行填色的操作(相当于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地图的绘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进行个性化展现电子地图时,可对上述几种地图元素信息进行个性化设置从而达到个性化展现地图元素的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3-120段,图3):用户拍摄与兴趣点相关的图片时,所述用户可以指明该图片用于所述关联,触发用户相机设各和中心服务器间的图片信息的即时同步(例如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和因特网)。注意所述即时同步可以方便地允许其它用户(例如访问所述用户个性化地图信息的其它授权用户)实时或接近实时地访问与兴趣点相关的信息(对于其他用户而言,当前用户为输入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其他用户,相当于公开了接收除了所述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输入的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以供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存储)。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50段,图1):例如,通过学习发现经常在网上买家居装饰品的人通常是婚育年龄的人,则对于年龄特征信息为婚育年龄范围内的用户,将该类用户的个性化图层匹配为同家居饰品有关的图层;例如,通过分析用户每月消费情况,认为该用户是一个商务用户,则将酒店的图层匹配为该用户的一个普通个性化图层;另外通过分析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息,又发现该用户喜欢浏览汽车网页,则还会将4S店的图层匹配为该用户的另一个普通个性化图层(相当于公开了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获得该用户的偏好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偏好信息,获得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步骤S300,接收到移动终端发送的包括查询区域的的电子地图查询请求后,从存储数据的电子地图数据库中获得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在移动终端查询区域的地图数据(即该个性化设置信息存储在电子地图数据库中)。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根据用户历史行为数据获取偏好信息,并根据该偏好信息获得个性化设置信息。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个性化设置信息可以存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中,即供其他用户选择,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进而获取个性化设置信息、个性化设置信息可以存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中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当前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所获取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也存储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或存储在电子地图数据库中,以供其他用户选择,即容易想到将其他用户的历史行为数据所获取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也存储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中,以供当前用户选择。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个性化设置信息可以存储网络集中式数据库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个性化设置信息也存储电子地图数据库中时,为了更加方便当前用户和其他用户查看选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个性化设置信息存储在云端”。为了能供其他用户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存储步骤在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之前。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不同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是与兴趣点相关的可访问信息,并不是与兴趣点这一地图元素相关的某个地图元素的元素属性,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个性化设置信息指的是地图元素的元素属性,并不能依据用户输入的用户输入信息获取到个性化的地图设置信息,其技术效果仅仅是将用户输入信息与兴趣点关联起来,但不能获得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对比文件1中“接收兴趣点的位置信息,从用户端接收用户输入信息,将所述接收到的用户输入信息与所述兴趣点关联起来”的技术特征不相当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生成包括有所述兴趣点位置的图形标识的个性化地图”这一技术特征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根据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作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本申请。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以及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本申请的说明书第77-78段明确记载了:可以向用户开放一些接口,以供用户利用该接口单元,输入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在应用的用户界面上,提供可供用户选择与输入的选项,以输入“地图元素的名称、地图元素属性的名称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具体内容。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一个应用所展现的电子地图,其主要构成要素就是地图元素,例如,山脉、水系、陆地、行政区划、兴趣点或道路等地图元素。根据本申请公开内容可知,该个性化设置信息包括:兴趣点的名称、属性的名称和属性。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13段公开了接收兴趣点的位置信息,生成包括兴趣点位置的图形标识的个性化地图,其中兴趣点位置信息包括兴趣点名称,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地图元素标识”的 个性化设置信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3- 95段公开了:用户可以使用文本输入用户接口来输入与兴趣点相关的文字信息。所述信息包括名字信息,以及文字笔记、价格信息等一系列属性信息。由此可知,用户输入的信息公开了本申请中所记载的“获取电子地图上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个性化设置信息。生成包括有所述兴趣点位置的图形标识的个性化地图,即根据用户输入的不同的兴趣点名称,生成具有展示不同兴趣点的个性地图,也即生成与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展现信息,相当于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以供根据所述展现信息,展现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
对比文件1记载了(第2段):“通用地图包括许多与用户无关的信息,且通常不包括特殊的对用户重要的信息,相对于使用这种通用地图,用户更希望制作一种填入用户感兴趣的信息的个性化地图”。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地图具有“个性化”,显示形式不固定,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均达到了针对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显示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展示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具体个性化设置信息的不同;对于展示信息的获取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50段):步骤S200,通过数据挖掘分析该用户的相关信息,获得该用户的特征信息,根据该特征信息确定用户对应的普通个性化图层(该普通个性化图层即为生成好了的个性化地图中的个性化图层,相当于公开了获得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示信息的个性化图层)。步骤S300,接收到移动终端发送的包括查询区域的电子地图查询请求后,从存储数据的电子地图数据库中获得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在移动终端查询区域的地图数据;步骤S400,将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整合为电子地图,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普通个性化图层和基本图层的地图数据即为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相关的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获得电子地图数据库所存储的与所述个性化设置信息对应的所述至少一个地图元素的展现信息相关的内容)。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能快速获得现有的展现信息相关内容。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个性化图层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用于访问的基础上,为了能更加方便存取该些信息或是实时在线存取该数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该些数据存储到云端。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具体个性化设置信息的不同,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可设置的地图元素信息包括:地图元素标识、地图元素属性的标识和地图元素属性的取值,其目的也是为了得到界面友好、导航信息丰富的导航地图。那么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第153段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设置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个性化设置中,从而生成个性化地图。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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