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搜索方法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搜索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4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5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00177.8
申请日:2013-12-18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F17/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00177.8,名称为“一种搜索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419776A,公开日: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满足用户多维度搜索需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实现用户个性化反馈。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一种与方法权利要求1-8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9-1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
-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所述搜索结果子集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序列以及相应应用需求信息,获得相应的搜索结果;
-将所述搜索结果中属于同一类别的搜索结果作为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其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子集聚合页面还包括至其所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中其他搜索结果子集的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对应有一整合结果页面,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整合结果页面,其中的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个标签页包括其所对应搜索结果子集中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用户自所述搜索结果子集中选择一个搜索结果,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包括所述搜索结果以及所述搜索结果子集所包含的其他搜索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接收一个或多个用户针对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所提交的反馈信息;
-在之后提供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时,同时提供基于所述反馈信息的描述信息。
9. 一种搜索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
用于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获取所述搜索结果子集的装置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搜索序列以及相应应用需求信息,获得相应的搜索结果;
-将所述搜索结果中属于同一类别的搜索结果作为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其所选搜 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的装置,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所述子集聚合页面还包括至其所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中其他搜索结果子集的链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对应有一整合结果页面,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整合结果页面的装置,其中的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每个标签页包括其所对应搜索结果子集中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如果所述用户自所述搜索结果子集中选择一个搜索结果,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的装置,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包括所述搜索结果以及所述搜索结果子集所包含的其他搜索结果。
16. 根据权利要求9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一个或多个用户针对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所提交的反馈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之后提供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时,同时提供基于所述反馈信息的描述信息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i 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ii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应用需求信息”的具体含义进行限定,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应用需求信息”理解为搜索序列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用需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于大量用户的历史输入记录选取的查询扩展序列反映了用户的多维度需求,可见,“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其中,每个标签页即对应一个用户应用需求,各个标签页所涉及的搜索结果是分开提供给用户,各标签页所对应的搜索结果即为“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对于各个用户应用需求对应的搜索结果也是基于应用需求信息进行整合后提供给用户的,包括了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未区分应用需求信息而仅整合为一条搜索结果,特征“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而上述区别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i 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ii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对于区别特征i,从对比文件1的实现方式来看,其并非意在确定以及区分不同的应用需求信息,而是希望在对查询序列进行扩展时能够获得反映用户的实际需求的查询扩展序列,因此从用户历史输入中来确定查询扩展序列,以保证查询扩展序列至少能够反映用户明确表达过且有相同输入的需求,但是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因此关心每个查询扩展序列所反映的是用户的哪一个具体需求。对于区别特征ii,从对比文件1中图3(a)-(d)的示例来看,即使如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和“新闻专题”视为多个应用需求信息,则每个应用需求信息仅对应有一个搜索结果子页面,该子页面中并未包括多个搜索结果子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8、9-10、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而上述区别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8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9-10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5、7,对应的修改了装置权利要求,并对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了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从而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6-10也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搜索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
-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
-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
-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所述搜索结果子集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序列以及相应应用需求信息,获得相应的搜索结果;
-将所述搜索结果中属于同一类别的搜索结果作为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用户提供的页面包括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还包括至其所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中其他搜索结果子集的链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用户提供的页面包括所述整合结果页面,其中,每个标签页包括其所对应搜索结果子集中的 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接收一个或多个用户针对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所提交的反馈信息;
-在之后提供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时,同时提供基于所述反馈信息的描述信息。
6. 一种搜索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的装置;
用于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的装置,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
用于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一页面的装置,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
-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获取所述搜索结果子集的装置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搜索序列以及相应应用需求信息,获得相应的搜索结果;
-将所述搜索结果中属于同一类别的搜索结果作为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向所述用户提供的页面包括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还包括至 其所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中其他搜索结果子集的链接。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向所述用户提供的页面包括所述整合结果页面,其中,每个标签页包括其所对应搜索结果子集中的搜索结果,所述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该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一个或多个用户针对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所提交的反馈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之后提供所述整合搜索结果时,同时提供基于所述反馈信息的描述信息的装置。”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2)根据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而上述区别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向用户更好的展示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子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向用户展示整合结果的不同结果子集对应的不同标签页的具体手段用于向用户展示整合搜索结果包括的不同搜索结果子集中,使不同搜索结果子集对应整合结果页面中的不同标签页,从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包括的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i根据用户的搜索序列,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ii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iii根据所述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所述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2)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权利要求1的方案意在获取搜索序列所对应的应用需求信息,例如,对于搜索序列“衣服”,其应用需求信息可以包括“购物”;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因此关心每个查询扩展序列所反映的是用户的哪一个具体需求。
(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ii,权利要求1的方案为每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一个整合搜索结果,从而每个整合搜索结果对应于一个应用需求信息,并包括该应用需求信息下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整合搜索结果”应当是个一级概念,即在其之上不存在其他搜索结果,在其之下可以存在多个搜索结果或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合议组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和“新闻专题”认定为4种应用需求信息,从而将其各自的标签页作为相应应用需求信息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对此,复审请求人不能认同。各标签页内的内容并未经过整合,被整合的是“标签页”这一呈现方式本身。搜索结果“蓝精灵The Smurfs-Mtime时光网”应当被理解对目标网站(Mtime时光网)中电影“蓝精灵”的深度搜索和整合搜索结果呈现。一条搜索结果即该整合搜索结果“蓝精灵The Smurfs-Mtime时光网”,其中每个标签页反映一种属性/分类(属性本身即是分类的结果),每个标签页内不会再做进一步分类。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属性反映用户的需求,而每个属性本身即是分类且已被分页展示的情况下,其不能给出对属性/应用需求/分类进一步分类的教导。
(4)上述区别特征iii提供了两种子集呈现方式,在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来获得区别特征时,合议组首先认为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相当于应用需求信息,进而认为其对应的各标签页为一个整合搜索结果。由此认定区别特征之后,合议组又将一个标签页等同于一个搜索结果子集。这存在前后矛盾。按照对比文件1,当用户点击“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和“新闻专题”之一时,由于其已经在当前搜索结果页面中通过标签页来呈现,此时也不会再跳转至当前搜索结果子集的子集聚合页面或整个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 102419776 A,公开日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满足用户多纬度搜索需求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78、80段,附图1-4):获取用户搜索时输入的查询序列(相当于用户的搜索序列),基于大量用户的历史输入记录,选取该查询序列相关的且使用频率高于预定阈值的历史输入记录作为查询扩展序列,其中该查询扩展序列能够反映用户的实际需求,该需求往往是多维度的;例如,用户输入的查询序列为“蓝精灵”,在查询序列库中对该查询序列进行扩展处理,得到查询扩展序列“蓝精灵影片介绍”、“蓝精灵片花”、“蓝精灵剧照”、“蓝精灵新闻”(相当于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查询扩展序列相当于确定的应用需求信息)。
根据所述查询序列和扩展后获得的一个或多个所述查询扩展序列进行匹配搜索,得到相应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具体的将所述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整合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特型展示结果的形式在搜索引擎内显示给用户,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相当于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响应的搜索结果(相当于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2)根据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用户基于应用需求信息查看其对应的不同的搜索结果子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0段):“当待显示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数量较多的时候,可以按照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的属性,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分页形式进行显示,如图3(a)至3(b)所示,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到相应搜索结果”。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各个标签页所涉及的搜索结果分开提供给用户;附图3(a)、3(b)所示举例虽是按照属性分页,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段):“如果不同的查询序列可以反映用户的同一需求,可以认为这些不同的查询序列具有相同的属性”,可见,对比文件1中属性反映了用户的需求,而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搜索结果往往会有不同的类别,为了用户能够查看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结合对比文件1前文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51段):“附图3(a)、3(b)中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相当于一种整合结果页面的当前标签页,当前标签页为所选子集对应的标签页)、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相当于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整合结果的一个结果子集),各个标签页所涉及的搜索结果分开提供给用户;按照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的属性,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分页形式进行显示,如图3(a)至3(b)所示,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到相应搜索结果(该标签页对应的搜索结果页面相当于一种子集聚合页面);另外,匹配搜索还能够抓取第三方的资源,同时该搜索结果内的数据资源不但可以提供URL结果,还可以提供文字信息以及图片,而应用资源则可以被嵌入在搜索结果页中(相当于这种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结果所对应的服务)。”虽然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标签页不是与整合搜索结果所包括的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之一相对应的,但是为了向用户更好的展示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子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向用户展示整合结果的不同结果子集对应的不同标签页的具体手段用于向用户展示整合搜索结果包括的不同搜索结果子集中,使不同搜索结果子集对应整合结果页面中的不同标签页,从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包括的特征,即“根据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78、80段,附图3(a)、3(b)):“根据所述查询序列和扩展后获得的一个或多个所述查询扩展序列进行匹配搜索,得到相应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具体的将所述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整合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特型展示结果的形式在搜索引擎内显示给用户(相当于根据所述搜索序列以及相应应用需求信息,获得相应的搜索结果)。当待显示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数量较多的时候,可以按照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的属性,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分页形式进行显示,如图3(a)至图3(d)所示,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到相应搜索结果”。而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搜索结果往往会有不同的类别,为了用户能够查看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将搜索结果中属于同一类别的搜索结果作为一个搜索结果子集”,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a)): 在影片介绍的搜索结果的标签页面中还提供了指向其他标签页的链接。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基础上,为了便于链接到其他搜索结果子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向用户提供的页面包括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时,“子集聚合页面还包括至其所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中其他搜索结果子集的链接”,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51段,说明书附图3(a)、3(b)): 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到相应搜索结果,而应用资源则可以被嵌入在搜索结果页中,用户在搜索结果页中可以直接实现交互操作(相当于标签页包括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基于此,为了向用户更好的展示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前文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向用户展示整合结果的不同结果子集对应的不同标签页的具体手段用于向用户展示整合搜索结果包括的不同搜索结果子集中,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在本领域中,根据用户的反馈信息例如用户对商品、服务的评价、评分等信息为后续操作添加描述信息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用户个性化反馈方式。而当采用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通过整合搜索结果页面提供搜索结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针对整合搜索结果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搜索结果提交反馈信息以及提供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同时提供基于所述反馈信息的描述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搜索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前文评述部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用户搜索时输入的查询序列(相当于用户的搜索序列),基于大量用户的历史输入记录,选取该查询序列相关的且使用频率高于预定阈值的历史输入记录作为查询扩展序列,其中该查询扩展序列能够反映用户的实际需求,该需求往往是多维度的;例如,用户输入的查询序列为“蓝精灵”,在查询序列库中对该查询序列进行扩展处理,得到查询扩展序列“蓝精灵影片介绍”、“蓝精灵片花”、“蓝精灵剧照”、“蓝精灵新闻”(相当于确定与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查询扩展序列相当于确定的应用需求信息)。根据所述查询序列和扩展后获得的一个或多个所述查询扩展序列进行匹配搜索,得到相应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具体的将所述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整合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特型展示结果的形式在搜索引擎内显示给用户,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相当于基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需求信息,获取所述搜索序列所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响应的搜索结果(相当于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整合搜索结果提供给所述用户)。”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2)根据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
2、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应用需求信息”的具体含义进行限定,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应用需求信息”理解为搜索序列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用需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获取用户搜索时输入的查询序列(相当于用户的搜索序列),基于大量用户的历史输入记录,选取与查询序列相关且使用频率高于预定阈值的历史输入记录作为查询扩展序列(相当于确定的应用需求信息);基于大量用户的历史输入记录选取的查询扩展序列反映了用户的多维度实际需求。”这种实际需求完全可以理解就是“应用需求”。
3、合议组并未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和“新闻专题”认定为4种应用需求信息,也并未将其各自的标签页作为相应应用需求信息对应的整合搜索结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所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所述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待显示的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数量较多的时候,可以按照数据资源和/或应用资源的属性,在一条搜索结果中以分页形式进行显示,如图3(a)至3(b)所示,用户只需点击页面标签即可查看到相应搜索结果”。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已经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各个标签页所涉及的搜索结果分开提供给用户;附图3(a)、3(b)所示举例虽是按照属性分页,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段):“如果不同的查询序列可以反映用户的同一需求,可以认为这些不同的查询序列具有相同的属性”,可见,对比文件1中属性反映了用户的需求,而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搜索结果往往会有不同的类别,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常识;进一步的为了用户能够查看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结合对比文件1前文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整合搜索结果包括搜索序列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4、合议组未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和“新闻专题”认定为4种应用需求信息,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示出的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各个标签页所涉及的搜索结果分开提供给用户;附图3(a)、3(b)所示举例是按照属性分页,但是对比文件1中属性反映了用户的需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各个标签页的整合搜索结果与一应用需求信息对应。
进一步的,针对前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附图3(a)、3(b)中示出整合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了影片介绍(相当于一种整合结果页面的当前标签页,当前标签页为所选子集对应的标签页)、视频片花、剧照海报及新闻专题四个标签页(相当于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整合结果的一个结果子集)”。这里的结果子集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搜索结果子集;其只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所示出的整合的搜索结果的一个结果子集。但是,虽然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标签页不是与整合搜索结果所包括的与相应应用需求信息相对应的多个搜索结果子集之一相对应,但是为了向用户更好的展示同一应用需求信息的不同类别的搜索结果子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向用户展示整合结果的不同结果子集对应的不同标签页的具体手段用于向用户展示整合搜索结果包括的不同搜索结果子集中,使不同搜索结果子集对应整合结果页面中的不同标签页,从而得到区别特征2)中所包括的特征,即“根据用户选择的搜索结果子集向用户提供一页面,该页面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子集聚合页面,所述子集聚合页面中的搜索结果进一步提供服务入口,以供所述用户直接从所述服务入口获得相应搜索结果所对应的服务;-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整合结果页面,其当前标签页为所选搜索结果子集所对应的标签页,其中,所述整合结果页面中包括多个标签页,每个标签页对应于所述整合搜索结果的一个搜索结果子集”。具体参见前文评述部分。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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