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3257
优先权日:2012-08-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693.6
申请日:2013-08-17
复审请求人:GEA博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卿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于辉
国际分类号:F04B39/10(2006.01),F04B3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693.6,名称为“压缩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3/002477,申请人为GEA博客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2月1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第1-8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5213487A, 公告日为1993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包括缸体、缸盖(12)以及阀板(10),所述阀板(10)介于在所述缸体和所述缸盖(12)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被连接于所述缸盖(12)和/或被连接于所述缸体,或分别紧固于所述缸盖和/或所述缸体;
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和/或与所述缸体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通过连接元件尤其是螺丝钉(46)被连接于所述缸盖(12)和/或所述缸体,或分别紧固于所述缸盖(12)和/或所述缸体。
3.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包括螺纹(48)。
4.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缸盖(12)具有吸入容积(16)和压力容积(18),其中,支撑元件(50)尤其是近似圆柱形的支撑元件(50)被布置在吸入容积或压力容积(16、18)内,所述支撑元件(50)自缸盖(12)的外壁(52)朝所述阀板(10)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元件(50)具有自缸盖(12)的外壁(52)朝阀板(10)方向延伸的凹部,所述凹部被用于容纳所述连接元件。
6.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吸入盘(20)和/或一个或多个压力盘(22),所述 吸入盘和所述压力盘被形成环形阀设计。
7.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包括提升锁钩(30),所述提升锁钩(30)限制所述压力盘(22)远离所述阀板(10)的提升幅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升锁钩(30)和所述缸盖(12)之间设有间隙。
9.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通过紧固元件尤其是紧固螺丝钉,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12)一起被压紧在缸体上不覆盖任何气缸孔的区域,所述气缸孔被布置在所述缸体内。”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该压缩机用于压缩制冷剂。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权利要求1中特征“阀板连接于缸体,或紧固于缸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环形压力盘57及其周边所围成的圆形区域就是权利要求1中“阀板与阀盖的连接发生在阀板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对比文件1中的螺栓33也使得阀板能够被连接于压缩机头机盖板组件并紧固于压缩机头及盖板组件,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这种设置可以使阀板连接部位获得更加稳定、抗压力的结构,确保压缩机的稳定工作,能允许更大量的气体吸入和排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中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缸盖(12)具有吸入容积(16)和压力容积(18)”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机的介质不同,压力要求不同,压缩过程不同。②对比文件1中活塞气缸21和气缸头25的整体才相当于缸体,气缸头25与活塞气缸21是一体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构成了缸体。阀体26介于缸体的两个部分21、25之间,阀体26与缸盖没有联系。③对比文件1中缸盖没有吸入容积和压力容积,只是简单的盖子,与权利要求1的缸盖完全不同。④对比文件1的阀体26没有“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本申请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是压力元件/套件在缸膛中轴线于阀板的交叉处到压力口之间的区域延伸,在这一区域有压力口26、压力盘22等,压力盘22通过弹力元件压紧在压力口上。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缸盖25具有压力容积63,吸入容积设置在紧邻缸盖的阀板26内,在此基础上将吸入容积设在缸盖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形压力盘57及其周边所围成的圆形区域,该区域就是“所述阀板与所述缸盖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由于此区域的设置,可以使阀板连接部位获得更加稳定、抗压力的结构,确保压缩机的稳定工作,能允许更大量的气体吸入和排出,取得不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和/或与所述缸体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包含三个并列技术特征,其中具有并列技术特征B“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体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和并列技术特征C“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和与所述缸体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具有并列技术特征A“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该压缩机是用于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缸盖具有吸入容积。但是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该并列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个并列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个并列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制冷剂压缩机和空气压缩机虽然压缩介质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根据不同介质的压力需要将某些结构部件的参数进行改变以适应压力需求,根据制冷生产需要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空气压缩机经过适应性变化用于压缩制冷剂,这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②对比文件1中的机头27和盖板28无论是在位置和功能上都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活塞缸21相当于缸体。③对比文件1中机头27和盖板28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为设置更大空间的吸入容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吸入容积设置在机头或缸盖上也是常用技术手段。④对比文件1中从中心区域38延伸到排出孔、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的区域就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对比文件1中阀体26与活塞缸21通过螺栓39相连接的方式和位置与本申请中阀体10与缸体通过螺栓14的连接方式和连接位置相同,且解决了保证阀体与机头、盖板之间的连接结构具有稳定性的技术问题,能取得允许更大的阀门开口和更大的介质流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包括缸体、缸盖(12)以及阀板(10),所述阀板(10)介于在所述缸体和所述缸盖(12)之间,其特征在于:
所述缸盖(12)具有吸入容积(16)和压力容积(18);
所述阀板(10)被连接于所述缸盖(12)和/或被连接于所述缸体,或分别紧固于所述缸盖和/或所述缸体;
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通过连接元件尤其是螺丝钉(46)被连接于所述缸盖(12)和/或所述缸体,或分别紧固于所述缸盖(12)和/或所述缸体。
3.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包括螺纹(48)。
4.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支撑元件(50)尤其是近似圆柱形的支撑元件(50)被布置在吸入容积或压力容积(16、18)内,所述支撑元件(50)自缸盖(12)的外壁(52)朝所述阀板(10)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元件(50)具有自缸盖(12)的外壁(52)朝阀板(10)方向延伸的凹部,所述凹部被用于容纳所述连接元件。
6.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吸入盘(20)和/或一个或多个压力盘(22),所述2吸入盘和所述压力盘被形成环形阀设计。
7.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10)包括提升锁钩(30),所述提升锁钩(30)限制所述压力盘(22)远离所述阀板(10)的提升幅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升锁钩(30)和所述缸盖(12)之间设有间隙。
9. 根据以上任一项权利要求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通过紧固元件尤其是紧固螺丝钉,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12)一起被压紧在缸体上不覆盖任何气缸孔的区域,所述气缸孔被布置在所述缸体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中吸入容积46设置于阀体26而非缸盖。在缸盖内设置吸入容积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缸盖既有吸入容积也有压力容积,也有隔开这两个空间以及控制这两个空间的部件,扩大了容积,提高了效率。
②对比文件1中螺栓33穿过垫片34、盖板28上的孔35、压缩机机头27的孔36,再进入阀体26的中心座部分38上的螺纹口37;当螺栓33被拧紧时,(盖板28和机头27)被密封地连接于阀体26。对比文件1说明书对上述连接发生的位置未做说明,从附图上看,连接位置在阀体26的中部位置,在那里阀体26也没有“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对比文件1中环阀是一种环形的阀体,阀保持件为专门保持、设置环阀的部件,他们两者在一起就是实现了环阀的安装以及环阀产生作用,与压力套件/压力元件没有任何关系。本申请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在缸膛中轴线于阀板的交叉处到压力口之间的区域延伸,在这一区域有压力口26、压力盘22等,压力盘22通过弹力元件压紧在压力口上。压力套件/ 压力元件的设置降低了阀板最高压力区域的张力和挠度,确保在压力之下该结构能保持稳定连接能保持可靠。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分别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PCT进入国家阶段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第1-8页);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申请,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将“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和/或与所述缸体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改为“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删除了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说明书为依据,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压缩机或流体泵的可变形阀(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15),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往复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包括活塞缸21和气缸头25,活塞缸21内设有活塞22,活塞22在活塞缸21内往复运动,该活塞缸21从结构和功能上相当于本申请的缸体;气缸头25包括阀体26、机头27和盖板28,阀体26为板状具有阀座、环阀等部件,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机头27和盖板28位于阀体26的上端外部,阀体26介于活塞缸21和机头27和盖板28之间,机头27内设有容纳排出高压气体的压力容积63,高压排出气体从阀体26的出气孔经过环阀排出到压力容积63最后从排出口62排出,机头27和盖板28二者从位置结构和功能上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阀体26中设有吸入孔45和容纳吸入气体的吸入容积46,螺栓33将阀体26与机头27和盖板28相连接和紧固,螺栓39将阀体26和活塞缸21连接紧固,螺栓39将阀体26和活塞缸21、机头27、盖板28相连接紧固;阀体26通过螺栓33与盖板28和机头27连接的区域是在阀体26中包括中心区域38的螺孔37以及阀板26的排出孔、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所在的区域,环阀57相当于本申请的压力盘,环阀57和阀保持件59等元件即为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从该中心区域38延伸到排出孔、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的区域就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该压缩机是用于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缸盖具有吸入容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扩大压缩机的应用范围和使压缩机具有较大吸入容积。
压缩制冷剂的压缩机和压缩空气的压缩机虽然压缩介质不同,但对于活塞往复式压缩机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根据不同介质的压力需要将某些结构部件的参数进行改变以适应压力需求。为了扩大压缩机的应用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冷生产需要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空气压缩机经过适应性变化用于压缩制冷剂,这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压缩机适应更多应用场合,例如需要吸入量大的情况。为设置更大空间的吸入容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吸入容积设置在机头或缸盖上也是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2)阀体26通过螺丝钉33连接元件与机头27和盖板28(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连接或紧固,阀体26通过螺丝钉39连接元件与活塞缸21、盖板28、机头27连接或紧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2)阀体26(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包括中区域38内的螺纹37。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是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2)支撑元件是支撑螺丝钉33的元件,尤其是近似圆柱形的支撑元件布置在机头27内,该支撑元件自盖板28(由于盖板28和机头27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盖板28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的外壁)朝阀体26延伸。为了节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支撑元件布置在吸入容积或压力容积内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2)支撑元件具有自盖板28(由于盖板28和机头27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盖板28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的外壁)朝阀体26方向延伸的孔36(相当于本申请的凹部),孔36用于容纳螺丝钉33的连接元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是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14)阀体26具有一个吸入口上的环阀50(相当于本申请的吸入盘)和/或一个排出口上的环阀57(相当于本申请的压力盘)。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控制进排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吸入环阀、排出环阀设置为多个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7权利要求7是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14)阀体26包括阀保持件59,该阀保持件59限制排出环阀57远离阀体26的提升幅度。在此基础上,将阀保持件变换为锁钩形式一端与阀座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限制环阀升程,这种提升锁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8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保证螺丝钉的力能更好传递到阀体、支撑元件,避免不必要的轴向间隙。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将提升锁钩和缸盖之间设有间隙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9权利要求9是引用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至第8栏第32行、图1-14)通过紧固元件尤其螺丝钉39将阀体26与机头27和盖板28(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一起压紧在活塞缸21(相当于缸体)上不覆盖任何气缸孔的区域,气缸孔布置在活塞缸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①对比文件1中机头27和盖板28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盖,机头27中有环形腔的压力容积63,吸入容积设置在阀板26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压缩机适应更多应用场合,比如吸入量大的情况。为设置更大空间的吸入容积,提高压缩机的压缩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吸入容积设置在机头或缸盖上也是常用技术手段。
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9行至19行、图1-2记载了:螺栓33穿过垫片34、盖板28上的孔35、压缩机机头27的孔36,再进入阀体26的中心座部分38上的螺纹口37;当螺栓33被拧紧时,(盖板28和机头27)被密封地连接于阀体26。阀体26中连接的区域包括螺栓33和阀板的中心区域38的螺孔37以及阀板26的排出孔、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的区域。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即为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阀板26的中心区域38即为活塞缸21的轴线于阀板26交叉的部位,从该中心区域38延伸到排出孔、环阀57、阀保持件59等元件的区域就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的区域。对比文件1中阀体26与活塞缸21通过螺栓39相连接的方式和位置与本申请中阀体10与缸体通过螺栓14的连接方式和连接位置相同,且解决了保证阀体与机头、盖板之间的连接结构具有稳定性,连接具有可靠性的技术问题,能取得允许更大的阀门开口和更大的介质流率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阀板(10)与所述缸盖的连接发生在所述阀板(10)的压力套件或压力元件(56)的区域”。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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