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及饮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62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3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2597.8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晓锋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J31/18,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2597.8,名称为“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及饮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93352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3844898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对比文件3:CN202198442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1-42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放置饮品胶囊的桶体,和与所述桶体配合的盖体;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和所述盖体上均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并在所述盖体合上时所述饮品胶囊被刺破;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中部空心并形成入水口,且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所述桶体的底端设置有饮品出口;在所述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所述沉槽通过管道连接所述饮品出口;所述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所述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所述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单元为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并与其同轴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与所述桶体之间铰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延伸至所述盖体上表面并形成与饮品机机体连接的接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上设置有与所述入水口相通且用于与饮品机机体连接的接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与所述盖体一体成型。
7. 一种饮品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以及与所述饮品酿造装置连接的饮品机机体,所述饮品机机体包括安装本体、机头、加热容器和水泵;所述加热容器为锅炉,所述锅炉通过设置在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饮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容器和水泵均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本体内部;所述加热容器与大气相通,所述水泵位于所述加热容器下方,且将所述加热容器中的水输送到所 述机头;所述机头安装于所述安装本体的上部,用于固定所述饮品酿造装置并将水输送到所述饮品酿造装置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饮品机,其特征在于,且通过温度传感器测量锅炉中水的温度,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温度参数控制所述水泵工作。”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与桶体配合的盖体,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盖体合上时饮品胶囊被刺破,盖体上的刺破针中部空心并形成入水口,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2)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沉槽通过管道连接饮品出口。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7的饮品机机体、采用锅炉为加热容器被对比文件3公开,锅炉的加热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4.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7、8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附图1-4的记载将特征“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的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与盖体上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两者不在同一轴线上”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8如下:
“1. 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放置饮品胶囊的桶体,和与所述桶体配合的盖体;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和所述盖体上均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并在所述盖体合上时所述饮品胶囊被刺破;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中部空心并形成入水口,且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所述桶体的底端设置有饮品出口;在所述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所述沉槽通过管道连接所述饮品出口;所述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所述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所述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所述加热容器为锅炉,所述锅炉通过设置在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所述水泵位于所述加热容器下方;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的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与盖体上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两者不在同一轴线上。
7. 一种饮品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以及与所述饮品酿造装置连接的饮品机机体,所述饮品机机体包括安装本体、机头、加热容器和水泵。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饮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容器和水泵均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本体内部;所述加热容器与大气相通,且将所述加热容器中的水输送到所述机头;所述机头安装于所述安装本体的上部,用于固定所述饮品酿造装置并将水输送到所述饮品酿造装置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在桶体底部设置沉槽,使得饮品酿造装置的使用更加高效,无需每次使用完之后进行冲洗;(2)锅炉底面上的发热盘和锅炉下方的水泵结合,可以更好地避免水箱有水残留;(3)通过将桶体内部底端和盖体上的刺破针不设置在同一轴线上,可以使得饮品胶囊中的冲泡更加充分;(4)现有技术的桶体不存在环形凸缘,即不存在设置竖直挡板的基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还包括与桶体配合的盖体,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并在盖体合上时饮品胶囊被刺破,且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所述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所述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所述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2)在所述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所述沉槽通过管道连接所述饮品出口;(3)所述加热容器为锅炉,所述锅炉通过设置在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所述水泵位于所述加热容器下方。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7的饮品机、加热容器、水泵被对比文件2、3公开。4.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冲泡腔通过通孔或管道直接与饮品出口连通、使得冲泡好的液体流出到出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已经解决了内腔被污染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桶体内冲泡好的饮品从出口流出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对桶体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技术手段来引流液体、使液体顺利流出至出口,即在饮品制备装置中,存在饮品制备完成后收集并引导液体流动的需求,而沉槽是常见设置在容器底部的收集容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冲泡腔底部设置一个沉槽与出口连通,且管道作为常见的导流部件,通常与沉槽配合设置,沉槽和管道相结合可减少对容器内腔的污染。例如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家用洗碗机、家用饮水机、家用榨汁机、家用豆浆机等厨房用具的出水通路,都普遍采用了沉槽和管道的结构。因此,具体在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沉槽通过管道连接饮品出口,使得饮品在沉槽的引流作用下通过管道流出到出口,从而保持桶体的相对清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锅炉作为加热容器,锅炉1的出水管11连通水泵2的进水口,而出水管11设置在锅炉1下方,即公开了水泵位于加热容器下方;进一步,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装置设置在贮水槽20(即加热容器)下方的基础上,设置锅炉通过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3)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确定,空心刺针32与冲泡腔40底部的刺针35不在同一轴线上,即公开了桶体内部底端和盖体上的刺破针不设置在同一轴线上,也能实现使得饮品胶囊中的冲泡更加充分的技术效果。(4)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3可以看出,咖啡煮杯5靠近杯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环形凸缘外端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由附图3可以确定,所述竖直挡板位于杯盖8外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形凸缘、竖直挡板的结构特征,显然也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特征“所述密封单元为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放置饮品胶囊的桶体,和与所述桶体配合的盖体;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和所述盖体上均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并在所述盖体合上时所述饮品胶囊被刺破;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中部空心并形成入水口,且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所述桶体的底端设置有饮品出口;在所述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所述沉槽通过管道连接所述饮品出口;所述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所述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所述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所述加热容器为锅炉,所述锅炉通过设置在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所述水泵位于所述加热容器下方;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的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与盖体上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两者不在同一轴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单元为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并与其同轴设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桶体和盖体闭合时,在盖体完全盖好之前,由于竖直挡板的作用,液体已经不可能从酿造装置外溢,竖直挡板和盖体之间也可以配合以阻截溢出的液体。对比文件2并未提及竖直挡板结构,对比文件2当中虽然存在设置在杯盖8外围且高度高于杯盖8的结构,但其作用为实现咖啡机主体和咖啡煮杯之间的固定、以及盖板8的锁合,该部分结构不等同于本申请凸缘上的竖直挡板。对比文件2中为了防止液体溢出,采用的方式是密封圈,设置在盖体的密封圈,只有在盖体和桶体闭合的时候才起到密封作用。(2)本申请从胶囊溢出的饮料,通过沉槽进入到饮品出口,冲泡腔受到的污染十分有限,沉槽的结构取得了非常好的技术效果和市场。(3)对比文件2中的胶囊密封圈7是安装在杯盖8而非刺破针9上,在密封圈和刺破针之间,会有部分液体可以接触盖板;对比文件2中咖啡液体最终都要进入到咖啡煮杯5中,因此不能给出将胶囊密封圈7安装在刺破针9上防止咖啡液体进入到咖啡煮杯5的启示。而本申请中,通过将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可以保证酿造腔内的清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
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饮品酿造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冲泡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6-39段,附图1-3):包括水箱10,在水箱10的下方设有贮水槽20,在贮水槽20的下方设有加热装置30,贮水槽20通过导水管25与冲泡腔40相连。导水管25的末端设置成延伸到冲泡腔内的空心刺针32,其可刺破置于冲泡腔40内的咖啡胶囊,同时将来自贮水槽20的水引入到冲泡腔4中。在冲泡腔40的底部还设有另一刺针35,以从底部刺破咖啡胶囊。在冲泡腔的底部40还设有出口42,用于将饮料输出到容器如杯子45中。由附图1可以确定,空心刺针32与冲泡腔40底部的刺针35不在同一轴线上。
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饮料冲泡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饮品酿造装置,对比文件1的咖啡胶囊置于冲泡腔40内,冲泡腔40相当于用于放置饮品胶囊的桶体;在冲泡腔40的底部还设有另一刺针35,相当于桶体的内部底端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导水管25的末端设置成延伸到冲泡腔内的空心刺针32,其可刺破置于冲泡腔40内的咖啡胶囊,同时将来自贮水槽20的水引入到冲泡腔4中,相当于刺破针中部空心并形成入水口;在冲泡腔的底部40还设有出口42,用于将饮料输出到容器如杯子45中,相当于桶体的底端设置有饮品出口;空心刺针32与冲泡腔40底部的刺针35不在同一轴线上,相当于所述桶体的内部底端的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与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两者不在同一轴线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与桶体配合的盖体,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并在盖体合上时饮品胶囊被刺破,且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所述密封单元为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桶体在靠近开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所述环形凸缘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所述竖直挡板位于盖体外围;(2)在所述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所述沉槽通过管道连接所述饮品出口;(3)所述加热容器为锅炉,所述锅炉通过设置在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所述水泵位于所述加热容器下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包括盖体的咖啡冲泡腔以及阻截溢出液体,如何减少对桶体的污染,以及如何避免加热容器及管道内有液体残留。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1段的记载,盖体2上的刺破针3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从而进一步防止饮品从上部刺破孔进入饮品酿造装置内腔。结合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2可知,为了解决防止饮品从上部刺破孔进入饮品酿造装置内腔的技术问题,密封单元必然是套在盖体2的刺破针上并与刺破针紧密接触,而且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也强调了“本申请当中,通过将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因此,对于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所述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所述密封圈必然是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胶囊咖啡机先行刺破及取放装置,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12-17段、附图1-3):包括放置咖啡胶囊6的咖啡煮杯5(咖啡煮杯5的杯身部分相当于桶体),咖啡煮杯5的杯口上设置有杯盖8(相当于与桶体配合的盖体),杯盖8上设有上刺破针9(相当于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刺破饮品胶囊的刺破针),上刺破针9的针尖突出于杯盖8的内侧表面,且上刺破针9的周围杯盖8上设有胶囊密封圈7(相当于密封单元),杯盖8与上刺破针9及胶囊密封圈7是连在一起的,结合附图1可知,密封圈7套在上刺破针9上并设在杯盖8上(相当于密封圈套在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上)。位于咖啡煮杯 5的内底部设有下刺破针2。装置的工作原理为:先把咖啡胶囊6放入咖啡煮杯5中,转动杯盖8,杯盖8与上刺破针9及胶囊密封圈7是连在一起的(相当于所述盖体上的刺破针与饮品胶囊之间通过密封单元进行密封),杯盖8合上后,咖啡胶囊6同时被上刺破针9及下刺破针2刺穿(相当于在盖体合上时饮品胶囊被刺破)。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3可以看出,咖啡煮杯5靠近杯口的位置设置有环形凸缘,环形凸缘外端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且由附图3可以确定,所述竖直挡板位于杯盖8外围。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包括盖体的咖啡冲泡腔以及阻截溢出液体,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所属技术领域,为了引导冲泡好的饮品流出,冲泡腔通过通孔或管道直接与饮品出口连通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桶体的内部底端设置刺破针刺破胶囊,且冲泡腔内冲泡好的饮品从出口流出的基础上,为了减少液体对下部桶体的污染,保证桶体的相对清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技术手段以更好地引流液体、使液体从冲泡腔流出至出口,即在饮品制备装置中,存在饮品制备完成后收集并引导液体流动的需求,而沉槽是常见设置在容器底部的收集容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冲泡腔底部设置一个沉槽与出口连通,且管道作为常见的导流部件,通常与沉槽配合设置,沉槽和管道相结合可减少对容器内腔的污染。例如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家用洗碗机、家用饮水机、家用榨汁机、家用豆浆机等厨房用具的出水通路,都普遍采用了沉槽和管道的结构。因此,具体在作为冲泡腔的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沉槽通过管道连接饮品出口使得液体从沉槽通过管道直接流出至出口从而减少对桶体的污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咖啡机及其水路系统结构,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10-15段、附图1-3):咖啡机在壳体内设锅炉1、水泵2、单向阀3、出水端口4和咖啡萃取器5。锅炉1的出水管11连通水泵2的进水口(出水管11在锅炉1下方,相当于水泵位于加热容器下方)。水泵2的出水口经中间水管21连通单向阀3的进水口,单向阀3的出水口经出水端水管31 连通出水端口4,出水端口4连通咖啡萃取器5。锅炉加热器13对锅炉1中的水进行加热(相当于加热容器为锅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大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3),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加热容器及管道内有液体残留,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装置设置在贮水槽20下方的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锅炉加热器的具体设置方式,但当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锅炉加热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后,设置锅炉通过底面上的发热盘进行加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竖直挡板13,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参见第35段)记载的是“为了防止饮品酿造装置和饮品机机体之间连接故障导致的机体污染,优选在环形凸缘8上表面设置有竖直挡板13,请进一步参见图 3,且所述竖直挡板13位于盖体2外围,从而可以阻截溢出的液体”。可见,竖直挡板13位于盖体2外围,且设置竖直挡板13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饮品酿造装置和饮品机机体之间连接故障导致的机体污染、从而可以阻截溢出的液体。即竖直挡板13所起的作用是,如果有液体从饮品酿造装置溢出,竖直挡板13可以阻截溢出液体,而并非使得液体不可能从酿造装置外溢;而且竖直挡板13位于盖体2外围,因此只能阻截从饮品酿造装置溢出的液体,不可能实现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在盖体完全盖好之前,由于竖直挡板的作用,液体已经不可能从酿造装置外溢”的效果。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设置在杯盖8外围的竖直挡板的作用是实现咖啡机主体和咖啡煮杯之间的固定,但由于竖直挡板设置在咖啡煮杯5靠近杯口位置的环形凸缘外端上表面,且位于杯盖8外围,因此如果有液体从咖啡煮杯5溢出,该竖直挡板实质上也能起到阻截溢出液体的作用,与竖直挡板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的所述竖直挡板相当于本申请的竖直挡板13。另外对比文件2中在盖体设置的密封圈是为了防止液体从刺破孔进入咖啡煮杯5,与竖直挡板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2)冲泡腔通过通孔或管道直接与饮品出口连通、使得冲泡好的液体流出到出口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已经解决了内腔被污染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桶体内冲泡好的饮品从出口流出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对桶体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技术手段来引流液体、使液体顺利流出至出口,而沉槽是常见设置在容器底部的收集容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冲泡腔底部设置一个沉槽与出口连通。例如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家用洗碗机、家用饮水机、家用榨汁机、家用豆浆机等厨房用具的出水通路,都普遍采用了沉槽和管道的结构。因此,具体在桶体底部设置沉槽,沉槽通过管道连接饮品出口,从而保持桶体的相对清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刺破针9的周围杯盖8上设有胶囊密封圈7,杯盖8与上刺破针9及胶囊密封圈7是连在一起的(说明书第12、17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胶囊密封圈7设置在刺破针9的周围;结合附图1可知,密封圈7设在杯盖8上并套在上刺破针9上。由于上刺破针9刺破咖啡胶囊6时会产生上刺破孔,设置密封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液体从上刺破孔进入咖啡煮杯5,而为了实现防止液体上从刺破孔进入咖啡煮杯5的目的,套在上刺破针9上的封圈7必然是与刺破针9紧密接触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在密封圈和刺破针之间,会有部分液体可以接触盖板”是没有说服力的。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咖啡液体最终都要进入到咖啡煮杯5中,但位于咖啡煮杯 5的内底部设有下刺破针2,因此泡好的咖啡液体从咖啡胶囊6的底部进入到咖啡煮杯5中,与在上刺破针9的周围设置密封圈防止液体从上刺破孔进入咖啡煮杯5的设置并不矛盾。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密封圈7与上刺破针9同轴设置(相当于密封圈与刺破针同轴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14段,附图1-2)杯盖8是通过转轴16及扭簧1翻转连接在咖啡煮杯5杯口的一侧(相当于盖体与所述桶体之间铰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进一步限定了与饮品机连接的接头,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12-17段、附图1-3)杯盖8上设有上刺破针9,将合杯盖8的咖啡煮杯5通过固定架12上的卡槽推入,推入后杯盖8与固定架12通过咖啡煮杯密封圈11密封,有压力的水通过水管13可顺利进入胶囊6中进行煮咖啡。在此基础上,将盖体上的刺破针延伸至盖体上表面并形成与饮品机机体连接的接头,或盖体上设置有与所述入水口相通且用于与饮品机机体连接的接头,接头与盖体一体成型,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饮品机,由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饮品酿造装置均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2段、附图1)咖啡机(即饮品机)包括咖啡机主体14(相当于安装本体),所述咖啡机主体14上设置有固定架12(相当于机头);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10段)咖啡机(即饮品机)在壳体内设锅炉1(相当于加热容器)、水泵2。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17段、附图1)公开了包括咖啡机主体14,所述咖啡机主体14上设置有固定架12和卡接在固定架12 上的咖啡煮杯5,杯盖8与固定架12通过咖啡煮杯密封圈11密封,有压力的水通过水管13可顺利进入胶囊6中进行煮咖啡(相当于机头安装于所述安装本体的上部,用于固定所述饮品酿造装置并将水输送到所述饮品酿造装置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10-15段、附图1-3)咖啡机在壳体内设锅炉1、水泵2(相当于加热容器和水泵均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本体内部)、单向阀3、出水端口4和咖啡萃取器5;锅炉1的出水管11连通水泵2的进水口,水泵2的出水口经中间水管21连通单向阀3的进水口,单向阀3的出水口经出水端水管31 连通出水端口4,出水端口4连通咖啡萃取器5。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锅炉中的水通过水泵输送到咖啡萃取器5,在此基础上,将加热容器中的水输送到所述机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另外,在制取热水过程中,设置锅炉与大气想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3-14段):当控制器93通过温度传感器15检测到锅炉1内的水温达到规定值(即公开了通过温度传感器测量锅炉中水的温度,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连接)之后,控制器 93使加热开关94切断锅炉加热器13的电力供应,停止加热,并点亮温度指示灯98,向使用者发出水温达到规定值的信号。之后,若使用者按下冲水按键96,控制器93使送水开关95向水泵2 供电。水泵2运转,锅炉1内的热水被强制输送到咖啡萃取器5(即公开了控制器根据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温度参数控制所述水泵工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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