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7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1F247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6825.3
申请日:2016-03-14
复审请求人:济南博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海波
合议组组长:李婷婷
参审员:闫洪波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6825.3,名称为“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济南博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4869099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包括:
身份验证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并与模块内部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匹配识别;
数据输入模块:包括第一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一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与密码;
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输入的账号与密码数据;
数据调取模块:包括第二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二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查询的账号数据,并向微处理器发送数据调取请求;
微处理器:用于接收数据输入模块的数据并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并接收数据调取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根据输入的账号信息匹配相应的密码数据,并将所述数据调取至前端进行展示;
数据展示单元:用于对微处理器调取至前端的数据进行语音和/或显示屏展示;
所述身份验证模块包括数据匹配单元用于将采集到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向微处理器发送系统登录请求;否则,提示匹配错误;
所述数据输入模块包括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将需要存储的数据分别通过所述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输入,并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
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微处理器接收数据调取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根据数据调取模块输入的账号数据,在数据存储模块中进行数据匹配,将匹配到的相同账号信息的数组调取到数据展示单元进行前端展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身份验证模块包括:
指纹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指纹样本数据;
指纹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至少一个指纹数据;
数据匹配单元:用于将采集到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向微处理器发送系统登录请求;否则,提示匹配错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自动锁屏单元,如果检测到微处理器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则自动关闭设备。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包括:
(1)接收外部输入的指纹数据信息以及用户名信息,将接收到的指纹信息并与内部预存 的相应用户名的指纹样本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否则,结束;
(2)接收系统登录请求,允许进入系统;
(3)接收数据输入请求,包括语音输入或手动输入;将同一时间接收到的账号和密码数据进行关联,组成一个数组进行存储;
(4)接收密码数据提取请求,根据接收到的账号数据,到数据存储模块中匹配与该账号数据相同的数组,并根据数组中指示的存储路径,调取出相应的密码数据;
(5)将调取出的数据进行转换成语音输出或者在前端展示模块进行展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将接收到的指纹信息并与内部预存的相应用户名的指纹样本进行对比的过程包括:
1)对采集的指纹图像进行数据预处理;
2)从预处理后的图像中,获取指纹的脊线数据;
3)从指纹的脊线数据中,提取指纹识别所需的特征点;
4)将提取到的特征点信息与数据库中保存的指纹特征逐一匹配,如果完全相同则判断为相同指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如果设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任何请求指令或者没有进行任何数据处理操作,则系统自动关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此次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并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客户端,其中客户端包括:”以及“输入用户名和指纹验证后登录系统,系统确认用户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若正确,即可完成用户的数据匹配;当需要调取相应的账户和密码时,按住系统界面的输入,将需要调取的账户名通过语音/手写输入账号名称告知系统,系统向服务器发送调取数据的信息请求,并将用户名称与服务器内的账户名称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则将用户名和密码传到设备,并在界面予以显示”也添加到权利要求1,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4,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客户端,其中客户端包括:
身份验证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并与模块内部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匹配识别;
数据输入模块:包括第一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一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与密码;
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输入的账号与密码数据;
数据调取模块:包括第二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二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查询的账号数据,并向微处理器发送数据调取请求;
微处理器:用于接收数据输入模块的数据并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并接收数据调取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根据输入的账号信息匹配相应的密码数据,并将所述数据调取至前端进行展示;
数据展示单元:用于对微处理器调取至前端的数据进行语音和/或显示屏展示;
自动锁屏单元,如果检测到微处理器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则自动关闭设备;
所述身份验证模块包括数据匹配单元用于将采集到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向微处理器发送系统登录请求;否则,提示匹配错误;
所述数据输入模块包括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将需要存储的数据分别通过所述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输入,并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
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
输入用户名和指纹验证后登录系统,系统确认用户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若正确,即可完成用户的数据匹配;当需要调取相应的账户和密码时,按住系统界面的输入,将需要调取的账户名通过语音/手写输入账号名称告知系统,系统向服务器发送调取数据的信息请求,并将用户名称与服务器内的账户名称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则将用户名和密码传到设备,并在界面予以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5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进行如下修改: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并将说明书中的特征“登录时用户只需要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即可以一键进入系统”、“装置采用语音录入或者手写两种方式将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保存到内存中”、“装置支持语音和手写两种方式进行信息的提取”添加到权利要求1,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3,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答复此次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其特征是,包括:客户端,其中客户端包括:
身份验证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并与模块内部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匹配识别;
数据输入模块:包括第一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一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与密码;装置采用语音录入或者手写两种方式将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保存到内存中;
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输入的账号与密码数据;
数据调取模块:包括第二语音输入单元和第二手动输入单元,用于输入需要查询的账号数据,并向微处理器发送数据调取请求;装置支持语音和手写两种方式进行信息的提取;
微处理器:用于接收数据输入模块的数据并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并接收数据调取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根据输入的账号信息匹配相应的密码数据,并将所述数据调取至前端进行展示;
数据展示单元:用于对微处理器调取至前端的数据进行语音和/或显示屏展示;
自动锁屏单元,如果检测到微处理器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则自动关闭设备;
所述身份验证模块包括数据匹配单元用于将采集到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向微处理器发送系统登录请求;否则,提示匹配错误;
所述数据输入模块包括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将需要存储的数据分别通过所述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输入,并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
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
登录时用户只需要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即可以一键进入系统;输入用户名和指纹验证后登录系统,系统确认用户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若正确,即可完成用户的数据匹配;当需要调取相应的账户和密码时,按住系统界面的输入,将需要调取的账户名通过语音/手写输入账号名称告知系统,系统向服务器发送调取数据的信息请求,并将用户名称与服务器内的账户名称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则将用户名和密码传到设备,并在界面予以显示;
所述微处理器接收数据调取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根据数据调取模块输入的账号数据,在数据存储模块中进行数据匹配,将匹配到的相同账号信息的数组调取到数据展示单元进行前端展示;
所述身份验证模块包括:指纹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指纹样本数据;指纹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至少一个指纹数据;数据匹配单元:用于将采集到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向微处理器发送系统登录请求;否则,提示匹配错误。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包括:
(1)接收外部输入的指纹数据信息以及用户名信息,将接收到的指纹信息并与内部预存的相应用户名的指纹样本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满足设定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否则,结束;
(2)接收系统登录请求,允许进入系统;
(3)接收数据输入请求,包括语音输入或手动输入;将同一时间接收到的账号和密码数据进行关联,组成一个数组进行存储;
(4)接收密码数据提取请求,根据接收到的账号数据,到数据存储模块中匹配与该账号数据相同的数组,并根据数组中指示的存储路径,调取出相应的密码数据;
(5)将调取出的数据进行转换成语音输出或者在前端展示模块进行展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将接收到的指纹信息并与内部预存的相应用户名的指纹样本进行对比的过程包括:
1)对采集的指纹图像进行数据预处理;
2)从预处理后的图像中,获取指纹的脊线数据;
3)从指纹的脊线数据中,提取指纹识别所需的特征点;
4)将提取到的特征点信息与数据库中保存的指纹特征逐一匹配,如果完全相同则判断为相同指纹。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是,如果设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任何请求指令或者没有进行任何数据处理操作,则系统自动关闭。”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用于账号密码存储,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网络账号登录,其为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账号密码数据直接存储在指纹账户中,而指纹账户与网络直接建立连接,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技术仿制指纹信息并盗取账号密码,降低系统的安全性能。由于对比文件1需要直接登录网页,即使其为独立的客户终端装置,其在技术上无法做到装置轻巧。而本申请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是一个独立的存储账号密码的硬件装置,并未接入任何网络,无需登录网址,从根源上保障了装置保存账号密码的安全性,并且装置轻巧,便于携带或者放置。(2)本申请在登录时用户只需要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即可以一键进入系统,现有复杂电子设备上的一键登录无法移植至本申请的智能存储装置;该装置采用语音录入或者手写两种方式将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保存到内存中;该装置支持语音和手写两种方式进行信息的提取。对比文件1不涉及上述技术内容。(3)本申请获取密码的过程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装置在登录系统后需要输入账号信息才能显示相应的密码信息,即使不法分子同时获得了设备与指纹信息,因其并不知道用户的账号信息,依旧无法盗取密码,使得该装置的安全性能大大提升。而现有技术通常是通过指纹匹配成功后,即获取了该账号所有的网络账号密码信息。(4)本申请公开了特征“所述数据输入模块包括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将需要存储的数据分别通过所述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输入,并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该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不应在评述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869099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指纹账户的多网络账号登录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0046]段,附图2-3):该基于指纹账户的多网络账号登录系统包括:指纹账户创建模块410,用于预先在网络数据库中建立通过指纹识别登录的指纹账户(即预先存储指纹信息),并在该指纹账户上设置多个用于直接登录网络的网络账号信息(即必然具有用于存储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的数据存储模块);指纹识别处理模块420(即身份验证模块),用于当需使用所述网络账号信息登录网络时,通过本地客户端获取用户指纹,自动进行指纹识别,通过与网络数据库中指纹账户的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对应指纹账户,若存在对应的指纹账户则直接登录并打开指纹账户主菜单。网络账号获取与登录模块430,用于当指纹验证通过,获取所述指纹账户上设置的多个用于直接登录网络的网络账号信息;将匹配到的包括用户账号和密码的网络账户信息在显示单元中展示;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通过指定的网络账号信息直接登录对应的网络。如图2所示的指纹账户主菜单有1,2,3网络账号信息。当点击其中一个网络账号进去,如图3所示,网络账号信息已经预先存储有包括网站名称、网址信息(为需登录的网址):www…,用户账号:zhaojian,账号对应的密码:******,备注。下面有保存、登录和查看按钮。点击登录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络账户信息中对应的网址,不用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一步地,通过所述指纹账户主菜单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还可对网络账号进行增加、删除操作,这些操作都需要录入用户指纹才能保存,即需通过录入对应的用户指纹保存所述增加、删除操作,自动上传更新数据到指定网络数据库(由于用户能够发出操作指令以对网络账号进行增加操作,而网络账号至少包括了用户账号和密码,因而对比文件1的系统必然具有包括手动输入单元的数据输入模块,能够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和密码)。该系统能够接收输入的数据并存储,还能够在获取用户指纹并对比通过后在前端的显示屏显示网络账号的相关数据,因而该系统必然包括执行上述操作的微处理器和展示单元。如图3所示,密码的平时显示为密文模式,点击“查看”才可显示明文信息并在一段时间后自动恢复密文显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装置是将所有的功能模块均放置在客户端下;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被存储在本地模块;在指纹匹配结果不满足设定要求的指纹验证失败情况下,提示匹配错误;登录时用户只需要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即可以一键进入系统;由微处理器接收相应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在存储模块中匹配出相应信息后再将匹配出的信息予以输出。(2)该权利要求能够通过语音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和密码信息、并通过语音方式输入需要查询的账号信息以进行信息提取,并能够以语音输出信息,并通过相应的功能单元实现上述功能。(3)该权利要求输出所存储的用户账号和密码时,需要先输入需要查询的用户账号以触发数据调取,并依据输入的账号匹配相应的密码。(4)该权利要求具有自动锁屏单元,如果检测到微处理器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则自动关闭设备。(5)需要存储的账号和密码具有分别的输入端口,分别输入的账号和密码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指纹信息和使用指纹登录,如何输入、存储和调取账户和密码信息,如何自动锁屏。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1)将所有的功能模块均放置在一个客户端中为本领域惯用的处理措施;将需要预先存储的信息存储在本地的模块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验证指纹时,如指纹匹配结果不满足设定要求,则表示验证错误,通常会提示匹配错误,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以输入用户的指纹,为本领域惯用的指纹输入方式,通常在该指纹被验证通过后,用户可一键登录相应系统,此为本领域常见的指纹登录方式,且该方式已在申请日前的各种电子设备上被广泛使用;在获取数据调取请求和信息匹配时,通常是由微处理器接收相应模块发出的数据调取请求,并在存储模块中匹配出相应信息后将匹配出的信息予以输出显示,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语音识别已经是成熟的技术,采用语音输入和输出相关的信息以及采用功能单元实现语音输入和输出的功能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直接输出账号和密码、还是先输入账号再匹配输出相应密码均是本领域惯用的获取需要的账号和密码的方式;依据输入的关联存储的信息中的一个信息以调取出关联的其他信息也是本领域惯用的信息获取方式。(4)自动锁屏为电子设备的常见功能,被广泛使用在各种电子设备中,且通常均是检测到微处理器或输入设备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则自动关闭设备或屏幕。(5)账号和密码通过分别的输入端口输入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常在网页或设备上均会通过不同的文本框或位置分别输入账号和密码;通常需要将一起输入的账号和密码关联存储在某个存储路径之下,而数组为常见的存储方式,且通常可以在存储的数组中还包括存储路径信息。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指纹识别的账号密码智能存储装置的存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指纹账户的多网络账号登录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0046]段,附图2-3):该基于指纹账户的多网络账号登录系统包括:指纹账户创建模块410,用于预先在网络数据库中建立通过指纹识别登录的指纹账户(即预先存储指纹信息),并在该指纹账户上设置多个用于直接登录网络的网络账号信息(即必然具有用于存储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的数据存储模块);指纹识别处理模块420(即身份验证模块),用于当需使用所述网络账号信息登录网络时,通过本地客户端获取用户指纹,自动进行指纹识别,通过与网络数据库中指纹账户的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对应指纹账户,若存在对应的指纹账户则直接登录并打开指纹账户主菜单。网络账号获取与登录模块430,用于当指纹验证通过,获取所述指纹账户上设置的多个用于直接登录网络的网络账号信息;将匹配到的包括用户账号和密码的网络账户信息在显示单元中展示;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通过指定的网络账号信息直接登录对应的网络。如图2所示的指纹账户主菜单有1,2,3网络账号信息。当点击其中一个网络账号进去,如图3所示,网络账号信息已经预先存储有包括网站名称、网址信息(为需登录的网址):www…,用户账号:zhaojian,账号对应的密码:******,备注。下面有保存、登录和查看按钮。点击登录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络账户信息中对应的网址,不用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一步地,通过所述指纹账户主菜单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还可对网络账号进行增加、删除操作,这些操作都需要录入用户指纹才能保存,即需通过录入对应的用户指纹保存所述增加、删除操作,自动上传更新数据到指定网络数据库(由于用户能够发出操作指令以对网络账号进行增加操作,而网络账号至少包括了用户账号和密码,因而对比文件1的系统必然具有包括手动输入单元的数据输入模块,能够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和密码)。该系统能够接收输入的数据并存储,还能够在获取用户指纹并对比通过后在前端的显示屏显示网络账号的相关数据,因而该系统必然包括执行上述操作的微处理器和展示单元。如图3所示,密码的平时显示为密文模式,点击“查看”才可显示明文信息并在一段时间后自动恢复密文显示。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被存储在本地模块;在指纹匹配结果不满足设定要求的指纹验证失败情况下,该方法结束;登录时用户只需要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即可以一键进入系统;由微处理器接收相应模块的数据调取请求,在存储模块中匹配出相应信息后再将匹配出的信息予以输出。(2)该权利要求能够通过语音输入需要保存的账号和密码信息、并通过语音方式输入需要查询的账号信息以进行信息提取,并能够以语音输出信息。(3)该权利要求输出所存储的用户账号和密码时,需要先输入需要查询的用户账号以触发数据调取,并依据输入的账号匹配相应的密码。(4)需要存储的账号和密码具有分别的输入端口,将同时输入的账号和密码作为一个数组予以存储,依据数组中指示的存储路径调取相应密码,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存储指纹信息和使用指纹登录,如何输入、存储和调取账户和密码信息。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1)将需要预先存储的信息存储在本地的模块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验证指纹时,如指纹匹配结果不满足设定要求,则表示验证错误,通常会提示匹配错误,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以输入用户的指纹,为本领域惯用的指纹输入方式,通常在该指纹被验证通过后,用户可一键登录相应系统,此为本领域常见的指纹登录方式,且该方式已在申请日前的各种电子设备上被广泛使用;在获取数据调取请求和信息匹配时,通常是由微处理器接收相应模块发出的数据调取请求,并在存储模块中匹配出相应信息后将匹配出的信息予以输出显示,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语音识别已经是成熟的技术,采用语音输入和输出相关的信息以及采用功能单元实现语音输入和输出的功能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直接输出账号和密码、还是先输入账号再匹配输出相应密码均是本领域惯用的获取需要的账号和密码的方式;依据输入的关联存储的信息中的一个信息以调取出关联的其他信息也是本领域惯用的信息获取方式。(4)账号和密码通过分别的输入端口输入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常在网页或设备上均会通过不同的文本框或位置分别输入账号和密码;通常需要将一起输入的账号和密码关联存储在某个存储路径之下,而数组为常见的存储方式,通常可以在存储的数组中还包括存储路径信息,且通常可以依据存储在数组中的存储路径信息以调取出相应的密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但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的指纹比对处理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但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自动锁屏为电子设备的常见功能,被广泛使用在各种电子设备中,且通常均是检测到微处理器或输入设备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收或者发送任何指令、或未执行数据处理操作,则自动关闭设备或屏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也是用于账号密码的存储,也是采用指纹验证以获取存储的账号密码,从而提高了账号密码的安全性,其也解决了账号密码存储的安全性问题;其次,系统接入网络并不会一定导致系统不安全,目前有多种的安全传输方法以保证网络通信的安全;第三,在本地实现全部的密码存储功能和基于网络支持以实现密码存储功能均是本领域惯用的处理措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依据指纹识别以获取存储的账户和密码信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将指纹样本存储在本地而实现全部功能的本地实现;最后,装置是否轻巧与所具备的功能多少无必然的关联,随着芯片技术的发展,较小的芯片能够实现更多的功能且具有更加便宜的芯片价格,因而同样轻巧的装置也能够实现较多的功能,装置是否轻巧无助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成立。(2)首先,通过按住装置上的指纹识别按钮以输入用户的指纹,为本领域惯用的指纹输入方式;通常在该指纹被验证通过后,用户可一键登录相应系统,此为本领域常见的指纹登录方式,且该方式已在申请日前的各种电子设备上被广泛使用,将该登录方式转用至本申请的存储装置不存在困难。其次,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语音识别已经是成熟的技术,采用语音输入和提取输出相关的信息(如账号和密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虽然对比文件1是直接显示账号和密码,但直接输出账号和密码、还是先输入账号再匹配输出相应密码均是本领域惯用的获取需要的账号和密码的方式,且账号也是日常较为容易获取的信息,因而是否需要输入账号才能够获取密码无助于本申请创造性的成立。(4)首先,对于特征“所述数据输入模块包括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将需要存储的数据分别通过所述账号输入端口和密码输入端口输入,并作为一个数组保存至数据存储模块相应的存储路径下;所述数组包括账号部分、密码部分以及存储路径”,合议组已在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中予以了评述,上述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5)的评述意见。其次,合议组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未予考虑的特征为“将账号和密码作为一个数组分别存储于不同的存储单元中或存储路径下,且仅在账号的存储单元中存储相应的密码的储存路径”,该特征未被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且与上述申请人所争辩的特征不同。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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