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5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03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89942.2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青岛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王厚华
国际分类号:F03B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必然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89942.2,名称为“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包括水槽(14)、具有“水向上流”功能的设备、“水向下流” 简易通道(11)、水轮发电机(13)、电控制系统、照明灯具(7)、防渗水及防蒸发封闭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水槽(14)、具有“水向上流”功能的设备、“水向下流” 简易通道(11)、水轮发电机(13)、电控制系统、照明灯具(7)放置在一个防渗水及防蒸发封闭系统内,所述具有“水向上流”功能的设备包括浸水体(1)、管道外壳支撑体(2)、管道内毛细管道(3)、管道出水体(4)组成,其中所述浸水体(1)是指固定、浸润在水中吸收水槽内水分的设备;所述管道外壳支撑体(2)连接浸水体(1)和管道出水体(4),管道外壳支撑体(2)加以封闭以防止水分在空气中蒸发,管道外壳支撑体(2)具有一定机械强度对自身和管道内毛细管道(3)具有支撑作用;所述“管道内毛细管道”(3)是具有支撑结构的亲水材料构成,所述亲水材料是指直径小于200微米的亲水材料颗粒堆积而成,颗粒与颗粒之间相互支撑;或由亲水的纵向结构的成型材料构成,所述亲水的纵向结构的成型材料是指具有亲水特征的、长度或高度远远大于宽度或厚度或直径的具有固定外形的成型材料,包括:管状套管状的纵向同心圆管道结构、片状紧贴片状的纵向长方体结构、柱状紧挨着柱状的柱状集合体结构、线条或纤维纵向排列的束状结构;所述亲水材料是指分子中电负性较大的氧元素、或硫元素、或氟元素、或氮元素、或磷元素、或碳元素、或者上述其中的两种或多种元素与电负性较小的氢元素、或金属元素、或半导体元素组成的有机物或无机盐类化合物;所述管道出水体(4)具备出水口(5),管道出水体位于管道外壳支撑体(2)的中上部或上部且位于顶部水平线(6)的下方;所述“水向下流”简易通道(11)是指由固体材料构成的、没有经过憎水处理的管道,或者暴露在空气中的水流形成的水柱看做无形管道,所述憎水处理是指材料管道材料表面含有憎水集团(-CH2、-CH3);所述防渗水及防蒸发的封闭系统是指系统外壳(15)是有防渗水的金属材料、或有机物薄膜防渗水材料、或有机物和无机物组成的致密材料、或硅酸盐瓷材料组成的结构体;所述电控制系统包括电流电压转化控制、电能储存和电磁能量输入输出控制,所述电磁能量是指电能;所述水槽(14)与具有“水向上流”功能的设备的浸水体(1)相连接,具有“水向上流”功能的设备内部的管道出水体(4)通过管道出水体出口(5)与“水向下流”疏水管道(11)相连接,“水向下流”疏水管道(11)通过疏水管道出口(12)与水轮发电机(13)连接,水轮发电机(13)通过电磁能量传输导线(16)与电控制设备(8)连接,电控制设备(8)通过电磁能量输出导线(9)与防渗水及防蒸发的封闭系统外的照明灯具(7)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聚乙烯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醋酸纤维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聚丙烯酸系树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聚丙烯醇系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聚环氧乙烷系树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无机玻璃。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石英玻璃。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二氧化硅粉末。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其特征是:所述亲水材料是指硫酸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水分子是吸收周围环境的热能从而实现能量的转换。(2)受到亲水材料吸附的水在亲水材料表面不能支撑液滴的情况下,受重力作用液滴从高处滴落,该过程不需要外力做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当周围环境热量足够时,本申请的装置会出现的情况是水分被蒸发而不是沿毛细管向上运动。(2)在没有其他外界能量供应的情况下,水分是不会源源不断的继续沿毛细管向上运动的。申请人所认为的浸润的动力来源是“分子间的吸引力”,然而,分子间的吸引力是微观上的作用力,其并不会导致水在宏观上沿特定方向运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外来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维持连续提供能量,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装置内的“水”首先从外界吸收了热能,“水分子”吸收热能然后导致“水分子”动能增加或导致“水分子”重力势能增加,“水分子”集合以后导致“水”重力势能增加,“水分子”集合形成的“水”具有重力势能,重力势能在外界环境温差存在条件下密度增加从而克服亲水材料对水的束缚能使得水滴滴落,滴落的水再集合,在疏水管道(与亲水功能相反的通道)内转变“水”的动能即水流,水流具有动能可以做机械功。整个过程符合热力学定律,即能量守恒定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一种自发照明简易通道设备,根据说明书记载的该设备的工作过程的内容可知,该设备的运转过程为:利用具有支撑结构的亲水材料构成“管道内毛细血管”使得水向上流,然后使用“水向下流”设备以及发电设备发电,并将电能用于照明灯具。整个系统仅利用了亲水材料对水的吸附性能,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输出了电能。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设备在最初时,亲水材料能对水进行吸附,使得部分水上升,但是在重力以及表面张力等的作用下,亲水材料吸水状态会达到饱和,最终会达到一个平衡状态,水位不会再继续上升,在这个高度下水也不会自然流出,明显不能做功发电,也就是说,该设备在没有外来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维持连续提供能量,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装置内的“水”首先从外界吸收了热能,“水分子”吸收热能然后导致“水分子”动能增加或导致“水分子”重力势能增加,“水分子”集合以后导致“水”重力势能增加, “水分子”集合形成的“水”具有重力势能,重力势能在外界环境温差存在条件下密度增加从而克服亲水材料对水的束缚能使得水滴滴落,滴落的水再集合,在疏水管道(与亲水功能相反的通道)内转变“水”的动能即水流,水流具有动能可以做机械功。整个过程符合热力学定律,即能量守恒定律。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当水和环境存在温差,水和环境之间会有热交换,但不是无止境的热交换,当热交换到一定程度,水和环境之间将不再存在温差,此时水和环境之间不会存在能量传递。其次,本申请是利用具有支撑结构的亲水材料构成“管道内毛细血管”使得水向上流,然后使用“水向下流”设备以及发电设备发电,并将电能用于照明灯具。就能使水向上流的“管道内毛细血管”而言,水从环境吸热,其改变的是水的温度,改变的是被“管道内毛细血管”吸附上升的水是什么温度的水而已,但无论是什么温度的水,是冷水还是热水,在“管道内毛细血管”的亲水作用下,在管内都只会被吸上有限高度,当管对水的拉力和管内水柱的重力相等时,管内的水停止上升,达到平衡。由此可见,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水能从环境吸热,也会达到一个平衡饱和状态,在这样的平衡饱和状态下,水不能继续从环境吸热,也就是达到这样的平衡饱和状态后本申请的设备没有外来的能量输入,因此,本申请的设备实质上在没有外来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还能维持连续提供能量,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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