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培实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6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7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2300.0
申请日:2015-01-28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A01G3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2300.0,名称为“一种水培实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57129A, 公开日为1990年02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3661762U, 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培实验装置,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和育苗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育苗板上开有培养沟,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移动固定板,所述移动固定板上开有固定孔,多个移动固定板组合使用,所述固定孔用来固定水培植物植株,所述水培箱设置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用来担放育苗板;所述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所述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所述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培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装置用于水培实验,还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设置有用来担放育苗板的固定架;(2)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3)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独立结构移动固定板的设定,保证了实验过程中对植株数量、密度、位置的有效调整,并且,由于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对个别植株调整时,并不会影响其他植林的生长,取样过程柔和有序,不会对其他植株造成伤害,既便于取样观察,又保证了实验数据的准确性;(2)乌鸦喝水的故事仅仅只能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重物改变液面高度”的技术启示,而对于石子对容器空间的影响及利用显然是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乌鸦喝水的故事只会容易想到将PE方瓶放入并保持液面的持续高度,而不会想到将PE方瓶取出,否则液面与植树根部很可能脱离,即相当于乌鸦无法喝到水,显然是不符合乌鸦喝水故事的设定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通过移动固定板可以调节植株间的行距,在相邻植物间存在遮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植株的株距进行调整,现有技术中已有技术将定植板分隔成定植块,将植株定植于定植块上,采用活动的定植块,根据植物在不同生育期的生理需求,调整栽培密度,实现株行距可调(例如,可参见CN201213396Y,公告日为2009年4月1日,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固定板进行分隔,形成若干个移动固定板,每个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通过投入重物改变液面高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乌鸦喝水的故事(向水中投放石子等重物,可以使液面上升),虽然乌鸦喝水的故事仅教导了投入石子会使液面上升,但是作为知晓普通技术知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拿出石子会使液面下降,容器内的空间会增加,因此,根据植株的生长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重物的取出与放入调整营养液的液位以及容器内的空间。PE方瓶是实验室常用的试验器材,采用装满物质的PE方瓶来调节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装置用于水培实验,还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设置有用来担放育苗板的固定架;(2)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3)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4)每条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多个所述移动固定板,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5)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5)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动固定板可以调节植株间的行距(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也就是说,在相邻植株间随着植株生长越来越大存在遮挡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调节植株间的距离相互独立自由移动固定板的启示,并且将定植板分隔成可活动的定植块,将一个植株定植于一个定植块上是种植领域常用的种植方式,因此根据植物在不同生育期的生理需求,调整栽培密度,实现株行距可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固定板进行分隔,形成若干个移动固定板,每个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虽然乌鸦喝水的故事仅教导了投入石子会使液面上升,但根据普通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带有一定体积的重物投入装有液体的容器,会使液体的液面高度升高,容器内可用体积减小,而将带有一定体积的重物从装有液体的容器中取出后,液体的液面高度降低,容器内可用体积增大。因此,根据植株的生长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重物的取出与放入来调整营养液的液位以及容器内可用的空间。PE方瓶是实验室常用的试验器材,采用装满物质的PE方瓶来调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移动固定板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通过独立结构移动固定板的设定,保证了实验过程中对植株数量、密度、位置的有效调整,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段还记载了“由于固定板4与支撑板3的连接面是垂直面,因此存在阳光从连接缝隙处照射营养液容易发生变质”以及说明书第10页技术效果部分也记载了“在固定板4装卸性良好的情况下,营养液变质的情况不易发生”进而将整个固定板4完全盖在培养沟上,如果将其替换为多个独立的移动固定板,显然违背了其原本的发明构思;另外,“将定植板分隔成可活动的定植块,将一个植株定植于一个定植块上”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种植方式;(2)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水培装置中,并没有关于在水培箱内设置类似PE方瓶装置的任何记载,而且对比文件1是针对生菜等大面积作物的培养,其植株体积变化较小,并不需要考虑“随着植株不断的长大,需要更多的营养液、占据更大空间时”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将一定体积的重物放入装有液体的容器,改变容器的液面高度以及容积”虽然为普通物理知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水培实验中,以使植株可以正常吸收足够营养液的情况下,避免营养液的浪费;(3)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关于设置进水容器的任何记载,而且,现有技术中均是通过水泵供给营养液。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装置用于水培实验,还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设置有用来担放育苗板的固定架;(2)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3)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4)每条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多个所述移动固定板,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5)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5)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培装置,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均匀固定多株植株,但是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只有一排固定孔,不是有多排孔,因此一个移动固定板4上的多株植株也只能是排成一排,可以通过取出移动固定板4来调整种植密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附图2-4)。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调整种植密度的结构和本申请灵活地调整植株间相对位置的结构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调节植株间的距离相互独立自由移动固定板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只有一排固定孔,不是有多排孔(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固定板进一步进行分隔,使得每个移动固定板从一排固定孔成为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取出移动固定板4来调整种植密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附图2-4),在种植密度发生变化的基础上,营养液的需求必然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想到调整水培箱内营养液的液面高度以及容积。同时,根据普通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一定体积的重物放入装有液体的容器,改变容器的液面高度以及容积,因此,根据植株的生长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重物的取出与放入来调整营养液的液位以及容器内可用的空间;(3)本申请设置的进水容器结构是采用虹吸原理将液体注入水培箱内的,可以实现营养液总量可以准确控制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进水容器的具体结构,但是采用虹吸原理来准确控制水箱内液体总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常规设置在生活中已经广泛应用,例如抽水马桶,因此进水容器结构的具体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随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并使用洗耳球采用虹吸原理,从所述硅胶进水管吸出营养液后通过硅胶管进口向水培箱内注入营养液;每棵植株固定在一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以在取样时直接将所述移动固定板拿出进行取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多个独立的且仅固定一株植株的移动固定板的设定,保证了实验过程中对植株数量、密度、位置的灵活调整且取样简单,进一步地,可以方便植株大面积栽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朝着本申请设置为单个移动固定板固定单个植株的方向去改进;(2)通过采用设置高于水培箱的水容器,并由硅胶进水管连接水容器和水培箱的方式,使得每个处理植株的营养液总量可以准确的控制,有效的提高了实验结果的准确性,避免了水泵的使用;(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水培装置中,并没有关于在水培箱内设置类似PE方瓶装置的任何记载,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植株长大需要更多的营养液和占据更大空间时,首先考虑的是更换更大的水培箱,而不是朝着本申请中在营养液内设置PE瓶的方向上去改进。而本申请中通过设置PE瓶,不仅解决了“如何使植株可以正常吸收足够营养液的情况下,避免了营养液的浪费”,更重要的是,无需再对水培箱进行更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培实验装置,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和育苗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育苗板上开有培养沟,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移动固定板,所述移动固定板上开有固定孔,多个移动固定板组合使用,所述固定孔用来固定水培植物植株,所述水培箱设置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用来担放育苗板;所述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所述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所述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每条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多个所述移动固定板,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并使用洗耳球采用虹吸原理,从所述硅胶进水管吸出营养液后通过硅胶管进口向水培箱内注入营养液;每棵植株固定在一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以在取样时直接将所述移动固定板拿出进行取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2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附图1-3);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培实验装置。对比文件1(JP2-57129A)公开了一种水培装置,并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附图1-4):包括水培箱1和育苗板3,育苗板3上开有培养沟5,培养沟上放置有移动固定板4,移动固定板4上开有固定孔6,多个移动固定板4组合使用,固定孔6用来固定水培植物植株,可以通过取出移动固定板来调整种植密度(从图4中可以看出有多个移动固定板,即公开了多个移动固定板组合使用)。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装置用于水培实验,还包括进水容器,水培箱设置有用来担放育苗板的固定架;(2)水培箱内还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3)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4)每条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多个所述移动固定板,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每棵植株固定在一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以在取样时直接将所述移动固定板拿出进行取样;(5)所述进水容器包括水容器和硅胶进水管,所述育苗板上设置有带遮盖物的硅胶管进水口,所述进水容器设置位置高于所述水培箱,所述水培箱底部设置有出水口,并使用洗耳球采用虹吸原理,从所述硅胶进水管吸出营养液后通过硅胶管进口向水培箱内注入营养液。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供给液体以及固定育苗板,并调节液面高度,以及防止植株长到一定体积后密度过大会出现遮蔽现象从而保证植株的良好生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水培装置,将其用于水培实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采用进水容器作为供液源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固定架来担放栽培板也是水培领域用于固定栽培板以防止其滑动不稳掉落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水培箱设置有用来担放育苗板的固定架来防止育苗板滑动不稳掉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普通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带有一定体积的重物投入装有液体的容器,会使液体的液面高度升高,容器内可用体积减小,将带有一定体积的重物从装有液体的容器中取出后,液体的液面高度降低,容器内可用体积增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容器内液体所需高度以及实际容器所需可用体积,在水培箱内放置有装满物质的PE方瓶,用来调节水培箱用营养液的高度和体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CN203661762U)公开了一种适于花生全生育期营养液模拟培养的试验装置,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在盖板2上设有通气孔6,充氧泵9通过气管10与盖板2连接,气管10一端与充氧泵9相连,另一端通过盖板2上的通气孔6浸入营养液中。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在于改善植物的通气,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育苗板上还开有通气小孔,以插入通气泵软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动固定板可以调节植株间的行距(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调节植株间的距离相互独立自由移动固定板的启示,并且将定植板分隔成可活动的定植块,将一个植株定植于一个定植块上是种植领域常用的种植方式,因此根据植物在不同生育期的生理需求,调整栽培密度,实现株行距可调,从而在每条所述培养沟上放置有多个所述移动固定板,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相互独立;每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仅开设有单个固定孔,每棵植株固定在一个所述移动固定板上,以在取样时直接将所述移动固定板拿出进行取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进水容器结构和虹吸原理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控制水箱内高度的常规设置,这种常规设置在生活中已经广泛应用,例如抽水马桶,因此进水容器结构的具体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通过多个独立的且仅固定一株植株的移动固定板的设定,保证了实验过程中对植株数量、密度、位置的灵活调整且取样简单,进一步地,可以方便植株大面积栽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朝着本申请设置为单个移动固定板固定单个植株的方向去改进;
(2)本申请通过采用设置高于水培箱的水容器,并由硅胶进水管连接水容器和水培箱的方式,使得每个处理植株的营养液总量可以准确的控制,有效的提高了实验结果的准确性,避免了水泵的使用;
(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种水培装置中,并没有关于在水培箱内设置类似PE方瓶装置的任何记载,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植株长大需要更多的营养液和占据更大空间时,首先考虑的是更换更大的水培箱,而不是朝着本申请中在营养液内设置PE瓶的方向上去改进。而本申请中通过设置PE瓶,不仅解决了“如何使植株可以正常吸收足够营养液的情况下,避免了营养液的浪费”,更重要的是,无需再对水培箱进行更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培装置,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均匀固定多株植株,但是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只有一排固定孔,不是有多排孔,因此一个移动固定板4上的多株植株也只能是排成一排,可以通过取出移动固定板4来调整种植密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附图2-4)。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调整种植密度的结构和本申请灵活地调整植株间相对位置的结构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调节植株间的距离相互独立自由移动固定板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移动固定板4上只有一排固定孔,不是有多排孔”(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4)的基础上,为了更灵活地调整植株数量、密度、位置的且取样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单排移动固定板进一步分隔成单个移动固定板,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进水容器的具体结构,但是采用虹吸原理来准确控制水箱内液体总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常规设置在生活中已经广泛应用,例如抽水坐便马桶,同样是采用高于马桶的水箱,可以保证马桶内水的总量可以准确控制,也同样可以不使用水泵,至于用硅胶进水管连接水容器和水培箱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种进水装置,因此进水容器结构的具体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取出移动固定板4来调整种植密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部分第6行至第8部分第16行、附图2-4),当种植密度发生变化的基础上,营养液的需求必然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需要调整水培箱内营养液的液面高度以及容积。同时,根据普通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一定体积的重物放入装有液体的容器,改变容器的液面高度以及容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更换更大的水培箱一方面涉及移栽成活率问题,另一方面会提高人力物力成本,因此面对当植株长大需要更多的营养液和占据更大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想到的是在原有水培箱的基础上改进,而不是考虑既会影响植株成活率又会提高人力物力成本的更换更大水培箱的方法,因此,根据植株的生长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重物的取出与放入来调整营养液的液位以及容器内可用的空间。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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