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递盒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4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96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31833.3
申请日:2017-10-09
复审请求人:黄文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强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雒晓明
国际分类号:A47G29/20,B64C27/08,B64C27/59,B64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31833.3,名称为“一种快递盒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黄文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6628139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2:CN 106080070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递盒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左右两侧贯穿的矩形的盒体、转动连接在所述盒体上端的左右两侧的旋转板以及安装在所述旋转板上的风扇组件;
所述旋转板靠近所述盒体一侧固定连接有用于安装所述风扇组件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对应所述风扇组件的旋转轴处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风扇组件转动的驱动电机;所述风扇组件的外缘凸出至所述旋转板外;
所述风扇组件包括相互连接的内环和外环;所述内环和所述外环之间沿风扇组件的转动轴的周向等距安装有多个转动叶片;
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外侧壁靠近左右两端安装有两个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成型有多个竖直方向设置的导槽;所述盒体两端对应各个所述导槽处固定连接有凸头;
所述旋转板的转动轴位于伸出所述盒体的前后端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支撑板的上端对应于所述第一齿轮处成型有一段与所述第一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齿条;
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板上下移动的气缸;所述气缸的输出端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
所述盒体上安装有电动气泵;各个所述气缸与所述电动气泵的输出端通过管路相连接;所述气缸的进气端以及出气端均安装有电磁阀;
所述盒体上安装有控制器以及与控制器电连接的蓄电池;各个所述双轴电机、各个驱动电机、电动气泵、电磁阀与控制器电联接;
所述转动叶片的两端分别插接在内环和外环上;所有的转动叶片通过转动至一个平面时,所述内环与所述外环之间闭合;各个所述转动叶片位于所述内环中的端部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
所述内环中安装有与所述风扇组件同轴的环形超声波电机;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一端朝向各个所述第二齿轮;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上固定连接有环形圆盘;所述环形圆盘的端面上成型有与各个所述第二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轮齿;
所述安装板上安装有多个与控制器电联接的供电电极;所述内环上安装有与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各个输入电极相连接的多个电刷;各个所述电刷分别与对应的各个所述供电电极滑动连接;
所述盒体内下底面安装有电子秤,当通过电子秤检测到盒体内的包裹重量大于最大载重量时快递盒通过控制器限制起飞。”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递盒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机快递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盒体是左右两侧贯穿的,转动连接在所述盒体上端的左右两侧的旋转板,风扇组件设置在旋转板上;旋转板靠近所述盒体一侧固定连接有用于安装所述风扇组件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对应所述风扇组件的旋转轴处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风扇组件转动的驱动电机,所述风扇组件的外缘凸出至所述旋转板外;风扇组件包括相互连接的内环和外环,所述内环和所述外环之间沿风扇组件的转动轴的周向等距安装有多个转动叶片;盒体的前后两端外侧壁靠近左右两端安装有两个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成型有多个竖直方向设置的导槽,所述盒体两端对应各个所述导槽处固定连接有凸头;所述旋转板的转动轴位于伸出所述盒体的前后端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支撑板的上端对应于所述第一齿轮处成型有一段与所述第一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齿条;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板上下移动的气缸,所述气缸的输出端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盒体上安装有电动气泵;各个所述气缸与所述电动气泵的输出端通过管路相连接;所述气缸的进气端以及出气端均安装有电磁阀;盒体上安装有控制器以及与控制器电连接的蓄电池;各个所述双轴电机、各个驱动电机、电动气泵、电磁阀与控制器电联接。所述转动叶片的两端分别插接在内环和外环上;所有的转动叶片通过转动至一个平面时,所述内环与所述外环之间闭合;各个所述转动叶片位于所述内环中的端部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所述内环中安装有与所述风扇组件同轴的环形超声波电机;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一端朝向各个所述第二齿轮;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上固定连接有环形圆盘;所述环形圆盘的端面上成型有与各个所述第二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轮齿;所述安装板上安装有多个与控制器电联接的供电电极;所述内环上安装有与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各个输入电极相连接的多个电刷;各个所述电刷分别与对应的各个所述供电电极滑动连接。所述盒体内下底面安装有电子秤,当通过电子秤检测到盒体内的包裹重量大于最大载重量时快递盒通过控制器限制起飞。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自助转换式陆空两用飞行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飞行器具体结构和本申请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旋翼在水平、竖直方向的转换实现了飞行模式和行驶模式的切换,其原理是相同的,并且达到了陆空两用的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得到启示,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类似的可以陆空两用的旋翼等结构,以实现快递装置既可以在空中飞行又可以在陆地行驶。而旋翼、支撑板、电动气泵、用于连接的齿轮等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具体选择。快递盒在地面行驶时,由于风扇的叶片具有间隙,地面的垃圾等杂物容易通过间隙进入盒内。叶片转动可以使得相互间的间隙减小,增强快递盒的密封性,使得尺寸大于间隙的垃圾等杂物不能进入快递盒,从而优化了快递盒的性能,这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实现叶片转动,可以采用齿轮、电机等部件,并按照一定的连接关系进行驱动控制,这些具体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具体选择。当包裹太重时飞行会有危险,因此需要限制包裹的重量,采用电子秤测量包裹的重量并以此作为是否飞行的控制依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包括左右两侧贯穿的矩形的盒体、转动连接在所述盒体上端的左右两侧的旋转板以及安装在所述旋转板上的风扇组件;2)、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外侧壁靠近左右两端安装有两个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成型有多个竖直方向设置的导槽;所述盒体两端对应各个所述导槽处固定连接有凸头;所述旋转板的转动轴位于伸出所述盒体的前后端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支撑板的上端对应于所述第一齿轮处成型有一段与所述第一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齿条;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板上下移动的气缸;所述气缸的输出端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3)、所述转动叶片的两端分别插接在内环和外环上;所有的转动叶片通过转动至一个平面时,所述内环与所述外环之间闭合;各个所述转动叶片位于所述内环中的端部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所述内环中安装有与所述风扇组件同轴的环形超声波电机;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一端朝向各个所述第二齿轮;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上固定连接有环形圆盘;所述环形圆盘的端面上成型有与各个所述第二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轮齿。并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被公开,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均未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此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驳回决定中多次将功能模块进行拆分,而忽视了各个部件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飞行器的旋翼既可以在水平状态用于飞行,也可以在竖直状态用于行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虽然具体结构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一些具体部件和连接结构与对比文件2虽然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而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递盒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人机快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37段,图1-2):一种无人机快递装置,包括无人机1和矩形快递箱2,其中无人机具有旋翼;快递箱2通过连接部件3可分离地固定于无人机1的底部,快递箱2上设有提供向上推力的飞行装置4,且飞行装置4可折叠;底部设有提供落地缓冲作用的缓冲架5;快递箱2上设有箱门21,并设有电子锁22;系统要进行飞行动作,则必然具有控制器、与控制器电连接的蓄电池、驱动电机等设备,这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无人机快递装置的快递系统还包括云服务平台、主控端、子控端和用户端,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交互,提供一种方便的快递运送方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盒体是左右两侧贯穿的,转动连接在所述盒体上端的左右两侧的旋转板,风扇组件设置在旋转板上;旋转板靠近所述盒体一侧固定连接有用于安装所述风扇组件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对应所述风扇组件的旋转轴处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风扇组件转动的驱动电机,所述风扇组件的外缘凸出至所述旋转板外;风扇组件包括相互连接的内环和外环,所述内环和所述外环之间沿风扇组件的转动轴的周向等距安装有多个转动叶片;盒体的前后两端外侧壁靠近左右两端安装有两个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上成型有多个竖直方向设置的导槽,所述盒体两端对应各个所述导槽处固定连接有凸头;所述旋转板的转动轴位于伸出所述盒体的前后端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支撑板的上端对应于所述第一齿轮处成型有一段与所述第一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齿条;所述盒体的前后两端安装有用于驱动所述支撑板上下移动的气缸,所述气缸的输出端与所述支撑板固定连接;盒体上安装有电动气泵;各个所述气缸与所述电动气泵的输出端通过管路相连接;所述气缸的进气端以及出气端均安装有电磁阀;盒体上安装有控制器以及与控制器电连接的蓄电池;各个所述双轴电机、各个驱动电机、电动气泵、电磁阀与控制器电联接。所述转动叶片的两端分别插接在内环和外环上;所有的转动叶片通过转动至一个平面时,所述内环与所述外环之间闭合;各个所述转动叶片位于所述内环中的端部固定连接有第二齿轮;所述内环中安装有与所述风扇组件同轴的环形超声波电机;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一端朝向各个所述第二齿轮;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转子上固定连接有环形圆盘;所述环形圆盘的端面上成型有与各个所述第二齿轮啮合传动连接的轮齿;所述安装板上安装有多个与控制器电联接的供电电极;所述内环上安装有与所述环形超声波电机的各个输入电极相连接的多个电刷;各个所述电刷分别与对应的各个所述供电电极滑动连接。所述盒体内下底面安装有电子秤,当通过电子秤检测到盒体内的包裹重量大于最大载重量时快递盒通过控制器限制起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快递盒既能实现飞行功能又能实现行驶功能,以及如何防止飞行中的垃圾卷入和载重量等问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自助转换式陆空两用飞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61段,图1-7):为四旋翼飞行器,包括飞行器本体、转换驱动机构和起落架支撑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板);旋翼为轮式旋翼,既可作为飞行旋翼使用,又可作为车轮在陆地行驶;转换驱动机构可以通过伺服电机来控制旋翼横梁101转动,使轮式旋翼在水平和竖直方向转换,实现飞行模式和陆地行驶模式间的切换;在飞行器着地后,旋翼转动到竖直方向,因为有起落架作为支撑因而轮式旋翼的轮圈105不会碰到地面,随后升降螺杆407带动起落架上升,轮式旋翼的轮圈105接触地面,转换为行驶模式;在准备起飞时,先控制起落架下降从而支撑飞行器本体,然后再将旋翼由竖直方向转换为水平方向。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既能实现飞行功能又能实现行驶功能的陆空两用飞行器,但是其涉及的是飞行器,并没有给出将飞行功能和行驶功能结合到快递盒的技术启示,且即使将对比文件2结合至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得到的也仅是采用对比文件2的飞行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无人机1,而无法获得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中快递箱2本身结构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快递盒制作为既能实现飞行又能实现行驶,以及具体实现该两种功能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快递盒既能够具有飞行功能,又能够具有行驶功能,可以实现无人自动投递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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