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镜以及用于制造该镜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89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59648
优先权日:2013-04-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844.1
申请日:2014-04-11
复审请求人:航空玻璃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李健
国际分类号:B32B1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844.1,名称为“车辆镜以及用于制造该镜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航空玻璃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航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8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2015年11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3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车辆、特别是飞机的镜,包括:
-至少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第一玻璃片,其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
-至少一个紧固层,其连接到所述第一玻璃片的前侧并且包括至少一种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
以及
-布置在所述第一玻璃片与所述紧固层之间的至少一个镜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第一玻璃片以化学方法硬化。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镜,所述镜还包括连接到所述紧固层的至少一个硬化的第二玻璃片,其具有0.7mm的最大厚度,所述第二玻璃片放置在连接到所述第一玻璃片的所述紧固层的远离所述第一玻璃片的前侧上,其中所述第二玻璃片以化学方法硬化。
4.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由有机卤素化合物形成。
5.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由膨胀物质、特别是包括三聚氰胺的物质形成。
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层具有10%与80%之间的光透射。
7.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层的远离所述第一玻璃片的侧面至少部分地具备保护所述镜层的涂层。
8.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薄膜形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离聚物制成。
10.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部分地被固化的至少一种热固性聚合物。
11.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基本上透明。
12.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具有2.5mm的最大厚度。
13. 如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第二玻璃片这样连接到所述第一玻璃片,即,使得所述紧固层基本上完全由所述第二玻璃片和所述第一玻璃片封闭。
14.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叠层包括用于将所述叠层附接到诸如壁的支承结构的黏合剂层。
15.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包括放置在所述紧固层的远离所述第一玻璃片的前侧上的至少一个额外材料层,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额外材料层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群组:装饰层、着色层、额外紧固层、电子层、反射层以及额外的玻璃片。
1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至少一个玻璃片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被抛光。
17. 飞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镜。
18. 用于制造用于车辆的镜、具体来说如权利要求3中任一项所述的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至少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第一玻璃片,其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
B)将镜层布置在所述第一玻璃片的至少一个前侧上,
C)将具备所述镜层的所述第一玻璃片、包括至少一种聚合物的紧固层以及硬化的第二玻璃片相继地铺设到彼此之上,其中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所述第二玻璃片具有0.7mm的最大厚度,以及
D)通过加热在步骤C)期间形成的组件来进行叠合形成叠层,从而形成所述镜。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在步骤C)期间布置的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一种热固性聚合物,此热固性聚合物至少部分地并且优选地基本上完全在步骤D)期间固化。”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飞机的镜。对比文件1(GB2248160A,公开日为1992年3月25日)公开了一种镜。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聚合物为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第一玻璃片层为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的超薄玻璃片;(2)至少一阻燃添加剂。然而,对于区别(1),热固性聚合物是常规选择,设置增强纤维是常用技术手段。为降低成本同时降低产品自重,通过有限实验可获得第一玻璃片的最大厚度。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CN1705562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7日)给出了层叠玻璃固化物添加阻燃性能添加剂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7和1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建议省略第二玻璃片和通过包含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和阻燃添加剂的紧固层取代PVB层;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纤维增强紧固层与最大厚度1.0mm的超薄玻璃片相结合。(2)本申请的各技术特征是相关的,硬化的玻璃片和纤维增强热固性层层压导致了冲击性能大大幅提高,这是这些特性结合的结果,产生了协同效应,并提供测试证明上述协同效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19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和18中“至少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第一玻璃片”修改为“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玻璃片”,将原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和18;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和13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8中“以及硬化的第二玻璃片相继地铺设到彼此之上”、“第二玻璃片具有0.7mm的最大厚度”和“第一玻璃片”中的“第一”删除,增加“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一层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并将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相应地修改。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车辆、特别是飞机的镜,包括:
-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玻璃片,其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
-至少一个紧固层,其连接到所述玻璃片的前侧,所述紧固层具有2.5mm的最大厚度,并且包括至少一种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
以及
-布置在所述玻璃片与所述紧固层之间的至少一个镜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玻璃片以化学方法硬化。
3.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由有机卤素化合物形成。
4.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由膨胀物质、特别是包括三聚氰胺的物质形成。
5.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层具有10%与80%之间的光透射。
6.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层的远离所述玻璃片的侧面至少部分地具备保护所述镜层的涂层。
7.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薄膜形成。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离聚物制成。
9.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部分地被固化的至少一种热固性聚合物。
10.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紧固层基本上透明。
11.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叠层包括用于将所述叠层附接到诸如壁的支承结构的黏合剂层。
12.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镜包括放置在所述紧固层的远离所述玻璃片的前侧上的至少一个额外材料层,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额外材料层选自由以下构成的群组:装饰层、着色层、额外紧固层、电子层、反射层以及额外的玻璃片。
13.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镜,其中所述玻璃片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被抛光。
14. 飞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镜。
15. 用于制造用于车辆的,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个超薄的、硬化的玻璃片,其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
B)将镜层布置在所述玻璃片的前侧上,
C)将具备所述镜层的所述玻璃片和最大厚度为2.5mm的紧固层层叠在一起,其中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一层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以及
D)通过加热在步骤C)期间形成的组件来进行叠合形成叠层,从而形成所述镜。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在步骤C)期间布置的所述紧固层包括至少一种热固性聚合物,此热固性聚合物至少部分地并且优选地基本上完全在步骤D)期间固化。”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损失强度和耐火性的条件下制作更加轻质的车镜。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车镜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将使用更薄的玻璃板当车镜的前后玻璃,则会同时保持层压板结构有两个玻璃板层,基于此,简单地省略第二玻璃板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将导致高度易碎,且未覆盖的PVB层具有高度可燃性。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两个玻璃板的镜子仍具有相对较重的质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最大厚度为2.5mm的纤维增强紧固层和最大厚度1.0mm的单个超薄玻璃板。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2,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能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2)对于证据1(《机械工程师手册》,机械工程师手册编委会,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和证据2(《新型建筑玻璃》,杨修春等,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年),基于证据1,应用于对比文件1最终得到具有两个玻璃板层和中间纤维增强的热固性聚合物层的层压结构;证据2是一篇文章不能作为公知常识,即使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最终得到具有单个玻璃板的层压结构,由此PVB薄膜的厚度将增加,最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和15的层压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8年1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2015年11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3和摘要附图。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特别是飞机的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镜,包括经处理如加热硬化处理增强机械强度的第一、第二玻璃片的叠层玻璃(相当于硬化的第一、第二玻璃片)。玻璃片上设置一反射层作为镜子的前面以形成反射图像。具有反射层的玻璃板厚度小于3mm,例如2mm,其最小厚度受前面玻璃片的隔热要求限制。第一玻璃片和第二玻璃片通过粘性聚合物材料层叠。第一、第二玻璃片中间的聚合物材料为PVB聚合物材料层,其厚度为0.38mm。由附图2和3可知,PVB层连接到第一玻璃片2的前侧(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行,第6页第23行-第7页第10行,第11页第7-29行,图1-4)。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镜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镜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镜为用于车辆、特别是飞机的镜;(2)第一玻璃片为具有1.0mm的最大厚度的超薄玻璃片;(3)紧固层包括纤维增强的热固性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镜的重量并提高其抗冲击性和阻燃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镜用于车辆或飞机,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层叠的镜具有高的光学和机械性能(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用于车辆或飞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反射层的玻璃板厚度小于3mm。玻璃片越薄其层叠镜的重量越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合适的第一玻璃片的厚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性聚合物材料为PVB,而热固性聚合物能在较低的温度和压力下制造复合材料,因而作为玻璃粘结材料的PVB通常为热固性聚合物。以聚合物为粘结材料,以纤维或粒子为增强材料是本领域公知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是最早开发的复合材料(参见证据1:《机械工程师手册》,机械工程师手册编委会,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781页)。为提高叠层结构的镜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
对于紧固层添加阻燃添加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产半透明阻燃层压件的方法,提供含有阻燃固化性聚合物前体,所述树脂的自由基引发剂和阻燃添加剂的反应混物,让该反应混合物固化,形成半透明反应产物;将固化性组合物置于玻璃板之间,形成含有将玻璃板粘结在一起的固化组合物层(“中间层”)的玻璃层压件(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4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用于粘结玻璃层压件的聚合物中添加阻燃添加剂以提高玻璃层压件的耐火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粘性聚合物材料中添加阻燃添加剂以提高玻璃层压镜的阻燃性能或者降低紧固层的易燃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3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玻璃片的硬化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玻璃片可通过化学硬化处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7-29行)。
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阻燃添加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使用阻燃添加剂以及膨胀物质作为阻燃添加剂的成分。阻燃添加剂由有机卤素化合物形成(参见权利要求1-5、8-9)。三聚氰胺形成的膨胀物质是本领域常规的阻燃物质。
权利要求5-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镜层光透射率、保护镜层的涂层、紧固层、叠层、额外材料层以及对玻璃片部分抛光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镜层具备保护所述镜层的涂层,保护涂层为热固性聚合物;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薄膜形成;叠层包括用于将所述叠层附接到诸如壁的支承结构的黏合剂层;镜包括放置在所述紧固层的远离所述第一玻璃片的前侧上的至少一个额外材料层:导电层(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1行-第11页第29行,图1-图4)。可见,权利要求7、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镜层远离所述第一玻璃片的侧面至少部分地具备保护所述镜层的涂层是常规设置;紧固层包括至少部分地被固化的至少一种热固性聚合物;额外材料层选自由装饰层、着色层、额外紧固层、电子层、反射层以及额外的玻璃片构成的群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镜层的使用需要,通过合理的分析进行的常规选择。为了使镜能够满足所需的使用要求,镜层具有10%与80%之间的光透射;紧固层至少部分地由离聚物制成;紧固层基本上透明;至少一个玻璃片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被抛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4和15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镜的飞机。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层叠的镜具有高的光学和机械性能(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用于飞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的镜的方法。基于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各层叠合形成叠层的具体步骤。
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镜叠层结构,为了使层叠玻璃层叠在一起,先将镜层布置在所述第一玻璃片的至少一个前侧上,然后步骤C)将具备所述镜层的所述第一玻璃片和包括至少一层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阻燃添加剂聚合物的紧固层层叠,最后步骤D)通过加热在步骤C)期间形成的组件来进行叠合形成叠层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紧固层的固化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结性聚合物材料为PVB聚合物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得热固性聚合物至少部分地并且优选地基本上完全在步骤D)期间固化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权利要求1和15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并未明确限定不包括第二玻璃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反射层的玻璃板厚度小于3mm,而玻璃片越薄其层叠镜的重量越轻,为了减轻叠层镜的整体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薄的第一玻璃片并确定合适的厚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具有粘性的PVB聚合物材料层作为夹层玻璃粘结层的基础上,为提高叠层结构的镜强度,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对于提高聚合物紧固层的阻燃性能,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用于粘结玻璃层压件的聚合物中添加阻燃添加剂以提高玻璃层压件的耐燃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粘性聚合物材料中添加阻燃添加剂以提高玻璃叠层镜的阻燃性能。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用于粘结玻璃层压件的聚合物中添加阻燃添加剂,而使用纤维增强热固性聚合物(参见证据1)和省略第二玻璃片的由单层玻璃片和树脂膜片构成的夹层玻璃结构(参见证据2:《新型建筑玻璃》,杨修春等,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年,第141-142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2)证据2是书籍类,其ISBN为978-7-5083-7595-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是期刊文章。其中明确公开了以浮法玻璃为基底,上面粘接树脂膜片和耐磨材料的非对称结构是高强度夹层玻璃的常规结构形式。一种结构是在单片玻璃上粘接聚氨酯膜片或PVB膜片,抗冲击的能力取决于该膜片的厚度(第141-142页)。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省略第二玻璃片的夹层玻璃结构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15限定了紧固层具有2.5mm的最大厚度,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聚合物层厚度在该范围内。基于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两个玻璃板层省略为单个玻璃板时,为满足强度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PVB薄膜的厚度进行调整,也是从0.38mm增加,PVB薄膜的厚度并不一定超出2.5mm。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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