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17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76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9339.0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
合议组组长:崔宪丽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N21/4627,H04N21/266,H04N7/18,H04L12/24,G06K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能够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9339.0,名称为“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520832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356123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对比文件3:CN10260936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设置设备管理模块对NVT设备进行搜索,而对比文件1中是移动监控平台NVC获取所接入无线接入点AP的识别信息,通过ONVIF发现流程中的发现报文携带的AP的识别信息来自动发现接入到所述AP的监控前端NVT;(2)权利要求1是NVC和NVT设备初始处于受限工作模式,NVC设备利用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设置所发现的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激活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但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
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处于受限工作模式,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并且利用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设置所发现的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激活所述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
在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后,根据接收到的NVC设备的视频业务请求,NVT设备发送视频码流给所述NVC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所述NVC设备正常工作的模块除包括所述的用于搜索NVT设备的设备管理模块,还包括用于向远端服务器发起注册的手机注册模块,所述的NVT设备正常工作的模块包括用于在NVC设备搜索NVT设备时回应搜索信息的设备管理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NVC设备获取安全激活码的方法为:
在NVC设备没有被设置安全密码前,由NVC设备生成的随机密码作为安全激活码;或者,用户通过NVC设备的本地人机界面设置安全密码后,NVC获取安全密码作为安全激活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VC设备获取安全激活码的方法还包括通过绑定的手机输入得到;
具体步骤包括:所述NVC设备的手机注册模块向远端服务器发起注册,注册时携带有自身标识,用户通过手机登录到远端服务器,远端服务器判断手机扫描输入的二维码信息与远端服务器保存的NVC设备注册时携带的标识一致时,将所述NVC设备与手机绑定;用户通过绑定的手机设置安全密码后,NVC设备获取安全密码作为安全激活码。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4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NVC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受上层管理设备管理。
6. 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NVC设备和NVT设备,
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状态处于受限工作模式;
NVC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用于获取安全激活码;用于通过安全激活码激活所发现的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用于在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向所述NVT设备发起视频业务请求;
NVT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接收NVC设备安全激活码为自身的第一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用于在正常工作模式下,接受NVC设备发送的视频业务请求,并返回发送相关视频码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所述NVC设备正常工作的模块除包括所述的用于搜索NVT设备的设备管理模块,还包括用于向远端服务器发起注册的手机注册模块,所述的NVT设备正常工作的模块包括用于在NVC设备搜索NVT设备时回应搜索信息的设备管理模块。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
NVC设备没有被设置安全密码前,由NVC设备生成的随机密码作为安全激活码;或者,用户通过NVC设备的本地人机界面设置安全密码后,NVC获取安全密码作为安全激活码。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
NVC设备绑定用于获取安全激活码的手机;
具体地,所述NVC设备用于向远端服务器发起注册,注册时携带有自身标识,发起注册的为NVC设备自身的手机注册模块;用于绑定手机,该手机登录到远端服务器,并由远端服务器判断手机扫描输入的二维码信息与远端服务器保存的NVC设备注册时携带的标识一致时,绑定所述手机与所述NVC设备;用于通过绑定的手机获取安全激活码。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8或9所述的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NVC设备用于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用于当自身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接收上层管理设备管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此外还提交了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3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其特征在于,
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处于受限工作模式,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并且利用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设置所发现的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激活所述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
在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后,根据接收到的NVC设备的视频业务请求,NVT设备发送视频码流给所述NVC设备;
还包括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NVC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受上层管理设备管理。”
“5. 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NVC设备和NVT设备,
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状态处于受限工作模式;
NVC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用于获取安全激活码;用于通过安全激活码激活所发现的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用于在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向所述NVT设备发起视频业务请求;
NVT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接收NVC设备安全激活码为自身的第一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用于在正常工作模式下,接受NVC设备发送的视频业务请求,并返回发送相关视频码流;
所述的NVC设备用于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用于当自身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接收上层管理设备管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的作用对象与本申请相同,均为摄像机的访问数据功能;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密码/激活码获取及验证方式相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的密码/激活码的存储介质相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NVC设备获取密码激活自身设备,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20832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56123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260936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3]、[0034]-[0073]段,图1-4):现有技术中,NVC在调用监控前端NVT时,需要用户手动进行操作,但是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缺陷,在巡逻车运行速度较快时,无法及时调用;移动监控平台NVC、无线接入点AP以及监控前端NVT之间,对其交互的ONVIF协议进行扩展,以便在NVC移动到NVT附近时,能够及时与NVT建立视频连接(即设备即插即用);NVC接入到无线接入点AP,接收AP转发的来自NVT的通告报文,查询该通告报文中携带的SSID,与自身所接入的AP的SSID若相同,则获取发送该通告报文的NVT的设备信息,单播向发送该通告报文的NVT发起业务请求,监控前端NVT接收来自NVC的业务请求并响应,例如调用视频图像,进行实况直播(即根据接收到的NVC设备的视频业务请求,NVT设备发送视频码流给NVC设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包括: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处于受限工作模式,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并且利用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设置所发现的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激活所述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NVC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受上层管理设备管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首次使用设备时保证视频监控的安全性。
由对比文件1可知,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巡逻车运行速度很快时,NVC设备无法及时调用NVT设备的问题,设置了NVC设备自动发现NVT设备,并自动调用NVT设备的实况画面,从而达到快速连接的目的。由此可知,因为增加密码验证必然导致NVC与NVT之间连接调用的过程时间增长,因此对比文件1在NVC设备自动发现NVT设备并要求快速连接该NVT设备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发现NVT设备之后再结合密码验证来进行鉴权,否则将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背道而驰,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2]段、第[0031]-[0040]段,附图1):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实现多点集成监控的方法,包括:前端视频设备(即NVT设备)、前端管理主机通过数据线和/或网络彼此相连,前端管理主机(即NVC设备)通过通信网关与移动终端进行连接,接受用户终端的运行指令;用户在移动终端客户端设定验证密码,通过解密指令请求解除监控状态,重新设置监控参数,加密指令请求启动监控状态,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指令前端管理主机启动,前端管理主机指令一个或一组照相设备和/或摄像设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NVC设备利用自身获取的密码启动自身设备,但其用于NVC、NVT等设备已经部署完毕并能正常工作时、为了调整摄像参数而暂时关闭该NVC设备、调整完毕重启NVC设备时,与本申请即插即用NVC、NVT设备时首次发现并激活该NVC设备不同,相应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摄像机数据加密验证方法、系统及摄像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05]-[0032]段、[0038]-[0074]段,附图1-3):步骤510,当PC(即NVC设备)端加载摄像机的USB驱动后,摄像机(即NVT设备)进入密码验证模式;步骤520,摄像机接收并验证PC端输出的密码;步骤530,当密码有效时,摄像机输出密码验证有效的结果至PC端,并退出密码验证模式;步骤540,当摄像机退出密码验证模式,且PC端重新加载摄像机的USB驱动后,摄像机进入数据读写模式,输出摄像机的数据至PC端。在摄像机开机后将其与PC端通过USB进行连接,PC端加载USB驱动后并不直接访问摄像机内置存储卡FLASH或移动存储卡TF,而是启动摄像机的密码验证模式,进行密码验证。此刻用户通过PC端所看到的界面只有密码验证界面,并不会看到摄像机中的数据,只有获得访问权限的用户才可以看到摄像机存储卡中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NVC设备利用密码访问NVT设备,但是其用于用户访问NVT设备的存储卡内容时,此时该NVT设备实质上已经正常工作而并非首次使用,与本申请即插即用NVC、NVT设备时首次发现并激活该NVT设备不同,相应的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激活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以及激活NVC自身设备的第二激活码,且第一激活码和第二激活码均根据NVC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获得,保证了即插即用的监控设备的安全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都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即插即用的设备激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34-64段):移动监控平台NVC、无线接入点AP以及监控前端NVT之间,对其交互的ONVIF协议进行扩展,以便在NVC移动到NVT附近时,能够及时与NVT建立视频连接(即设备即插即用);NVC接入到无线接入点AP,接收AP转发的来自NVT的通告报文,查询该通告报文中携带的SSID,与自身所接入的AP的SSID若相同,则获取发送该通告报文的NVT的设备信息,单播向发送该通告报文的NVT发起业务请求,监控前端NVT接收来自NVC的业务请求并响应,例如调用视频图像,进行实况直播(即根据接收到的NVC设备的视频业务请求,NVT设备发送视频码流给NVC设备)。现有技术中,NVC在调用监控前端NVT时,需要用户手动进行操作,但是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缺陷,在巡逻车运行速度较快时,无法及时调用。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包括:NVC设备和NVT设备初始状态处于受限工作模式;NVC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所述NVC设备启动自身设备管理模块搜索NVT设备;用于获取安全激活码;用于通过安全激活码激活所发现的NVT设备,使NVT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NVT设备,用于在受限工作模式下,接收NVC设备安全激活码为自身的第一激活码, 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NVC设备用于在所述NVC设备获取到安全激活码后,将所述安全激活码作为自身的第二激活码,激活自身设备,使自身处于正常工作模式;用于当自身设备处于正常工作模式下接收上层管理设备管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首次使用设备时保证视频监控的安全性。
由对比文件1可知,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巡逻车运行速度很快时,NVC设备无法及时调用NVT设备的问题,设置了NVC设备自动发现NVT设备,并自动调用NVT设备的实况画面,从而达到快速连接的目的。由此可知,因为增加密码验证必然导致NVC与NVT之间连接调用的过程时间增长,因此对比文件1在NVC设备自动发现NVT设备并要求快速连接该NVT设备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发现NVT设备之后再结合密码验证来进行鉴权,否则将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背道而驰,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2]段、第[0031]-[0040]段,附图1):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实现多点集成监控的方法,包括:前端视频设备(即NVT设备)、前端管理主机通过数据线和/或网络彼此相连,前端管理主机(即NVC设备)通过通信网关与移动终端进行连接,接受用户终端的运行指令;用户在移动终端客户端设定验证密码,通过解密指令请求解除监控状态,重新设置监控参数,加密指令请求启动监控状态,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指令前端管理主机启动,前端管理主机指令一个或一组照相设备和/或摄像设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NVC设备利用自身获取的密码启动自身设备,但其用于NVC、NVT等设备已经部署完毕并能正常工作时、为了调整摄像参数而暂时关闭该NVC设备、调整完毕重启NVC设备时,与本申请即插即用NVC、NVT设备时首次发现并激活该NVC设备不同,相应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摄像机数据加密验证方法、系统及摄像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05]-[0032]段、[0038]-[0074]段,附图1-3):步骤510,当PC(即NVC设备)端加载摄像机的USB驱动后,摄像机(即NVT设备)进入密码验证模式;步骤520,摄像机接收并验证PC端输出的密码;步骤530,当密码有效时,摄像机输出密码验证有效的结果至PC端,并退出密码验证模式;步骤540,当摄像机退出密码验证模式,且PC端重新加载摄像机的USB驱动后,摄像机进入数据读写模式,输出摄像机的数据至PC端。在摄像机开机后将其与PC端通过USB进行连接,PC端加载USB驱动后并不直接访问摄像机内置存储卡FLASH或移动存储卡TF,而是启动摄像机的密码验证模式,进行密码验证。此刻用户通过PC端所看到的界面只有密码验证界面,并不会看到摄像机中的数据,只有获得访问权限的用户才可以看到摄像机存储卡中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NVC设备利用密码访问NVT设备,但是其用于用户访问NVT设备的存储卡内容时,此时该NVT设备实质上已经正常工作而并非首次使用,与本申请即插即用NVC、NVT设备时首次发现并激活该NVT设备不同,相应的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激活NVT设备的第一激活码以及激活NVC自身设备的第二激活码,且第一激活码和第二激活码均根据NVC自身获取的安全激活码获得,保证了即插即用的监控设备的安全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5。因此,在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8也都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