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57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52063
优先权日:2014-03-31
申请(专利)号:201510137544.7
申请日:2015-03-26
复审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02D41/22(2006.01);F02D41/30(2006.01);F02D4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多篇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如果存在没有被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全部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7544.7,名称为“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34段(即第1-12页),申请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203973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308051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US5529047A,公告日为1996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其具有:
运转状态检测单元(11、13),其检测内燃机的运转状态;
空燃比传感器(12),其被设于内燃机的排气系统中,检测空燃比;以及
燃料喷射量计算单元(51),其根据所述运转状态检测单元(11、13)的检测信息,计算通过燃料喷射阀向内燃机供应的燃料喷射量,
该诊断装置利用与所述空燃比传感器(12)检测出的空燃比相应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进行反馈,修正所述燃料喷射量来进行燃料供应控制,
所述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的特征在于,还具有:
阈值表(74),其预先设定有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所述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用于根据内燃机转速(n)和节气门开度(θ)划分运转区域并按各个运转区域(R)判定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
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其判断空燃比修正系数(Ka)是否超过根据运转状态从所述阈值表(74)中提取出的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从而获得异常信息;以及
异常判定单元(76),其根据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获得的异常信息来判定异常,
当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时,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建立异常标志(F)作为异常信息,
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异常标志(F)是否建立了规定的次数,来判定异常,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
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是否在至少两个不同的运转区域(R)中建立了异常标志(F),来判定异常,
当在规定的次数的各运转周期中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判定为异常时,由警告单元(80)进行警告,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净化控制单元(63),该净化控制单元(63)控制由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出,
所述诊断装置按各个运转区域(R)设定不能够将净化的影响忽略掉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净化阈值(SP),
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净化阈值(SP)时,所述净化控制单元(63)进行净化停止。”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B、阈值表,其预先设定有空燃比修正系数的贫燃侧阈值和富燃侧阈值,所述贫燃侧阈值和富燃侧阈值用于根据各个运转区域判定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还具有异常信息获得单元,其判断空燃比修正系数是否超过根据运转状态从所述阈值表中提取出的贫燃侧阈值或富燃侧阈值,从而获得异常信息;以及异常判定单元,其根据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获得的异常信息来判定异常;当空燃比修正系数超过贫燃侧阈值或富燃侧阈值时,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建立异常标志作为异常信息,所述异常判定单元根据异常标志是否建立了规定的次数,来判定异常,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所述异常判定单元根据是否在至少两个不同的运转区域中建立了异常标志,来判定异常;C、当在规定的次数的各运转周期中所述异常判定单元判定为异常时,由警告单元进行警告,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区别特征A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区别特征B中的一部分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另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在权利要求1中还增加了技术特征“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侧”,并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2。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3至少均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侧”。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使净化阈值比富燃侧阈值位于上侧,能够事先去除净化的影响,从而能在没有净化的影响的状态下进行异常诊断。对比文件1-3均没有记载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效果对应的内容。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将净化控制结合到异常诊断中才产生的,而对比文件1-3中都不涉及这个场景,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把对比文件1-3结合起来而去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也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增加的特征“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侧”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说明书第100段中记载的是“净化阈值SP比富燃侧阈值SR稍微位于上侧”,并未表达净化阈值只需要大于富燃侧阈值即可。其次,即使将“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侧”修改为“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稍微位于上侧”。根据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稍微位于上侧,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净化阈值(SP)时,所述净化控制单元(63)进行净化停止”,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得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当富燃侧异常诊断时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逐渐增加且低于净化阈值SP时,并未执行净化停止,并不能去除净化的影响。再次,即使根据说明书第100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净化阈值SP比富燃侧阈值SR稍微位于上侧,当逐渐减少的富燃侧异常时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低于净化阈值SP时,执行净化停止,在没有净化的影响的状态下继续进行异常诊断”,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当空燃比修正系数达到不稳定的系数限值,CPU21控制停止净化(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栏第42-67行,第13栏第55-63行,附图1)。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各个运转区域设定能够将净化的影响忽略掉的空燃比修正系数的净化阈值。进一步为了在没有净化的影响的状态下进行异常诊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也容易想到错开设置净化阈值和富燃侧阈值,在执行异常诊断时不进行净化处理,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和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净化阈值(SP)时”表述不清楚,因为当随着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增大而超过净化阈值(SP)时意味着空燃比修正系数(Ka)高于净化阈值(SP),当随着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减小而超过净化阈值(SP)时意味着空燃比修正系数(Ka)低于净化阈值(SP),权利要求1的上述表述不能清楚地确定其含义是空燃比修正系数(Ka)大于还是小于净化阈值(SP),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净化阈值(SP)时”修改为“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低于净化阈值(SP)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上述修改是根据说明书第0097、0099、0100、0130段及图4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所以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其具有:
运转状态检测单元(11、13),其检测内燃机的运转状态;
空燃比传感器(12),其被设于内燃机的排气系统中,检测空燃比;以及
燃料喷射量计算单元(51),其根据所述运转状态检测单元(11、13)的检测信息,计算通过燃料喷射阀向内燃机供应的燃料喷射量,
该诊断装置利用与所述空燃比传感器(12)检测出的空燃比相应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进行反馈,修正所述燃料喷射量来进行燃料供应控制,
所述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的特征在于,还具有:
阈值表(74),其预先设定有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所述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用于根据内燃机转速(n)和节气门开度(θ)划分运转区域并按各个运转区域(R)判定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
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其判断空燃比修正系数(Ka)是否超过根据运转状态从所述阈值表(74)中提取出的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从而获得异常信息;
异常判定单元(76),其根据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获得的异常信息来判定异常;以及
净化控制单元(63),其控制由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出,
当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时,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建立异常标志(F)作为异常信息,
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异常标志(F)是否建立了规定的次数,来判定异常,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
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是否在至少两个不同的运转区域(R)中建立了异常标志(F),来判定异常,
当在规定的次数的各运转周期中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判定为异常时,由警告单元(80)进行警告,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
所述诊断装置按各个运转区域(R)设定不能够将净化的影响忽略掉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净化阈值(SP),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 侧,
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低于净化阈值(SP)时,所述净化控制单元(63)进行净化停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申请日2015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0073段、图1-5):一种内燃机燃料喷射装置10,可根据O2传感器24的输出信号判断空燃比是否符合预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其具有:转速传感器30输出转速Ne信号,加速器传感器26输出节气门开度Th信号(即运转状态检测单元检测内燃机的运转状态);O2传感器24(即空燃比传感器),其被设于内燃机12的排气管中,用于检测空燃比;以及燃料喷射量计算单元42,其根据转速传感器30、加速器传感器26检测的转速Ne信号、节气门开度Th信号,计算通过燃料喷射阀16向内燃机12供应的燃料喷射量, 反馈校正计算部分44利用与所述O2传感器24检测出的空燃比相应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O2进行反馈,修正所述燃料喷射量来进行燃料供应控制。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所述燃料供应系统的诊断装置还具有:阈值表(74),其预先设定有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所述贫燃侧阈值(SL)和富燃侧阈值(SR)用于根据内燃机转速(n)和节气门开度(θ)划分运转区域并按各个运转区域(R)判定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其判断空燃比修正系数(Ka)是否超过根据运转状态从所述阈值表(74)中提取出的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从而获得异常信息;异常判定单元(76),其根据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获得的异常信息来判定异常;以及净化控制单元(63),其控制由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出,当空燃比修正系数(Ka)超过贫燃侧阈值(SL)或富燃侧阈值(SR)时,所述异常信息获得单元(75)建立异常标志(F)作为异常信息,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异常标志(F)是否建立了规定的次数,来判定异常,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根据是否在至少两个不同的运转区域(R)中建立了异常标志(F),来判定异常,当在规定的次数的各运转周期中所述异常判定单元(76)判定为异常时,由警告单元(80)进行警告,其中,所述规定的次数为两次以上;
(2)所述诊断装置按各个运转区域(R)设定不能够将净化的影响忽略掉的空燃比修正系数(Ka)的净化阈值(SP),该净化阈值(SP)比所述富燃侧阈值(SR)位于上侧,当所述空燃比修正系数(Ka)低于净化阈值(SP)时,所述净化控制单元(63)进行净化停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地进行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诊断(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41、0097、0100、0111、0130段)。
经查,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放的净化控制过程,即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蒸发燃料的排放对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诊断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简单的方式高度准确地识别出具有异常空燃比的故障气缸。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0109-0160段、图9-18)提供了一种内燃机诊断装置14,其用于在内燃机16运转时识别内燃机的多个气缸32a-32d当中的具有异常空燃比的故障气缸,内燃机诊断装置14包括:空燃比控制器以及故障气缸识别器84,空燃比控制器通过控制用于调节燃料喷射量的燃料喷射量调节单元20来逐步改变多个气缸32a-32d的空燃比;故障气缸识别器基于由失火计数器针对逐步改变空燃比计数的多个气缸32a-32d的失火次数与逐步改变的空燃比之间的关系来识别故障气缸。当所述燃料喷射量低于根据所述内燃机16的特性确定的贫燃极限值时,如果存在失火次数小于第一阈值的气缸,则所述故障气缸识别器判定这一气缸经受燃料供给过剩的富燃故障。当所述燃料喷射量代表用于实现化学计量空燃比的设定值或代表根据所述内燃机的特性确定的可燃范围内的预定值时,如果存在失火次数大于第二阈值的气缸,则所述故障气缸识别器判定这一气缸经受燃料供给不足的贫燃故障。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关于设置贫燃侧阈值和富燃侧阈值的技术特征,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放的净化控制过程,对比文件2也没有考虑蒸发燃料的排放对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诊断的影响,对比文件2更没有设定空燃比修正系数的净化阈值。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流量控制阀由于安装和长期使用而出现的特性变化,该流量控制阀用于控制蒸发燃料向内燃机进气侧释放,即使在空燃比学习时间延长的情况下也能可靠地释放蒸发燃料,快速准确地评估蒸发气体密度,实现精确的空燃比控制。对比文件3(参见摘要,说明书第5、13栏,图1-11、17)提供了一种内燃机空燃比控制系统,包括设置在排气管3中用作空燃比检测器的氧气传感器6,该氧气传感器6根据废气中的氧浓度输出电压信号,从燃料箱7的顶部延伸的净化管11连接到罐13,罐13中的活性炭吸附燃料箱7产生的蒸发燃料,罐13通过排出管15与作为流量控制阀的净化开关阀16连接,阀体17通过线圈19通电而使阀16打开,通过线圈19的断电而使阀16关闭,CPU21利用基于脉宽调制的占空比控制对净化开关阀16进行开度调节。经开关阀16进入进气侧的进气量与经由进气管2进入内燃机的进气总量的比值为净化率RPRG,用百分比表示。参见图17,如果在学习过程执行期间学习校正值FLRN达到极限并且氧传感器6的输出不稳定,在时间t11之后40秒的时间t12,确定产生诸如达到上述极限的现象,此时,净化率RPRG设定为1%。在时间t12之后40秒的时间t13,重新开始空燃比学习过程,此后,在空燃比稳定并且学习过程完成的时间t14,开始正常的净化控制过程。在执行学习期间,基于实际空燃比和目标空燃比的偏差确定学习完成条件,如果满足学习完成条件,则计算与空燃比相关的净化率RPRG和燃料蒸发密度FLPRG,并且对应计算值执行净化控制,如果不满足学习完成条件,则确定学习校正值FLRN达到极限并且暂时停止空燃比学习,执行具有固定净化率RPRG的强制净化控制。因此,利用这种方式,可以明确地进行蒸发气体净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关于“净化控制单元,其控制由燃料系统产生的蒸发燃料向进气系统排出”的技术特征,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根据空燃比修正系数与贫燃侧阈值或富燃侧阈值的比较而对燃料供应系统进行异常诊断,更没有考虑蒸发燃料的排放对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诊断的影响。此外,对比文件3中,当学习校正值FLRN达到极限时执行具有固定净化率RPRG的强制净化控制,该固定净化率RPRG例如为1%,即经开关阀16将罐13中的蒸发燃料带入进气侧的进气量与经由进气管2进入内燃机的进气总量的比例为1%,从而明确地进行蒸发气体净化,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是关于净化控制单元进行净化停止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3涉及继续进行蒸发气体净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停止进行蒸发气体净化,两者截然相反。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排除排放蒸发燃料对于燃料供应系统异常诊断的影响,精确地进行燃料供应系统的异常诊断(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41、0097、0100、0111、0130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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