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及其成型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及其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20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1F2630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0317.8
申请日:2014-01-2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45/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0317.8,名称为“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及其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包括:
成型模具,用以供塑料液注塑于其中并冷却固化成型,所述成型模具具有若干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所述若干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所述若干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所述通道分别具有一入口端及一出口端,其中各该通道上分别设置通道阀门使该通道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高温流体源,用以提供高温流体,该高温流体源通过多个加热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高温流体通过各该加热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其中各该加热分流阀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冷却流体源,用以提供冷却流体,该冷却流体源通过多个冷却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冷却流体通过各该冷却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其中各该冷却分流阀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排液装置,用以提供高压气体,该高压气体通过多个排液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高压气体通过各该排液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以排除所述通道中残存的高温流体或冷却流体。”
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33914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6月16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1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成型模具具有若干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所述若干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所述若干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修改为“根据产品的形状或特征,所述成型模具的表面分隔为9~24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所述9~24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所述9~24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并相应将权利要求2中的“若干个温度控制区域”修改为“9~24个温度控制区域”。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包括:
成型模具,用以供塑料液注塑于其中并冷却固化成型,根据产品的形状或特征,所述成型模具的表面分割为9~24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所述9~24个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所述9~24个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所述通道分别具有一入口端及一出口端,其中各该通道上分别设置通道阀门使该通道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高温流体源,用以提供高温流体,该高温流体源通过多个加热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高温流体通过各该加热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其中各该加热分流阀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冷却流体源,用以提供冷却流体,该冷却流体源通过多个冷却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冷却流体通过各该冷却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其中各该冷却分流阀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排液装置,用以提供高压气体,该高压气体通过多个排液分流阀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使高压气体通过各该排液分流阀分别进入各该通道,以排除所述通道中残存的高温流体或冷却流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
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0032]段、图3-7)公开了一种快速加热冷却成型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
- 成型模具10,用以供塑料液注塑于其中并冷却固化成型,所述成型模具10具有若干个独立流通的通道14,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公开:如图4及图5所示,通道14分别对成形模具10的不同局部区域加热或冷却(即公开了若干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各温度区域具有独立的通道),所述通道14分别具有一入口端141及一出口端142,其中各该通道上分别设置开闭阀145(相当于通道阀门)使该通道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 高温流体源20,用以提供高温流体,该高温流体源通过多个加热分流阀22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141,使高温流体通过各该加热分流阀22分别进入各通道,其中各加热分流阀22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 冷却流体源30,用以提供冷却流体,该冷却流体源通过多个冷却分流阀32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141,使冷却流体通过各该冷却分流阀32分别进入各通道,其中各冷却分流阀32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
- 排液装置40,用以提供高压气体,该高压气体通过多个排液分流阀42连接所述通道的入口端141,使高压气体通过各该排液分流阀42分别进入各通道,以排除所述通道中残存的高温流体或冷却流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根据产品的形状或特征,所述成型模具的表面分割为9~24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所述9~24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所述9~24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根据产品的形状或特征,具体分割出多少个温度控制区域,具体多少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以及这些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设有电加热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割适宜的温度控制区域,以及如何进一步调整提高各温度控制区域的温度。
众所周知,成型模具的表面分割成的温度控制区域的个数是与产品的形状或特征密切相关的,具体分割多少个温度控制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专业计算和/或有限次实验确定的;分割多少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则通常需要在多少个温度控制区域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设置电加热装置是模具领域常用的调整提高局部温度的局部加热手段,在对模具有更高的温度加热需求的情况下,在模具的各温度控制区域增设相应的电加热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揭露成形模具包含若干个独立的通道,通道分别对成形模具的不同局部区域加热,并未揭露成形模具的表面如何分割不同的局部区域,及分割多少个不同局部区域,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则是将成型模具表面根据产品的形状或特征分隔成9~24个独立的温度控制区域,使单个温度控制区域101的温度快速升温到300℃以上,及快速降温到40℃以下,使成型模具10达到快速升温冷却的效果,消除了产品表面的结合线,且增加了产品表面的光泽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若干独立流通的通道14分别对成形模具10的不同局部区域加热,即相当于公开了分别具有独立的通道14的若干个温度局部区域,且各通道14上分别设置开闭阀145使该通道被独立地开启或关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阀和独立开启或关闭的通道的配合,可以使高温或低温流体只填充局部区域的通道14,进行局部加热或冷却,各个温度区域的加热或冷却温度由此可以独立调节,即其能够实现对于不同区域的温度进行独立控制。例如关于冷却过程,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可见,当某局部区域的冷却流体被冷却分流阀32阻断时,该局部区域的温度就不再下降,而其他区域则在快速冷却,对比文件1的系统实质通过独立通道14和冷分流阀32、热分流阀22的配合可以做到局部冷却温度控制。而成型模具的表面分割成的温度控制区域的个数是与产品的形状或特征密切相关的,具体分割多少个温度控制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专业计算和/或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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