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充电电路、方法及电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电路、方法及电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96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618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81785.3
申请日:2016-08-15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勇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黄珊
国际分类号:H02M3/07,H02J7/00,H02J7/02,H01M10/44,H02J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81785.3,名称为“一种充电电路、方法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610668958.7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7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模块以及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的电荷泵变换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入端用于与适配模块连接,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出端用于与电池模块连接,其中,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
针对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中的任一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模块下发的第一控制信号时,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二组开关,以使得所述适配模块能够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以及所述电池模块充电;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模块下发的第二控制信号时,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二组开关,以使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所述电容能够向所述电池模块充电;
其中,所述第一组开关以及所述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
其中,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开关包括第一开关以及第二开关,所述第二组开关包括第三开关以及第四开关,所述电容包括第一电容以及第二电容,其中:
所述第一开关的控制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相连,所述第一开关的输入端与所述适配模块的第一端相连,所述第一开关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三开关的输入端以及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一端相连;
所述第二开关的控制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相连,所述第二开关的输入端与所述第一电容的第二端以及所述第四开关的输入端相连,所述第二开关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一端、所述电池模块的第一端以及所述第三开关的输出端相连;
所述第三开关的控制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相连;
所述第四开关的控制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输出端相连,所述第四开关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二端、所述适配模块的第二端以及所述电池模块的第二端相连。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容以及所述第二电容均至少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路还包括与所述适配模块以及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均相连的补偿模块:
所述补偿模块,用于在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开启、第二组开关关闭时,向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以及所述电池模块进行电流补偿。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偿模块包括第三电容,其中:
所述第三电容的第一端与所述适配模块的第一端以及所述第一开关的输入端相连,所述第三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二端、所述电池模块的第二端、所述适配模块的第二端以及所述第四开关的输出端相连。
6.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电路还包括连接于所述电池模块和所述适配模块之间的反馈单元;
所述反馈单元,用于实时采集所述电池模块的电量信息,并根据所述电量信息生成充电信息,以及,将所述充电信息反馈至所述适配模块,以使得所述适配模块能够根据所述充电信息实时改变输出至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电压以及电流。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针对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中的任一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输入电压以及输入电流与所述电池模块所需要的充电电压以及充电电流之间的关系如第一公式所示:

其中,Vc表示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输入电压;所述Ic表示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输入电流;所述Vbat表示所述电池模块所需要的充电电压;所述Ibat表示所述电池模块所需要的充电电流;所述η表示所述充电电路的降压转换效率;所述M为正整数、且表示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中包括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数目。
8.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控制模块下发的控制信号;
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一控制信号,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二组开关,使得适配模块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电容、第二电容以及电池模块充电;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二控制信号,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二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组开关,使得所述第一电容以及所述第二电容向所述电池模块充电。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组开关开启、所述第二组开关关闭时,通过并联在所述适配模块两端的第三电容,向所述第一电容、所述第二电容以及所述电池模块进行电流补偿。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电池模块的充电电压以及充电电流;
根据所述电池模块的充电电压以及充电电流确定所述适配模块输出至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出电压以及输出电流。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实时采集所述电池模块的电量信息,并根据所述电量信息生成充电信息;
将所述充电信息反馈至所述适配模块,以使得所述适配模块能够根据所述充电信息实时改变输出至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电压以及电流。
12.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模块下发的控制信号;
充电单元,用于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一控制信号,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二组开关,使得适配模块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电容、第二电容以及电池模块充电;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二控制信号,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二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第一组开关,使得所述第一电容以及第二电容向所述电池模块充电。”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703423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84065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以及电荷泵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并且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充电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电子装置,其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一种充电电路,包括控制模块以及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的电荷泵变换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入端用于与适配模块连接,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出端用于与电池模块连接,还包括与所述适配模块以及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均相连的补偿模块,其中,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所述第一组开关以及所述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所述补偿模块包括第三电容,且所述第三电容至少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2)在本申请中使用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电荷泵变换模块以增大输出电流;而在对比文件1中只包含一个电荷泵,输出电流会小于本申请的输出电流,充电速度也会慢于本申请的充电速度。(3)本申请为了减小充电电路的热能损耗,通过每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第一组开关和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并且各组开关使用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以降低各组开关的等效电阻,同样地,补偿模块至少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以降低补偿模块的等效电阻。(4)在本申请中电荷泵转换模块中的每一个开关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当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开关元件发生故障无法导通时,整个电荷泵转换模块仍然可以正常工作,充电的稳定性比较好,而在对比文件1中电流增大模块中的每一个开关仅包括一个开关元件,当该开关元件发生故障时,电流增大模块就无法正常工作,充电的稳定性要差。(5)对比文件2中的电荷泵是升压电荷泵,其与本申请中的降压电荷泵存在实质区别,这两种功能不同的电荷泵,电路结构、所起的作用、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升压电荷泵的工作方式不可能给降压电荷泵带来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满足实际增大电流输出的要求,将各具有一定功率限制的部件,采用多个并联来提高电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开关的发热与通过的电流相关,采用多个开关并联会分流各开关流经的电流,从而减小各开关的发热量并且实现冗余保护。采用晶体管作为开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联补偿电容,更多的功能是增加补偿容量,而非降低其等效电阻。对比文件2通过电荷泵并联实现了输出更大电流的效果,这与电荷泵是什么电荷泵无关,升压电荷泵通过并联也可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降压电荷泵通过多个并联也可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第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2)第一组开关以及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所需的电流以及实现可靠控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第二技术方案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充电方法,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电子装置,其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1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公开了一种充电电路,也公开了充电控制单元340(即控制模块)以及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不准确。(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流增大模块308包括一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参见图4),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电荷泵级联结构并联的电荷泵子级的级数越多驱动电流越大,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荷泵子模块的并联方式来满足电路的电流需求的技术启示,进而可以满足对充电速度的要求。(3)考虑到冗余设计以实现可靠控制,并结合实际电路需求,设计第一组开关以及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选型为晶体管,为了满足电流需求而设计电容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充电领域为了满足增大输出电流的实际需求,将电路中产生电能损耗的器件如开关、电容等,采用多个并联方式以降低等效电阻,进而减少电能损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减少充电电路的热能损耗是并联设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4)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开关包括一个开关元件,但是开关的冗余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提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5)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电荷泵的类型,退一步说,即使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电荷泵类型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通过电荷泵并联可以实现输出更大电流,这与电荷泵的具体类型无关,也就是说升压电荷泵和降压电荷泵均可以通过并联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与电荷泵的具体类型无直接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修改为“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用于降压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特征“所述第三电容至少包括一个或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修改为“所述第三电容至少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充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模块以及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的电荷泵变换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入端用于与适配模块连接,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出端用于与电池模块连接,还包括与所述适配模块以及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均相连的补偿模块,其中,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用于降压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
针对所述电荷泵变换模块中的任一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模块下发的第一控制信号时,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二组开关,以使得所述适配模块能够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以及所述电池模块充电;在接收到所述控制模块下发的第二控制信号时,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二组开关,以使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所述电容能够向所述电池模块充电;
其中,所述第一组开关以及所述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所述补偿模块包括第三电容,且所述第三电容至少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了提高充电效率、加快充电速度,在适配模块和电池模块之间增加了包括控制模块和电荷泵变换模块的充电电路,该充电电路的作用是使输入到电池模块的电流尽可能地大;并联多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采用多个并联的晶体管开关来组成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第一组开关和第二组开关,以及由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来组成补偿模块,均是为了尽可能地增大充电电路的电流。(2)本申请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补偿模块也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当某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或某个电容元件故障时,充电电路仍然可以正常工作,充电的稳定性要比对比文件1好,并且本申请任一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每个开关组也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当某个开关组中的一个开关元件故障时,电荷泵变换模块仍然能够正常运行,电荷泵变换模块的稳定性较好。(3)充电电路中的元器件多采用并联形式以尽可能地降低充电电路的等效电阻,可减小充电电路的发热损耗,提高充电安全性;并且本申请采用可以起到降压作用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来组成电荷泵变换模块,以降低充电电路的电压、解决充电电路的发热问题,如果不考虑电荷泵的类型,直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升压电荷泵,那么充电电路的发热将会更加严重。(4)对比文件2中的电荷泵是升压电荷泵,其与本申请中的降压电荷泵存在实质区别,这两种功能不同的电荷泵,电路结构、所起的作用、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升压电荷泵的工作方式不可能给降压电荷泵带来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703423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84065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充电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包括充电控制单元340(即控制模块)以及与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连接的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所述电流增大模块308的输入端用于与充电设备10(即适配模块)连接,所述电流增大模块308的输出端用于与电池320(即电池模块)连接,还包括与所述充电设备10以及所述电流增大模块308均相连的电容Cin(即补偿模块),电流增大模块308包括一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参见图4);
针对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下发的第一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上升沿时,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即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2和SW4(即第二组开关),以使得所述充电设备10能够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Cfly和Cout以及所述电池320充电;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下发的第二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下降沿时,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SW2和SW4,以使得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所述电容Cfly和Cout能够向所述电池320充电;
一个电容Cin用于电流补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用于降压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2)第一组开关以及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为晶体管;第三电容至少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所需的电流以及实现可靠控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荷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2-4):电荷泵级联结构并联的电荷泵子级的级数越多驱动电流越大。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均是采用电荷泵子模块的并联方式来满足电路的电流需求,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荷泵子模块并联方式的技术启示。降压电荷泵是常见的电荷泵类型,降压电荷泵和升压电荷泵均可以通过并联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根据实际场合需要选择降压电荷泵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考虑到冗余设计以实现可靠控制,并结合实际电路需求,设计第一组开关以及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选型为晶体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满足电流需求而设计第三电容至少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开关SW1(即第一开关)、开关SW3(即第二开关)、开关SW4(即第三开关)、开关SW2(即第四开关)、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所述开关SW1的控制端与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的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SW1的输入端与所述充电设备10的第一端相连,所述开关SW1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SW4的输入端以及所述电容Cfly的第一端相连;所述开关SW3的控制端与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的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SW3的输入端与所述电容Cfly的第二端以及所述开关SW2的输入端相连,所述开关SW3的输出端与所述电容Cout的第一端、所述电池320的第一端以及所述开关SW4的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SW4的控制端与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的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SW2的控制端与所述充电控制单元340的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SW2的输出端与所述电容Cout的第二端、所述充电设备10的第二端以及所述电池320的第二端相连。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一个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一个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此外,为了满足电流需求而设计第一电容以及第二电容至少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充电电路还包括与所述充电设备10以及所述电流增大模块308均相连的电容Cin(即补偿模块);所述电容Cin用于在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即第一组开关)开启、开关SW2和SW4(即第二组开关)关闭时,向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Cfly和Cout以及电池320进行电流补偿。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电容Cin的第一端与所述充电设备10(即适配模块)的第一端以及开关SW1(即第一开关)的输入端相连,所述电容Cin的第二端与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的第二端、所述电池320的第二端、所述充电设备10的第二端以及开关SW2(即第四开关)的输出端相连(参见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电子终端30输出控制信号至充电设备10,可以确定充电电路还包括连接于电池320和充电设备10之间的反馈单元;所述反馈单元中的输出电压电流检测单元310用于实时采集充电电流和电池电压(即充电信息),以及将采集的信息反馈至所述充电设备10,以使得所述充电设备10能够根据所述信息实时改变输出至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的电压,电流也相应的发生改变(参见第[0178]-[0194]段)。而考虑到满足电池充电的实际需求,设计采集电池模块的电量信息,并根据所述电量信息生成充电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电荷泵变换模块电路结构确定的情况下,电荷泵变换子模块的输入电压、输入电流与电池模块的充电电压、充电电流的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充电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充电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包括:
接收充电控制单元340(即控制模块)下发的控制信号;
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一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上升沿,则开启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即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2和SW4(即第二组开关),以使得充电设备10(即适配模块)能够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以及电池320充电;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二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下降沿,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SW2和SW4,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以使得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能够向所述电池320充电。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方法还包括:在开关SW1和SW3(即第一组开关)开启、开关SW2和SW4(即第二组开关)关闭时,通过并联在充电设备10两端的电容Cin,向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以及电池320进行电流补偿。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方法还包括:确定电池320的电池电压以及充电电流;根据所述电池320的电池电压以及充电电流确定充电设备10输出至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的输出电压(参见第[0178]-[0194]段)。而根据电池实际需求确定输出电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方法还包括:实时采集充电电流和电池电压(即充电信息),以及将采集的信息反馈至所述充电设备10,以使得所述充电设备10能够根据所述信息实时改变输出至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的电压,电流也相应的发生改变(参见第[0178]-[0194]段)。而考虑到满足电池充电的实际需求,设计采集电池模块的电量信息,并根据所述电量信息生成充电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电路进行充电的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包括:
接收单元,接收充电控制单元340(即控制模块)下发的控制信号;
充电单元,用于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一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上升沿,则开启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即第一组开关),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2和SW4(即第二组开关),以使得充电设备10(即适配模块)能够向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以及电池320充电;若确定所述控制信号为第二控制信号,也就是时钟源clk处于下降沿,则开启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SW2和SW4,关闭所述电荷泵变换子模块中的开关SW1和SW3,以使得电容Cfly(即第一电容)和电容Cout(即第二电容)能够向所述电池320充电。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9]-[0194]段,附图3-4)公开了一种充电电路,也公开了充电控制单元340(即控制模块)以及电流增大模块308(即电荷泵变换模块),目的是提高充电速度,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流增大模块308包括一个电荷泵变换子模块(参见图4),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电荷泵级联结构并联的电荷泵子级的级数越多驱动电流越大,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荷泵子模块的并联方式来满足电路的电流需求的技术启示,进而可以满足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为了满足电流需求而设计电容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考虑到冗余设计以实现可靠控制,并结合实际电路需求,设计第一组开关以及第二组开关中的各开关均包括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所述多个并联的开关元件选型为晶体管,为了满足电流需求而设计电容包括多个并联的电容元件,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设计电荷泵变换模块包括多个并联的电荷泵变换子模块,而达到提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3)在充电领域为了满足增大输出电流的实际需求,将电路中产生电能损耗的器件如开关、电容等,采用多个并联方式以降低等效电阻,进而减少电能损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减少充电电路的热能损耗是并联设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降压电荷泵是常见的电荷泵类型,降压电荷泵和升压电荷泵均可以通过并联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根据实际场合需要选择降压电荷泵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而采用降压电荷泵可以降低充电电路的电压、解决发热问题,这是降压电荷泵本身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4)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电荷泵类型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通过电荷泵并联可以实现输出更大电流,这与电荷泵的具体类型无关,也就是说升压电荷泵和降压电荷泵均可以通过并联来提高电流输出能力,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与电荷泵的具体类型无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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