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52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74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5565.0
申请日:2015-10-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击壤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N21/25、H04N21/235、H04N21/442、H04N21/26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5565.0,名称为“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击壤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一种智能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系统设计方案》,发表于《广播与电视技术》2014年第41卷增刊2,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具体限定了通过音频自动识别动态广告,通过视频来识别贴片广告、冠名标识、字幕广告等,与本申请中直接通过视频进行识别,并且通过硬广模板特征、节目片头片尾特征、软广模板特征进行识别的过程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对音视频数据进行特征匹配来识别不同类型的广告,例如插播广告、冠名标识、贴片广告、植入性广告等,即对硬广、软广数据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案。而在具体特征匹配过程中,通过直接对视频进行特征匹配,并首先识别、提取出硬广数据和节目数据,再进行软广数据的识别,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 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所有的广告是通过对视频数据进行处理来确定的,而不是如对比文件1中通过音频数据确定动态广告、通过视频数据确定静态广告。 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完全相反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将进行边界截取的两条疑似广告的模板的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两条疑似广告的相似度,基于相似度来实现两条疑似广告的去重。
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 1.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
数据采集步骤:用于对多个电视频道的播出内容基于逐级汇聚采集方案进行视频数据采集;
数据存储步骤: 用于对采集的所述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存储;
数据加工步骤: 用于对压缩存储的所述视频数据基于提取的特征,进行特征匹配,完成所述视频数据识别加工,分别生成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
数据挖掘步骤: 用于对所述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进行数据挖掘;
其中所述数据加工步骤包括:
特征提取步骤:基于神经网络特征提取技术,提取压缩存储的所述视频数据的所述特征;
特征匹配步骤:响应于模板特征库中的硬广模板特征和节目片头片尾模板特征匹配提取的所述特征,识别所述视频数据中的所述硬广数据和节目数据;提取已识别的所述节目数据的视频特征;响应于软广模板特征匹配所述视频特征,识别所述软广数据;保存所述硬广数据、所述节目数据及所述软广数据;
建模步骤,响应于所述软广模板特征与所述视频特征不匹配,基于已识别的数据的时间段确定未识别的数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实现所述未识别数据的边界截取;将进行边界截取的两条数据的模板的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两条数据的相似度;以及基于所述相似度来实现所述两条数据的去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客户查询与订阅步骤:用于客户进行所需所述硬广数据及所述软广数据的查询及订阅;
数据推送步骤:用于对所述客户的订阅数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定时推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逐级汇聚采集方案为通过设置地市级采集点、省级汇聚点及中央和卫视频道采集点的方式,逐级由所述地市级汇聚到所述省级汇聚点,再到所述中央和卫视频道采集点进行数据采集。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挖掘步骤, 包括:
软广数据挖掘步骤:分别对所述软广数据中的新节目、新厂商、新品牌、新产品及新类型根据数据提取方法,进行软广数据挖掘;
硬广数据挖掘步骤:分别对硬广数据中的新厂商、新品牌和新产品根据所述数据提取方法,进行所述硬广数据挖掘。
5.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采用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数据采集模块:用于对多个电视频道的播出内容基于逐级汇聚采集方案进行视频数据采集;
数据存储模块: 用于对采集的所述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存储;
数据加工模块: 用于对压缩存储的所述视频数据基于提取的特征,进行特征匹配,完成所述视频数据识别加工,分别生成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
数据挖掘模块: 用于对所述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进行数据挖掘;
其中所述数据加工模块包括:
特征提取模块:基于神经网络特征提取技术,提取压缩存储的所述视频数据的所述特征;
特征匹配模块:响应于模板特征库中的硬广模板特征和节目片头片尾模板特征匹配提取的所述特征,识别所述视频数据中的所述硬广数据和节目数据;提取已识别的所述节目数据的视频特征;响应于软广模板特征匹配所述视频特征,识别所述软广数据;保存所述硬广数据、所述节目数据及所述软广数据;
建模模块,响应于所述软广模板特征与所述视频特征不匹配,基于已识别的数据的时间段确定未识别的数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实现所述未识别数据的边界截取;将进行边界截取的两条数据的模板的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两条数据的相似度;以及基于所述相似度来实现所述两条数据的去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客户查询订阅模块:用于客户进行所需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的查询及订阅;
客户端: 用于对所述客户订阅的数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定时推送。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包括:加工库、挖掘库和客户库,所述加工库用于存储所述数据加工模块中产生的所有数据;所述挖掘库的一部分数据从所述加工库进行同步,另一部分由数据挖掘模块生成,所述客户库的数据通过主从复制方式由所述挖掘库进行同步。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挖掘模块, 包括:
软广数据挖掘模块:分别对软广数据中的新节目、新厂商、新品牌、新产品及新类型根据数据提取方法,进行软广数据挖掘;
硬广数据挖掘模块:分别对硬广数据中的电视台情报、广告主情报和行业情报根据对应数据提取方法,进行所述硬广数据挖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
《一种智能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系统设计方案》,发表于《广播与电视技术》2014年第41卷增刊2,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广数据监测与挖掘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系统设计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正文第76-79页):电视广告监测难点存在以下方面:工作量大,视频图像采集中央台、省台、地方台节目数量大;电视广告的位置难于确定;贴片广告的精确分割非常困难;时长不固定。广告常见的违规情况有以下几种:插播广告、冠名标识、贴片广告、植入性广告、字幕广告。基于以上问题,本系统可以实现广告自动判别、新样本发现、违规分类管理,主要分为音频自动识别和视频自动识别两部分,参见图3中将从多个系统例如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监测网系统、全国数字广播电视监测网系统等采集到的节目音视频数据,数据总量非常之大,压缩制式一般采用MPEG-4,将节目送入存储设备例如磁盘阵列中;在音频和视频识别单元,对于音频,进行采样、量化、编码,并发同时处理,生成标准音频文件,并自动检测校验,对于视频,采用标准的压缩技术进行视频数据采集,支持同时对多路视频信号进行数据采集和压缩,对多套节目特征参数进行并发判别,并对判定的广告节目自动记录在节目信息中,对广告节目进行分类入库;监测资料数据库单元,完成对样本数据的存储和监测数据的存储,例如样本信息、监测对象节目的播出时间、台名标识、违规时间等,可以将一部分监测数据直接导出。其中音频自动识别部分主要针对动态广告进行判别,利用语音识别系统,记录广告的音频关键参数;视频自动识别主要针对贴片广告、冠名标识等进行判别,把广告画面关键参数记录下来。
通过语音和图像识别引擎,用已建立的语音和图像样本对目标节目进行比对,将比对结果一致的节目分类出来。参照图1中对于音频识别系统,首先将音频送入系统,进行特征提取,将系统调整至样本建立模式,在样本成果建立后,将系统调整至识别模式,通过基础比对,对阈值的识别判决实现对广告自动监测最终生成所需数据,主要针对动态广告进行判别;对于视频识别系统,与音频识别系统类似,首先对样本广告和目标视频广告进行分析,即样本特征提取的过程,然后进行比对,主要针对贴片广告、冠名标识等进行判别。在广告自动判别和新样本发现中,对无法判定或者置信度低的疑似广告节目送入人工审核席位进行识别,对于未在样本库出现的新广告自动识别,记录广告内容、播出时间、所属类别等广告特征,上报人工审核,待人工审核通过,进入样本创建流程。监测资料数据库单元,完成对样本数据的存储和监测数据的存储,例如样本信息、监测对象节目的播出时间、台名标识、违规时间等,可以将一部分监测数据直接导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多个电视频道的播出内容进行视频数据采集,并进行压缩存储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步骤,以及对存储的视频数据基于提取的特征进行特征匹配、识别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系统对视频数据进行特征提取、自动进行广告自动判别,确定广告类型,对广告节目分类入库,并建立违规广告资料库的过程公开了本申请中数据加工具体包括特征提取、匹配的步骤,提取并识别节目数据的视频特征,获取并保存不同类型的广告数据的过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基于逐级汇聚采集方案进行视频数据采集;对视频数据识别加工生成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在匹配步骤中,分别基于硬广模板特征和软广模板特征匹配识别硬广数据及软广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采集音视频数据,对音视频进行识别比对生成监测数据。(2)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神经网络进行特征提取。(3)权利要求1限定了建模步骤,响应于所述软广模板特征与所述视频特征不匹配,基于已识别的数据的时间段确定未识别的数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实现所述未识别数据的边界截取;将进行边界截取的两条数据的模板的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两条数据的相似度;以及基于所述相似度来实现所述两条数据的去重。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新样本发现,但是没有公开如何建模和去重。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采集、识别处理视频数据的效率以及对于无法识别的样本如何建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不同类型的广告,例如插播广告、冠名标识、贴片广告、植入性广告进行识别比对并生成监测数据的技术方案,即公开了对硬广、软广数据进行监测,而本领域中视频数据包括广告与电视节目本身,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进一步将生成的监测数据划分为硬广数据、软广数据、节目数据以进行区分。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图3中,音视频工作站,对样本广告和目标视频广告进行分析,即样本特征提取,然后进行比对,主要针对贴片广告、冠名标识等进行判别。在广告自动判别和新样本发现中,对于未在样本库出现的新广告自动识别,记录广告内容、播出时间、所属类别等广告特征,进行样本创建流程。监测资料数据库单元,完成对样本数据的存储和监测数据的存储,例如样本信息、监测对象节目的播出时间、台名标识、违规时间等,可以将一部分监测数据直接导出”,因此,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对音视频数据进行匹配识别获得不同类型的广告,例如插播广告、冠名标识、贴片广告、植入性广告等,即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特征匹配识别各种类型的广告并进行存储等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硬广、软广数据的特点进行特征匹配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同时,通过逐级汇聚来获取视频数据,采用神经网络进行特征提取,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能够通过已识别数据确定未识别数据的边界,并据此去重和建模,从而实现对大量数据的自动采集。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 11月 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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