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53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1F239059
优先权日:2016-07-07
申请(专利)号:201610798008.6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格林韦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丽娜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樊云飞
国际分类号:F24F1/00;F24F3/16;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披露了部分区别特征,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在此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8008.6,名称为“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格林韦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7月7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141528Y, 授权公告日1993年9月1日)以及对比文件2(CN204227628U,授权公告日2015年3月25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用于设置在壳体内的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和第二空气处理组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壳体后壁,用于室外空气的引入;
所述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包括动力风机,用于将室外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引入到所述壳体内并流入所述除尘装置后再经所述出风口释放到室内;
所述第二空气处理组件包括清洗后能维持净化性能的可反复使用的除尘装置,用于使流经其中的空气中颗粒物带电荷并通过电场对带电荷颗粒物进行吸附;
所述除尘装置指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式安装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所述电离区用于使流经的空气携带颗粒物带电荷,所述静电集尘区用于吸附带静电荷颗粒物;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和/或Y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路径上按照“1个电离区-M1个静电集尘区-N1个电离区-M2个静电集尘区…Nn个电离区-Mm个静电集尘区”的方式重叠组合设置,
其中N1、N2...Nn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X-1,且N1 N2 …Nn=X-1,
其中M1、M2...Mm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Y,且M1 M2 …Mm=Y,
所述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Y相等,且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间隔设置为1个电离区-1个静电集尘区-1个电离区-1静电集尘区的方式,在空气流动路径方向,相邻的1个电离区和1个静电集尘区集成为一体式结构的静电除尘过滤盒,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设置的至少两个所述静电除尘过滤盒。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所有所述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之和为1-200cm。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电离除尘多层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或电极针式电离区;包括框体,其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壳体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
所述电极丝式电离区,包括所述框体、多个电极丝、多个电极板;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间隔设置在所述框体中,所述多个电极板相邻相互平行且具有间距地安装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电极板之间具有的距离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于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相互平行且具有距离;相邻的电极丝和电极板之间接不同电极;
所述电极针式电离区,包括所述框体、导风板、放电电极针、电极支架;所述导风板设置于所述框体的底部,设有通孔用于导入空气;所述框体的顶部设置有电极支架,所述电极支架用于固定所述放电电极针,所述电极支架的布局位置使得固定于其上的放电电极针与导风板上的所述通孔能一一对应;所述导风板和放电电极针分别接正负电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极丝的材料为钨丝,其直径在0.1mm至5mm之间;和/或
所述放电电极针的直径为1mm至20mm;和/或所述放电电极针正对所述通孔的中心,且距离通孔的中心为10mm-10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电集尘区的结构为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或驻极体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其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壳体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
所述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多块金属集尘板,所述框体的顶部和底部是开口通透的,所述多块金属集尘板平行且具有间距地设置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工作时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间隔接正负极;
所述驻极体式集尘区,包括框体、驻极体、金属电极板;多个所述金属电极板具有间距地固定于所述框体上,相邻的所述金属电极板与不同的电极连接;金属电极板之间的空间用于设置驻极体,所述驻极体内设置有新风通道,所述新风通道的方向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所述新风通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通道内有向内突出的凸棱,用以增加内表面积;和/或所述驻极体式集尘区内,所述金属电极板之间的间距范围为:1mm至50mm。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的板面为平板或波纹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与空气流动方向呈5-20度角度倾斜设置,以利于以截获方式收集带电荷颗粒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为1mm至50mm。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出风口处还设置有导风板。”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包括动力风机;(2)本申请的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可拆卸式安装,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但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空气引入壳体并流入除尘装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预设置安装位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可拆卸式安装以及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放电栅和集尘栅成对排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包括框体、多个电极丝、多个电极板,所述框体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所述壳体的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间隔设置在所述框体中,所述多个电极板相邻相互平行且具有间距地安装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电极板之间具有的距离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于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相互平行且具有距离;相邻的电极丝和电极板之间接不同电极”。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可拆卸式安装”,使得“清洗后维持净化性能”有存在的意义,其效果为能够使得新风净化系统风道易于清理;“可拆卸式安装”联合“重叠组合”的设计,才能够实现灵活调整风道长度。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需要调整风道长度,二者所起作用不同。(2)电极丝和电极板间隔平行结构设计,使得空气携带的污染物能够无遗漏地被电离,因而能够无遗漏地被吸附在除尘区,提升净化效果,且空气阻力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用于设置在壳体内的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和第二空气处理组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壳体后壁,用于室外空气的引入;
所述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包括动力风机,用于将室外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引入到所述壳体内并流入所述除尘装置后再经所述出风口释放到室内;
所述第二空气处理组件包括清洗后能维持净化性能的可反复使用的除尘装置,用于使流经其中的空气中颗粒物带电荷并通过电场对带电荷颗粒物进行吸附;
所述除尘装置指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式安装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所述电离区用于使流经的空气携带颗粒物带电荷,所述静电集尘区用于吸附带静电荷颗粒物;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和/或Y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路径上按照“1个电离区-M1个静电集尘区-N1个电离区-M2个静电集尘区…Nn个电离区-Mm个静电集尘区”的方式重叠组合设置,
其中N1、N2...Nn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X-1,且N1 N2 …Nn=X-1,
其中M1、M2...Mm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Y,且M1 M2 …Mm=Y,
所述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包括框体、多个电极丝、多个电极板,所述框体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所述壳体的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间隔设置在所述框体中,所述多个电极板相邻相互平行且具有间距地安装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电极板之间具有的距离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于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相互平行且具有距离;相邻的电极丝和电极板之间接不同电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Y相等,且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间隔设置为1个电离区-1个静电集尘区-1个电离区-1静电集尘区的方式,在空气流动路径方向,相邻的1个电离区和1个静电集尘区集成为一体式结构的静电除尘过滤盒,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设置的至少两个所述静电除尘过滤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所有所述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之和为1-200cm。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所有所述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之和为1-200c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极丝的材料为钨丝,其直径在0.1mm至5mm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静 电集尘区的结构为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或驻极体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其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壳体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
所述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多块金属集尘板,所述框体的顶部和底部是开口通透的,所述多块金属集尘板平行且具有间距地设置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工作时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间隔接正负极;
所述驻极体式集尘区,包括框体、驻极体、金属电极板;多个所述金属电极板具有间距地固定于所述框体上,相邻的所述金属电极板与不同的电极连接;金属电极板之间的空间用于设置驻极体,所述驻极体内设置有新风通道,所述新风通道的方向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所述新风通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通道内有向内突出的凸棱,用以增加内表面积;和/或所述驻极体式集尘区内,所述金属电极板之间的间距范围为:1mm至50mm。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的板面为平板或波纹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与空气流动方向呈5-20度角度倾斜设置,以利于以截获方式收集带电荷颗粒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为1mm至50mm。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出风口处还设置有导风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7年12月2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调整风道长度”,因而在评判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重叠组合”这一特征,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可拆卸式安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清洗后能反复使用是静电除尘装置本身固有的特性。(3)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放电栅和集尘栅设置在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细钢丝设置只有有限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获得电极丝与电极板间隔平行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设置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并进一步限定了X和Y的关系;(2)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并进一步限定了其具体结构。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两组放电栅和集尘栅交替设置于空气净化器的箱体之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设置电离区与除尘区的组合关系(即合理选择X/Y的关系);电离区或者集尘区可拆卸式安装为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电离电极可为电极丝或者电极棒的形式,电极丝式电离区为本领域常见的产生电离场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7、10、11,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用于设置在壳体内的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和第二空气处理组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风口设置在壳体后壁,用于室外空气的引入;
所述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包括动力风机,用于将室外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引入到所述壳体内并流入所述除尘装置后再经所述出风口释放到室内;
所述第二空气处理组件包括清洗后能维持净化性能的可反复使用的除尘装置,用于使流经其中的空气中颗粒物带电荷并通过电场对带电荷颗粒物进行吸附;
所述除尘装置指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式安装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所述电离区用于使流经的空气携带颗粒物带电荷,所述静电集尘区用于吸附带静电荷颗粒物;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和/或Y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路径上按照“1个电离区-M1个静电集尘区-N1个电离区-M2个静电集尘区…Nn个电离区-Mm个静电集尘区”的方式重叠组合设置,
其中N1、N2...Nn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X-1,且N1 N2 …Nn=X-1,
其中M1、M2...Mm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Y,且M1 M2 …Mm=Y,
所述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
所述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包括框体、多个电极丝、多个电极板,所述框体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所述壳体的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间隔设置在所述框体中,所述多个电极板相邻相互平行且具有间距地安装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电极板之间具有的距离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于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相互平行且具有距离;相邻的电极丝和电极板之间接不同电极;
所述静电集尘区的结构为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其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壳体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多块金属集尘板,所述框体的顶部和底部是开口通透的,所述多块金属集尘板平行且具有间距地设置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工作时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间隔接正负极;
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为1mm至5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Y相等,且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间隔设置为1个电离区-1个静电集尘区-1个电离区-1静电集尘区的方式,在空气流动路径方向,相邻的1 个电离区和1个静电集尘区集成为一体式结构的静电除尘过滤盒,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设置的至少两个所述静电除尘过滤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所有所述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之和为1-200cm。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所有所述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之和为1-200c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极丝的材料为钨丝,其直径在0.1mm至5mm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的板面为平板或波纹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集尘板与空气流动方向呈5-20度角度倾斜设置,以利于以截获方式收集带电荷颗粒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出风口处还设置有导风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式安装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以及电离区和集尘区的排布关系;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数量可调节;(2)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并具体限定了其具体结构;(3)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为1mm至50mm。对于区别(1),申请人认同对比文件1给出了重叠组合设置的电离-集尘装置提升除尘效果的技术启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出可以兼容多种电离区和集尘区组合方式的设计,即电离区和集尘区数量可实时灵活调整,对比文件1并未启示这种设计。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电极丝的具体设置方式,以及哪种设置方式有利于提高新风净化器的净化效率。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中虽然记载了类似的集尘区设置,但并未启示其间距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6段、说明书附图,以及其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披露了部分区别特征,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在此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电离除尘组合式新风空气净化系统。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一体静电除尘新风机,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2-0111段,附图1-6):静电除尘新风机包括外壳,设置在外壳内的动力风机21(相当于第一空气处理组件,第一空气处理组件包括动力风机),以及静电除尘组合装置(相当于第二空气处理组件),外壳上设置进风口和出风口,进风口设置在壳体后壁(参见附图1),用于室外空气的引入;静电除尘组合装置包括粗效过滤器、电离式高效静电过滤器和臭氧过滤器;高效静电过滤器包括间隔设置的多根平行设置的电离电极31以及多块第一集尘板23和第二集尘板24,第一集尘板连接电源正极,第二集尘板连接电源负极,在第一集尘板和第二集尘板之间形成静电场,用于对静电场内通过的新风除尘;电离电极31设置在静电场的进风端,连接电源正极,用于使在电离电极31之间通过的灰尘带电后进入静电场,能够被第一集尘板和第二集尘板吸附(相当于使得流经其中的空气中颗粒物带电荷并通过电场对带电荷颗粒物进行吸附)。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披露了电离式高效静电过滤器的结构(参见图5、图6),从图5可见,第一集尘板23和第二集尘板24均设置于过滤器壳体25内,集尘板对已电离的灰尘离子进行吸附除尘,从图中可见,集尘板平行设置,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的开口流出,工作时相邻的所述金属集尘板间隔接正负极。图6中披露了驻极体式过滤器的结构示意图。此外,动力风机21用于将室外空气经由进风口引入到壳体内并流入所述静电除尘组合装置后在经出风口释放到室内,静电除尘装置是清洗后能维持净化性能的可反复使用的,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包括在空气流动路径上重叠组合且可拆卸式安装的X个电离区和Y个静电集尘区;所述高效静电除尘过滤器中,X和/或Y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在空气流动路径上按照“1个电离区-M1个静电集尘区-N1个电离区-M2个静电集尘区…Nn个电离区-Mm个静电集尘区”的方式重叠组合设置, 其中N1、N2…Nn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X-1,且N1 N2 …Nn=X-1, 其中M1、M2…Mm都是整数且小于等于Y,且M1 M2 …Mm=Y,所述壳体中预设置有用于安装多个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安装位,壳体中安装的所述电离区和静电集尘区的数量可调节;
(2)所述电离区的结构为电极丝式电离区;包括框体、多个电极丝、多个电极板,所述框体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所述壳体的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间隔设置在所述框体中,所述多个电极板相邻相互平行且具有间距地安装在所述框体中,相邻电极板之间具有的距离形成风道,所述风道有利于空气从框体底部流入风道并经所述顶部流出;所述电极丝与所述电极板相互平行且具有距离;相邻的电极丝和电极板之间接不同电极;
(3)所述静电集尘区的结构为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其至少底部和顶部是开口通透的,与壳体内壁相接触地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并有利于空气从所述底部流入并从顶部流出;所述金属板式静电集尘区,包括框体、多块金属集尘板,所述框体的顶部和底部是开口通透的,所述多块金属集尘板平行且具有间距地设置在所述框体中; 所述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为1mm至50mm。
基于上述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净化器的净化除尘效果。
对比文件1(CN2141528Y)公开了一种电风空气净化器,其中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2段,附图1-2):净化器箱体内部平行且成对地固定接高压静电负极的放电栅和接高压静电正极的集尘栅;放电栅电晕放电形成流向集尘栅的电风,并使空气中灰尘带负电荷从而沉积于集尘栅。可见对比文件1披露了两组放电栅和集尘栅交替设置于空气净化器的箱体之中,其作用为提升净化除尘效果,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重叠组合设置的电离-集尘装置来提升除尘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2结合。而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电离区和除尘区的组合关系,由此而得到电离区和除尘区间隔设置的多种组合(即合理选择X/Y的关系,其电离区和除尘区数量可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将电离区或者集尘区通过可拆卸式安装的方式安装于壳体内以方便更换静电除尘装置也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为了方便安装,预设多个安装位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该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参见第0096段)“需要指出的是,电离电极31可以是电极丝,也可以是电极棒,其只要能够在高效静电过滤器9的进风端形成电离场即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在对比文件2披露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采用各种现有技术中能够形成电离场的技术手段,而电极丝式电离区为本领域中常见的产生电离场的结构,其电极丝与电极板的相对设置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在静电集尘区设置平行的集板,其为金属集板、且其设置框体用于规定集板且保证空气流通为本领域的惯用设置。至于金属集尘板之间的间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吸附能力、风阻、净化效率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等综合考虑而进行设计的,间距为1mm至50mm为本领域常规的设计范围,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2段):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间隔设置电离区和集尘区(即x和y相等),而静电集尘区即成为一体式结构的静电除尘过滤盒结构也是本领域中为了方便更换除尘结构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披露了间隔设置电离区和集尘区(两组)的技术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离区集尘区组成而形成的过滤盒也进行同样进行重叠组合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8,根据除尘效果的需求和合理设置静电除尘区在空气流动方向上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而钨丝为本领域中常见的电极丝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电离空气的功率、放电工况需求和合理选择电极丝直径。在对比文件2披露了集尘板基础上设计其板面形状以及板面与空气流动方向的倾斜角度以提升捕集效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此外,在出风口设置导风板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附图3、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其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关于电离区和集尘区数量可实时灵活调整:在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间隔设置电离区和集尘区(两组)的技术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离区集尘区组合而形成的过滤盒也同样进行重叠组合设置,将其设计为可拆卸式的方式时,自然会设计相应的安装位等结构。至于电离区和集尘区数量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净化强度的需求以及经济性的综合考虑而进行设定和调整,上述设计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的范畴,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2)关于电极丝式电离区的设计:高等学校教材《除尘理论与技术》(何晓东等著,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3.1) 第6章第1节静电除尘器的基本理论中,披露了单区和双区静电除尘器的电极布置形式,其中图6-1(b)具体公开了双区静电除尘器的结构,其中荷电区(相当于电离区)包括电晕极以及电极板,电晕极和电极板间隔布置,其分别连接不同的电极。可见电极丝与电极板间隔布置的电离区布置形式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选用。至于设置框体等固定手段也是本领域惯用的固定安装方式。
(3)关于集尘区集尘板的间距设置,为了保证集尘板能够有效集尘、且避免静电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设置其集尘板之间的间距,这是本领域技术人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出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