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30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1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3757.2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国梅
合议组组长:王菊
参审员:陈皓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3757.2,名称为“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18221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驳回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以及,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包括,获得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包括:
获得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包括:
判断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
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4. 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位置获取单元,用于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
事项提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 醒事项进行提示;
所述事项提示单元,还用于: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所述装置还包括:事项存储单元,用于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其中,所述事项提示单元,具体用于,获得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事项提示单元,具体用于:
获得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事项提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时,具体用于:
判断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
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修改为“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并相应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
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以及,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4. 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位置获取单元,用于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
事项提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所述事项提示单元,还用于: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所述装置还包括:事项存储单元,用于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其中,所述事项提示单元,具体用于,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2)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以及,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3)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复审请求人认为:(1)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能够更好的进行匹配。(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存储,并根据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属性与用户所使用的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判断是否对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避免仅判断单一参数,这与本申请中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的技术方案是背道而驰的。(3)本领域中,一般仅仅是存储为提醒事项以便用户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如何进行后续提醒,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当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产生提示信息。这与本申请的处理方式是完全相反的;(2)对比文件1中对未完成的行程安排中的预定地理位置和预定时间信息进行比较,同时判断时间与地理位置。而本申请中仅需要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匹配,处理方式不同。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2945524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和3相对应,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行程安排一直保存在数据库中,没有新建立存储的操作;本申请是新建立的存储,因为已过预定时间,也就不需要再存储其预定时间。(2)对比文件2需要不断获取当前地理位置及当前时间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生成提示信息;本申请无需再次进行时间信息比较。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核实,提出复审请求时对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945524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地理位置和时间的行程提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至第[0049]段,附图2):解析行程安排中的预定地理位置和预订时间信息,并保存在数据库中,按预定时间周期获取当前地理位置及当前时间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地理位置信息),将当前地理位置与数据库中的预定地理位置相比较,以及将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产生提示信息。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产生提醒用户准时到达的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提醒事项)。在当前地理位置不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不需要设置标志位,以保证下次还能对此项行程安排的地点与时间进行比较(相当于继续存储还需要提示的提醒事项)。S421、在当前地理位置不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由于没有到达目的地,因此不需要进行行程安排提醒(相当于本申请的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用户准时到达了目的地,在提示完行程安排后,在下一次的比较过程中可被自动过滤掉,直接比较未完成的行程安排。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已经超过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时(相当于本申请的已过提示时刻),产生提醒用户延后到达的时间提示信息和到达预定地理位置的行程安排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2)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进行地理位置信息匹配并完善后续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地理位置坐标、地理位置属性都是常用的地理位置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行程安排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当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时还要下次进行比较,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依然保存。对比文件2给出了存储还需要继续进行提示的提醒事项的启示,由此即可以想到将之前未存储的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相应的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至第[0049]段,附图2):解析行程安排中的预定地理位置和预订时间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得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保存在数据库中,按预定时间周期获取当前地理位置及当前时间信息,将当前地理位置与数据库中的预定地理位置相比较,以及将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产生提示信息。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产生提醒用户准时到达的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相应的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至第[0049]段,附图2):解析行程安排中的预定地理位置和预订时间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得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保存在数据库中,按预定时间周期获取当前地理位置及当前时间信息,将当前地理位置与数据库中的预定地理位置相比较(相当于本申请的判断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以及将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产生提示信息。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产生提醒用户准时到达的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提醒事项的提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地理位置和时间的行程提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至第[0049]段,附图2):解析行程安排中的预定地理位置和预订时间信息,并保存在数据库中,按预定时间周期获取当前地理位置及当前时间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得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地理位置信息),将当前地理位置与数据库中的预定地理位置相比较,以及将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产生提示信息。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产生提醒用户准时到达的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对所述终端中预设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行程安排提示信息相当于提醒事项)。在当前地理位置不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不需要设置标志位,以保证下次还能对此项行程安排的地点与时间进行比较(相当于继续存储还需要提示的提醒事项)。S421、在当前地理位置不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与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相同时,由于没有到达目的地,因此不需要进行行程安排提醒(相当于本申请的若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不对所述提醒事项进行提示)。用户准时到达了目的地,在提示完行程安排后,在下一次的比较过程中可被自动过滤掉,直接比较未完成的行程安排。在当前地理位置在预定地理位置的设定范围内,且当前时间已经超过数据库中的预定时间时(相当于本申请的已过提示时刻),产生提醒用户延后到达的时间提示信息和到达预定地理位置的行程安排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从数据库中获得之前存储的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判断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针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终端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匹配,对所述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提示)。
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终端的地理位置坐标和/或者终端的地理位置属性;(2)对未提示的所述提醒事项进行存储;(3)各功能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进行地理位置信息匹配并完善后续处理,以及如何实现其装置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地理位置坐标、地理位置属性都是常用的地理位置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行程安排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当地理位置信息不匹配时还要下次进行比较,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依然保存。对比文件2给出了存储还需要继续进行提示的提醒事项的启示,由此即可以想到将之前未存储的未提示的提醒事项进行存储。
对于区别特征(3),采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和5,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2和3的评述,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一直保存在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建立存储操作,仅保留原数据即可。本申请在对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的地理位置信息进行比较之前,事先已经确定该提醒事项已过提示时刻,也就是隐含着在之前已经进行了时间信息比较,实际上也是进行了时间信息比较的,只是在不同的节点进行。由于处理方式稍微不同,带来的后续技术手段稍微有差别,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实现了对已过提示时刻但未提示的提醒事项再次进行提醒,实现的是同样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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