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电的泵用马达的地面输送机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58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1056
优先权日:2012-05-21
申请(专利)号:201310186493.8
申请日:2013-05-20
复审请求人:林德材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平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宋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1/22,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86493.8,名称为“具有电的泵用马达的地面输送机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林德材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a-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工作液压装置的地面输送机械,所述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33)以压力介质来供给,其中,所述液压泵(33)由电的泵用马达(32)来驱动,其中,所述电的泵用马达(32)具有一定子和一转子(1),所述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所述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其中,所述转子(1)具有磁极(5),所述磁极具有在所述磁极(5)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其中所述转子(1)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片材,其中所述转子(1)具有磁通截止切口(6),以及所述电的泵用马达(32)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为了产生所述定子的旋转场而设置有一变流器(30),所述变流器正弦形励磁所述相绕组。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具有四个在径向上向外指向的磁极(5)。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这四个磁极(5)布置在以90°相交的两条轴线上。
5. 按照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具有在其周边上的扇段(3),这些扇段在周向上分别以一气隙彼此间隔开。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这些片材的敞开的径向切口棱边形成所述磁极(5)。
7. 按照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具有附加的铁棒和/或铝棒。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具有由铁丝和/或铝丝制成的附加的绕组。
9. 按照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具有附加的永磁体。
10. 按照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泵用马达(32)的所述转子(1)同时是所述液压泵(33)的输送轮。
11. 按照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地面输送机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液压装置包括用于负载的升降装置(14)、尤其是具有以能在高度方向上运动的方式被引导的负载接收器件(15)的升降支架(25),和/或包括液压转向装置。”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US6226582B1,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1日)相比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转子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片材,转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电的泵用马达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和(2)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以压力介质来供给,其中,所述液压泵由电的泵用马达来驱动。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WO2011018119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7日)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环状的”和“所述环状的片材”,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包含1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和“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其中,转子具有磁极,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其中转子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环状的片材,环状片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以及电转向马达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兆瓦区域运行的大型同步磁阻电机的转子,不能用于本申请叉车的液压装置,两者的兆瓦区域水平、应用领域和环境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具有工作液压装置的地面输送机械,所述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33)以压力介质来供给,其中,所述液压泵(33)由电的泵用马达(32)来驱动,其中,所述电的泵用马达(32)具有一定子和一转子(1),所述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所述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其中,所述转子(1)具有磁极(5),所述磁极具有在所述磁极(5)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其中所述转子(1)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环状的片材,其中所述转子(1)的所述环状的片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6),以及所述电的泵用马达(32)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环状的片材”的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并且转子由环状片材层压而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本申请第[0040]段记载的,磁通截止切口是通过现有公知的方法产生的,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通截止切口”形成在环状片材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容易实现的。(2)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以压力介质来供给,将马达用于液压泵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开关磁阻电机转子的具体结构被对比文件2公开。将对比文件2的转子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磁阻电机替换其转子而用于驱动电动叉装卸车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以压力介质来供给,液压泵由电的泵用马达驱动。马达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转子具有磁极,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转子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环状的片材,转子的环状片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电的泵用马达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引证公知常识性证据1(《电力电子与电机系统集成分析基础》,赵争鸣、袁立强编著,ISBN号:978-7-111-27367-7,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加以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8页图1-4公开了与本申请图1a-1c结构相同的同步磁阻电机的转子结构,第6页公开了同步磁阻永磁电机的定子绕组接入三相交流电。为了减小涡流,降低矫顽力而采用具有高导磁性的在轴向上层压的软磁材料的片材,例如在轴向上层压的硅钢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常识性证据引入的参考书第6页和第8页、附图1-4a记载了同步磁阻电机的几种结构,但是参考书的第1页和第2页公开的是包括同步磁阻电机的电力电子与电机系统集成在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应用,是牵引电机系统和各种机械设备的电力拖动,参考书中没有公开同步磁阻电机能够使用为工业车辆的液压装置的电的泵用马达。因此参考书只能作为同步磁阻电机的具体结构的公知常识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所述电的泵用马达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2)针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同步磁阻电机因为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成本低廉、无滑动接触而用于交通运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意见,复审请求人提出,对于具有上述效果的转向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多种常规的选择,不会选择将同步磁阻电机作为电的泵用马达。(3)对比文件3和合议组举证的参考书没有涉及同步磁阻电机的转子有具有磁截止切口的在轴向上层压的环形的片材构成的文字记载和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a-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
对比文件3:US6226582B1,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1日。
对于主张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将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电力电子与电机系统集成分析基础》,赵争鸣、袁立强编著,ISBN号:978-7-111-27367-7,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
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工作液压装置的地面输送机械。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7栏,图1-7)公开了一种具有转向车轮的电动叉装卸车(相当于本申请的地面输送机械),驱动电机86(相当于电驱动马达)驱动推进装置,使得电动叉装卸车前进或后退。驱动电机86可以采用磁阻电机。磁阻电机本身包括定子和转子。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工作液压装置通过液压泵以压力介质来供给,液压泵由电的泵用马达驱动。马达定子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至少三个相绕组,转子具有高导磁性的软磁材料,转子具有磁极,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转子具有在轴向上层压的环状的片材,转子的环状片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电的泵用马达形成为同步磁阻电机。
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公知,叉式装卸车包括内燃机式和电动式,电动式叉式装卸车的升降系统和转向系统通常由液压泵提供动力,电动式叉式装卸车采用马达对液压泵驱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同步磁阻电机因为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成本低廉、无滑动接触而用于交通运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页图1-3f公开了同步磁阻永磁电机的定子绕组接入三相交流电(相当于具有用于产生旋转场的三个相绕组),第8页图1-4公开了几种同步磁阻电机的结构,其中,转子具有磁极,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转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在图1-4a中所示的转子截面为环状片材结构。此外,为了减小涡流,降低矫顽力而采用具有高导磁性的在轴向上层压的软磁材料的片材,例如在轴向上层压的硅钢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同步磁阻电机需要三相正弦交流电,当电源为直流电源时,设置变流器将直流电源变换为三相正弦交流电,以向定子相绕组提供正弦励磁以产生定子的旋转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9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8页图1-4同步磁阻电机不同时期的结构形式中公开了转子具有四个在径向上向外指向的磁极,这四个磁极布置在以90度相交的两条轴线上,转子具有在其周边上的扇段,这些扇段在周向上分别以一气隙彼此间隔开,敞开的径向切口棱边形成磁极,在转子磁极上具有附加导条的通孔。第8页还公开了在转子侧附加少量永磁作为励磁所用,可以使得同步磁阻永磁电机具有很高的功率因数。由此可见,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3-6、9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采用铁棒和/或铝棒作为导条的材料,以及附加缠绕铁丝和/或铝丝制成的附加的绕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叉式装卸车包括升降系统和转向系统,且通常由液压泵提供动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承载负载的升降支架是最常用的叉式装卸车的升降装置,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电动式叉车装卸车中采用电机驱动液压泵的时候,由于电机转子本身的旋转属性,作为液压泵的输送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引证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电力电子与电机系统集成分析基础》的版权页已明确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的教师与学生参考使用并作为教材。一般作为学校教材的教科书,是按照学科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进行设计和编写的,呈现一个知识体系或集合,因此教科书中文字内容是学科知识的体现。该教科书是从电子与电机系统集成的角度出发,将电机、电力电子变换及其控制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和应用,也就是该本教科书中第一章概述部分(第1.1.2节)对电机的结构与原理进行了概述,其中包括同步磁阻电机不同时期的结构,而上述学科知识是电机结构和原理的介绍,其文字内容并没有限定同步磁阻电机结构只能用于交通运输业中的牵引电机系统和各种机械设备的电力拖动,不能用于工业车辆的液压装置的电的泵用马达。(2)正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的,对于具有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成本低廉、无滑动接触效果的转向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多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同步磁阻电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选择之一。同步磁阻电机的电机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已在教科书中进行了学科知识性介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的需要选择符合应用需求的具体的电机类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根据液压装置的泵用场合选择同步磁阻电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3)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8页图1-4公开了几种同步磁阻电机的结构,其中,转子具有磁极,磁极具有在磁极的定向上小的磁性磁阻,转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在图1-4a中所示的转子截面为环状结构。因此公知常识性证据1已经证明同步磁阻电机的转子具有磁通截止切口而且是环形是公知常识。至于电机转子由环形片材轴向层压形成,本领域公知,为了减小涡流发热,将转子铁芯采用叠片层压结构,且通常会选择软磁的硅钢片作为叠片,这是电机领域的基础知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 年06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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