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抗神经生长因子抗体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50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79546
优先权日:2011-05-06
申请(专利)号:201280033596.4
申请日:2012-05-08
复审请求人:內克斯威特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红霞
合议组组长:彭郁葱
参审员:邢维玲
国际分类号:C07K16/22,C07K16/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则这种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并且其保护范围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3596.4,名称为“抗神经生长因子抗体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內克斯威特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2016年08月30日由“NVIP私人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06日以权利要求1-2、4、6-7、9-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1月0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5页,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页(即第1-328段),以及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适用于猫的抗体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从猫以外的物种提供供体抗体,其中所述供体抗体对所述猫中存在的靶抗原具有结合特异性;
(b)将所述供体抗体框架区氨基酸序列的每一氨基酸残基与一个或多个猫抗体框架区氨基酸序列中相同Kabat位置存在的每一氨基酸残基进行比较,以鉴别出所述供体抗体框架区氨基酸序列内不存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猫抗体框架区中相同Kabat位置的一个或多个氨基酸残基;以及
(c)取代在所述供体抗体框架区氨基酸序列内鉴别出的不存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猫抗体框架区中相同Kabat位置的一个或多个氨基酸残基,以产生修饰的抗体,
其中所述修饰的抗体的框架区内的任何位置不含有在猫中相同Kabat位置不存在的任何氨基酸;以及
其中所述修饰的抗体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
2. 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
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所述轻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包含组成为RASEDIYNALA(SEQ ID NO:3的残基24-34)的CDR1序列、组成为NTDTLHT(SEQ ID NO:3的 残基50-56)的CDR2序列、组成为HYFHYPRT(SEQ ID NO:3的残基90-97)的CDR3序列,其中所述重链可变区包含组成为NNNVN(SEQ ID NO:4的残基31-35)的CDR1序列、组成为GVWAGGATDYNSALK(SEQ ID NO:4的残基50-64)的CDR2序列、组成为DGGYSSSTLYAMDA(SEQ ID NO:4的残基98-111)的CDR3序列,
其中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的框架区内的任何位置不含有在猫中相同Kabat位置不存在的任何氨基酸。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组成,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组成。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5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且所述重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6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5组成,且其中所述重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6组成。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且其中所述重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4或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3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2或者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 组成。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3组成,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2组成。
9. 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包含: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6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1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2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8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3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9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4框架区;
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包含组成为RASEDIYNALA(SEQ ID NO:3的残基24-34)的CDR1序列、组成为NTDTLHT(SEQ ID NO:3的残基50-56)的CDR2序列、组成为HYFHYPRT(SEQ ID NO:3的残基90-97)的CDR3序列,
且所述重链可变区包含: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0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1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1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2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2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 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3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3或与其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FR4框架区,
其中所述重链可变区包含组成为NNNVN(SEQ ID NO:4的残基31-35)的CDR1序列、组成为GVWAGGATDYNSALK(SEQ ID NO:4的残基50-64)的CDR2序列、组成为DGGYSSSTLYAMDA(SEQ ID NO:4的残基98-111)的CDR3序列,
其中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的框架区内的任何位置不含有在猫中相同Kabat位置不存在的任何氨基酸。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包含: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6组成或包含所述氨基酸序列的FR1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组成的FR2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8组成的FR3框架区;以及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9组成的FR4框架区;
且所述重链可变区包含: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0组成的FR1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1组成的FR2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2组成的FR3框架区;
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3组成的FR4框架区。
11. 如权利要求2或9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通过氨基酸取代或缺失的方式选择或修饰的重链恒定结构域,从而使得所述恒定结构域阻止所述抗体结合至Fc受体、激活补体或诱发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的能力。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具有如基因库登记号BAA32229.1所示的猫重链恒定结构域。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重链由选自SEQ ID NO:6、SEQ ID NO:7、SEQ ID NO:17和SEQ ID NO:18的氨基酸序列,或与所述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5%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14. 药物组合物,包含权利要求2-13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以及至少一种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赋形剂或稀释剂。
15. 权利要求2-13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疼痛,或用于治疗猫中通过NGF诱发而增殖的肿瘤及其相关症状的药物中的用途。
16. 权利要求2-13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减轻或预防猫关节炎的药物中的用途。
17. 用于治疗猫疼痛,或用于治疗通过NGF诱发而增殖的肿瘤及其相关症状的试剂盒,其包含权利要求2-13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及其使用说明。”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仅对修饰后的抗体进行了功能性限定,并没有对其修饰后的框架区氨基酸序列给予描述和记载,这使得其中可能涵盖了并没有经过具体实验证明而无法达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情况,即保持抗体对靶抗原的特异性和亲和性同时不产生潜在的外来表位,而根据现有技术不足以确定如何经过氨基酸残基替换才能够保证所获得抗体一定具备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采用了同源性表示方式,由于本申请的关键点在于对框架区的改造,因而不同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框架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所述抗体或抗原片段的功能,而经过改造的抗体或抗原片段是否能够具备本发明所述技术效果需要足够的实验数据给予证明支持,且根据现有技术又不足以确定如何经过氨基酸残基替换才能够保证所获得抗体一定具备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6-7、9-13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3)在相关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涉及药物组合物的权利要求14、涉及制药用途的权利要求15-16以及涉及试剂盒的权利要求17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1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主要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1、9-12,将原权利要求2中同一性表述修改为氨基酸取代变体的表述方式,还修改了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序列的表述方式,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的猫源化抗体或其猫源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
所述轻链可变区由SEQ ID NO:3或者与SEQ ID NO:3仅有一个或多个以下氨基酸取代的取代变体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D1E,D1N;
I2V,I2P,I2T;
V3E,V3M;
M4L,M4I;
T7S;
S10F;
S12P,S12A;
T14I,T114A;
E17D;
P18S,P18A;
A19V;
I21A,I21F;
S22F;
Y36F;
L37F,L37R;
K39R;
Q42R;
R46L;
I48M;
Y49H,Y49A;
G57R;
F62I;
S63T;
T69A,T69S;
T72I,T72A;
R74T,R74K;
S76A,S76G,S76T;
R77G;
V78M;
E79Q;
A80V,A80P,A80T;
D81E;
V85I,V85H,V85L;
F87Y;
F98S;
P100Q;
K103H,K103Q,K103E,K103S,K103T;
E105D;
I106V,I106M,I106L;
K107R,K107D和K107T;
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SEQ ID NO:4或者与SEQ ID NO:4仅有一个或多个以下氨基酸取代的取代变体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Q1D,Q1H,Q1E;
V2E;
Q3L,Q3R;
L4V;
V5M;
E6Q,E6D;
G9A,G9R;
D10E,D10N;
L11V,L11R;
V12R,V12S,V12K;
Q13K,Q13T,Q13E,Q13N,Q13R;
P14T;
G15E;
G16A,G16T,G16E;
S17A;
L18V;
R19K,R19S,R19E;
L20I,L20P;
T21F,T21S;
A23V,A23M,A23K,A23Q;
A24T,A24D;
G26A;
V37A,V37F,V37W,V37L,V37I;
R38C,R38H;
A40P,A40T,A40S,A40V;
G42E,G42A,G42S;
K43Q,K43T,K43E;
L45F,L45P;
E46Q;
W47E W47T,W47C,W47L;
M48V,M48L,M48I;
G49A,G49S,G49T;
R66Q,R66K;
F67L;
T68A,T68I;
I69L,I69V,I69M;
S70T;
R71A,R71I,R71K,R71T,R71G,R71V;
N73T,N73S,N73D,N73A;
A74S,A74G,A74T,A74D;
K75T,K75G,K75R,K75Q,K75N,K75E;
N76D,N76K;
T77A,T77I;
L78A,L78V,L78G;
Y79D,Y79S,Y79F,Y79A,Y79W,Y79V;
L80M;
Q81E,Q81L,Q81R,Q81D,Q81H,Q81V;
M82T,M82L;
N83S,N83D,N83T,N83G,N83R,N83H;
S84I,S84N,S84R,S84T;
K86R,K86G,K86T,K86Q;
T87A,T87P,T87S,T87I,T87V;
E88A,E88D,E88T,E88G,E88S;
T90A;
A91G,A91S;
T92V,T92M,T92A,T92I;
Y93H;
Y94F,Y94C,Y94H;
C95R;
A96G,A96I,A96S,A96T,A96V,A96L,A96M;
R97K,R97G,R97I,R97N,R97P,R97S,R97T,R97V;
W112R,W112C,W112L;
G113R,G113A;
Q114R,Q114H,Q114P,Q114V;
G115D;
T116A,T116I,T116V,T116S;
L117I,L117Q,L117M,L117S,L117T;
V118I;
T119A,T119I,T119R;
V120G;
S121T,S121P;
S122Q,S122P和S122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由与SEQ ID NO:3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SEQ ID NO:3的取代变体组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重链可变区由与SEQ ID NO:4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SEQ ID NO:4的取代变体组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3组成的轻链可变区和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组成的重链可变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5组成的轻链可变区和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6组成的重链可变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轻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组成,且其中重链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4组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轻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3组成,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2组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重链由选自SEQ ID NO:6、SEQ ID NO:7、SEQ ID NO:17和SEQ ID NO:18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9.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以及至少一种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赋形剂或稀释剂。
10. 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猫疼痛或用于治疗猫中通过NGF诱发而增殖的肿瘤及其相关症状的药物中的用途。
11. 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抑制、减轻或预防猫关节炎的药物中的用途。
12. 用于治疗猫疼痛的试剂盒,其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及其使用说明。”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的表1-16中提供的氨基酸残基是在源自猫科动物的抗体的框架区内发现的氨基酸残基,可用于替代需要这种修饰的非猫科动物抗体的框架区确保了α-D11供体抗体的修饰(猫源化)变体在其在框架区内的任何位置都不含有在猫科动物中相应Kabat位置处为外来的任何氨基酸。本申请清楚地证明了,对大鼠衍生的α-D11供体抗体的框架区进行修饰以产生不含外来氨基酸残基的α-D11供体抗体的猫源化或犬源化变体,对修饰抗体的抗原结合活性没有负面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关键在于对抗体框架区的改造,说明书表1-16只是列举了结构域各个位置可选的残基,但是这些可选的残基之间要如何选择如何组合才能获得能够达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FR结构域仍然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无法仅凭预测确定,本申请实施例也仅验证了其中一种情况,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猫源化嵌合抗体,其互补性决定区(CDR)衍生自大鼠αD11抗-小鼠NGF抗体,框架区通过取代特定氨基酸残基的方式被修饰,该过程导致除去了将抗体施用至猫后被T细胞作为靶标的表位。以这样的方式选择框架残基修饰,使得CDR区的三级结构得以维持,同时当将抗体施用至猫时,阻止针对所述抗体产生中和抗体。说明书表1-16提供了抗体框架区可取代的氨基酸残基,实施例3证实了由SEQ ID NO:5所示轻链(其中包括SEQ ID NO:3所示轻链可变区)和SEQ ID NO:6所示重链(其中包括SEQ ID NO:4所示重链可变区)与NGF的结合特性,实施例5-6、8-10研究了本申请猫源化抗体抑制TF-1细胞增殖、诱导补体沉积、安全性、药物动力学以及降低体内炎性疼痛的作用。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关键在于对框架区的改造,本领域公知,框架区也参与抗原和抗体的结合,对抗体CDR的三维结构和整个抗体的亲和常数起着很大作用,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和亲和力有着相当程度的影响;在本申请只验证了SEQ ID NO:3和SEQ ID NO:4组成的抗体的结合特性的基础上,对于权利要求1涉及的大量抗体变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哪些变体在保持抗体结合特性的同时又不会在施用至猫时产生中和抗体。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6-8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9-12分别请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制药用途以及试剂盒,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由于复审请求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涉及含有SEQ ID NO:3和4或与它们仅有一个或多个所限定的氨基酸取代的取代变体的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的猫源化抗NGF抗体。本申请说明书的表1-16中提供的氨基酸残基是在源自猫科动物的抗体的框架区内发现的氨基酸残基,可用于替代需要这种修饰的非猫科动物抗体的框架区,确保了α-D11供体抗体的修饰(猫源化)变体在其在框架区内的任何位置都不含有在猫科动物中相应Kabat位置处为外来的任何氨基酸。本申请清楚地证明了,对大鼠衍生的α-D11供体抗体的框架区进行修饰以产生不含外来氨基酸残基的α-D11供体抗体的猫源化或犬源化变体,对修饰抗体的抗原结合活性没有负面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1)删除权利要求1中有关氨基酸取代的变体的技术方案;删除原权利要求2-4、6-8;将原权利要求5中“轻链可变区”修改为“轻链”,“重链可变区”修改为“重链”;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的猫源化抗体或其猫源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
所述轻链可变区由SEQ ID NO:3的氨基酸序列组成,并且
所述重链可变区由SEQ ID NO:4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5组成的轻链和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6组成的重链。
3.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以及至少一种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赋形剂或稀释剂。
4.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猫疼痛或用于治疗猫中通过NGF诱发而增殖的肿瘤及其相关症状的药物中的用途。
5.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在制备用于治疗、抑制、减轻或预防猫关节炎的药物中的用途。
6.用于治疗猫疼痛的试剂盒,其包含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及其使用说明。”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将抗体或抗体片段的轻链与重链的组合或轻链可变区与重链可变区的组合具体限定为在说明书中经实验验证的序列组合,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1月0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5页,2014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页(即第1-328段),以及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则这种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通过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并且其保护范围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猫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猫NGF结合p75或TrkA猫NGF受体的能力的猫源化抗体或其猫源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轻链可变区和重链可变区,所述轻链可变区由SEQ ID NO:3的氨基酸序列组成,并且所述重链可变区由SEQ ID NO:4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涉及的大量抗体变体,在本申请只验证了包含SEQ ID NO:3和SEQ ID NO:4所示可变区的抗体的结合特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哪些变体在保持抗体结合特性的同时又不会在施用至猫时产生中和抗体,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有关氨基酸取代的变体的技术方案,即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相应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也不存在有关抗体变体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已不存在。同时说明书实施例3证实了由SEQ ID NO:5所示轻链(其中包括SEQ ID NO:3所示轻链可变区)和SEQ ID NO:6所示重链(其中包括SEQ ID NO:4所示重链可变区)形成的抗体与NGF的结合特性,实施例5-6、8-10研究了抗体抑制TF-1细胞增殖、诱导补体沉积、安全性、药物动力学以及降低体内炎性疼痛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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